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党员选举心得范文(16篇)

实用党员选举心得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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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20:16:36

上传者:雨中梧 实用党员选举心得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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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代表选举

党员代表选举是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员履行党内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作为一名党员,我有幸参与了这次党员代表选举,深受教育和启发。通过这次选举,我对党内民主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也领悟到了党员代表的责任和使命。以下是我对党员代表选举的心得体会。

首先,党员代表选举充分体现了党内的民主制度。在党员代表选举中,每个党员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自愿推荐、民主讨论、无记名投票等环节,确保了代表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在这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对党内事务的决策权。作为一名基层党员,我通过参与候选人初选和讨论会议,感受到了自己的话语权和参与度的提高,也更加坚信党内民主能够有效监督党的工作,推动党的事业发展。

其次,党员代表选举使我认识到了代表责任的重要性。党员代表是基层党员对外的窗口和联系纽带,代表着一定范围内的党员心声和利益诉求。因此,作为一名党员代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真诚为党员群众谋利益。在讨论会议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党员代表的责任,因为我们代表了大家的利益,必须要有远见和智慧,为大家谋取更多的福祉和利益。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党员代表,要时刻回归到自身的党性原则,为党工作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提供坚实的保障。

同时,党员代表选举也让我明白了党员代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性。只有党员代表能够团结一致,共同面对党和人民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才能更好地发挥党员代表的作用。通过与其他党员代表的互动和交流,我深切感受到了党员代表之间心心相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确了党内团结的重要性。在讨论会上,我认真倾听每个党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持谦虚和开放的态度,将集体的智慧融入到自己的建议中,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只有真心团结一致,才能为党和人民事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进一步,党员代表选举也让我体验到了党内民主制度的科学性和时代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党内民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通过这次选举中的各个环节,我深感到了党内民主制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使整个选举过程更加公正、透明。同时,在这次选举中,党员代表候选人的选拔更加注重是否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群众意愿和工作能力。党内民主制度不仅要与时俱进,满足新形势下党员代表的工作需求,也要通过选举程序和机制的创新,提高选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体而言,党员代表选举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员履行党内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通过这次选举,我深刻体会到了党内民主的意义和价值,也加深了对党员代表责任的认知和理解。作为一名党员代表,我将继续努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将积极向其他党员宣传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性,鼓励更多的党员积极参与党的事务,共同推动党的事业向着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

党员选举心得体会

党员选举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选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党内民主不受侵蚀,促进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我有幸能够亲身参与党员选举,汲取了许多宝贵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将从选举准备、候选资格、竞选宣传、选民投票以及选举结果的处理等五个方面分享我对党员选举的心得体会。

首先,选举准备是成功参选的基础。在选举前,我认真备考了有关党纪党规、政策法规以及各项政策措施,了解了选举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同时,我还与其他候选人沟通交流,了解彼此的经验和观点,以便更大程度地了解选民的需求和期望。这些充分的准备工作为我后续的竞选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候选资格的获得至关重要。党员选举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如政治立场坚定、品德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等。为了获得候选资格,我积极参与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业绩,同时也注重自身的修养和发展。通过这些努力,我顺利获得了候选资格,有机会站在选举的舞台上,向选民展示自己的能力和品质。

第三,竞选宣传是候选人获得选民支持的重要手段。在竞选宣传过程中,我注重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传播自己的理念和目标,如线下宣传、网络宣传等,通过发表演讲、撰写宣传资料等方式,向选民推介自己,并积极回应选民的关切和需求。此外,我还组织了一系列的活动,如座谈会、走访等,积极互动和交流,进一步增进了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联系和了解。

第四,选民投票是选举结果的关键环节。作为候选人,我们应该积极争取选民的支持,并帮助选民更好地了解自己和其他候选人,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在每个选民的心中,我们要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和声誉,使他们愿意信任和支持我们。在选民投票时,我们要主动与选民互动,解答他们的疑惑和问题,进一步确保他们对我们的支持。

最后,选举结果的处理需要理性对待。选举结果的产生和处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我们要冷静、理性地接受各种可能的结果。无论是当选或是落选,都要积极参与到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中,为党的事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在选举结束后,我们要尊重选民的选择,维护党的团结和稳定。

总之,党员选举是党内民主的展示,也是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参与党员选举,我深刻认识到选举的重要性和应该具备的素质,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和意识。希望今后能继续不断提高自己,为党的事业贡献更多的力量。

党员代表选举心得体会

党员代表选举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民主实践,通过这一程序,党员们能够参与决策和监督党的工作。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党员代表选举,对此有了深刻的体会。在这次选举中,我感受到了党内民主的力量与重要性,也意识到了自身在这个过程中的责任和使命。以下是我对党员代表选举的心得体会。

首先,党员代表选举是一次集中了党员智慧和智慧的过程。在选举过程中,各个党员都有机会深入了解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立场和工作经验,通过集中讨论和评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最终的决策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意见。这种集中了各方智慧的选举过程,保证了党的事业能够更好地发展,也体现了党内民主的重要性。

其次,党员代表选举是一次检验党员精神风貌和素质的机会。候选人的道德品质和政治素养是党员选举的重要因素。在选举过程中,我们要认真地观察每位候选人的言行举止,了解其作风作为和工作态度,从而评估其是否具备担当党员代表的能力。这个过程是对党员的一次考验,也是对党员素质的一次提升。

再次,党员代表选举是增强党内团结和凝聚力的机会。在选举中,不同的候选人和派系会存在分歧和争议,但最终我们都要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团结起来。通过相互的辩论和交流,我们可以更加了解彼此的观点和立场,凝聚共识,最终以团结一致的态度推举出最合适的代表。这种党内团结和凝聚力的培养和加强,有助于党的事业的不断发展。

此外,党员代表选举也是提升党员党性和党风的机会。在选举过程中,我们党员应该秉持正确的党风,坚持党性原则,不被个人利益和私欲所干扰,始终以集体利益为重,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选出那些真正具备优秀党员品质和卓越工作能力的代表,并为党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党员代表选举也是一次自我完善和进步的机会。在遴选候选人和评价候选人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思考,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工作能力,不断完善自己作为党员的角色,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只有通过个人的进步和发展,我们才能成为更好的党员代表,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党员代表选举是一项重要的党内民主实践,通过这个过程我们能够深刻地体会到党内民主的力量和重要性。选举过程中要注重集中各方智慧,注重检验党员素质,同时也要注重增强党内团结和凝聚力,提升党员党性和党风,不断完善自我。通过这样的选举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贡献,实现共产主义的目标。

党员选举

党员选举是党内重要的民主活动,是选举产生党的领导干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一名党员,我曾多次参与过党员选举,深刻体会到选举的重要性。选举是对党员人格、能力、业绩的检验和评价,更是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和期许的具体表现。因此,在每次参与选举时,我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积极投身其中,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和价值。

第二段: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在参与选举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了解选举规定和程序,掌握选举原则和方法。其次,要认真审查和推荐候选人,全面了解每个候选人的过往经历、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等情况,确保候选人具有较高的道德、能力、业绩等素质。最后,要有自我准备,充分展现自己的优点和特长,争取得到广大党员的支持和信任。

选举过程中,我们要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党员选举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作为选民代表,我们要认真听取各位候选人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比较、评估,最终选出最合适的那一位。同时,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公正公平地投票,不搞拉票、买票等不良行为,维护选举的纯洁性和正常性。

选举结束后,我们要积极参与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和优势,为党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们也要深入了解和掌握组织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参与到工作中去,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和思想政治水平。

参与党员选举,我深刻认识到了一个党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时刻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个人的利益放到无关紧要的地位。此外,参与选举也是一次锻炼自己的机会,通过候选人之间的比较和交流,了解到自己身上的缺点和不足,为自己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总之,党员选举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参与选举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参与选举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了解和遵守选举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查和推荐候选人,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在选举结束后,我们要全心全意为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做出贡献,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和思想政治水平。

社区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党员活动室。

参加人员社区支部成员及全体党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学习内容。

一、深刻理解“两学一做”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二、深刻认识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

三、践行“两学一做”要求,奋力推进“四个全面。

党员选举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党员选举成为了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党员选举,深感这次经历对我的个人成长以及党内民主的推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这次选举中,我体会到了党员选举的重要性、参选的艰辛以及选民的责任意识。以下是我对党员选举的心得体会。

首先,党员选举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党员选举是党内民主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衡量党员们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的重要标志。通过选举,可以促进党员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激发党员们积极参与党的建设的热情。党员们通过选举的过程,可以进一步增强党内团结,增进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任。同时,党员选举还能够提高党的民主管理水平,通过候选人的层层甄选和筛选,确保了选拔出来的人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总之,党员选举对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参选的艰辛让我深感压力与成长。参与党员选举,首先要经受严格的选拔程序,包括个人资料审查、面试、考试等环节。作为一名参选党员,我面对的压力可想而知。为了取得党员选民的认可,我需要充分准备,不仅充实自己政治理论和实践经验,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在与其他候选人竞争之际,我深感自己的不足之处,但同时也意识到,在竞选的过程中,我能够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不足,并通过不断努力去弥补。

再次,选民的责任意识也是党员选举的重要一环。作为党员选民,我们有义务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和工作表现,切实贯彻民主选举的原则。我们要审慎投票,遵循党的组织原则,选择具备良好品质和能力的候选人。我们要抛弃片面主义和个人偏见,客观公正地评价候选人,不受他人影响和干扰。选民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党的发展和团结,我们应当以党的利益为重,选择最有条件、最受欢迎的候选人。

最后,党员选举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党的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真实、全面地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党员的民主监督与整体把控。在选举工作中,要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并将党的纪律和规定贯彻到选举工作中,确保选举公正、公开、公平,不断提高党员选民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只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才能形成良好的选举氛围,保证选举工作正确有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党员选举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对于党员个人成长和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次选举中,我深感党员选举的重要性、参选的艰辛以及选民的责任意识。通过这次选举,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组织纪律和领导能力,还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相信,只有通过党员选举,我们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民主,推动党的建设事业不断发展。

党员代表选举

人民大会堂里庄严肃穆,花瓣飘落地上,党旗迎风招展。这是一次党员代表选举大会,也是一次展示党员风采和团结力量的舞台。参加这次选举,让我深感党内民主的肌体之重,也让我对党员代表选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党员代表选举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党员代表选举是通过全体党员共同推举产生的,每一位党员都有平等发言权和选举权。在选举前夕,我们党员们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环节,通过与党员交流、互相评议,了解每一位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党性修养。在选举过程中,我们投出的每一张选票,都是对候选人的一份信任,也是对党的事业的一份承诺。党员代表选举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选举出的代表将会用智慧和力量回应党和人民的期望。

其次,党员代表选举是对党员责任的考量。作为党员代表,每个人都要担负起党员的责任和使命,用自己的言行来诠释党的主张和精神。不仅需要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出色的工作,还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行,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党员代表选举既是对党员的信任和肯定,也是对党员责任的考量。党员们要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牢记自己的使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再次,党员代表选举是对党员素质的检验。党员代表的选拔是对党员队伍素质的一次大检阅。选拔过程中,我们着重评估候选人的道德品质、学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一位优秀的党员代表不仅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还要具备高尚的品德和丰富的知识储备。他们要勇于担当,善于沟通,具备较高的解决问题和处理矛盾的能力。通过这次选举,我们更加明确了党员代表的标准和要求,也为今后选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此外,党员代表选举是党内民主的生动体现。党内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党员代表选举的核心价值所在。党员代表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环节,通过自主提名、民主推举等程序,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让选举程序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党内民主既体现了党员的平等权利,又促进了党的团结和发展。党员代表选举的制度化和程序化,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并坚定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和坚守。

在这次党员代表选举中,我亲身经历了一个个环节,也深刻感受到了党员代表的责任和使命。通过参与选举过程,我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一名党员代表应有的标准和要求,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和决心。作为一名党员代表,我将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姿态,坚理想信念,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并与党和人民一起,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我相信,在党员代表选举的引领下,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不断创造新的辉煌。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十九条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1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八条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意见。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选举选举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投票选民,我认为选举是非常重要的政治活动,无论是国家的大选还是社区的小选举,每个选票都有权利影响未来发展。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社区的选举,来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选举前的准备。

在选举前,我花了时间去了解候选人的政治方向和个性,以更好地理解他们的承诺和理念。我认为投票应该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而不是盲目跟随别人的选择。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计划对于做出明智的投票决策至关重要。

第二段,投票时的考虑。

投票时,我记得关注候选人的个人过往和承诺,而不只是党派或主流观点。我需要考虑候选人对曾经的历史问题的看法,以及是否有能力和决心执行他们的承诺。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我确保充分地了解每位候选人的立场,以避免未来后悔。

第三段,选举后的反思。

选举结束后,我对投票行为进行了反思。通过这种方法,我能够确定我对候选人的支持是否是出于感性或理性判断。我还能够学习如何更好地参与选举,以便在将来取得更好的结果。

第四段,选举过程的改善。

参与选举的过程还需要改善。特别是在数字时代,选民应该更好地了解如何评估不同平台上的信息来做出策略性和有用的投票。政府和组织应该提供更好的参与平台,以便选民能够了解并参与候选人的活动和创意。

第五段,选举结果的接受。

很可能选举结果不是我们期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并接受每个候选人将会为我们社区作出的贡献。无论选举结果如何,我们都需要在选举后合作和团结,以确保社区的前进。

总之,选举是我们社区的重要和必要活动,而且我们的参与对于取得良好结果来说至关重要。了解政治方向并了解候选人的承诺和价值观是必要的,我们应该做出富有策略性和明智的决定,这将有助于我们建立更好的社区。

选举选举心得体会

选举是一项重要的公民义务,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作为选民,我们在参加选举的过程中,不仅仅是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更是要品味选举的意义,体验选举的过程,从中汲取精神营养和经验教训。

第二段:选举的意义。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选举的过程展现了政治参与、公共辩论和权利平衡的核心特征。选举不仅仅是行使个人权力的行为,它涉及着我们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态。选举让公众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让每个人的声音都得以被听到,从而推动政策制定变得更加公正合理。

第三段:选举的过程。

与其说选举是一种行为,不如说选举是一种过程。在选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投票,更是要建立属于自己的思考体系,经过自己的思辨判断,找到最为合适的候选人或政党。选举的过程需要我们做出决策,要有主见、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候选人和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比较。

第四段:选举的经验教训。

选举既然是一种过程,那么就不可能保证每次选举都是理想的结果,也不可能保证每个人的判断都是正确的。因此,在选举的过程中要注重总结经验和反思教训,从错误中找到自己的不足、改正缺点,以更好地提升自己。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平和的心态,尊重他人的选择和观点,不把选举视为个人胜负的比赛,而是把它当作公共民主的核心活动。

第五段:总结。

选举选举心得体会,需要从意义、过程、经验教训等多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感悟。我们在选举中应该认真参与、独立思考,理性判断,在选举之后应该进行总结和反思,不断完善自己的思考体系和判断标准,从而更加稳健地走上公民道路。每个人的参与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选举也正因此而成为公民与政治制度之间的桥梁,不断推动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办理委托投票;。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第四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

(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四)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一般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和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七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二十九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六章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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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二)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七条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对出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参选证。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说。

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候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并且应当在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日的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二十五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同时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

(三)核实、公布参选人数;。

(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三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一条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辨认的部分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二条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票箱立即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以由其他未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仍然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职务相同,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八条村民或者其他公民对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反映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四十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采取打砸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二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助村民监督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投票表决罢免日十五日前公告罢免的事由、时间、地点。

第四十三条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前,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通过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确因贿选手段当选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时进行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村民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及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选举选举心得体会

选举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它关系到我们的生活和未来。自己参加选举,无论是作为选民还是候选人,都可以得到很多经验和收获。本文将分享我参与选举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作为选民的经验。

首先,作为选民,我们需要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政见,这需要我们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查阅相关信息。其次,我们需要确保自己的选票被有效计算,这也需要我们仔细地阅读选票上的说明并按照要求填写。最后,对选举结果要做出正确的反应,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选民,我们都应该尊重并接受结果。

第三段:作为候选人的经验。

作为候选人,首先要有明确的政治和社会目标,并向选民清晰地传达这些目标。其次,要有充分的准备和足够的经验,以应对来自对手和媒体的质疑和挑战。最后,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这可以通过身体力行,言行一致来体现。

在选举期间,我们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不断吸取和学习经验,并认真倾听选民的意见和反馈。在处理和对待争议和不同意见的时候,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并与对手和候选人保持礼貌和尊重。

第五段:选举之后的反思和总结。

选举之后,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这将有助于我们在下一次选举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此外,我们也需要保持联系和与选民进行互动,以增强自己的社会认识和影响力,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作出贡献。

结论:

选举是一次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不论我们是作为选民还是候选人,我们都需要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准备。同时,我们也要坚持公正和尊重,保持一个积极和向上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为社会谋取更大的福祉。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想竞选班级班长。首先我认为班长不只个是称号,是个光环,而是份责任,是份热心。我深切感受到作为一名班干最重要的是一颗爱心、真心、热心。热爱班级事业,关心班级每个同学。真心勇于为班级付出的,真心想班级所想,为同学所急。热心助人,热心于班级的每项工作。我认为:班级不仅是个学习的地方,更是一个温馨的家,尤其是外地远离父母的同学,班级就是你们第二个家,我们都是你们的家人,如果我当了班长,我会用我的博爱之心温暖你们的身心,让你们心的世界美好而温暖。让你们的学习生活丰富而充实,快乐而有意义。真正对得起这个长字。其次,作为班级核心人物,一种责任落在我的肩上,我明白,我起好领头雁的作用,在方方面面,高标准严要求自己。

在思想品德学习生活等方面,处处率先以身作则,以不辜负老师同学希望,这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动力。我承认,我现在还有许多不足,但我渴望老师同学毫不保留给我批评指出,让我在这个熔炉里经受考验,我会努力去改,我不求自己十全十美,只求做到尽善尽美,有这个自信能力让大家飞得更高更远,让我们班走向辉煌。其三,我认为要当班长必须具备一定能力,我对自己能力很肯定,请相信我这么说,不是自傲,是自信。我相信我统领全局的能力,我的勇气才干。我会带领我们班走出一条有特色的道路,创出一个有特色的七6班。高举民主作风的旗帜,彻彻底底当一个平民班长,放手发动群众,鼓励大家参政,大胆提意见,我要采纳好的见解,并且还要保持班干进行性,调动班委成员和积极性,扬长避短,让我们的班级成为民主竞争勤奋向上的优秀班集体。我渴望初中三年与大家同甘共苦,同进步齐欢笑,让我们的初中三年更精彩,请同学老师给我多一点机会、信任。

给我一个舞台,我愿间挑战自我,愿意为大家真心付出,愿意用心也愿意为大家搭建一个舞台,一个属于我们的舞台,容我们尽情奏出青春旋律,跳出青春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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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竞选班干部。我参选的是班长的职务。请大家支持我,我知道班长这个岗位不容易胜任,工作其实很辛苦,要成绩很好,还要成为老师的好帮手。但是我是最合适的人选之一,而且我将会是最努力的!我很喜欢班长这个职位,它可以锻炼我的胆量和我的能力,也能满足我为同学们服务的愿望。

我有能让大家投我票的七大优点:第一点,我跟同学们的关系好,有亲和力。第二点,要当好班长,就要学习成绩好,我的成绩还可以。第三点,我会热心帮助同学,有同学打架,我会上去劝阻。第四点,我会注意管理班级的方法。第五点,做好班长就得需要有必要的时间为大家服务。而我,就有许多空闲的时间,我的动作很快,一下就把作业写完了。第六点,我有进取心,就算失败了,我也不灰心,仍会努力。第七点,我的兴趣很多,我爱下各种棋,有时还爱变些魔术,可以在跟大家一起玩的时候,同时提高大家的业余爱好。同学们,假如我竞选成功,我就会把我上面说的七大优点变为为同学们服务的一个动力。我会更好地与同学和睦相处,做一个受大家喜欢的班长,做一个受大家欢迎的班长。决不会因为我是班长就摆架子,骄傲自满。

同学们,投我一票吧!你们不会后悔的,投了我一票,你们就选对了一个好朋友,你们就选对了一个好班长!如果你们给我一滴水,那么我就会回报给大家一个大海,我会努力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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