最新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合同法全文内容(精选10篇)

最新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合同法全文内容(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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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20:34:38

上传者:JQ文豪 最新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合同法全文内容(精选10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一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二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的讲座,这是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一步。在这次的讲座中,我们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正如讲师所说,我们必须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款,以便我们在未来生活和工作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将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合同。在讲座中,我们了解到合同是以约定为基础、双方同意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且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的内容。这使我对合同更为详细的了解。

其次,在讲座中,我们了解到了合同的构成要件。虽然合同并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它必须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对象、内容和条件。当事人是指签署合同的各方,对象是指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要求的具体事物,内容是指合同的主要内容,条件指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其中一个要素缺失,这份文书就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所有的内容和条件。

其次,在了解合同的构成要素之后,我们还要了解合同的效力。在讲座中,我们学习到了合同相对人和合同第三人。合同相对人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解决合同纠纷,而合同第三人则无法参与内部协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了解这些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影响和效力。

另外,在合同法的讲座中,我们还了解了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讲师带我们深入了解违约责任的类型,包括实际损失和违约金等,同时也告诉我们如何分析合同的风险和掌握约定条款。这些重要的知识将帮助我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准确地评估并控制风险,尤其是在签署合同时。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合同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了解了合同的构成要素、效力、违约责任等知识点。而这些知识不仅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同学,对于其他专业的学生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深刻了解合同法的规定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可以在未来工作中用于人际关系中的处理,将能够避免许多的不必要的烦恼和误解。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三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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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四

近期,我参加了一场合同法的讲座,使我对合同的概念、要素、形式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和理解,谈谈这次讲座给我带来的收获。

一、加深了对合同基本概念的认识

在讲座中,我理解到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形式,是让各方在规定的范围内的权利得到保护的一种方式。合同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企业和个人平稳交往的最基本依据。

二、明确了合同的要素内容

参加讲座后,我对合同的要素有了更加细致的认识。合同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组成部分,各个要素构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合同制度。合同必须包含以上几个要素,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加强了对合同法规定的理解

在讲座中,我对合同法的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为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提供了依据。掌握和运用可以有效地对合同的履行、解决争议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四、提高了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技能

合同讲座让我领悟到在和他人谈判时应该如何把握节奏,明确自己的和对方的利益点,并及时做出决策,达成双方的共识和目标。在合同的签订环节中,要尽可能地明确合同要素,十分关注合同某些条款的详细表述。

五、增进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这次合同法讲座,我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意义,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背景和文化,了解了法律制度对行为的规范和解决矛盾的原则。这次讲座对于提升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总之,这次合同法讲座对于我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通过这次体验,我理解了合同的概念、要素和形式,以及合同法规定的详细内容,同时,我的谈判和签订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这次经历还让我更加明确了法律意识和素养的重要性,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最后,我相信这些经验和收获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都会带给我更多的机会和收获。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五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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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六

最近我们学校举行了一场合同法讲座,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有幸参加了这场讲座。讲座主持人和嘉宾都是来自于一家知名律所的律师,他们详细讲解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参加这场讲座使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将分享我的体会。

第二段:合同的定义和订立

合同是相互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在讲座中,律师强调了合同的定义、要素和效力等方面。他们告诉我们,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素:商品或服务的明确描述、价格的确定以及卖方和买方的明确身份。此外,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合同的标的合法、合同双方能够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订立只是合同关系的开始,在合同期间,双方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违约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此外,在讲座中,律师还讲解了合同的变更问题,他们强调了合同变更需要遵循协商一致、合法合理、必要性和数量确定等原则,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变更。

第四段:合同的解除

一个合同在合同期内可能会发生变化,也可能涉及到一些不能履行的限制,这时候可能需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有效,例如双方协商一致、某一方逾期未履行、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讲座中,律师还进一步讲解了合同违约赔偿的问题,包括违约金的设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等具体问题。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次合同法讲座,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讲座主持人和嘉宾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让我们不仅在知识上有了深入的学习,也对法律实践和技能应用有了更直观实践的感受。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知了解合同法对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和日常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而这次讲座为我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学习机会。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七

首先,学习合同法分论让我意识到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我们与他人的交易、签署各种协议或保障自身利益,都离不开合同。合同法的规定与保护,使得交易双方之间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合同的利用与滥用也使得我们对于合同法的了解愈发重要。

其次,学习合同法分论让我知道在合同中条款的重要性和规范性。合同中的条款具有良好的规范性,体现出相互关系的权责平衡,也将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保障得以最大程度的信守与实现。我们在签署合同时,应当仔细地阅读合同中每一个条款,避免在未读懂合同的情况下出现争端。

再次,学习合同法分论使我了解了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运用以及如何预防合同的纠纷。合同的条款与内容应与双方的真实意图相符,否则会出现争议和纠纷。我们需要在签署合同之前优化条款与内容,以避免无法证明双方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而可以有效预防合同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我们应该了解和运用纠纷解决机制,如和解、仲裁、法院诉讼等等。

此外,学习合同法分论对于在未来职业生涯中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协议、协商、合同等事务有极大的帮助。合同法的规定与适用,保障企业良好经营风险掌控的基础。我从中学习到如何处理各种各样的交易和合同方面的问题,并将其应用于未来的工作中。这些知识和经验,加上实践经验,可以使自己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最后,学习合同法分论让我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识别并处理合同方面的问题。我们在签署合同时应该依据合同法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并不断让自己的知识与经验得到发展与提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交易与合同的签署中做出最明智合理的决策。

综上所述,学习合同法分论使我更加深入了解合同法的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机制、合同的签署与实践操作,具备了更强的竞争力。在实践中,我将应用学习到的知识和经验,使得自己能够在未来处理各种合同问题时更加得心应手。对于追求合规、利益平等、诚实信用的社会来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着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八

合同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形式之一,无处不在,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因此,学习合同法分论是非常有意义的。我在学习合同法分论的过程中,深感合同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收获了不少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学习合同法分论的重要性

合同法分论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是法学生必须学习的内容。学习合同法分论不仅可以系统地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合同的规定,还可以深入了解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此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涉及到很多业务纠纷和诉讼案件,学习合同法分论对于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段:合同法分论的学习方法

合同法分论虽然是基础课程之一,但是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我们灵活运用各类学习资源和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我认为,学习合同法分论的方法应该包括:认真听讲课堂授课,积极参加各类讲座和辅导班,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等资源,时刻树立实践导向的学习观念,注重案例分析和理论结合。通过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合同法分论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

第四段:合同法分论的实际应用

合同法分论的实际应用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商业领域,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合同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到各方的权益保障和争议解决。我认为,学习合同法分论可以提高我们对于合同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合同问题。

第五段:总结

合同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学习合同法分论是提高我们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深入理解合同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各类合同的要素和规范,加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合同签订和执行的能力。总之,学习合同法分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需要我们耐心细致地学习,将所学知识和实际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九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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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篇十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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