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解读

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解读

ID:1661030

时间:2023-08-08 08:57:27

上传者:曹czj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解读篇一

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驱使国有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银行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

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是否“国有”成为储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标,弱化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

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损害货币政策独立性。当央行选择再贷款为危机银行注资,会造成基础货币增加,在经济过热和银行过度风险时,反而加剧流动性过剩。

全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限额保险: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投保金融机构出资: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方面,存款保险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而有可能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银行危机上,也并无显着的影响。

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解读篇二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下文是p2p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1.法律层级。部门规章,具体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整个部门规章共有:八章,分别是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个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于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自此终结,也就是说本办法的正式颁布,使得p2p平台不具有“违法性”,在“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2.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务为: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请注意,去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承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这就为本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要注意“企业间借贷”有个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为业”,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使偶发性的,但不能是长期以往以借贷为主营业务,否则,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现效力瑕疵,之后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架构将不稳定。而网贷p2p只是一个居间人,不能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去,从“应然”角度讲,不应当出现上述合同瑕疵问题,但“实然”角度看,有些p2p的关联公司就是债权转让的第一手,其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后手。

3.余额上限。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未涉及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从功能角度讲,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一样都完成了“企业融资”,前者轻资产自身无偿付义务;后者重资产自身有一定偿付义务,应该说后者的风控能力和实际“兑付”能力更优。(作者本人倒是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成本低,在风控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借款上限)

4.备案登记代替风传“牌照制”。与之前办理顺序不同,备案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监管部门(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备案登记,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登记,请注意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5.网贷机构义务。与普通居间人相较,网贷机构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融资咨询等;借贷双方真实性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反欺诈;投资人教育;报送债权债务信息;不得卖信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配合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信息内容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银监会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6.禁止行为。网贷机构自身或不得接受委托从事:自融、资金池、自担和保本保息、线下推介、发放贷款、期限错配、发售理财产品、abs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和损害他人商誉;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其他。主要看点是债权转让被限制,将多种债权混搭打包后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来,信托和基金份额打散等方式转让债权也被叫停。高风险融资主要是指: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规整改中,应当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需要请借款人特别声明。

7.线下销售团队可解散。

8.智能“投顾”之网贷版。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之处,办法第二十五条默许了“概括授权”的合规性,但具体到实践中来,金融消费者如果出现不看细项就点击同意,然后损失钱款可能还是会引发民事诉讼。我们断定,未来一定有类似司法案例出现。

9.信息披露。对于经营机构本身,即p2p平台自身而言,信披内容较为统一;但是对于融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网贷商业模式下,信披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个人消费、房贷车贷、学费贷、供应链金融,各家情况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将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节和行业标准。

10.重大风险信息报送。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网贷机构发生重大事件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和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经营风险;自身及董监高重大违规违法;因欺诈被诉。这就要求,网贷机构自身需要设置“应急预案”,出现重大风险后,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汇报。我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做扩大解释,一些网贷机构被合作机构欺诈等重大危机事件,也应当报送地方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具体细则等待出台。

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解读篇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国务院近日公布《农田水利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近年来,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这些规划在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现在和未来等关系,整合支农涉水项目,加快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也存在该建未建的现象,影响了农田水利整体协调推进和预定目标的实现。

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根据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必须以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此前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农田水利存在多头管理、统筹协调不够、资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复建设等问题,必须以农田水利规划为统筹,整合利用好各类涉水项目和资金。根据条例,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保证了各规划间的协调一致;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田水利工程“三分建,七分管”。然而,由于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运行维护一直是个难题。

条例就有效动员组织各种资源,通过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维护,保障良性运行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工程运行维护的主体,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并且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有权人对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责任。受益者发现问题有权向监督主体报告,监督主体接到报告后必须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解决工程损坏没人管、没人修的问题。

条例还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了规定,有助于解决城市和工业发展无序、无偿占用农业水源和工程设施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民的合法用水权利。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节水高效是新时期农田水利工作的根本指针。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农业用水矛盾日渐凸显。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并鼓励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另一方面,强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明确指出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要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条例还指出,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供水价格仅为供水成本的35%左右,水费收取率并不高,严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应当综合考虑农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 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第四十条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解读篇四

刘应杰:报告的起草主要以内容为主,并没有刻意追求语言上的华丽和辞藻新颖,也不会刻意引用古训。不过,为了内容的需要,有时也会采用一些新表述和古训,用更好的、更深入浅出的语言,把内容呈现出来。

今年的报告里,谈到简政放权、“放管服”,就用了这样一句话,“除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把简政放权、“放管服”真正的含义充分表达出来了。

国家财政预算方面,谈到精打细算把钱花在刀刃上,用了“坚守节用裕民的正道”这句话,强调国家财政预算要更多用于民生福祉。

刘应杰:新表述、新提法都是为内容服务,不是为用而用。“工匠精神”去年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今年报告中会有进一步阐述,强调要发展工匠文化,培育更多的中国工匠,打造更多的中国品牌。

此外,还有“创业创新创富”、“数字经济、数字家庭”;“人工智能”,当然这个词是广泛使用的,但报告把它放在了比较重要的位置;“智能制造”,实施“中国制造2025”,要把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

刘应杰:前期起草报告时,有的年轻人提出“吃瓜群众”这个网络语言,我们斟酌之后感觉不大合适。报告采用网络语言的目的是让报告反映时代脉搏的跳动,反映社会发展变化中的新事物新气象,更贴近群众和网民,但不能太生僻。比如之前初稿中还有“vr”、“城归”、“独角兽”等词,后来就删除了。

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解读篇五

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大人五次会议开幕,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那么20xx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点是什么呢?下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范文,供大家参考!

gdp增长预期目标6.5%左右

回望20xx,经济数据可谓“亮眼”。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4.4万亿元,增长6.7%,名列世界前茅,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展望20xx,今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在实际工作中争取更好结果。

“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对于经济目标的定位越来越科学,20xx年gdp增长6.5%左右的预期目标可以说较为适当。”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卢俊对记者说道。

相比去年全面6.7%的gdp增速,这一增长目标有所下调。对此,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黄守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按目前的弹性系数,大概gdp增长一个点可以带动190万到200万人的就业,6.5%左右的gdp增长速度,能够满足就业的需要,实现1100万以上的就业目标。预期目标也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衔接,根据测算,今后几年,经济年均增速6.4%多一点,或者接近6.5%,就能够满足“两个翻一番”这个要求。

卢俊认为,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已经不复前几年的下行态势,显出“稳中向好”的迹象。6.5%的增速是有弹性的,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语境下,再加上0.2%就和去年持平,如果再往上走,甚至可以达到7%的增长。

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简政放权,并用了“除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的表述。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句话把简政放权、“放管服”真正的含义充分表达出来了。

这是继以来,政府工作报告连续第四次大篇幅提及简政放权。在今年的报告又提出,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

“在前几年容易放的权已经放了,这几年是啃硬骨头的时候了。”卢俊指出,清单管理制度的推行,意味着简政放权开始往深水区走。目前来看,中央的决心很大,地方也有所作为,但放得还不够。这其中存在各部门职能、利益交叉的问题。因此,未来市场和政府的边界要厘清,发挥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各级政府必须下决心,贯彻实施。

减税降费5500亿元左右

减税降费是近年来政府的工作内容之一。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xx年要多措并举降成本。减税方面,一是要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二是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

同时名目繁多的收费使许多企业不堪重负,要大幅降低非税负担。20xx的降费措施主要有,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2343.683, 2.99, 0.13%)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要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5项措施。

厉以宁指出,小微企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对于小微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让其产权得到保护,并且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总而言之就是要“带动他们、帮助他们”。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拓展农民就业增收渠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互促共进,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和生物技术学者王海波对记者分析,农业供给侧改革要着眼于三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满足农民需求;其次是刺激农民需求,让需求和生产形成良性循环和互动;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减少对资源的掠夺,对环境的破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必须把科技维度考虑入内,要真正依靠科技创新支撑农业发展。

报告指出,要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农村“双创”促进机制,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到农村施展才华;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建设。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绿色中原现代农业集团董事长宋丰强认为,上述举措可以说是从上到下科学布局,从省、市、县、乡、镇、村,由点连成线,由线带到面。特别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这是好事。

打好蓝天保卫战

来自环保部的数据显示,20xx年,全国pm10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7%,比20xx年下降15.5%。从全年看,空气质量在逐渐好转。但是冬季部分地区重污染天气频发,空气质量改善不大,甚至没有改善。

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一要加快解决燃煤污染问题;二要全面推进污染源治理。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三要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四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五要严格环境执法和督查问责。

卢俊表示,20xx年雾霾治理一定会取得成效。我国有其他国家工业化发展道路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最重要的是,我国政府有决心治理雾霾,并且经济上有实力。各级环保、政府部门对于空气污染治理的力度非常大,责任监督这条线也非常明确,因此雾霾的天数一定会减少。

因城施策去房地产库存

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着“矛盾”。一方面,房地产市场中充满投资、投机,库存很大;另一方面,普通民众的住房需求迟迟得不到满足与改善。

如何让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因城施策去库存,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报告指出,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规范开发、销售、中介等行为。

“这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相呼应。”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卢俊对于“因城施策”的提法也表示认同。他指出,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不能一刀切。对于不同城市要采取不同的调控措施,分类指导,保障居民的刚性住房需求,不鼓励房地产投资、投机行为。

: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xx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国发展面临国内外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交汇的严峻挑战。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党的xx届六中全会正式明确的核心地位,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全面深化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十三五”实现了良好开局。

——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4.4万亿元,增长6.7%,名列世界前茅,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工业企业利润由上年下降2.3%转为增长8.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

——就业增长超出预期。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14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人数再创新高。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02%,为多年来最低。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就业比较充分,十分不易。

——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初见成效。对外开放推出新举措,“一带一路”建设进展快速,一批重大工程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落地。

——经济结构加快调整。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主要拉动作用。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上升到51.6%。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较快增长。农业稳中调优,粮食再获丰收。

——发展新动能不断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技领域取得一批国际领先的重大成果。新兴产业蓬勃兴起,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广泛开展,全年新登记企业增长24.5%,平均每天新增1.5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每天新增4.5万户。新动能正在撑起发展新天地。

——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持续提升。高速铁路投产里程超过1900公里,新建改建高速公路6700多公里、农村公路29万公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新开工重大水利工程21项。新增第四代移动通信用户3.4亿、光缆线路550多万公里。

——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3%。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240万,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超过240万。棚户区住房改造600多万套,农村危房改造380多万户。国内旅游快速增长,出境旅游超过1.2亿人次,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新的提高。

我国成功主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推动取得一系列开创性、引领性、机制性重要成果,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留下深刻的中国印记。

回顾过去一年,走过的路很不寻常。我们面对的是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速7年来最低、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地区和全球性挑战突发多发的外部环境,面对的是国内结构性问题突出、风险隐患显现、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多重困难,面对的是改革进入攻坚期、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增多的复杂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能够稳住很不容易,出现诸多向好变化更为难得。这再次表明,中国人民有勇气、有智慧、有能力战胜任何艰难险阻,中国经济有潜力、有韧性、有优势,中国的发展前景一定会更好。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创新和加强宏观调控,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去年宏观调控面临多难抉择,我们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而是依靠改革创新来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加大,增加的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全年降低企业税负5700多亿元,所有行业实现税负只减不增。制定实施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扩大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规模,降低利息负担约4000亿元。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广义货币m2增长11.3%,低于13%左右的预期目标。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促进消费升级措施。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等政策,投资出现企稳态势。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保持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二是着力抓好“三去一降一补”,供给结构有所改善。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去产能,全年退出钢铁产能超过6500万吨、煤炭产能超过2.9亿吨,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分流职工得到较好安置。支持农民工在城镇购房,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房地产去库存取得积极成效。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直接融资,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着眼促进企业降成本,出台减税降费、降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下调用电价格等举措。加大补短板力度,办了一批当前急需又利长远的大事。

三是大力深化改革开放,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全面深化改革,推出一批标志性、支柱性改革举措。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提前完成本届政府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三分之一目标的基础上,去年又取消165项国务院部门及其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清理规范19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20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国有企业调整重组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资源税改革。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出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耕地轮作休耕改革等试点,全面推行河长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了新动力。

积极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沿线国家加强战略对接、务实合作。人民币正式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深港通”开启。完善促进外贸发展措施,新设12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进出口逐步回稳。推广上海等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新设7个自贸试验区。除少数实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外,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实际使用外资1300多亿美元,继续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四是强化创新引领,新动能快速成长。深入推进“互联网+”行动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xx》,落实和完善“双创”政策措施。部署启动面向2030年的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支持北京、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新设6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技术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科技进步贡献率上升到56.2%,创新对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五是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新的增长极增长带加快形成。深入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启动建设一批重点项目。编制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推动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又有1600万人进城落户。发展的协同叠加效应不断显现。

六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取得新进展。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5.6%和4%,74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9.1%。优化能源结构,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提高1.7个百分点,煤炭消费比重下降2个百分点。推进水污染防治,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推动了环保工作深入开展。

七是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群众获得感增强。在财政收支压力加大情况下,民生投入继续增加。出台新的就业创业政策,扎实做好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就业工作。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全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超过1000亿元。提高低保、优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标准,为1700多万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或护理补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继续超过4%。重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人数增长21.3%。免除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杂费。全年资助各类学校家庭困难学生8400多万人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体育健儿在里约奥运会、残奥会上再创佳绩。去年部分地区特别是长江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等灾害,通过及时有力开展抢险救灾,紧急转移安置900多万人次,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损失,恢复重建有序进行。

八是推进政府建设和治理创新,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法律议案13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8件。完善公共决策吸纳民意机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推进政务公开,省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全面公布。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组织开展第三次国务院大督查,对去产能、民间投资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严肃查处一些地区违规新建钢铁项目、生产销售“地条钢”等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数量继续下降。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依法惩处一批腐败分子,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

过去一年,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卓有成效。主席等国家领导人出访多国,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海合作组织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核安全峰会、联大系列高级别会议、亚欧首脑会议、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等重大活动。成功举办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同主要大国协调合作得到加强,同周边国家全面合作持续推进,同发展中国家友好合作不断深化,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联系更加密切。积极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完善。推动《巴黎协定》生效。经济外交、人文交流成果丰硕。坚定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隆重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宣示了我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战胜一切困难的坚强意志,彰显了全国人民走好新的长征路、不断夺取新胜利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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