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金转让(模板17篇)

工程保证金转让(模板17篇)

ID:9328672

时间:2024-01-25 14:57:04

上传者:纸韵

在转让中,法律和道德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双方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接下来,我们为大家分享一些成功转让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路。

工程质量保证金合约

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就位于?的甲方住房的.大理石装簧(外墙面及屋檐)事宜,签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1、质量保证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大理石的质量保证期限为20年。

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外墙和屋檐的大理石墙面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1.?保证大理石墙面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2.?保证大理石墙面接缝平整,整体墙面纹理通顺;。

3.?保证大理石墙面不开裂、空鼓、脱落;。

4.?保证安装大理石墙面牢固、无倾歪,杜绝缺楞掉角和裂缝等现象。

5.?其他项目保证条约: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2.发生紧急抢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大理石墙面脱落、裂缝、空鼓、倾斜等情况,乙方负全部责任。(不可抗力:指因战争、_____、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灾害以及自然灾害。)。

第四条?保修费用。

因建筑安装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附件:乙方身份证)。

建设工程保证金监管协议

委托方:_________(甲方)。

开户银行:_________(乙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__]7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20__]4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保证金转让协议书

甲方与乙方就市________________工程保证金纠纷一事,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没有达到原合同有关________________工程质量约定,自愿放弃________________万元保证金。

2.乙方一次性退回甲方叁拾万元的工程工期保证金。

3.甲方承诺今后不再就伍拾万元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金一事向乙方提出任何请求(包括法律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保证金转让协议书

1.就项目,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共计元存入甲方账户,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2.乙方交存的上述质量保证金甲方保证只能用于工程质保期内的工程维修及工程质保期满后返还乙方,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3.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如乙方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维修后的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4.工程质保期满后3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扣除合理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额返还乙方。

5.甲方挪用该质量保证金、管理质量保证金不当,或逾期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工程保证金转让协议书

甲方与乙方就市_________医院门诊楼工程保证金纠纷一事,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没有达到原合同有关“_________杯”工程质量约定,自愿放弃_________万元保证金。

2.乙方一次性退回甲方叁拾万元的工程工期保证金。

3.甲方承诺今后不再就伍拾万元“_________杯”质量保证金一事向乙方提出任何请求(包括法律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程保证金转让协议书

1.甲方因没有达到原合同有关“__________杯”工程质量约定,自愿放弃________________万元保证金。

2.乙方一次性退回甲方叁拾万元的工程工期保证金。

3.甲方承诺今后不再就伍拾万元“__________杯”质量保证金一事向乙方提出任何请求(包括法律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金额:大写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赔偿。

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

第五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保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划回乙方账户。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壹拾壹份,乙方执玖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合约

委托方:(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乙方)。

开户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号和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时间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时间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丙方(签章):

签订地点:

附件:

根据号和号文件精神,建设的项目在你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使用必须经我站出具书面通知方可使用。应交存元“保证金”。

开户行:(盖章)。

专户账号:

经办人:(签字)。

工程保证金合同

1、甲方因没有达到原合同有关“__________杯”工程质量约定,自愿放弃________________元保证金。

2、乙方一次性退回甲方叁拾万元的工程工期保证金。

3、甲方承诺今后不再就___________元“__________杯”质量保证金一事向乙方提出任何请求(包括法律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转让合同

转让方: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北京市总公司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北京市服务中心(以下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称“丁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1999年月日甲方和丙方签订了住宅《项目转让合同》(下称“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约定,丙方同乙方签订联建协议或项目转让合同,由丙方买断该项目,然后将该项目再全部转让予甲方。转让合同并约定了甲方和丙方各自责任及违约责任、转让费及其付款方式。

鉴于年月日甲方委托的丙方和乙方签订了住宅项目之《联建合同书》(下称“联建合同”)。根据联建合同约定,乙方与丙方合作建设(又称)住宅项目(下称“项目”)。乙方合作条件为提供无权属纠纷的土地使用权,丙方则承担联建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房屋所有权与相应土地使用权乙、丙双方之分成比例为:乙方为30%,丙方则为70%。同时,联建合同还约定了乙、丙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使用权人为北京市综合经营公司(下称“经营公司”)。

又鉴于年月日乙方和丙方签订了住宅项目之《转让合同书》(下称“合同书”)。乙方已将项目全部转让予丙方。

现基于丙方(受甲方委托)为项目之联建主体,而甲方为项目投资者之事实,甲、乙、丙三方作为共同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丁方经友好协商,就丁方置换乙方和丙方成为项目联建主体及取代甲方成为项目之实际投资人与项目之全部权利主体事宜,达成本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住宅项目,又称住宅项目。

2.项目地点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环路号院北侧。

3.项目面积

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工程竣工验收后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4.项目范围

的原有建筑物(3层),改造后用作物业管理用房。转让项目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与设计说明。

5.项目现状

建设项目已建至,项目建设所需的法律手续已至。

第二条 项目联建主体与项目实际投资人

1.项目联建主体的双方

丙方受甲方委托与乙方组成项目联建主体。项目由丙方负责全部建设资金。乙方则提供土地使用权人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条件。乙方与丙方并约定了建筑面积之分配原则与双方合作建房诸事项。20xx年月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以京计生资字[20xx]第号文批准了乙方和丙方合建住宅的项目建议书;20xx年月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20xx-规审字-号文向乙方和丙方发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居住建筑)》。据此,乙方和丙方为项目之联建主体。由于乙方提供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使用权人为经营公司,有关该幅土地的实际情况及乙方与经营公司相互关系,乙方与经营公司应另行具文予以说明。丁方与经营公司将不发生任何经济、法律关系。

2.甲方为项目实际投资人情况

根据甲、丙双方所签转让合同,及丙方据转让合同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书,从法律意义上讲,甲方为项目的全部投资人与项目之全部权利的权利主体。如至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转让合同、联建合同及合同书均已履行完毕,则甲方即为项目之全部权利的惟一权利主体。

第三条 有关合同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1.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1.1 丙方(转让合同之甲方,下同)实际履约情况

1.1.2 项目转开发情况与项目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成立情况如下:

1.1.3 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获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xx-规审字-号《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居住建筑)》。

1.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1.1.5 建筑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1.1.6 项目用地范围内之搬迁情况、外部市政供应方案与落实情况:

1.1.7 土地出让合同之签订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1.2 甲方(转让合同之乙方,下同)实际履约情况

1.2.1 甲方已向丙方支付转让费、技术服务费元;

1.2.2 甲方支付办理项目前期规划审批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和支付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情况:

1.2.3 项目建筑设计之设计费用与支付情况:

1.2.4 为项目公司提供注册资金情况:

2.联建合同履行情况

2.1 乙方履行联建合同情况

2.1.1 已办理完成项目立项手续。

2.1.2 施工现场水、电接口提供情况:

2.1.3 建设用地及地上物移交情况:

2.2 丙方履行联建合同情况

2.2.1 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相关税费及综合地价款情况:

2.2.2 丙方为联建项目所作的其他工作:

3.合同书履行情况

3.1 乙方履行合同书情况

3.1.1 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3.1.2 房屋产权变更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3.2 丙方履行合同书情况

3.2.1 丙方向乙方履行付款情况:

3.2.2 丙方履行合同书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项目转让之实现方式

1.项目转让之方式与目的

通过各方权利主体的置换方式,达到丁方或丁方指定的公司成为项目之惟一合法权利主体之目的,即享有项目之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开发权及对项目之占有、使用、收益与完全处分权。

2.交易总金额之计算依据

2.1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转让合同及联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作出重新安排。

2.1.1 甲方在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地位由丁方取代,即丙方继续履行其在转让合同中之义务。甲方在转让合同中之付款义务及丙方在转让合同中之权利,则由甲、丙双方另行协商议定。丁方不因取代甲方在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地位而与丙方发生任何款项支付关系。

2.1.2 丙方在联建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地位由丁方取代,即乙方直接向丁方继续履行其在联建合同中之义务。至于乙方在联建合同中获得搬迁周转金的权利,在本协议付款条款中规定。根据联建合同的基本内容及本协议的规定,由乙方、丙方和丁方签订联建主体置换协议(下称“置换协议之一”),丙方正式退出联建。置换协议之一签订后,联建合同之法律效力终止。

2.2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合同书失去法律效力,即丙方不再受让合同书之转让标的物,乙方亦不再以合同书为据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同时,由乙方与丁方指定的另一家公司签订另一份联建主体置换协议(下称“置换协议之二”),乙方亦正式退出联建。乙方在原合同书中的权利由本协议付款条款规定。

2.3 在甲、乙、丙三方协助下,以联建合同及两份置换协议为基础,办理项目公司成立手续,由丁方及丁方指定的另一家公司(与乙方签订置换协议之二之另一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办理项目公司之工商注册登记。

2.4 在甲、乙、丙三方协助下,办理项目转开发手续,并将项目全套法律审批手续办至项目公司名下。

2.5 本协议生效后项目设计、建筑工程管理和工程款支付安排:

第五条 交易总金额、计算依据与付款方式

1.交易总金额的确定原则

丁方或丁方指定之公司(下称“丁方”亦包括“丁方指定之公司”)代替转让方甲、乙、丙三方成为项目的权利主体与实际出资人,并对项目享有全部权益。作为对等条件,丁方应按本协议书之约定向转让方中的甲方和乙方(由于丙方系甲方之受托人,且丙方的权利体现于其与甲方之间的协议之中,故丙方的权利由甲、丙双方自行解决,本协议书中不体现)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即为本协议之交易总金额。

2.交易总金额之计算依据

2.1 交易总金额:项目之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2.2 计算依据(即丁方所付转让方甲方和乙方款项中所包括的内容):

2.2.1 立项与规划审批手续费;

2.2.2 建筑设计费;

2.2.4 土地出让金;

2.2.5 项目工程施工费用;

2.2.6 土地开发费用:拆迁安置费等;

2.2.7 甲方、乙方和丙方为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的其他费用。上述所列费用之细目经丁方审定后,作为本协议书之附件。

3.付款方式

3.1 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丁方向方付人民币元;

3.3 乙方和丙方同丁方签署本协议书第四条第2.1.2款和2.2款规定之两份置换协议的同时,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3.5 办妥土地使用权出让予项目公司之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3.7 按时间进度付款:

20xx年8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20xx年11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20xx年1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20xx年7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20xx年1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3.8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第六条 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1 丁方受让项目联建主体之地位后,有权获得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复,成为合法有效的联建主体,然后在此基础上办理基建转开发的手续;项目公司成立后,则该项目公司应成为项目转开发后惟一的开发商与直接权利人。

1.2 在丁方向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第3.1款之款项后,丁方即享有项目建设施工的全部管理权和支配权,可以自主组织设计和施工。

1.3 丁方向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第3.8款之全部款项后,丁方或丁方指定的项目公司即享有项目楼宇及所有附属设施的全部权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2.义务

2.1 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付款方式向方和方按期支付转让款项;

2.2 向转让各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和手续,以便转让各方能顺利及时地为丁方办理项目转开发及有关开发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有权依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获得丁方转让款项支付的权利;由于丙方系甲方之受托人,丙方的权利由甲方和丙方双方通过结算书面协议的方式解决。

2.义务

2.1 保证丁方在项目中的联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能够取得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不存在任何强制性法律禁止之障碍。

证没有任何第三方对项目提出任何权益要求,保证项目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

2.3 保证丙方不对项目保留和主张任何权利。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以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方式就本协议或项目权利义务转让事宜向丁方主张项目之任何权益,甲方和乙方将承担由此而给丁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4 应按照丁方的付款进度(详见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及时为丁方或丁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办理完毕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5 应积极配合丁方对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协助解决丁方施工管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确保项目能顺利竣工并交付使用。

第八条 丙方的承诺

1.丙方作为转让三方中的一方,承诺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亦为丙方之义务,且丙方承诺为甲方和乙方履行本协议书之义务,提供一切必要之协助。

2.丙方承诺不向丁方主张本协议书或本项目之任何权利或要求支付任何之款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转、受让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丙三方共同组成项目之转让方,故甲、乙、丙三方确认丙方如出现违约行为,其后果由甲方和乙方连带承担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中止与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规定之内容,需经各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修改。

3.各方均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非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协议。

4.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有关方面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免除发生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

5.本协议在甲方和丙方之间结算完毕、项目顺利转至丁方或丁方指定的公司且办妥相关全部权属证书后即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调解和诉讼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事宜发生之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本协议各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必须由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补充协议无效。

2.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北京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北京市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北京市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受让方: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工程安全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保证金可以说是考验承包人实力的第一道关。工程实务中,承包人要想参与工程竞争进而成功承揽项目,第一个问题恐怕是要解决工程保证金的问题。因为工程实务中,无论你参与投标、从总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保证金都是绕不过去的一个话题。我国正大力提倡和推广工程建设担保机制,从而为解决工程保证金的问题提供了尝试性和可供选择的参考。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工程保证金的具体实务问题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引起工程实务中认识不一,发包人、承(分)包人、律师、法官各有各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操作结果。本人试结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以及实务中遇到的案例,对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实务问题简单谈点个人理解。

一、 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15]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

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疑,似值得商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参与单位,以及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要求,陆续制定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制度。这些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设市场主体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保证工程质量,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保证金制度的形成及其作用

(一)保证金制度的形成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的不断深入,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逐步建立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制等基本制度,并积极探索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由于市场环境因素,工程担保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在工程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保证金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普遍推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范承包人违约风险,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有关部门规章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最高限额以及采取的形式。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财政部、原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法及比例。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原建设部于2004年联合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区普遍要求建筑业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保证金制度的作用

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施行,使得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增加了违约成本,促使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金还可对潜在的参与者进行优胜劣汰,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

1.对推动工程质量建设水平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实施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筑企业优化施工方案,提高施工工艺水平,减少质量缺陷,使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质量的内涵不断扩展。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来讲,提高工程的质量水平,降低缺陷率也是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途径。所以,从经济上可以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2.有利于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金制度能够确保在市场经济中“守约获利、失信受惩”的理念得到遵循和发扬。有效减少了建设招标投标中的串标、陪标行为以及中标后不按规定签定合同,签定合同后不按规定履约等行为。

3.有利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建筑业行业形象,特别是在农民工工资拖欠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措施。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比较符合现阶段的国情,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打击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

4.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使失信者付出经济代价

保证金制度是确保建筑市场主体利益、强化行业监管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具有操作简便易行的特点。在建筑市场中,市场的主体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保证金可以用来优先保障受损失方的利益;不按规定提供保证金就难以进入建筑市场,起到净化建筑市场的作用。

二、保证金制度施行情况调查分析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课题组成员对我国建筑业各类保证金施行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一是选取有代表性的北京、上海、江苏、陕西等地区的重点企业进行访谈式调查。在调研中,主要依托地方协会,集中组织施工企业进行座谈,并走访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主管部门等单位。二是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共涉及企业88家,其中特级企业28家。其中质量保证金收到有效调查问卷涉及67家企业;投标保证金收到有效调查问卷涉及66家企业;履约保证金收到有效调查问卷涉及65家企业;农民工保证金收到有效调查问卷涉及63家企业。可以说,调查有较好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能够反映各类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情况。

(一)投标保证金

据对66家企业反馈数据统计,2015年至2011年期间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50308个,约占62903个参与投标项目的80%,且这一比例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招标活动中,采用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经十分普遍。

1.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以现金为主

从上述企业5年来缴纳投标保证金项目的缴纳方式来看,采用现金形式的占到85%以上,保函形式占到13%左右,担保形式的数量仅在1%左右。

2.投标保证金的占用时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期限与投标有效期是一致的,投标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要考虑自投标截止到合同签订所需要的时间。上述企业每年逾期未按规定或约定返还投标保证金的项目,约占缴纳保证金项目的3%左右。另据对58家企业统计的投标保证金平均占用时间进行分析,占用少于1个月(含1个月)的有15家,1个月到2个月(含2个月)的20家,2个月到3个月(含3个月)的15家,3个月到4个月(含4个月)的5家,4个月以上的2家。

3.投标保证收取主体与退还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招标人的利益而采用的一种保证制度,从理论上讲应该由招标人收取,但在调查中存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往往退还不及时。特别是投标保证金的利息问题,普遍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不计算利息。

上海采用的是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设立统一的投标保证金交存账户,对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具体的做法是: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提交窗口,由某银行 保证金托管银行 负责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工作;制定了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等细则性文件。通过以上措施上海市的投标保证金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返还、支付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制度施行的基本情况

据对65家企业反馈数据统计,2015年至2011年期间中标项目合计27343个,其中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合计15921个,占项目总数的59.36%。其中,需交纳现金的项目为6536个,银行保函的项目为9007个,担保的项目558个。

1.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履约保证金主要的形式是银行保函,平均占到55.4%,现金的平均41.1%,担保的平均占到3.5%。

2.履约保证金的占用时间及金额

根据上述企业反馈情况,5年来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占用时间平均450天左右,具体时间的长度与项目的复杂程度有关。根据有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施行中也有少量项目履约保证金超出合同标的额10%的现象。

(三)质量保证金制度施行的基本情况

据对67家企业反馈数据统计,2015 2011年竣工的23575个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项目达21642个,占92%。5年来这一比例均在90%以上。因此,质量保证金制度也是建筑业一项普遍推行的制度。

1.质量保证预留比例另据52家企业13106个项目的数据分析,截止2011年末,竣工项目中预留质量保证金3%(含)以下的项目2157个;3%~5%(含)的项目7359个;预留5%以上的项目3590个,分别占16.46%、56.15%、27.39%。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情况

据对上述企业截止2011年末竣工的8848个项目分析,工程竣工结算后2年 含 以内全额返还质量保证金的项目3586个;2~5年 含 全额返还的项目4646个;超过5年未返还的项目616个,分别占40.53%、52.51%、6.96%。

3.质量保证金利用情况

据对67家企业反馈数据的统计分析,2015 2011年各年用于支付缺陷责任期内维修的费用占已竣工结算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分别为6.38%、5.83%、6.10%、6.41%和5.60%。若质量保证金按结算总额5%预留,则用于发生需要承包人承担的维修支出占结算总额不足0.3%,大量的资金闲置或被发包人无息占用。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行的基本情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般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劳动、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会组织实施。有的地方按项目缴存,多是针对外来承包企业;有的按企业缴存,多是针对当地工商注册企业。缴存的金额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相对于其他保证金而言根据具有“地方性”。往往设区的城市统一管理。有的地方则存在城市与所辖区、县分别收取,甚至层层收取的现象,造成缴纳范围扩大化,与国家的政策要求不相符合。

据对36家企业反馈的2720个项目数据统计发现,其中按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1344个,按项目交纳的项目1376个,约51%的份额是按项目交存的。

(五)其他类型保证金制度施行的基本情况

除以上提到的保证金外,在建筑业内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保证金,如:登记备案保证金、信誉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廉洁保证金、差额保证金等等。这几种保证金多为地方性政策规定,或特定建设单位作出的约定,有较大随意性。但主要是有些地方主管部门以保证金代替严格监管的产物。

三、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及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一)各类保证金制度存在的共性问题

1.保证方式单一,多要现金保证

从调查问卷数据统计情况看,除履约保证金外,绝大多数施工项目的保证金采用的是现金方式。这是现行保证金制度存在的普遍问题。

2.有关保证金法律和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

现行法律法规有的对工程建设保证制度缺相应规定;有的对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不够全面、清晰;有些法规尚待建立,现行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约束力有限。这些不利于规范和创新工程担保制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合理选择工程当担保方式。

3.保证金的计取比例偏高,偏离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

建筑业企业面临的保证金不仅名目繁多,有些保证金的计取比例也偏高。这既有制度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也有发包人擅自提高保证金数额的因素。

4.对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对保证金制度的规范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对发包人随意提出保证金要求、擅自提高保证金数额或比例,排斥潜在中标人,以及拖延归保证金、不支付利息等违规行为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不规范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1.占用企业大量资金,增加企业经营负担

各类保证金多以现金形式缴纳、预留,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特别是数额大、留置时间长的质量保证金,对企业影响最为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2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工程结算收入为12.888万亿元,如按照5%的比例估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6440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建筑业利润总额的135%、流动资产总额的7.5%。而质量保证金实际使用比例在6%左右。在大量资金被建设单位,或闲置或无息使用的同时,企业为了生存或扩大再生产,不得已还要通过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的不足,额外增加了经营成本,直接影响了生存和发展。

2.增加企业管理成本

面对名目繁多的各类保证金,不仅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企业还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投入很大的精力进行保证金筹措、回收等管理,从而增加了管理成本。

3.影响行业信用建设及健康发展

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的方式不能广泛推行,不利于利用现有的商业信用机制,有效地限制资信差企业进入建筑市场,也不利于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

四、国际工程担保制度对完善保证金制度启示

(一)国际工程中常用的担保模式

在国际工程中,为了分散风险,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普遍施行的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模式。大体上有如下几种模式:

1.银行保函担保模式

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银行向权利人签发的信用证明。若被担保人因故违约,银行将付给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银行保函是欧洲传统的担保模式。

2.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模式

由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函。美国是这种“美式担保”的主要国家。在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90%以上的工程担保由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有3000多家,大多设有担保部 承担;保险公司和专门的担保公司都由财政部批准。专门的担保公司一般规模都不大,按资金实力实行分等级担保。

3.同业担保模式

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担保人,或者由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日本的《建设业法》规定: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如果工程价款全部或部分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可要求建设业者在预付款支付之前提供保证人担保。

4.“信托基金”模式“信托基金”模式,即业主将一笔信托基金交受托人保存,并签订信托合同。若业主因故不能支付工程款,则承包商可从受托人那里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新工程合同条件》 nec 规定了信托基金的做法。

(二)国际工程承包中担保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是完善工程保证制度的关键

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反映到建设工程承包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承包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资信审查与管理办法,现行的资信审查与管理往往流于形式。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当前建筑市场中诚信缺失,大行保证金制度的治本之策。

2.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从国际通行的惯例来看,工程保证制度中少有行政性保证担保(如我国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多是承发包双方信用保证的自我选择。考虑到我国当前改革的实际情况,会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3.在担保形式上以保函为主

保函是国际工程保证担保的主要形式,很少有我国普遍实行的保证金担保(现金或支票),对提升企业竞争力,减少不必要的融资成本,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机制都有一定的作用。

由于我国专业担保公司力量较为薄弱,以银行保函为主或银行、专业担保公司相互结合的方式。

4.培育专业担保和保险市场,丰富担保制度

国际工程中较为普遍的采用了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制度,有一批针对工程领域的专业化担保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也都有工程专业化业务部门。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国内以保证金为主的模式,必须要培育相应专业化的市场机构。

5.对公共项目实施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做出强制性规定

公共项目主要是由政府事业机构从事的为社会大众提供便利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为了保证投资效果,确保公共利益和项目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需要制度保障。

五、对策及建议

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要立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我国建筑市场的现实,通盘考虑,在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建筑市场各主体的利益,也要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成本,为企业减负,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一)总的原则

从长远看,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应遵循国际惯例,充分利用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制度,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取消或弱化当前实施的保证金制度。

从当前看,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发挥信用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或清理现行的各类保证金制度。具体如下:

1.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广泛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的项目,应优先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进行保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公平交易、风险共担,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理利益。建筑市场主体应合理选择保证方式,使用现金保证方式的,均须计付利息。

3.完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控制各类保证金的交纳范围、比例及返还,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同时可以考虑为建筑市场承发包双方提供延伸服务,如设立统一的交存账户等。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筑业企业发起设立担保机构,通过建立同业担保机制,探索健全和完善工程保证制度的途径。

(二)完善各类保证金制度的基本思路

(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部委颁发的规章制度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的比例、额度上限、返还的期限和利息的支付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并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优先采用保函的方式。

(2)质量保证金应根据有关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质量缺陷期维修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适当降低预留比例。随着工程保险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参考工业产品保修办法,取消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制度。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要加强管理、区别对待,建立以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取单位,实施本地区统一的管理办法,同一企业在其辖区内施工有效。收取的比例或金额还要与企业信用挂钩,实行有差别化管理。

(4)其它如信誉保证金、登记备案保证金、廉政保证金等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应予以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完善各类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建议

1.招标保证金

(1)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招标文件合规性的审查力度,大力推行采用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鼓励和引导招标项目采用投标保函的方式,并限制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的项目以现金的方式缴纳保证金。

(2)建立统一的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模式。由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窗口,指定某家银行作为保证金的托管银行,开设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对发包人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托管银行,并持托管银行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由托管银行直接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2.履约保证金

(1)积极试行工程担保制度。目前应广泛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逐步取代以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做法。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的项目应率先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的方式。

(2)大力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没有工程预付款的情况下,应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质量保证金

(1)理顺有关规章制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管理部门出台统一的、更具有权威性的部门规章,废止过时的和相互矛盾的有关规定。

(2)减低质量保证金的计取比例。短期考虑适当降低质量保证金的计取比例,建议按2%计取。

(3)从长远看,应通过建立专业的担保制度或者工程保险制度,逐步取消质量保证金的留置制度。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实行统一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缴纳,全区域通用,改变按项目缴纳保证金的做法。

(2)不同企业差别缴纳,不搞“一刀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界定缴纳企业。对信誉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减、免收取;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以惩罚性收取。

改进管理方式,保障缴存人的合法利益。建议借鉴江苏省淮安市农民工工资缴存办法,即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清欠机构指定的银行自行开户,存入项目工资保障金,此账户资金受所在地清欠机构、银行、施工企业三方监管。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清欠办或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动用项目工资保障金清偿农民工工资;项目竣工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解封,利息等所有收益归施工企业所有。

转让工程合同

合同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请求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林河村四组庄东有田农户绝大部分签名同意发包,以每亩每年850元的发包价格由李显华承包种植。合同约定承包期五年。

从20_年7月12日合同生效,种植时间20_年10月30日至20_年10月30日终止。现因同志多次和原立承包合同人李显华协商,恳切要求合同转让。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乙方承包种植,特定立如下转让协议条款。

一、甲方不收取乙方转让费,甲方打印承包合同,与各户签定承包合同,和在外打工的农户联系的电话费按实际用时给予报酬。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原订立的合同所有条款一丝不苟执行。特别说明的承包款缴纳时间不得拖延,如超过规定时间,按总承包金额付3%的月利息。

三、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壹万元的押金,确保甲方原订立五年承包期限的执行,如违约,以押金的两倍罚款。

四、乙方必须在甲方原自愿签名发包户的农田范围内种植,不得与未签的发包户再签承包合同。如有违约行为,甲方立即收回转让合同,乙方承担叁仟元的违约金,甲方在乙方缴纳的壹万元押金中直接扣除。

五、乙方在五年承包期内与他人的矛盾和未同意各发包农田的界址均由乙方自己解决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六、合同转让自双方签字生效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反悔者承包违约金,罚款伍仟元。

以上约定为凭,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合同转让人签字:

乙方:

请求转让人签字:

20_年月日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合同

本履约保证金合同由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市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金额:_______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

第五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

保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执壹拾壹份,乙方执玖份。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保证金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________市________街以北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付____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

三、余下保证金的归还期限为:

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决定派遣乙方赴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进行劳务输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到日本工作期限。

1.1乙方到日本公司工作的期限为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期限届满乙方应立即回国并回甲方工作;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缩短、调整或结束工作期限的权利。

2.1乙方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1)办理护照等出国手续费用人民币13500元;。

(2)单程去日本机票约人民币3500元(按实结算);。

(3)出国前三个月在国内的培训费用人民币1000元。

2.2除上述约定外,乙方还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出国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除要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该出国履约保证金还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乙方不愿出国;。

(2)因乙方的原因而无法出国、不能出国;。

(3)因乙方的原因,乙方被日本公司退工等而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三年工作时间。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后,上述出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3.1乙方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报酬约定为:第一年每月为5万日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皆为6万日元;加班报酬约定:第一年每小时为300日元、第二年每小时为32022、第三年每小时为350日元。

3.2乙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日本公司每月从上述报酬中扣除2万日作为乙方的回国履约保证金,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回国履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三年工作期满,乙方不愿回国或因乙方的原因无法回国、不能回国;。

(2)乙方回国后拒绝和甲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

劳动。

合同或拒绝回甲方工作的;。

(3)乙方回国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以个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解雇。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三年后,上述回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义务。

保险。

金皆由乙方个人承担,先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回国后直接支付结算给甲方。

4.2乙方从工作中获得的任何。

技术。

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公开泄露或提供给予他人,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三年。

4.3乙方应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在出国期间不得有下列违约行为:

(1)触犯法律,违反当地有关劳动或其他条例;。

(2)参与或牵涉政治敏感性活动;。

(3)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作出有损甲方和日本公司声誉的举动;。

(4)进行危险性运动或活动;。

(5)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任何行为;。

(6)抵触或违反日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合同经甲方的授权代表、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余余款的效力,合同双方应协商修改有关条款,使合同保持有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

公司工作期间的义务。

4.1乙方在日本公司三年工作期间的食宿等费用开支皆由乙方本人承担,国内的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皆由乙方个人承担,先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回国后直接支付结算给甲方。

4.2乙方从工作中获得的任何技术、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公开、泄露或提供给予他人,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三年。

4.3乙方应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在出国期间不得有下列违约行为:

(1)触犯法律,违反当地有关劳动或其他条例;。

(2)参与或牵涉政治敏感性活动;。

(3)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作出有损甲方和日本公司声誉的举动;。

(4)进行危险性运动或活动;。

(5)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任何行为;。

(6)抵触或违反日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合同经甲方的授权代表、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余余款的效力,合同双方应协商修改有关条款,使合同保持有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同意不在其他任何机构提起针对对方的诉讼、仲裁或劳动仲裁。

第九条: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一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工程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市_________医院门诊楼工程保证金纠纷一事,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没有达到原合同有关“杯”工程质量约定,自愿放弃___________元保证金。

2、乙方一次性退回甲方_____________元的工程工期保证金。

3、甲方承诺今后不再就____________元“杯”质量保证金一事向乙方提出任何请求(包括法律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合同

_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

_________________我公司是贵中心组织的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勉政采mzc[20__________]_____号)的中标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招标文件约定向贵中心交纳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现已经履约完毕,无违约和质量问题,特向中心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采购单位意见(盖章):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中心意见: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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