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七篇)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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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6 14:51:08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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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七篇)篇一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20xx年7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农业、扶贫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九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由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保障金支付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分别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计算,其具体标准应当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年计算,其具体标准应当高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城乡居民家庭月或者年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情形,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

家庭成员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与其他家庭成员分户计算。

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可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就医、租用廉租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二)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三)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状况;

(五)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以及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者其他有效形式。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建议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民对张榜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初步确认的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复核情况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四)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确定保障金额,并填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及保障金额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对象完备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公布当地集中受理申请时间。

办结时限不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限。

第二十四条申请对象可能申报不实的,民政部门应当查证,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对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重点照顾的人员,按规定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按月发放,农村按季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代发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等方式发放。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实,城市以季为周期,农村以年为周期。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者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级管理审批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并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被举报的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拒绝、阻碍城乡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举报属实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参加生产劳动。

(五)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

(五)行为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三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保障对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七篇)篇二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七篇)篇三

我系 村委员会 组家庭户主,现年 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全家共有 人,其中残疾 人、患重病 人。

三、家庭贫困原因:

( )因病、( )因残、( )临时灾难、( )年老体弱、( )生存条件恶劣、( )其它等。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七篇)篇四

尊敬的领导:

我叫王斌,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娘家系煤化巷(城市户口人),我的身份证号是1426__2325。20__年结婚,丈夫刘宝卿,1974年6月29日出生,系大阳镇张家庄人(农村户口)。

我20__年在卫校上学期间,由于住宿湿度太大,身患湿疹,没有及时治疗,造成严重激素过敏症,多处求医治疗无效,病情加重,专医院让我转院省二院住院,那时我病情特别重,全身50%多皮肤脓肿,性命难保,在省一院、二院、省中医院三家医院的专家会诊,紧急抢救,保全了性命,但是落下终身疾病不能痊愈,而且病情转变伴脓疱银屑皮肤病,此病仅次于红斑狼疮,得下了终身疾病,至今未能痊愈,在治疗过程中由于过度用激素造成双腿股骨头坏死,左腿比右腿少好一些,但医生告知,每天行走不能超过500米,置换股骨头在人体身上只能保留10-15年,因经济问题,至今没有置换。母亲在20__年得脑溢血半身瘫痪,家庭不能负重,我家还迁房两套,卖了一套,全部用于治病,至今每年春秋两季还得住院。

从20__年至今从未工作一天,生活全靠父母负担,每月药费还得几百元,由于丈夫没有什么技能,打零工卫生,一年也挣不了多少钱,现无住房,临时租五一东路前进十胡同4号一间房子,由于收入不稳定,二人年均收入不足1500元,生活困难。本人申请残疾证正在办理中。

特此请政府办理低保!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七篇)篇五

您们好!

我叫孙x,x县x镇人,现住x镇东风西路155号,1972年04月出生,现年40岁,妻子姓余x,39岁,有一子。由于种种原因,本人家庭日子过得十分艰辛,无能力去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特向屯昌政府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几年前,本人因家境不好外出海口打工当司机,因当司机的职业久坐驾驶室缺少活动一不小心而落得腰痛的顽疾,经长期治疗未果,再加上眼睛近视严重,实在无法连续胜任当司机的工作,迫于无奈辞去特长的工作而找零散工来做。七年前,父亲患半身不遂卧床在家生活无法自理,母亲为了照顾父亲拖着体弱多病的身体度日如年地照顾父亲,直到父亲逝世。近年来,母亲的视力模糊日愈加重,已达到几乎无法辨人的状况,再加上前期带病照顾父亲也患得一身疾病,如;头痛、脚痛、手痛、血压高、血糖高、血脂高、长年失眠(),现已80岁高龄的母亲实在无法再继续生活自理。妻子婆家二老膝下无子,且二老皆是80岁以上同样地年迈多病的老人,二老现都已离不开她的照顾。妻虽勤劳,无奈没办法顾到两头。话说照顾、赡养父母是孝心,但也是为人子女的义务。现本人的母亲生活已达到无法自理且多病的情况,本人便毫不犹豫地返家照顾母亲。由于每天要准时地叮嘱、照顾母亲服药和日常生活,一直无法找到适合本人工作的用人单位。没找到工作,就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经济来源,一切烦恼的事情也会随之而来连晚上都头痛得睡不着。

一个在县城的家庭,夫妻双双没有工作,没有田地种植,没有资金经商,且要照顾、赡养上有老,抚养下有小的家庭,谈何容易。每日里都要靠母亲的那一点微薄的退休金去买柴米油盐、水电、医药和其它的。家庭费用,日子过得十分艰辛、拮据。本人实在是不想当啃老族,也不能当啃老族,但是,全年里夫妻两人偶尔靠着零散工的收入想去维持基本生活根本就无济于事。家中最值钱的家俱就数本人当初在海口打工时带回来的那个二手电脑,现连电视都没有一个。由于没办法、无能力去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为此,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解决我们家庭的生活危机,恳请政府向我们的整个家庭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七篇)篇六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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