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修订自治章程工作报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修订自治章程工作报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ID:1642091

时间:2023-08-02 09:56:05

上传者:曹czj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区修订自治章程工作报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篇一

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鼓楼区华大街道屏山社区)

社区修订自治章程工作报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篇二

第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户成员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区居住的;

3、户籍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户代表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4、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可经过社区事务公决进行。社区事务公决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部分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组织。社区事务公决可以采取入户签字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80%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小组代表参加公决且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社区修订自治章程工作报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篇三

第十七条本社区居民是指居住在本社区内的、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人员。

1、本社区辖域的居民。

2、为便于服务与管理,社区居民实行登记制度,户藉不在本居住地的人员,要社区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的权利:

1、 社区居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2、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本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集体活动的权利;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工作已人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社区居民有权对本社区的卫生、文化、治安、服务、环境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计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的义务:

1、遵守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社区开展工作。

3、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和谐社区的创建,为构建和谐社区做贡献。

4、关心社区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和文体活动,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损害社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社区修订自治章程工作报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篇四

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 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 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4、 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 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 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 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 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 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职责:

1、 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 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 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 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 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 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 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 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 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节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三条 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社区修订自治章程工作报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篇五

第十八条 本社区每个村设居民小组。

第十九条 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长其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

(二)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四)办理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

(五)作为为民服务代理员代办居民委托的政府审批事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