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论文参考 经济类论文十(通用5篇)

经济类论文参考 经济类论文十(通用5篇)

ID:3514771

时间:2023-09-24 19:38:19

上传者:紫衣梦 经济类论文参考 经济类论文十(通用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经济类论文参考篇一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宪章》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国家xxx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田为勇认为,要建立“一赔”“、二停”“、三分开”制度“:一赔”就是建立公众的赔偿制度,公众可以直接将污染企业告到法院,用法律手段强制要求排污企业为污染后果赔偿,达到迫使企业整改的目的。“二停”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一停企业生产,停产整顿排污不合格企业,直到整改完毕;二停项目,治污不达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一段时间内不准上新项目或者改造工程。“三分开”是对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实施评价与审查分开、评审与验收分开、审查与监督分开。此提议非常值得推行。

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污染问题上,推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害的责任。通过实施这项原则可以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心,通过必要的压力来推动他们积极探索治理污染的措施,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使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而使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两方面统一在相同的行为者身上。

经济类论文参考篇二

工程经济学在高职院校中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它不仅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高职工程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当中,要探索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来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教学的过程当中增加实训这个环节。

【关键词】高职;工程经济学;案例教学;实训演练;教学模式

在高职院校工程经济学课程的教学当中,案例教学及实训环节是很重要的部分。能过通过其对生活中具有代表性的经济问题进行客观具体的分析、调查以及加工。而对于学生来说可以利用自己现阶段所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通过思考、分析、探究、演练,最后再通过各自观点和方法,最后经过归纳,联系基本理论,掌握分析的全过程。

一、教学案例与实训课题的选择与制作

在案例的教学当中主要是以典型的案例作为教学的工具,在实训的环节当中以工程的项目资料作为演练对象。在对学生展开案例教学和实训演练之前,要根据所教授的教学内容再去确定案例。要在分析对象方面做出工夫,经过收集资料,通过教学目标的要求将资料编制成与工程经济学教学内容相关的实训任务书。案例的选取和实训的安排要满足教学提出的几点要求。

1、代表性

也可以说是要具有典型性,作为工程经济学课程的案例要具有能代表特定性质或类别的工程项目,要具有与同类项目相同的共性。能够为某个教学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案例选择的好坏能影响着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同时也能对学生在社会实践当中自主思考与解决问题做出不可估量的作用,这样更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起来。

2、高度的仿真性

选取的案例内容应该要基本上符合客观实际。案列中所给出的资料或者内容可以是隐含或者零散着的。这样对学生能力的提高也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虽然这样给学生自主的去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些困难,但是能够给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激发学生敢于去解决问题,提高学生学习的乐趣,对学生观察、分析、判断等能力都能起到积极作用。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给出的案例要有一定可供探讨的余地不然会所探究的问题变得简单无趣,自然而然学生也不愿意去参与到其中,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综合性

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了解某些内容或者能力的提高的都要有着一个适应的过程。在学生学习理论课程时,各个章节的内容与知识点往往多比较零散,不能够汇集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对能力的提高也会有所障碍,所以要求着学生与教师能够对各个章节的内容与知识点能够进行串联,将其融合成系统的知识,从这个方面来说,案例与课题应当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时效性

对经济的评价要符合现状,在法律、行业规范方面要符合现行标准。这就要求着所选的案例要能够与时俱进。

二、工程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与实训环节的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巩固学生已经学习的理论知识,能够提高工程经济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实训环节应该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到两个星期内为宜。这样能够让学生能够独立的去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能将学习的知识与实际有机的结合起来。本人认为做好实训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做好案例教学和实训环节的准备工作进行案

比如说在开始实训之前,教师应当要能够亲自的对案例和实训项目进行分析和演练,对实训安排中的教学案例和实训的主要内容所应用到的学习内容有着足够的了解。在此阶段,对学生的指导工作也不容忽视。在实训过程中,教师要做到学生能够与案例与项目有着充分的接触。让学生能够对实训的内容有着一定的认识。在高职院校的教学工作中,学习工程经济学这门课的学生也主要是工程管理与造价等专业的。而且学校安排的经济类课程一般都不是很多,这就意味着工程经济学这门课程的意义重大。

2、工程经济学案例教学与经济评价实训环节更注重的是分析问题的过程

对案例的研究和课题的结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开放性的。没有绝对正确的标准答案。对于某些问题,不同的人都会有着不同的看法,而且得出的结论在不同的情况之下都会发生变化。所以这就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要在引导学生自主的去探究问题方面做出成绩来。引导学生能够主动地参与谈论与互动。能够启发学生积极去探讨和互动。通过各种措施去收集有效的信息和资料。能够独立的去解决问题。在这种阶段中,学生的创造潜力也被够被激发和挖掘出来。

3、案例教学和实训环节中的小组讨论结束后,教师应给予及时点评和总结

在实训环节结束后,教师应该应到学生去对在实训过程当中所运用的知识进行总结。引导学生去关注实训过程中问题的关键与难点。教师主要做的是引导而不是告诉学生该怎么做。让学生自主的去对实训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看法,同时要注意给学生留出空间。在实训中受到了哪些启发都应让自己畅所欲言,而不是去规定只能说哪些方面,并且在教师心里决定不能有标准答案这个概念。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全面的系统的对工程经济学有着自身的理解。

【参考文献】

[1]李坚。论实践环节在高职工程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技财经,2012(5)

[2]廖玉麟。职业院校工程经济学课程模块化教学的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2012(8)

[3]文娜先。高职工程经济学课程模块化教学的研究与实践[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4(24)

[4]田红艳。高职工程经济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研究[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

经济类论文参考篇三

工程经济学在高职院校中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它不仅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高职工程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当中,要探索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来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教学的过程当中增加实训这个环节。

在高职院校工程经济学课程的教学当中,案例教学及实训环节是很重要的部分。能过通过其对生活中具有代表性的经济问题进行客观具体的分析、调查以及加工。而对于学生来说可以利用自己现阶段所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通过思考、分析、探究、演练,最后再通过各自观点和方法,最后经过归纳,联系基本理论,掌握分析的全过程。

一、教学案例与实训课题的选择与制作

在案例的教学当中主要是以典型的案例作为教学的工具,在实训的环节当中以工程的项目资料作为演练对象。在对学生展开案例教学和实训演练之前,要根据所教授的教学内容再去确定案例。要在分析对象方面做出工夫,经过收集资料,通过教学目标的要求将资料编制成与工程经济学教学内容相关的实训任务书。案例的选取和实训的安排要满足教学提出的几点要求。

1、代表性

也可以说是要具有典型性,作为工程经济学课程的案例要具有能代表特定性质或类别的工程项目,要具有与同类项目相同的共性。能够为某个教学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案例选择的好坏能影响着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同时也能对学生在社会实践当中自主思考与解决问题做出不可估量的作用,这样更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起来。

2、高度的仿真性

选取的案例内容应该要基本上符合客观实际。案列中所给出的资料或者内容可以是隐含或者零散着的。这样对学生能力的提高也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虽然这样给学生自主的去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些困难,但是能够给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激发学生敢于去解决问题,提高学生学习的乐趣,对学生观察、分析、判断等能力都能起到积极作用。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给出的案例要有一定可供探讨的余地不然会所探究的问题变得简单无趣,自然而然学生也不愿意去参与到其中,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综合性

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了解某些内容或者能力的提高的都要有着一个适应的过程。在学生学习理论课程时,各个章节的内容与知识点往往多比较零散,不能够汇集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对能力的提高也会有所障碍,所以要求着学生与教师能够对各个章节的内容与知识点能够进行串联,将其融合成系统的知识,从这个方面来说,案例与课题应当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时效性

对经济的评价要符合现状,在法律、行业规范方面要符合现行标准。这就要求着所选的案例要能够与时俱进。

二、工程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与实训环节的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巩固学生已经学习的理论知识,能够提高工程经济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实训环节应该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到两个星期内为宜。这样能够让学生能够独立的去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能将学习的知识与实际有机的结合起来。本人认为做好实训环节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做好案例教学和实训环节的准备工作进行案

比如说在开始实训之前,教师应当要能够亲自的对案例和实训项目进行分析和演练,对实训安排中的教学案例和实训的主要内容所应用到的学习内容有着足够的了解。在此阶段,对学生的指导工作也不容忽视。在实训过程中,教师要做到学生能够与案例与项目有着充分的接触。让学生能够对实训的内容有着一定的认识。在高职院校的教学工作中,学习工程经济学这门课的学生也主要是工程管理与造价等专业的。而且学校安排的经济类课程一般都不是很多,这就意味着工程经济学这门课程的意义重大。

2、工程经济学案例教学与经济评价实训环节更注重的是分析问题的过程

对案例的研究和课题的结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开放性的。没有绝对正确的标准答案。对于某些问题,不同的人都会有着不同的看法,而且得出的结论在不同的情况之下都会发生变化。所以这就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要在引导学生自主的去探究问题方面做出成绩来。引导学生能够主动地参与谈论与互动。能够启发学生积极去探讨和互动。通过各种措施去收集有效的信息和资料。能够独立的去解决问题。在这种阶段中,学生的创造潜力也被够被激发和挖掘出来。

3、案例教学和实训环节中的小组讨论结束后,教师应给予及时点评和总结

在实训环节结束后,教师应该应到学生去对在实训过程当中所运用的知识进行总结。引导学生去关注实训过程中问题的关键与难点。教师主要做的是引导而不是告诉学生该怎么做。让学生自主的去对实训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看法,同时要注意给学生留出空间。在实训中受到了哪些启发都应让自己畅所欲言,而不是去规定只能说哪些方面,并且在教师心里决定不能有标准答案这个概念。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全面的系统的对工程经济学有着自身的理解。

【参考文献】

[1]李坚。论实践环节在高职工程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技财经,2012(5)

[2]廖玉麟。职业院校工程经济学课程模块化教学的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2012(8)

[3]文娜先。高职工程经济学课程模块化教学的研究与实践[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4(24)

[4]田红艳。高职工程经济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研究[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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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论文参考篇四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xxx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济类论文参考篇五

摘要:市政工程作为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实现城市科学规划的关键手段,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建设。现今,市政工程的项目管理、经济管理只有加强对管理要点的探索与研究,保证其发展的稳定性,才能适应市政工程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文章的研究从概述市政工程入手,分析了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应把握的要点。

关键词:市政工程;经济管理;要点;探析

市政工程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突破在逐步深化,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程成本的监控、企业的综合管理。认真分析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析经济管理的要点是提高市政工程经济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市政工程概述

市政工程作为与市政设施有关的建设项目,是专门为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而建设的基础项目。当前,对市政工程的重视程度大幅提升。市政工程的主要内容为: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境综合卫生工程、排水及污水处理的河湖水系工程等;市政工程具备的特点主要有:复杂多变性、投资规模大型化、施工周期短期性、影响因素多样性等。

二、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质量缺乏保障

当前的市政工程施工中长期存在质量不过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与精力,市政工程项目部往往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挂靠。这样造成的后果为:第一,在施工过程中忽略了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第二,一味地节省开支,或者在必要环节大肆浪费,进而导致市政工程的经济管理上存在疏漏。在实际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为了谋求暴利而对市政工程质量监控不严、不到位的问题,这些都使得工程质量大幅降低,为完成工程而盲目赶进度、片面追求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材料采购环节缺乏周全考虑与严格管控,都导致施工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市场管理上存在疏漏

大多数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建筑实施工程,与城市形象联系紧密。然而,大多数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又是行政主管授权的单位,其管理体制不严、材料浪费严重,使得市政工程在具体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执行,没有遵循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实行工程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合同管控制等必要制度。另一方面,工程施工前没有进行全面的勘察与勘测,进而造成材料的浪费、工程进度的耽误,从整体上阻碍了市政工程经济管理的全面、稳定发展。

(三)施工成本缺乏控制与必要管理

在市政工程的经济管理中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成本管理控制制度,未实现材料计价方式、承包方施工价格、市政工程合同方式、市政工程结算方式的统一,对施工工程的成本管理与控制没有形成科学定位。计价依据的不同会对图纸的精确度产生影响,进而对施工的最终效果产生影响;一部分承包商一味争取最大利益,降低价格,在竞标时采取策略性报价方式,报价偏低,在实际施工中却肆意改变合同内容,加大了市政工程建设的风险,也使得施工过程中成本缺乏管控。成本缺乏管控体现在:第一,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核算环节过于简单,难以进行成本分析;第二,成本管理没有落实,成本管理浮于表面、制度不完善且约束力不足、执行力不够,成本管理流于形式;第三,缺乏考核机制,忽视了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的费用管控,没有及时考核和奖惩,使得市政工程资金超支、使用混乱现象严重。

三、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应把握的要点探究

(一)强化市政工程经济管理的诚信建设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及需遵循的重要原则。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在经济管理中层层把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制定专人负责制以确保市政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目标成本管理制度

在市政工程经济管理过程中要切实实现目标成本核算的正确性,就要做到:第一,施工前,对成本进行正确预算,并做好控制;第二,施工后对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并积极做到开源节流,将合理节约成本的理念贯穿市政工程施工进程的始终,杜绝一切不必要的铺张浪费,在有效降低损失的基础上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的顺利实施;第三,在成本管理中,将各项核算任务分配至各个部门,设立部门负责制,建立成本核算考核机制并加强对各部门成本核算的考核力度;第四,利用各部门提供的有效信息对资金情况(超支及缩减情况等)进行及时反馈与分析。通过管控,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节约材料、人力、物力,有效避免造价过高、施工难度过大难以实施等问题。

(三)加强管理监督

市政工程由于工程量大,因此,在经济管理中存在一定风险。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资金使用、流动等的监测与管理,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素质高、品德优良的经济管理监管队伍,严格执法,保证资金运用的高效性、资金流动方向的明确性及合理性,进而保障工程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意义重大且深远。

四、结束语

市政工程作为关系百姓生活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建设工程,是保障城市建设高质、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分析市政工程经济管理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把握市政工程经济管理要点,建立市政工程风险预防机制,严格对成本进行管控,是推动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点。

参考文献:

[1]谷广利。对市政工程经济管理进行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

[2]袁力力。对市政工程管理要点分析[j]。江西建材,2014

[3]刘志刚。市政工程经济管理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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