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报告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报告

ID:1637344

时间:2023-08-01 15:04:03

上传者:曹czj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一

1)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服务率100%,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率100%,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100%,奖励优待政策落实率100%,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一)加强领导管理

我局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首要工作之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局长对我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配备分管领导和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初,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了我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科室负责人共同抓的工作格局。年初我局与区统筹人口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年的责任目标。据此建立了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与其它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落实。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每一环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思想重视、责任落实、措施得当、衔接到位。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二)多措施并举实施

以社会管理创新为依托,健全计生工作网络,严明职责、奖惩,确保每一个网格计划生育不出问题;严格落实负责人责任制,继续实行双向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空挂户口、无业人员、离婚再婚人员、男单职工、购房租房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实现育龄人员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为核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源头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法规政策,积极搞好协作,提高服务水平。坚持月清理清查制度,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及时提交或反馈信息,杜绝流动人口漏管;做好宣传倡导、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服务,公开服务事项,简化办证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好流动人口办证问题,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教育

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我局文明建设,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公开栏等方式,广泛宣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意义,让广大干部职工主动地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目标人群进行优生优育知识、检查内容及流程的宣传培训,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识覆盖率和参检率,努力降低出生人口缺陷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完善婚、孕、育、节育、教、养全程服务,具体落实好健康查体、孕情随访、产后随访、术后随访、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人口早教、生产生活、养老保障等服务,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程序化运作,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良好的优质服务。

(四)严格政策落实,完善奖惩机制

全面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特别扶助、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放弃二孩奖励、晚婚晚育奖励等国家法定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利益导向政策。深入开展生育关怀活动:继续开展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努力满足群众对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开展奖励扶助活动,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排忧解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认真做好计生优惠政策与公共惠民政策的衔接,完善计划生育各项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真正让计生家庭得到更多的实惠。严格依法管理,增强各级计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规范计划生育行为,促进基层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半年以来,虽然我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比区委区政府所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局将在下半年工作中,振奋精神,更加努力的工作,使我局的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发展。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实施综合治理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干预。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

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二十条建设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和收养管理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证照颁发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编制部门应当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研活动,指导培训计划生育专门人才。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学研究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九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三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三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十二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三条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第四十四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第四十五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六条计划生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第四十八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其费用在生育保险费中列支,未参加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受术者是其他城乡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持有《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方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五十条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二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第五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第五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八条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20xx年以上,并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条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区和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无生育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的患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服务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条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七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妨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第七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中国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胎政策,使得很多人将国家的计划生育基该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胎政策。其实,一胎政策只是特定时间段实施的短期政策,如果国家始终保持一胎政策,会造成国家人口在未来急剧减少,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人口结构的剧变,会形成老龄化高峰,严重影响国家未来的发展。计划生育这一基该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三

一、指导思想

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个提升、三个降低”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村(居)为主经常抓”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的目标考核,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实行“月评分、月通报、月调度、季考核、季兑现、年总评、年表彰”的工作机制。通过对村(居)计生工作的考核及村(居)干部个案奖惩的工作措施,把村(居)干部推到计生工作第一线,使我镇人口计生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组织机构和考评方式

1、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村(居)考核考评工作。农村计生办和城区计生办具体负责真实、准确全面提供每月每季度任务完成情况,各村(居)新婚、出生等信息上报情况,驻村(居)干部负责指导村(居)的人口计生工作,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核查村(居)上报的全员人口信息的准确性,为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村(居)的考核考评工作提供依据以及了解村(居)基层基础建设开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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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核方式分两种:一是结合平时数据和年终考核评定数据对村(居)进行考核,设定先进单位三个村、一个居委会,设定重点管理村(居)各一个(一票否决村除外);二是每月对各村(居)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度,发通报。每季度根据考核个案对村(居)干部进行排位并实行奖罚兑现。

三、工作职责

1、村(居)两委干部工作职责

(1) 责任区环孕检对象督促落实工作;

(2) 责任区孕情跟踪工作;

(3) 责任区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

(4) 责任区计生信息收集工作;

(5) 责任区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宣传品的发放;

(6) 责任区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7) 责任区全员信息采集准确,无错报、漏报、瞒报;

(8) 带头并督促落实亲属实行计划生育;

(9) 责任区涉及人口计划生育的其它各项工作。

2、村(居)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4) 对计划生育家庭符合优惠政策享受对象的调查摸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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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本村(居)避孕药具发放及随访工作;

(7) 每月定期召开中心户长例会;

(8) 做好责任区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9)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业务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 对村(居)工作的考核

1、基层基础工作50分

2、信息准确率200分

3、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环孕检和优质服务工作450分

4、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150分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100分

6、计划生育协会及利益导向工作50分。

五、考核奖惩办法

(一) 对村(居)干部的考核100分

1、节育措施的落实40分。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30分。

3、信息上报20分。

4、环孕检工作10分。

区未达到“六无一全部”目标的,对责任人均按个案追究相应责任。以“人帮人”工作责任机制为平台,落实村(居)干部的责任,强化过程考核,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的好坏,对责任区干部实行个案考核与经济奖惩相结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予以免职处理的责任考核体系。

1、奖励

(1)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村3名,第一名奖励20xx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居委会第一名奖励1500元;年度考核评比中,总分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责任区干部和驻村干部分别给予奖励600元、300元、200元。

(2) 对年度内完成1例二女户结扎手术的,由镇财政奖励落实人1000元,奖励村(居)1000元;同时作为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

(3) 在季度考核兑现时对排位前三名的村(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对排位前三名的村(居)干部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在季度考核中平均得分85分以上且排位全镇前三名的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对达到70分以上的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奖励100元。

(4) 凡落实1例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奖励责任人30元;

(13) 对完成1例“名人富人”计划外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10万元以上个案的村(居)奖励5000元,年终目标考核加30分。

2、处罚

(2) 对年度内未落实二女户结扎的村(居)取消年终综合考评评先评优的资格。

党委、政府还将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次排位后五名的村(居)干部一律免职,村(居)委会干部按法定程序罢免。在季度考核中,对未达60分且排位居全镇后三名的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4) 对季度考核中连续二次排位后三名的村(居)书记主任隆职,连续三次排位后三名的村(居)书记免职,主任依法罢免。驻村(居)干部待岗三个月,发基本生活费,片长在党政会议上做检讨。

(7) 结扎对象未按时采取措施逾期的对村(居)责任区干部按每人次每月20元标准处罚。

育证和下达告知书的,经查实按每例处罚责任区干部30元;

(13) 责任区内全员人口信息准确,每错报、漏报、瞒报一个已婚育龄妇女或新婚、出生,对责任区村(居)干部罚款100元。

六、本考核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奖惩按季度兑现,本考核方案与原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考核方案为准。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四

一、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我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政府乡长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一方面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转变流进人员的婚育观念,对于新落实措施的群众通过发放计生宣传手册、计划生育知识100问等资料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对于有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通过上门宣传优生知识,提供福施福营养素以及健康婚育一卡通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热烈欢迎。同时我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持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孕检证明,切实做到了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并且还开展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此外,今年三八妇女节,我们发放2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面向广大居民及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受到广大群众及流动群众普遍欢迎。

三、开展流动人口条例宣传月活动

按照上级要求,我乡9月份集中开展了流动人口条例宣传月活动,设立咨询台,流动人口宣传展牌等,发放宣传品1000多份。受到广大老百姓好评。

四、周密布署,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工作

县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会后,我乡认真布署,召开全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管乡长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确保这项工作高质量完成。

五、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我们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清理登记,全面进行查漏补缺,乡工作人员态度端正,服务热情,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一年来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尚有差距,还有一些困难亟待解决,总之,我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困难再大,我们乡全体人员都有信心、有决心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20xx年的工作思路:

1、加大流出人口的办证力度,利用“双节”在外人员回来机会,加大宣传力度,对没有办证的及时补办,确保办证率达到95%以上。时间安排1月——2月。

2、搞一次留守儿童帮扶活动,使在外流动人口放心打工。时间安排3月——4月。

3、搞一次流动人口摸底,更详细掌握流动人口底数。时间安排5月。

4、对流入人口搞一次生殖健康服务。时间安排6——7月。

5、对帐卡整理。时间安排8月——10月。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报告篇五

1、扶贫工作:根据惠民行动的具体要求,结合我街办实际情况落实帮扶户16户,并针对帮扶户的具体情况,通过帮扶养殖、推荐就业、帮扶创业的方式落实了个性化的帮扶措施。

2、安身工程建房:由于诸多政策限制,安身工程建房户正在落实过程中。

3、救灾工作:制定了我街办的救灾工作预案,督促财务划拨到位了10000元的救灾预备金。针对今年气候异常的特殊情况,对各村社区的民政工作人员进行了两次查灾、报灾业务培训。

4、五保工作:按时足额将五保供给金拨付到村上,村民政工作人员按月将供给金送到老人手中,每季度对五保户的住房及生活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指导和协助村(社区)对被拆迁的五保户住房和生活进行了妥善安置。

5、敬老院工作:制定了敬老院的各项工作制度,对敬老院的进行了规范化的管理,5月中旬对敬老院的内外环境进行了一次综合整治,为入院的五保老人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条件;6、低保工作方面:按照低保政策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强化低保等民政对象的社会监督,对新增的低保对象进行了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城镇低保均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足额发放了低保户的调标补差;7、社会援助工作:今年我办积极开展了社会援助工作,在元月份共募集善款 4。69388万元。救助5人次,救助金额8500元。

1、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工作:我办按季度对对各村(居)务公开进行了督察。

2、建立健全了各项村(居)委会工作制度:将于近期安排各村(居)委会成员村民述职。

3、组织开展了和谐社区、和谐村的创建工作,在梓潼社区建立了自愿者服务站。

对村(居)委会干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间8小时以上、培训面100%,参训率98%以上的业务培训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干部待遇得以按时落实,现居委会干部、工作人员已经全部按月领取工资。各村(社区)都张贴了廉洁宣传海报,对廉政文化进行了宣传,廉政文化进村(社区)面达到了100%。

1、殡改工作:搞好殡葬宣传工作,街办死亡人口火化率达100%,没有在耕地和“两道两区”进行葬墓的情况发生。死亡证明做到了由街办出具,每月10日按时报送了死亡报表。

2、成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小组,在我街办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了救助点。

老年文体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多次到区上参加演出。老年协会会员已发展到2800余名。

空巢老人的居家养老工作全面开展,对辖区内的29名空巢老人安排了服务人员。

创建省敬老模范街道的各项工作正在积极开展中。

按时足额发放了优抚对象的1—6月的定补,对优抚对象中存在的困难积极协助解决。在春节对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了慰问、“八一”建军节庆祝活动正在筹备。

七、社会救助平台建设工作我街办的成都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低端建设已完成,对辖区内的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各种临时救济对象的调查数据已全部录入,已用于网络办公。

一、组织建设和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明显加强街办党委、办事处进一步加强了街办残联的组织领导工作,把村(社区)残协工作纳入街办总体目标管理,组织开展残协联络员业务培训,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让残疾人足不出村,通过村级代理员受理登记、协办、报送便办到了低保,享受了特困残疾人专项补助,精神患者免费服药等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增强了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拓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已为219名残疾人提供了“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并建立了残疾人普查信息系统的三级平台。

二、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就业工作:天府街办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及时全额上缴了本机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733元 ;通过联系福利企业,会同街办劳动保障所多渠道推荐安置残疾人在百利制药厂,中星电子厂,天基药厂就业6人。并大力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帮助23名社区就业残疾人向街办劳保所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落实扶持“插花扶贫” 8户,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街办为在学府社区自主创业李德龙开设手机维修店,发放了800元创业扶持金。

(二)教育培训工作:上报7名残疾人参加市残联职业技能培训,组织2名残疾人参加区残联组织的养殖培训;联合街办成人校,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及引导性培训,从而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与就业能力;另外,为5名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申报自强助学金。

(三)扶贫解困工作落实发放了38户上半年特困残疾人家庭专项生活补助,通过民政落实了7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低保救济。

三、大力实施惠民行动,开展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1、3月26日,在街办政务大厅组织了70多名眼病患者进行了免费白内障筛查活动,建立了创建白内障无障碍村(社区)的长效机制。街办安排专车由残联专干送白内障患者前往指定眼科医院做白内障复明手术,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全免费复明手术,非贫困患者落实优惠补贴,由区残联和街办实施两级补贴400元,做到发现一例,手术一例。至今,已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14例,落实发放补贴1400元。

2、成立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惠民。天府街道率先在全区成立学府社区康复服务站,为残疾人开放康复服务设施,由街办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康复站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健康咨询、康复指导服务,在康复指导员的指导下进行康复训练。

3、细心服务,一卡惠民。天府街道精心设计和制作了了街办残疾康复医疗救助卡,为30名贫困残疾人提供残疾筛查、诊断;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康复治疗及训练指导;康复知识普及和转介服务,残疾人凭此卡在指定医疗点可享受全年100元医疗救助。

4、为一名贫困残疾人申报装配彩金大腿假肢;为14名贫困家庭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康复医疗服务,并已帮助在万春医院建档立卡,提供了免费服药。另外街办出资为全街办190名残疾人购买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四、宣传文体工作为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街办依托在街道的路牌,设立了固定的宣传标语;结合我街办举行一年一度的春季商品交易会,在会期设立了残联宣传点,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月5日,街办在学府社区红泰美家饰广场开展 “送温暖、送欢乐、送文化、惠民行动”走进天府大型活动。街办残联主席李泉为贫困残疾人现场发放了慰问金,区文广局演员精彩的表演,使广大残疾人欣赏到了一道丰富的文化大餐。5月17日下午在学府社区开展以“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保障残疾人权益,构建和谐新天府”为主题的“全国助残日”游园活动。举办适合残疾人参加的猜迷、投蓝、套圈、掷飞镖4项活动,现场发放奖品,设立残疾人参与奖。并在街道悬挂横幅布标,设立宣传点,散发资料,有力地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关注残疾人事业,营造良好的助残环境。街办领导并对特困残疾人家庭、福利院、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进行走访慰问。

五、维权工作强化服务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1名贫困残疾家庭提供“紧急救助”,为12名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了轮椅;在“元旦、春节、全国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40户;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热情耐心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无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发生;加强了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区残联报送了工作信息6条以及各类统计报表。

卫生工作一、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1、3月初,街办制定了霍乱防治工作预案;对村(社区)以及各个居民小组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将霍乱防治工作细化。由街办出资,印发霍乱防治和群宴管理宣传资料5000余份发放到辖区内每家每户。我街办居民对霍乱病情防治和群宴管理的知晓率达到98%以上。

2、3月中旬,利用春台会时机组织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共计3000余份;并将消毒药物免费发放给各经营摊主使用。

3、在4月中旬,对我辖区内流动厨师及帮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课时4次,辖区内进行农村群宴管理的村组干部和流厨全部参加培训,部分区外流厨也到会培训。培训内容有: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基本知识、早期诊断要点、治疗要点、报告制度和意识、农村群宴申报制度、相关法律责任和制度。培训后,要求流动厨师及帮厨人员健康证及时更换,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4、在4月下旬,由街办出资20xx余元,在我辖区内人口密集地区粉刷群宴管理的户外墙体标语9条,加强农村群宴管理的宣传,加深居民对农村群宴管理的认识,使我辖区内农村群宴申报率达100%。

二、农村群宴的申报和现场督察工作街办严格按区防病办的要求对农村群宴进行严格管理,专门落实管理经费,对村社区管理人员实行补贴(每起20元),对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补贴20xx元,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20xx年截止6月中旬共申报群宴394起,现场监督群宴394起,经抽查无瞒报、漏报发生,半年无农村群宴引发的群体性卫生事件。

科 技 工 作街办认真贯彻了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的各项政策法规,积极主动的为辖区内各企业、单位提供科技、经济与知识产权的政策咨询服务。

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利用春交会、逢场天、五五普法等机会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将科研部产权宣传作为科普活动的重要内容;在3月26日的科计大场活动中就散发科普宣传资料5000份,还利用“3。15世界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点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在梓潼社区设立了科普惠农宣传栏,定期维护和更换宣传资料4次。

文化体育工作一、发掘辖区文化内涵,建立群众文化活动队伍街办充分利用科技园区、大学城驻我辖区的有利条件将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民文化有机整合,力创天府的特设文化,在各社区成立20支的群众文化体育队伍。我街办现有龙灯、腰鼓、健身舞、农民铜管乐队、骑游队、秧歌等特色文化队伍14支,这些队伍常年活跃于城乡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丰富的文化活动并积极参加区上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和比赛。

二、开展大型文化活动,带动文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1、20xx年2月5日,在学府社区红泰广场举办的惠民行动和科技文化三下乡活动。

2、20xx年正月初二和正月十五,在天府街道梓潼社区举办的庆新春、闹 “元宵节” 文艺节目表演,上千群众兴高采烈观看了演出。

3、3月26日(二月初八),借天府街办一年一度的商品交易会,开展了丰富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散发科普知识、文化读物10000多份;并由梓潼社区老协承办了表演游行活动。

4、5月17日,由学府社区承办了以“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平等、参与、共享,构建和谐新天府”为主题的残疾人游园活动。

5、5月31日在天府小学、青泰寺小学分别举办了庆“六一”文艺汇演,为两校学生献上了一台精彩的儿童文化大餐。

三、加强培训,提高文化综合素质联合街办成人校、劳保所、计生局、卫生院等单位,在各(村)社区开展文化、职业技能培训、健康知识等培训,共培训人员1000余名,提高了群众文化、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工作适应能力。

旅游工作对辖区内的小旅馆进行清查统计,协助区旅游局做好了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

政务大厅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继续抓好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社区)全程代理站的建设和运行,适时调整了大厅工作人员,对办事流程、办理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制定了政务大厅人员服务规范等相关制度。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充分发挥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社区)全程代理站的作用,提高公共事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率达100%;根据政务服务大厅一年的运行,对服务大厅的窗口设置进行了调整,新增12项服务,并将群众服务需求最多的22项服务整理成规范的便民服务指南放置于大厅,此举受到群众广泛的欢迎。完善服务对象投诉机制,在服务大厅公开栏和便民服务指南上印制监督投诉电话,方便群众监督。政务大厅20xx年1—5月办件2892件,未接到一起投诉;制定了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开展了群众普及性宣传1次,散发宣传资料 30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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