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

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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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1 18:24:03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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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篇一

江心屿位于温州市区北面瓯江中游,属于中国四大名屿。江心屿风景秀丽,东西双塔凌空,映衬江心寺,历来被称为"瓯江蓬莱"。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欢迎参考!

位于温州市区北面瓯江之中,总面积约7万平方米,东西长,南北狭,是中国四大名胜孤屿之一。该屿风景秀丽,历史古迹,人文景观丰富,是瓯江上的一颗璀璨明珠,历来被称为“瓯江蓬莱”。历代著名诗人李白、杜甫、孟浩然、韩愈、谢灵运、陆游、文天祥等都曾相继留迹江心屿。千百年来无数文人墨客,历代名贤留有叹咏江心屿著名诗章近800篇。

古时为两个小岛,南朝宋初郡守谢灵运曾登上孤屿,写下“乱流趋正绝,孤屿媚中川。云日相辉映,空水共澄鲜”名句。唐季以还,屿上逐渐建成梵宇和浮屠。咸通七年(866),于西山东麓建净信禅寺。宋开宝二年(969),又于东山西麓建普寂禅院,并先后建西塔、东塔。南宋建炎四年(1130),宋高宗赵构为避金兵南下,曾驻跸普寂禅院。 与鼓浪屿,东门屿,兰屿并称“中国四大名屿”。

绍兴七年(1137),僧清了奉诏来江心屿设坛传经,率众填塞中川,两屿遂连接为一;填塞处,建寺,名中川寺,通称江心寺。未久,高宗赐名为龙翔兴庆禅寺,奉为“宗室道场”。其后,外国僧侣也慕名来参禅膜拜,至明清两代,仍络绎不绝。 江心屿遍布殿堂亭榭,甚富古迹,且古木葱茏,风景秀幽,向有“瓯江蓬莱”之称。各代诗人题咏诗词就有500余首;如唐代诗人李白、杜甫、孟浩然、张子容、韩愈、张又新等均有名篇佳作咏及孤屿。

江心寺为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重建,面积约2870平方米,分前、中、后三殿。前殿为天王殿,东西有长廊,两端置钟鼓楼。今宋代古钟尚存。中殿为圆通殿,最为壮观,供奉的是观音菩萨,江心寺为全国32所观音道场之一,。殿内槛联匾额,琳琅满目。正柱联为宋王安石撰并书。后殿三圣殿,殿额与对联皆为弘一法师所书。寺周古木参天,景色清幽。1983年列为全国对外开放142座重点寺院之一。

原名净信院,又名西塔寺院。宋高宗驻跸孤屿时,改称兴庆。重建于清嘉庆年间。寺两侧有琉璃泉,泉水清冽,为温州三大名泉之一。寺墙内有橄榄一株,相传明万历十五年(1587)为郡守卫承芳所植,20xx年被毁。建国后温州市博物馆建于此寺,常年展出历史文物,现改为温州革命历史纪念馆。

位于江心寺东面。南宋德祐二年(1276),文天祥自元兵押解途中脱险来温,留居中川寺,作《北归宿中川寺》诗。明宪宗成化十八年(1482),邑人为纪念这位民族英雄就义200周年而建此祠。祠内原有文天祥石质雕像和名人题诗碑刻,后被毁坏,仅存清人秦瀛《宋文信国公造像题记》碑。1981年整修,回廊镶嵌《正气歌》及20块后人凭吊诗词碑刻,并有联云:孤屿自中川,逝水难消-恨;崇词足千古,英风犹挟怒涛鸣。

东塔始建于唐咸通十年(869年),一说建于北宋开宝二年(969年),曾毁于兵火,南宋绍兴十年(1141年)重建。元至正,明万历,清乾隆多次重修。塔高28米,底径8米余,6面7层,青砖围砌。过去外围层层有平座、栏杆和出檐,内有扶梯直上塔顶,可俯瞰瓯江澎湃,饱览风光旖旎的鹿城全貌。清光绪二年(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签订,温州辟为商埠。1894年始在东塔山下建造英国驻温领事馆,次年落成。英借口警卫工作需要,强迫温州地方当局拆除东塔内外的飞檐走廓,留下这座中空无顶的塔身。塔顶自然生长一株100多年树龄的榕树,无土培植,根垂塔中,全年常绿,实为奇观。今塔仍巍峨雄伟,像一座饱经风霜、历尽沧桑的历史丰碑矗立在东峰之巅。

西塔始建于北宋开宝二年(969年),一说建于唐咸通十年(869年),明、清曾多次修缮。塔高32米,底径7米,6边形,7层,中空,系楼阁式青砖仿木构建筑。远远望去,碧水蓝天,全身披绿的西峰山托着砖红色宝塔,塔刹直入云端,蔚为壮观。就近处,江风吹动四十二个檐角的铜风铃送声,四周枝头飞禽清脆的啼呜,交响成趣。塔每层每面均有小佛龛,内置石雕佛像,造型精致,神态自然,有颇高的艺术价值,塔周围置青石坐凳,万木扶疏,清幽格静,引人遐思。因塔身倾斜,曾于1982年进行大修葺。今塔仍保持宋代风格。

江心屿公园位于瓯江中游,现有面积1070亩,是中国四大名胜孤屿之一。该屿风景秀丽,历史古迹,人文景观丰富,是瓯江上的一颗璀灿明珠,历来被称为“瓯江蓬莱”。历代著名诗人李白、杜甫、孟浩然、韩愈、谢灵运、陆游、文天祥等都曾相继留迹江心屿。千百年来无数文人墨客,历代名贤留有叹咏江心屿著名诗章近800篇。

东西双塔凌空,映衬江心寺,别具匠心。屿中名胜古迹众多,如宋文信国公祠、浩然楼、谢公亭、澄鲜阁及博物馆、革命烈士纪念馆、工人疗养院均系省市级文保建筑。数百年来流传至今的江心屿十景,如春城烟雨,瓯江月色,孟楼潮韵,远浦归帆,沙汀渔火,塔院筠风,海眼泉香,翠微残照,海淀朝霞,罗浮雪影更使游客留连忘返。

屿内古树名木苍翠蓊郁,山绕水环,亭台点缀,桥榭相映,山光水色妩媚竟秀。现建有儿童乐园、青少年活动中心、游乐场、情人岛、盆景园,共青湖等,素有“人间仙境”之美誉。

为充分开发江心屿夜景资源,实施江心屿“亮丽工程”建设,动用现代影射原理和多种手法,重点突出二塔一寺,使瓯江上的这颗明珠更具名符其实,达到环境、艺术、气氛和格调的完美统一。以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由强力光带分离出江心屿与江滨路火树银花灯饰相互辉映,使瓯江之夜更加光彩艳丽。此景实系全国名胜之罕见,国家领导人、国际友人、侨胞和广大游客涉足于此无不赞叹不已。

江心屿位于温州市区北面的瓯江中,是一个东西长、南北窄的江中岛屿,也是温州城区最值得一逛的地方。岛上不仅有始建于南宋的东西塔等古迹,也有当年英租界的英国驻温州领事馆旧址,在这里,你可以看到从南宋到开埠各个不同时期的温州历史。

景区包含东园(江心公园)和西园两个主要部分,西园主要是游乐设施,诸如水上世界、儿童乐园,适合小朋友;东园则多是人文景点和古迹,江心寺、东西塔等主要景点都集中在这里,也是岛上游客最多的地方。由东瓯大桥自驾可到西园附近,但游人多会选择乘车至江心码头,再坐一小段轮渡,由东园上岛(轮渡票包含在江心屿门票里)。两园是相通的,入园只用买一次大门票,不过西园里的游乐设施需另购票。

岛上通常步行游玩,虽然寺院和纪念馆大多下午五点左右便关门了,不过很多人并不在意,在他们看来,夜晚的江心屿,树影婆娑中两岸繁华的夜景,才是到访这个岛屿的理由。

游船停靠在江心屿东南,上岛后首先看到的便是英国驻温州领事馆旧址,英伦风的建筑很是雅致,如今此处已是一间私人会所。领事馆周边,常会遇到新人在这儿取景拍婚纱照,晚上在一旁的花园酒吧就着江风喝杯啤酒,欣赏瓯江夜景也是十分惬意的事儿。

由此沿着右边的路走,不远便可到达东塔。高二三十米的东塔和西面的西塔是岛上最引人注目的建筑,东塔始建于南宋,由于失去了塔顶的飞檐,如今顶上长出一棵树,很是奇特。西塔晚东塔一百年,每层都有小佛龛,里面有石雕佛像。这两座塔不仅是祈福的地方,而且至今都是瓯江船舶的导航标志。

东塔和西塔之间也是江心屿的主要游览区,最值得一看的要数江心寺的黄色建筑群。去到江心寺的人大多会被寺院正门两侧王十鹏的叠字对联吸引:“云朝朝朝朝朝朝朝朝散,潮长长长长长长长长消”,后人对这幅对联有不止一种解读,但不管哪种,都是描写江心屿云聚云散、潮涨潮落的美景的。来到这里,不妨自己试着给出自己的答案。

江心寺周边,有纪念文天祥的宋文信国公祠和浩然楼,以及一度辟为温州博物馆的兴庆寺、小巧雅致的澄鲜阁。寺院东西两侧各有一个红色景点,西面是温州革命历史纪念馆,东面是温州革命烈士纪念馆,感兴趣可以进去参观。

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篇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篇三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家具保修期为 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 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交货时间:

第六条交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违约责任: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名称: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姓名: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篇四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1)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a.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__________元。

b.余款_______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

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d.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____________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

(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d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

(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________元。

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保证人(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

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篇五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坐落:

二、 房屋租期为壹年,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出租的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日一个月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全年租金的同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乙方不再租房,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三、 为保证本合同的执行,乙方须向甲方一次交付押金壹仟元整。

四、 本合同的租金按年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先付后用。乙方须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玖仟陆佰元整,租金交付日为2019年6月30日前。

五、 在租用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 甲乙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均无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如有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本条第四款情况除外)

2、 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如有损坏,需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设备、物品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3、 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保持屋内整洁,不得使用煤作燃料;应注意各方面的安全,如有不安全隐患或由此引发任何后果均由乙方一方承担。

4、 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把此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性质的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 租赁的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和改建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而终止合同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6、 双方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手机: 手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篇六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温州市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2)柜子一个、(3)空调一个、(4)热水器一个、(5)桌子一个、(6)电脑桌一个。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度;(3)煤气表现为:度。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温州市江心屿导游词篇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签订本合同。

2、甲方将龙坪镇解放西路49号三楼三室两厅,面积123米2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金为14000元/年。连租三年,每年一次性付清租金。

3、租赁时间从20xx年5月25日止20xx年5月25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居住使用。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搬出。若乙方要求续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租赁期间水、电费(依据表上数据)、网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出租屋的使用安全,如需维修,维修费有甲方负责。乙方因使用过程中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

7、若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应在1个月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

8、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的房屋无安全保障或直接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经常故意刁难乙方,造成乙方居住不安宁的。

9、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2)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房屋或改变用途的;;

(3)故意损坏房屋及设施的;不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的。

10、因自然灾害、拆迁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实施或造成双方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原合同终止,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不计算,把多的租金退给乙方。

11、乙方交还房屋应保证各种设施及房屋完好无损,否则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立条款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若双方因某项事宜产生歧义,经协商、调解解决不了的,双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 5月25日 20xx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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