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新闻稿

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新闻稿

ID:1635321

时间:2023-08-01 06:44:03

上传者:曹czj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新闻稿篇一

暑假实习的时候,开始的时候是自信满满,觉得终于可以把自己的潜力发挥出来了,终于可以实现自己最初的梦想。就这样带着七分兴奋和三分胆怯走进了报社,走出了自己的第一步,后来就有了我的第一次采访,第一次感动,第一次开始思考自己的专业,第一次开始有感于新闻采访,有感于记者这个职业。

记者,这个被冠于“无冕之王”的角色,是一个在社会上有很多争议的职业,在面对一些涉及信仰涉及利益甚至是涉及生命的时候,记者这个角色就有了很大的发挥空间。

法拉奇这个传奇女子,采访了著名的越南战争、印巴战争、中东战争和南非动乱,采访过^v^,采访过基辛格,每一次的采访都作为了现代采访界的典范永久被珍藏。这个被称为“世界政治采访之母”人物无论是在采访战争还是在采访政坛风云人物的时候,她的智慧、她的立场、她的视角,总是那么闪耀和无法企及。记得暑假实习那会总是会遇到不知从何采访起的尴尬场面,有时候草草的收场,以至于收集不到好的新闻线索写稿子的时候无从下手。

采访前充足的资料准备,是取得采访独立性的“敲门砖”。法拉奇采访基辛格的时候正是有这种充足的准备才在采访的过程中不畏不惧,尖锐提问,态度上保持独立性。欣赏法拉奇的人都知道她采访的个性,讲究的是独立和现场。法拉奇的独立是她看问题的角度。新闻的真实性也正是以这种方式得以实现的,只有在现场才能真正的见证事实,就如威廉·劳伦斯搭乘携带^v^轰炸日本长崎的飞机,写下了著名的空中目击记《长崎投弹记》。有了真实的体验在能够把自己的新的体会写在新闻报道中让人们去体会。

做新闻就是讲究的是一个真实,失去了真实,还有什么资格称的上新闻。霍默·比加特能够走进《^v^轰炸下的广岛》,那种恶劣的环境,那种时刻会丢掉生命的环境,都能够写下自己的所见所闻。我们还有什么值得去畏惧。没有亲身体验过是无法去体会一种责任,一种义务。一个前辈记者告诉我,亲身经历的东西会感受更深,会更有东西写。这句话是真理,是一个值得大家去理解和记住的真理。

还有就是一个人的信仰,记者的信仰很重要,因为一个记者的信仰关乎着这个记者的道德品质,埃德加·^v^是我最欣赏的记者之一,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能够一直坚持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努力着,为世界的和平努力着。作为一名美国记者、作家,^v^把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人民的苦难和中国^v^人领导的革命真实展现在世界人民面前,是多么的伟大!

记得实习的时候老师经常给我们讲到《楚天都市报》的记者陈世昌,是一个很具有正义感的、敢于说真话的记者。心中很是敬佩,觉得这个记者真正是个能干的人,或许这种记者就是自己未来心中向往的那种。

采访写稿子这些都在不断的交替之中,实习中记忆就是问路采访然后回家抓紧写稿。写稿子是一个对采访的验收吧,暑假里面老师不停的告诉我们要抓新闻点写,要在一件事情中挖东西写,要注意细节……写稿子不是我的专长,我是一个理科生,经常会被班上学文科的同学调侃说“在文学的地盘上面滥竽充数”。其实写新闻高并不是要多大的文采,但是却要有自己独到的创新和不错的文笔,这个是我欠缺的。乔恩·^v^的《凯利太太的妖怪》这是一篇新闻稿,写的像小说一样,但是它确实像描写一样把一个手术给活化了,细节抓的也恰到好处,这行新闻界值得借鉴的。

以上是我对新闻采访的一点感悟,其实不仅是这些大家记者,更是这个暑期实习给我的。

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新闻稿篇二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最新版全文是什么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防止生猪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肉、头、蹄、脏器、油脂、骨、血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采用机械化设备和先进的工艺流程屠宰生猪。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生猪屠宰、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屠宰厂、点设置

第八条 生猪屠宰厂(含肉联厂,下同)、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屠宰厂、点的设置,城市应当相对集中,农村可以适当分散。

第九条 县及县以上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便利,便于运销。

(二)周围环境无污染源,距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教学科研单位、畜禽饲养场500米以上,设于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下游。

(三)符合卫生条件:

3、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5、屠宰加工区和屠宰人员生活区分开设置。

(四)具有下列屠宰设备和设施:

1、消毒设施;

2、检疫设施;

3、麻电、屠宰机械、专用容器和运载工具;

4、病死猪及肉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五)有相应的屠宰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县以下屠宰厂、点,应当逐步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置定点屠宰厂、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牧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商务、农牧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设置的屠宰厂、点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并载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批准设置的屠宰厂、点,必须向商务、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屠宰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屠宰管理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山区,是否实行定点屠宰,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点屠宰;自宰自食和委托他人代宰自食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

第十六条 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有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

第十七条 屠宰厂、点屠宰生猪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屠宰厂、点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禁止对屠宰的生猪或生猪产品采用注水等方式掺杂、掺假。

第十九条 屠宰厂、点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可以收取代宰费用。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检疫管理

第二十条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检疫的管理工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有必要的检疫设施、仪器和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有相应的检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分工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建立检疫登记制度。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生猪胴体上加盖合格验讫印章。

第二十二条 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对其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建立检疫登记制度。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生猪胴体上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检疫验讫印章和本厂的检疫验讫印章。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应加强监督检查,但不得收取检疫费用。

第二十三条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生猪所有者应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禁止伪造检疫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生猪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生猪产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 屠宰厂、点发现生猪传染病等疫情的,必须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必须同时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猪产品应当分散销售,方便群众购买。

第二十七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八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九条 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六章 税费管理

第三十条 屠宰厂、点以及生猪所有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收取任何税费。

第三十一条 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缴纳屠宰税。屠宰税在屠宰环节以实际屠宰量征收,禁止按户、人口、田亩或者生猪存栏数等摊派或者预收。

第三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检疫,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不得自行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不得自行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罚 则

(一)未经批准设立屠宰厂、点的,责令其关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的屠宰厂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注销屠宰许可证。

(三)批准设置的屠宰厂、点未取得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上市销售的,限期补领屠宰许可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领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在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上市销售的,对销售者处以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五)屠宰厂、点屠宰生猪时对生猪或生猪产品采用注水等方式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注销屠宰许可证。

(六)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购进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生猪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生猪、生猪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屠宰、销售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生猪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生猪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生猪、生猪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未按规定实施检疫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自行检疫资格。

(四0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销售的生猪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妨碍、抗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屠宰、检疫、销售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牛羊,也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实行定点屠宰的具体区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俗称“杀猪”、“宰杀猪”。“生猪屠宰”是指生产经营的杀猪行为或活动,这里宰杀的猪,是要到市场上去销售。但是,杀了猪到市场上出售,不是随意的。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这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事。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为此,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后经20xx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该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然,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同时,该条例对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等诸方面都作出规定。并且,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以处罚。

大部分生产条件较差、规模小,肉品质量难以保证,而目前实施的还是代宰制,中间环节仍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问题较为突出。对此,建议加快推进生猪屠宰场选址建设,整合小型、分散、生产条件差的屠宰企业,提升屠宰规模化、现代化水平。

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新闻稿篇三

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坚决不得屠宰或出厂(场),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加大了生猪屠宰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各项规程进行生产,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企业屠宰含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生猪和病死猪。截至目前已检查4家屠宰企业和10家定点屠宰点。

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定点屠宰工作责任制,加大管理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保证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

1、加强生猪进厂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没有经过检疫部门检疫的生猪坚决不能进场(厂)屠宰,同时要求企业做好生猪进厂台账完善生猪质量安全及追溯制度。

2、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协作,与畜牧、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确保在我县上市销售的猪肉不含瘦肉精等禁用物质。

3、要求企业要加强对是否含瘦肉精的生猪进行检验,尽快配备瘦肉精检验试纸,加强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疫。督促定点屠宰厂狠抓肉品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肉从定点屠宰厂流出。

4、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加强执法监管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对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继续培训和再教育,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提高屠宰管理水平。

建议

1、定点屠宰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要推进农村定点屠宰工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扶持农村定点屠宰场的建设和运转。

2、定点屠宰工作的推行,关键在执法,要把定点屠宰的执法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对执法的支持力度。

3、要理顺政策体制,完善收费标准和政策。

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执法车辆和生猪肉品检测设备,统一服装,促进执法。

阳谷县贸易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

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新闻稿篇四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区域位于上田镇新池村,水陆面积约400亩。

暂定一年,从20xx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元月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承包。

每年承包金额为伍拾万元。

1、甲方现存有生产设施以造表登记的方式移交给乙方,所造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

2、甲方造表登记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承包期满后,乙方按原物归还给甲方。甲方财产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爱惜使用,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必须修复、赔偿。

1、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但对由乙方保管使用的资产,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权,如甲方第二年要自主经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在承包期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经营需要所雇请的员工自行承担费用。如第二年不愿承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在承包期内因生产需要改造生产设施或改变围垦设施,必须经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承包费不予退还。

4、乙方只和甲方产生合同条款,甲方的一切债务和纠纷与乙方无关,如有问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负责任。

5、如在当年的(在乙方承包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府政策的变动所给予的养殖补偿所有归乙方享受。

6、甲方基地所载树木,乙方应负责管理,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7、甲方养殖基地养殖的甲鱼,乙方应负责管理,严防偷盗,如发现偷盗甲方甲鱼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付承包租金即刻生效,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新闻稿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加大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力度,促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畜牧水产局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行依法行政,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全面提升我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屠宰检疫率100%,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上市动物产品合格率100%。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综合协调、保障有力的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执法体制。改善执法手段,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动物屠宰检疫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机制。加强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执法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二)探索和建立健全动物屠宰检疫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申报管理等制度,做好动物检疫规范化建设工作。创新屠宰检疫模式和制度,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检疫承诺制度,保证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规范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执法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行为,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屠宰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监管、证章标志使用等行为,做到屠宰检疫到位、无害化处理到位和检疫出证到位,进一步提高屠宰检疫工作质量。

(四)强化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检查。依法加强畜禽入厂屠宰、加工、销售、贮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监督检查方式,努力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监督并重,行为与技术监督并重、内部与外部监督并重,强化生猪屠宰检疫监督管理。

(五)完善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拓展监督渠道。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与监督执法信息交流,完善信息上报、互告制度,实现生猪屠宰检疫监督信息网络化管理。

三、重大活动安排

(一)3、4月份组织开展动物检疫员培训活动

邀请x农业大学、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局法规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到中心授课,对全体检疫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有条件组织部分检疫骨干到外地市屠宰厂进行现场观摩学习。

(二)5月份组织开展检疫业务理论知识考试活动

组织开展全体检疫人员进行检疫业务理论知识考试,抓好人员教育培训,干中学,学中干,进一步提高人员队伍业务素质。

(三)6月份组织开展检疫岗位演讲比赛活动

开展一次检疫岗位演讲比赛活动,大力宣扬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甘当人民健康卫士的精神,教育检疫员们热爱动检、献身动检事业,不断提高人员队伍工作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四)7月份组织开展城区生猪屠宰检疫监督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活动

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检疫监督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驻厂屠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加以分析研究,做好及时整改。

(五)8、9、10、11月份集中开展病死害畜产品专项整治活动

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打击经营、屠宰、加工、贮存、贩卖病死害动物和动物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集中人力、物力、时间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屠宰、加工、销售、贮存等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定点屠宰厂、外来肉品报验公司、畜产品报验冷库和肉品经营户的违法行为。

(六)12月份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质量评议考核

组织召开我市城区生猪屠宰检疫监督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会,对各驻厂检疫组进行评议考核,评优评先,并给予奖励。同时分析我市城区屠宰检疫工作面临的问题,探讨和研究下一年度推进我市城区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新举措、新思路、新对策。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深刻认识到加强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执法,查处违法案件、打击违法活动是确保动物防疫各项具体措施、关键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是确保畜产品安全有效举措,保障畜牧业发展和市民消费者健康的有力措施。必须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责任到人。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坚持“四个”面向:面向领导、面向有关执法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管理相对人,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效果和影响。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一是提高政治素质。规范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树立责任意识;二是提高执法水平。举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培训班,轮训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到位;三是提高专业技术素质。采取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业务考试考核,建立考核档案等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使之熟练掌握检疫检验技术,检疫监督执法标准,办案程序,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检疫监督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从上到下的目标责任约束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工作有责任,有考核,有奖惩。坚持“谁违法谁负责和有错必究”的原则,对检疫人员在检疫监督工作中因违规、违纪而造成的责任事件,将严格追究检疫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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