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律意见书实用

最新公司法律意见书实用

ID:1463923

时间:2023-07-12 12:41:37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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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律意见书实用篇一

一、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为了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公司每年都定期参加由___举办的统计业务知识和统计软件的专题培训。公司领导多次嘱咐在培训班上学习的统计人员,统计工作要准确无误、有理有据,不仅为公司决策提供优质数据还要为镇里、区里乃至国家经济动向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在培训学习过程中,公司的统计培训人员认真学习规范统计口径,特别是统计要点、难点反复研究,通过观看投影仪演示软件安装、录入、汇总、上报的过程,扎实统计业务能力并上机实际操作。

通过理论和实践培训,提高了公司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水平。特别在今年的“网上一套表”直报中,熟练的业务知识保证了工作的质量,没出现重大错误。

二、领导重视,组织有力,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公司十分重视统计工作,不仅成立了专门的统计部门还在在每年年报统计工作会议一结束,公司统计部门组织及时制订周密计划,下达统计任务。

同时加强联系老官塘社区统计工作人员注重加强对公司统计工作的指导。有时,统计工作人员为了一个数据的核实和一个奇异数据的说明,反复进行分析、核对,甚至邀请社区统计人员亲自上门帮助,直至彻底弄清为止。

公司统计人员的同志不仅要完成本单位的基本工作,还要完成公司每月的统计任务,工作量相当大,经常加班加点甚至通宵达旦。今年五一,公司一名统计工作人员,2岁的小孩生病住院,为了工作,她顾不上陪护,对公司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了解统计进度,直到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上报成功之后才去看自己的小孩。

公司的各种报表出来上报后,他们严把统计审核关。在公司领导的重视下和统计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下,我们公司的统计工作质量得到了有力保障。

三、不断总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统计数据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统计报表出来后,统计人员及时总结,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每次的统计分析报告因选题新颖、内容充实、有理有据,都受到了公司领导的充分肯定。

在每年的年报统计工作结束后,公司统计部门及时综合分析一年来公司的统计工作,将统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在今年的“网上一套表直报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公司统计人员利用报表数据及时总结公司财务、工资、投资各种数据写成报告,不仅能够及时上报统计数据还为公司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公司现状提供了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本公司统计工作中的一些事迹,虽然在统计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我们还将继续努力为公司和国家提供准确无误的数据。

最新公司法律意见书实用篇二

金百利对于出具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素有经验,已经为多个在中国申请上市的集团提供所须法律服务。

1.法律意见书内容

1.该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2.该公司存续的合法性;

3.该公司的股权情况及历次股份变动的合法性;

4.该公司境外投资的情况;

5.该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合法性;

7.该公司及董事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b)有一些当事人可能要求一些特别的法律查证,在法律许可下,敝所的法律意见书亦可包含一些特别的查证要求。

(c)您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范本内容是可行的。

2.办理程序

(a)首先,须要客户确定委聘,然后敝所将会出具一委聘函。

(b)客户须在敝所委聘函上签署确定指示,并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

(c)当事人提供所须文件,包括:境外公司的法定记录(statutoryrecords)﹑公司2年内的核数报告﹑及其他所须资产证明(假若法律意见书须要就有关资产作出确定)等等。

(d)在客户提供所有文件,并且做出所须审查后,敝所将草拟法律意见书。一般而言,敝所在得到客户书面确定及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后5个工作天内出具一份意见书草稿。

(e)最后,待客户确定意见书草稿内容后,敝所签发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视文件的复杂程度而定,详细情况请与金百利专业顾问取得联系。

最新公司法律意见书实用篇三

*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1111111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xx‟61号);《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xx‟18号);国家和湖北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所承诺: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 *律师事务所(公章)

执业律师:* *(签名)

最新公司法律意见书实用篇四

江苏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律师事务所

律师:

x年x月x日

最新公司法律意见书实用篇五

独立意见书又称作审计师意见书,是一份用来表达审计师对交易和财务报表检查结果的报告。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司法律意见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致: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是(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公司的出资人为:

一、四川省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律师对主发起人四川省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查证核实 ,**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19日,住所地位四川省经济开发区bb路66号3号楼301室,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截止本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为两方自然人股 东aa女士 和bb先生 和cc先生,其中aa女士货币出资3500万,占出资70%;bb先生 和cc先生货币各出资750万,各占出资15%。aa女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bb先生任监事,cc先生任总经理经理。

二、yy先生,„„

三、zz先生,„„

四、ff先生,„„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所承诺: 律师和 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律师 (签名) 执业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

致:1111111小额贷款公司

*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1111111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xx‟61号);《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xx‟18号);国家和湖北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所承诺: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 *律师事务所(公章)

执业律师:* *(签名)

金百利对于出具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素有经验,已经为多个在中国申请上市的集团提供所须法律服务。

1.法律意见书内容

1.该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2.该公司存续的合法性;

3.该公司的股权情况及历次股份变动的合法性;

4.该公司境外投资的情况;

5.该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合法性;

7.该公司及董事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b)有一些当事人可能要求一些特别的法律查证,在法律许可下,敝所的法律意见书亦可包含一些特别的查证要求。

(c)您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范本内容是可行的。

2.办理程序

(a)首先,须要客户确定委聘,然后敝所将会出具一委聘函。

(b)客户须在敝所委聘函上签署确定指示,并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

(c)当事人提供所须文件,包括:境外公司的法定记录(statutoryrecords)﹑公司2年内的核数报告﹑及其他所须资产证明(假若法律意见书须要就有关资产作出确定)等等。

(d)在客户提供所有文件,并且做出所须审查后,敝所将草拟法律意见书。一般而言,敝所在得到客户书面确定及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后5个工作天内出具一份意见书草稿。

(e)最后,待客户确定意见书草稿内容后,敝所签发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视文件的复杂程度而定,详细情况请与金百利专业顾问取得联系。

最新公司法律意见书实用篇六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是(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公司的出资人为:

一、四川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律师对主发起人四川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查证核实 ,**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19日,住所地位四川省经济开发区bb路66号3号楼301室,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截止本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为两方自然人股 东aa女士 和bb先生 和cc先生,其中aa女士货币出资3500万,占出资70%;bb先生 和cc先生货币各出资750万,各占出资15%。aa女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bb先生任监事,cc先生任总经理经理。

二、yy先生,„„

三、zz先生,„„

四、ff先生,„„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所承诺: 律师和 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律师 (签名) 执业律师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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