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

政府工作报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

ID:1623885

时间:2023-07-30 04:54:02

上传者:曹czj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政府工作报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篇一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得复写,相关项目的填写及录入必须完整、准确,且填报口径符合本《通知》要求。

(1)纳税人基础信息:共八个栏目,要求与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2)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填写纳税人本表申报的减免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尚未取得收入的,本栏目应注明“未实现”。

(3)减免税项目:根据纳税人申请,从《规程》附件1列明的“优惠项目”中选择对应的项目填写。如:纳税人申请农业种植项目所得税优惠,应填写“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该项目与综合征管系统中“减免种类”对应,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减免种类”尚未完善之前,纸质资料严格按照前款规定填报,电子信息暂按现有选项选择填写。

(4)减免税类型:按照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第一条确定的优惠类型,分别选择填写“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减免所得额”、“税额抵免”或“其他专项优惠”等。

产品初加工(小麦初加工),应填写“从事粮食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

该项目与综合征管系统中“减免原因”对应,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减免原因”尚未完善之前,纸质资料严格按照前款规定填报,电子信息暂按现有选项选择填写。

(6)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填写具体的申请理由、政策依据、期限、数量、金额以及会计核算等情况。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必须列明举具体种类,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必须列明初加工的原材料、工艺流程、产成品等。可另加附页。

(7)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备案机关意见:分别填写政策依据以及相关税务机关的意见。

政府工作报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篇二

1、我单位已(未)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人,少报××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1月1日至1月10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单位已知道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外其他本单位员工一律由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政府工作报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篇三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下文是最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房屋、建筑物,为20xx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20xx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20xx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20xx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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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篇四

(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可以连续计算。

(二)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政府工作报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篇五

(一)明确责任,坚持常态化工作机制

xx县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按照市局和县委县政府要求,指导协调推进各项优惠政策落实,组织制定落实政策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研究解决政策落实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做好政策制定、部门协作、政策宣传、培训辅导、服务优化、系统完善、统计核算、效应分析等工作。明确各股室工作责任,按季度召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例会,认真梳理、定期通报工作中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落实政策不力和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让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

(二)落实包保责任,坚持应包尽包

深入贯彻_、_决策部署,落实总局和省局工作安排,全面实施包保责任制,做到分级包保、包保到企、责任到人,实现包保服务全覆盖,确保优惠政策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规模。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取得有关企业情况,完善包保清册。对于总局联合财政部等部门,以及省市地方政府后续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更新包保清册,持续完善包保工作,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向全县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送政策短信1万多条,确保了税收优惠政策“一对一”精准推送到位。走访县总工会,向县总工会提供了近两年已缴纳工会经费单位的明细数据,由县总工会根据征缴清册按照工信部规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落实小微企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对于部分小微企业资料不完备、信息不准确,无法及时通知办理退费的失联企业,税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及时把企业联系方式通报县总工会,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政策红利,做到应收尽收、应返尽返。

(三)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组织开展企业人员参加的支持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会、政策培训会等,深入学习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优惠、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等政策,指导企业代表如何在申报时享受优惠,加强纳税人对支持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了解,进一步推动支持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明确企业、明确人员、明确责任”的原则,建立工作台账,注重对接服务,全面落实优质服务新举措,更好助力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四送一服双联”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活动,直接送政策、送服务到户,发放《延续实施的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等税法宣传资料,解读税收政策,了解企业发展中的需求,解答税收方面的难题。帮助企业解决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现场为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关注“四送一服”公众号和注册该app。

(四)强化督导检查,保障政策落实

召开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专项排查工作推进会,认真学习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排查整治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清单。对自查自纠26条事项逐一进行了学习解读,分析在专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并进行事项任务分解,明确到股室、明确到人。对排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好惠企纾困税收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召开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推进会,对2019年以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再梳理、再检视、再督促。做好核查比对工作,对于外部数据反映就业信息,金三系统没有政策落实信息的,查明原因,做好宣传,抓好落实;对金三系统存在政策落实信息,外部数据未能反映的,积极与外部主管部门沟通,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持续加强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滥用职权、以税谋私的税务干部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目前,xx县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已进入常态化日常化模式。按照_、_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xx县税务局持续增强落实政策的精准性和享受政策的便利性,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不需要任何审批流程,只需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就能迅速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县税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积极开展政策落实风险分析,采取风险提醒方式进行应对。在应对过程中,根据风险报告中的风险疑点及应对指引,充分利用“一户式”等数据信息,从政策享受条件对比纳税人申报、缴税(费)等数据,根据疑点信息逐条排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应享未享或违规享受问题,并根据排查情况进行逐条反馈。在应对过程中发现优惠政策应享未享的、多缴税金应退未退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及退(抵)税,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对违规享受情况及时提醒纳税人存在的相关风险点,辅导纳税人自行改正。如局征收管理股每月都会从征管系统中加工出“征期收入质量监控疑点清册”,根据疑点及时提醒企业享受政策优惠。

(一)税收及非税收入减免

2021年1-8累计办理各项减、免、抵退税金亿元,其中,办理征前减免亿元,退库减免亿元。

(二)社保费减免

1、严格执行降费文件: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6%(企业由19%降低至16%),2020年度共降率减免养老保险万元,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免万元,机关养老保险减免万元。

2、严格执行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减免政策落实到位。2020年度减免养老保险单位部分万元,失业保险万元,工伤保险万元,2020年度合计减免社会保险费万元,惠及738家参保单位。

3、2021年度,继续严格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2021年1月至7月,降低失业保险费万元,降低工伤保险费万元,2021年度合计降低社会保险费万元。

(一)宣传辅导促落实

对内加强对税务干部培训,要求所有税务干部要充分掌握政策实体性内容,准确把握宣传口径,加强服务保障;对外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做出特色、做出成绩,并设立宣传台账,确保宣传到位。

(二)协同配合促落实

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关键之处在于落实,各个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切切实实让减税降费红利惠及千家万户。

(三)加强督导促落实

继续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纳入督察督办、纪检监督的重点工作内容,跟踪督导,持续问效,对该落实没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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