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借款合同十优质

最新公司借款合同十优质

ID:1071040

时间:2023-07-07 06:20:44

上传者:曹czj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公司借款合同十优质篇一

出借方:(甲方)

联系地址:

借款方:(乙方)

联系地址:

乙公司系甲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借给乙方资金用于临时周转。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用途

1、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只能用于临时周转,具体为:

2、乙方必须按照本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从放款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如实际借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内,乙方应当向甲方结清借款本息。

四、资金占用费

本协议借款自甲方划出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支付。资金占用费所涉及的税负成本,由乙方承担或妥善解决。

五、支付方式

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一次性打入乙方以下账户。

六、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收取______%的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______%每天加收罚息。

七、特别约定

本借款如需完善抵押担保手续的,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完成抵押登记的办理。

八、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释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最新公司借款合同十优质篇二

乙方:运城市**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严格履行。

一、借款金额:

叁拾万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公司和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付款。

三、借款时间及本息结算还款办法:

借款时间:初定壹年。(20xx年9月28日至20xx年10月 日)月息 分。还款时本息一次付清。提前支取全部借款或部分借款及利息,要提前一周通知中介担保人或学校财务科,由中介人或本人凭借据、合同及身份证到财务科办理。乙方若有资金和还款能力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周声明并按实际使用时间归还本息。

四、质押物品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乙方用房产使用证及学校收费权作抵押。由中介人、董事会领导签字担保。乙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将质押房屋变卖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额的1%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担保证人各存一份。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最新公司借款合同十优质篇三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

当事人签订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内容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贷关系。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此,我国法律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 当前银行承兑汇票一统天下,商业承兑汇票微乎其微。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形成本质上的企业借贷。

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市场经营过程中,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出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是借贷关系。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 (1)贸易与信贷结合,一方购入设备等商品是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出口机器设备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的商品是利用其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3)贸易双方是买卖关系,设备的进口方不仅承担支付的义务,而且承担付息的责任,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有的补偿贸易合同,则是直接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委托理财,顾名思义,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广义的委托理财关系包括委托代理和信托。委托代理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经营管理委托财产,所有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信托则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通常情况下,一些非金融机构或没有经过许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各自的生产和经营周期与交易对方的周期不对称,出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所谓“空买空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没有货款进出,只就进出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其表现形式一般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款行为。

有的在签订买卖标的物(常见的有债券等,也可以是其他一切法律上可以转让的权益)合同后,卖方从买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标的物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标的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买方模拟“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严格来讲这是属于上一种情形中的“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的一种特殊情形。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2月15日发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回购的期限、交易对象与同业拆借相同。因此,放出回购款,未收回有价证券,实际上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无异。属于“假回购,真拆借”。在实践中,无效的证券回购交易是作为有效的同业资金拆借行为来对待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国发[ 1996 ]20号”文《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认可。该文认定:“证券回购实际上已演变为资金拆借”。当然,认定为资金拆借的前提应当是证券回购双方当事人均属金融机构。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是金融机构,则属于“假回购、真借贷”,是一种变相的借贷行为。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新公司借款合同十优质篇四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1、乙方借甲方现金实际转帐汇款之日起算。乙方借款用途为___。

2、乙方承诺,在日前将借款本金全部偿还给甲方。

3、如果乙方不按照第2条约定及时偿还借款,除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应按照借款总金额的'百分之壹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利息及费用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丙方自愿为乙方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乙方不及时按照约定还款或者甲方提前收回借款时,丙方均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担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5、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7、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最新公司借款合同十优质篇五

(1)甲方:xxx(简称“借款人”)

(2)乙方:xxx(简称“贷款人”)

鉴于:

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xxx万美元的贷款。

因此,鉴于本协议之前提以及各方的共同协定,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1.贷款

1.1 金额

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xx万美元的借款,同时借款人同意从贷款人借取该贷款。

1.2 到期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算【xx个月】(简称“到期日”)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1.3 利息

借款人同意按照每年【xx%】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贷款的利息(简称“利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利息应当以在任何时间未偿还本金以及实际贷款天数为基础进行计算,每年360天。利息应当在到期日支付。

1.4 还款

还款时间不迟于到期日,并应当贷记入贷款人自行确定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根据本协议要求进行还款的任何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在其后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1.5 用途

本协议项下借款仅限用于【xxx】,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2.担保

2.1 担保协议

作为借款人义务的担保,借款人同意以xxx设置质押(“xxx质押”)担保。

2.2 担保条件

本协议项下担保条件为:无条件担保。

3.违约事件

3.1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和情形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a)借款人在到期日未能向贷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b)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c)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遵守、履行或服从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承诺和义务的情形或事件。

3.2 违约后果

(c)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清偿贷款收取每日【 xxx 】的滞纳金。

4.其他事项

4.1 全部协议、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通过经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

4.3 准据法和仲裁

(a)本协议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b)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争端或索赔,或者对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应当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本协议签署日有效之仲裁规则(在本条其他部分修改的范围内)在中国xx通过仲裁解决。指定机构应当是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

(c)仲裁员为3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各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

(d)仲裁时用的语言为中文。

借款人

xxx

签字人:

贷款人

xxx

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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