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工作会议(模板6篇)

道路运输工作会议(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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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2 05:28:38

上传者:影墨 道路运输工作会议(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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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篇一

一年来,在县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和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机构的正确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坚持深入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检查、督促、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全县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4家。即:xx有限公司运输车队,拥有危货运输车xx辆,xx吨;x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辆,xx吨;xx县物资贸易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xx辆,xx吨;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xx辆,xx吨。

(二)全县客运企业2家。即:xx黔顺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辆。

(三)全县有客运站(点)3个。即:xx县xx客运车站、xx客运发车点、x客运发车点。

(四)全县拥有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9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含摩托车维修企业200家。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全年度道路运输行业未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来抓。xx年随着国家燃料税改革,我所及时转变职能,从过去重收费转安全管理到现在全力抓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增设安全监管岗位,增加安全监管人员,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安全生产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监管。制订有《春运道路运输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道路运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防汛抢险救灾预案》、《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烟花爆竹监管实施方案》、《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方案》、《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加强农村客运管理工作方案》等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监管,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全年未发生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经过城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我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全年组织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例会次,会上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报近期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要求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驾驶员、乘务员集中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行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利用赶场天向广大群众开展安全教育活动5次,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把安全教育以最快速度宣传到每一个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及每个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

(五)建立有交通安全监管人员结构网络图,明确有1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具体有安全管理人员4人,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他们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工作认真。

(七)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所长与副所长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岗位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目标和“包保责任书”,与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了层层分解目标,人人落实责任。

(八)有半年和全年安全工作总结,并及时报县局及县委办。

(九)全面按时完成上级临时交通的各项工作,完成xxx年度新兵运输工作;完成全县抢险救灾、支农物资运输;完成突发情况运输任务;开设绿色通道,在高考期间组织出租汽车免费接送考生。

(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图片、资料。

(十一)全年编写安全工作简报8期,并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安办备案。

(十二)每月28日前按时向县交通局和县安办报送安全生产情况报表。

(十三)全年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14次,有参会人员签到和会议笔记。

(十四)全年组织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次,每次检查有检查表格内容,表格上有检查与被检查单位签章。

(十五)全年组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集中安全培训教育5期,培训人员535人次,有记录。

(十六)对上级的督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起,落实率达100%。

(十七)转变工作作风,全年分别深入对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共130次,排查隐患48起,已整改38起,整改合格率达95%。查处交警抄告客车23辆,并强制停运5天学习。

(十八)全年营运车辆交通事故人数死亡人,在县下达的控指标以内。

(十九)各办公室、停车场及职工宿舍院落有专人负责消防防范工作,制定有防火防灾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篇二

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以及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厂内车辆、社会车辆到厂内承运货物在厂区范围内管理。

三、内容及要求

1、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人员所需的身体素质。

2、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超车、车辆带病开车,严禁人货混装、违章超车、超标装载和空挡滑行。

3、对车辆的安全要求:行车前、行车中,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常规程序检查,停车后认真做好有关保养工作。

4、车辆装载应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装载大件和易于滚动的.货物应该用钢丝和绳索捆紧、栓牢、垫死,以免滚动、滑动造成事故。

5、厂内行车速度每小时不超15千米,天气恶劣时不超10千米。进出厂内、厂房及倒车速度每小时不超5千米。在厂区内转弯等视线不良时应减速行驶。

6、倒车时,驾驶员必须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鸣号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驾驶员同侧的车后面指挥。

7、装卸时,汽车与堆放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米,多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小于2米,沿横向两车横板的间距不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0.5米。

8、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用专用汽车运输,必须有消防、车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10、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凡污染厂区卫生(如车斗丢撒赃物等)、碰撞、压坏公物(花圃、花木、栏杆、水沟压板)由驾驶员承担清理和经济赔偿。

11、外来车辆应服从本厂保安员的例行检查,登记及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

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篇三

道路运输管理是推动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陕西省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有制定些新制度。下文是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业应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禁止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实行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道路运输经营的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范围、区域进行经营。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第十二条经营者变更经营类别、范围、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经营许可手续。

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三条以招标投标方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营。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运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运载旅客的活动。

第十五条固定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非固定班线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旅客需求,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运行。

第十六条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营运标志牌,公布票价,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旅游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旅游运输标志牌。

第十七条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站经营,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客运车辆途经城区需要设立路边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城建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载货车辆及其他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车辆不得经营旅客运输。

第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员、超载;

(二)兜圈绕行,招揽旅客;

(三)以欺骗、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四)无故终止运输或者中途更换车辆,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四章车辆维修及检测

第二十条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因行车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行包灭失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并采取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保障行车安全。

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礼貌待客。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不得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汽车客运站候车、乘车。

第五章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货物的种类,提供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车辆。不得超载运输。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运输业务。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必须签写货物运单并随车携带。承运人运输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承运人不得承运国家明令禁运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零担货运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班运行,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八条从事危险品、大件等特种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特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运危险品,承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安装危险品运输标志。

第二十九条货物运输期间,因承运人的责任而发生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技术类别挂牌经营,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承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

第三十二条车辆维修实行维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质量保证期制度和竣工质量检测制度。维修的车辆在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故障的,承修人应当无偿返修;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营运。

第三十四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和检测技术标准,对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第六章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十五条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搬运装卸人员作业不当造成货差、货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客运、货运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网络建设规划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立。

客运、货运站(场)应当规范服务,文明经营,不得拒绝经核准的营业性车辆进站经营。

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旅客携带的危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汽车客运站对危禁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客运、货运站(场),未经投资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九条运输信息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及辅助工具。

第四十二条客货运输代理、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在发生运输商务事故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承运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汽车清洗、装饰的经营者,应当有专用场地和专用设施。

第四十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当执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并按核定的教学范围培训驾驶员。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给培训结业证。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应当主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进行。

根据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上路巡查,但是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上路巡查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扣押营运车辆,并将其停放到指定地点。

(一)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扣押当事人车辆,必须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扣押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当日退还扣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帮助承运人联系车辆,对被扣押的车辆的乘客和货物及时转运;承运货物属于易腐烂、变质的,应当妥善处理;属于危险物品的,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处理。扣押车辆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扣押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当事人在九十日内不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拍卖被扣押的车辆。拍卖所得,抵交罚款后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当事人;不足抵交罚款的,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和投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未随车携带的;

(二)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的班次、站点运行的;

(三)承运人不签写货物运单或者不随车携带的;

(四)客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放置营运线路标志牌、张贴票价表和未标明经营单位、举报监督电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客运车辆超员、超载,兜圈绕行或者以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招揽旅客;

(三)营运性车辆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或者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终止运输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的;

(五)不如实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责令停业一至三个月:

(一)变更经营或者停业而不办理变更、停业手续的;

(二)经营者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线路、类别的;

(三)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货运输的;

(四)擅自改变客运、货运站(场)使用性质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货物运单的;

(七)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的;

(八)危险品运输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车辆的;

(九)经营者垄断货源,强行代办运输业务的;

(十一)汽车客运站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不符合技术等级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

(二)承修报废车辆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

违法行为已作处罚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对责令停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罚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三)违法设站、设卡、拦截车辆滥施处罚和处罚明显失当的;

(四)无法律法规依据收费、罚款或者罚款不上缴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1、查验证件。如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车辆保险手续和身份证等。2、发放证件。运政人员将营运证和运管费缴讫证合并为道路运输证,发放给经营者。

3、车辆运输违章需要扣证待后处理的,扣下主证,在副页背面填写待理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加盖检查部门印章后,交驾驶员凭副页《待理证》继续运行。处理以后,发还主证,副页夹入主证。

4、外籍车辆如运输违章,需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处理的,扣下主证,将《待理证》交经营者继续运行,同时填发“违章通知书”,连同主证一并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对违章者进行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反馈于违章发现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5、如因年审留证,在“待理事由”栏盖“年审留证”字样,即可通行。无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章的副页,不起待理作用,不得单独使用。

6、“营业执照号”栏内为证实是否经工商登记而填写,不需加盖工商部门印鉴,也不作为路检路查内容。

7、道路运输证未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规定年审,或三年一次换发的,均视为无效道路运输证。

1.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在括号内标注(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2.大型物件运输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分为一、二、三、四类,在括号内标注类别(只标注一个数)。

3.危险货物运输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xx)的规定的类别和项别标注。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2类2项、2类3项;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4类1项、4类2项、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5类2项;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6类2项;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xx)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4.一、二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可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嘴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其他机动车维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号内标注。

5.驾驶员培训综合类是指具有两种及以上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两项;驾驶员培训专项类是指只有一种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一项。

6.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项目分为客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填写一项或者多项。

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篇四

摘要:道路运输的主要含义一般是指在陆地上较为快速便捷的运输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集中化水平大幅度上升的背景下,怎样去发展道路运输方面的经济管理就成了相关机构和企业共同需要承担的责任。文章围绕道路运输经济管理的实际操作展开分析,再进一步探究道路运输中经济管理的重要作用,加上经济管理方面的实际工作的支持,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推动道路运输经济管理工作的稳定开展。

关键词:道路运输;经济管理;问题

一、开展道路运输经济方面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已有的基础条件上,以前较为传统的经济制度获得了一定的优化与改革。想要紧跟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就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在道路运输企业的常态化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所以生产经营机构以及相关组织的控制管理,这样有利于适应高效能生产经营以及安全流畅方面的要求,保证道路运输企业可以稳定健康地开展平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完成现阶段道路运输企业科学合理的控制管理的目标。在制度的健全以及施行过程中开展道路运输提前管理的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生产的需求。强化道路运输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在改革实施环节开展道路运输紧急管理,满足社会生产需求是其核心所在。换言之,道路运输经济管理本身就属于社会生产力得以发展的根本需求,同时也是经济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必然产物。第二,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经济管理改革离不开道路运输这一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道路运输同经济发展之前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良好的道路运输是经济发展的根本核心。

二、道路运输经济方面管理的发展前景的实际探讨

(一)道路运输和经济管理的联系

(1)道路运输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从我国每个不同区域的实际发展情况的角度来看,临海近的地方经济更加繁荣,交通方面比较方便,可以给所在区域的人民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但是对于比较偏僻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就不好,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收益的获取。由此可以看出,道路运输可以有力地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现阶段,道路运输作为比较常见的传递方式,是具有一定的便捷性、灵活性等特征的。在道路运输的流通过程的健全与改善的背景下,道路运输也有了高水平的地位,切实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建设。

(2)道路运输可以有效带动周围的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很多地区在长时间发展以后得出了一定的经验,比如想要获得财富,就要先搞好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是具有一定的便利性的,可以促进各地区与周边的交流沟通。从一些方面考虑,道路运输的建设目的在于开发相关地的产品资源,但是之后的道路建设,同时可以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由此可以得出,道路运输需要更加超前的创建设计,这关系到周边不同地区,推动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不过即使有很充足的资源,但是那个区域却趋于稳定,处于封闭的环境,交通很不便捷,它的经济发展就不能紧跟时代脚步。

(3)道路运输的经济管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成分便是道路运输的经济管理。现阶段的运输交通的网络结构进一步的扩大范围促进了道路运输以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在每个城市的交流沟通以及融合,使得其发挥其必不可少的作用。道路运输具有一定的特征性,在此基础上,给城市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道路运输方式,使得城市的货物的交流与沟通更加方便深入。

(二)道路运输经济方面管理调整改善的应对策略

(1)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控制管理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正在发展以及转换形式的重要阶段,在这段时间,道路运输的经济市场同时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针对现在的转型之后的经济模式来看,道路运输的控制管理机构应该完成对于相关政策规定的设定以及解决问题更加有效,也要结合道路运输经济方面管理的实际发展情况,积极地思考以及探讨不同的提议,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规划,以此来科学有效地对于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进行改善,同时推动了道路运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2)推动道路运输资源改革的合理性,切实促进运输成本的降低。在越来越多的创新性道路运输方式伴随着的风险与挑战的增加,之前的较为传统的道路运输行业应该积极提升抵抗预防风险的水平以及增加竞争力,这就需要相关机构去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进一步促进运输方面成本的降低,切实有效地提升道路运输的利用水平。除此之外,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和道路运输行业具有一定良好的沟通与联系方式,以此来进一步激励道路运输行业的合作共赢,谋求发展,逐步实现信息数据资源整合共享,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推动道路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施行预算控制管理制度,促进道路运输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长久以来,道路运输经济方面的控制管理的主要组成成分都少不了预算管理工作,那么就需要研究分析两个角度的内容来完成预算管理工作:首先,以对于成本的控制管理作为前提条件,完成对于收入与支出情况的控制管理,既有助于科学合理的控制道路运输方面的成本,也可以切实促进企业的获益。其次,还需要结合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以此来创定一系列的预算管理体制和规划。除此之外,良好的监督也可以推动工作的开展,将监督管理放到预算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以此来更精细的依据设定的预算方案来处理支出资金的方案,进一步促进管理体制的实施应用,提升道路运输经济方面管理水平。主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应用货币资金收入与支出的管理。资金流动的管理的中心内容便是全面预算管理,把对于成本的管理作为前提条件,所以如果可以有效地控制管理资金的流动,可以进一步合理的管理控制生产经营收入与支出资金与费用。

这就需要去促进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使得财务资金结算中心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并且利用资金的利用率的提升以及集中来进一步促进财务风险的降低,尽量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第二,在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目标中的成本就行管理。这直接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的实现以及相关收入相关联,道路运输行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并进一步加深理解分析,应用现代化的新型管理方式、创新的技术方法来处理企业中的相关问题,推动企业获益目标的实现。第三,保障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可以科学有效地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应该在以企业全面预算为中心内容的基础之上对于每一项控制管理体制能够完成相关任务活动,促进预算管理发挥其真正的效能,相关机构也应该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地讲预算管理工作合理落实,把得到的效果以及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给相关管理机构,以此来推动全面预算管理体制的建设与形成。

(4)积极应用相关现代化技术手段来开展道路运输经济管理工作。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道路运输的经济管理也发生了一定的朝着现代化、信息技术化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在道路运输行业的常态化经济管理工作过程中应该促进管理更加规范以及科学有效,紧跟时代脚步,利用相关先进技术来第一时间掌握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并且综合相关资料来进一步分析现阶段的经济信息,提升管理的质量水平。现代化是道路运输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信息化电子技术可以促进道路运输的转型发展。现阶段我国大部分道路运输经济管理机构已把现代化电子技术设施应用到了日常经济管理工作中去,进一步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得道路运输行业获得了更好的未来发展前景。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道路运输的经济管理工作时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它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也会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同时它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运输行业应该健全道路运输的控制管理制度,不断加强道路运输资源改革的合理性,施行并完善相关的预算管理制度,并应用现代化科技技术来开展道路运输经济管理工作,以此来使得其发挥真正的效能,推动道路运输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青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路运输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4).

[2]魏玉清.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路运输管理[j].科技经济市场,(9).

[3]王丽敏.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思考[j].商,(42).

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篇五

【摘要】当前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与行业发展趋势呈现了不协调的地方,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必须要进行体制创新。

本文认为研究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关系到国家政策是否履行,关系到运输市场监管能落实到位,关系到运输运输市场能否正常运行,以及公众出行的安全问题是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节点。

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篇六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传真”。

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六、在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两条,分别为:“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七、删除第四十七条中的“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乘车。”

八、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九、在第七十九条后增加一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十、删除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删除附件2中“经营方式”栏内的“挂靠”;删除附件5中的“及起讫站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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