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年终工作总结 理赔工作总结

保险理赔年终工作总结 理赔工作总结

ID:1703363

时间:2023-08-12 13:35:07

上传者:曹czj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理赔年终工作总结 理赔工作总结篇一

1、中心组织架构及自然状况

目前除本部之外,中心下辖6个分部,为全省分部最多的地市理赔中心。

中心只有副主任一名,为全省副职最少的地市理赔中心,另外应建立的下辖管理分部、车险分部、非车险分部、人伤分部也均没有建立。

2、中心人员自然状况

全辖理赔人员总计75人,其中1人为理赔编制实则在公司其他部门工作,因此实际在岗人员为74人。

目前理赔人员自然状况体现“四最”特点:

(1)全省地市理赔中心中分部人数占比最高:本部39人,占比51%,县区分部36人,占比49%。

(2)全省地市理赔中心中女性员工人数占比最高:男员工45人,占比60%,女员工30人,占比40%。

(4)全省地市理赔中心中非全日制大专、本科人员占比最高:全日制大专学历18人,占比24%,全日制本科学历9人,占比12%,其他非全日制大专、本科人员占比64%。

3、中心目前工作状况

(1)岗位职责不清,工作流程不畅。查定未进行分离,单人负责查勘定损一条龙式作业。

(2)除省公司直接进行的量化指标考核之外,中心本部应进行的其他各项考核完全没有进行操作。

(3)各类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

1、熟悉了解中心及人员状况。

2、同中心人员沟通交流,稳定内部情绪。

3、学习了解理赔实务流程,并组织了一期理赔管家岗位培训。

(一)关于个人工作方式方法方面

前期为稳定中心人员及工作的现状,使其不出现大的纰漏,耗费了很大的精力来处理比较棘手的日常事务,近期会将主要精力投入中心组织架构如何搭建工作当中,在此过程中,肯定还要耗费必要的精力来协助中心副主任处理一些日常的紧要事务,例如未决赔案清理及农险台风理赔等工作,否则的话肯定会顾此失彼,影响中心正常运转。

(二)关于后援梯队建设及组织架构搭建问题

1、专业法律人才1名

2、理赔管理分部经理1名,最好在学校学生会做过管理工作。

3、理赔管家后备人才2名。

4、查勘定损等外勤人员3名,必须能熟练驾驶机动车,同时尽可能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及沟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以最快的时间真正上岗。

12月下旬中心整个架构必须搭建完成,否则的话明年工作不好开展。组织架构搭建方式主要想在市公司班子总体把控之下通过竞聘上岗方式进行。

(三)关于对流程梳理再造及规章建制工作

在这段期间包括未决赔案清理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流程不畅的细节所导致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这些马上就能发现并可以立即纠正的问题已经通过文件制度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这些问题只是原来一直没有人进行研究实施。整个流程梳理再造的工作,需要在组织机构搭建之后,结合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再次进行全面、系统的汇总、整理。单从业务操作层面来讲是一个新兵,需要从正步走开始进行操练,目前中心内部每个角落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灰尘,我只能一步一步从一个小角落进行清扫,如果清扫不彻底,我真的担心灰尘会越聚越多,直到有一天还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四)关于理赔文化建设工作

目前理赔部门严重缺失一种文化氛围,由此也直接导致员工工作状态及工作效果不理想,这些问题我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和市公司领导汇报交流,无论如何我将会尽我最大可能培育这种文化。

(五)关于岗位培训工作

上述工作的推进、开展,必须与各岗位、各环节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进行结合,目前已经进行了一期针对理赔资料收集员开展的岗位培训,后期将会陆续进行各期岗位培训。

(六)关于理赔绩效考核工作

任何工作到最后没有强有力的绩效考核跟进的话都会成为空谈,目前我正在研究、梳理整个绩效考核体系,从明年年初开始必须将一整套完整的绩效考核体系向全市所有理赔人员公开、透明。

(七)关于人伤法律诉讼案件主动调节工作

人伤法律诉讼案件的数量增多及案均赔款的逐步攀升导致整个赔付率居高不下,从明年初开始准备在该类案件的主动调节上进行实质性操作,目前对于该项工作的前期准备资料基本形成,我们将会及时向省公司及核损核赔中心请示汇报,争取将该项工作深入开展进行下去。

保险理赔年终工作总结 理赔工作总结篇二

车主为自己的货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然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未按规定时间到车管所年检,而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另一种是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接下来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案情】

2013年4月17日,陈某为其所有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2014年2月10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车辆受损。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驾驶失误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2月12日,司法鉴定机构对该车辆的技术性能、车况和外表撞碰刮擦痕迹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事故前,车况良好,各部机件、灯光装置齐全有效,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月,陈某逾期年检,该车实际年检时间为发生事故后的2014年2月28日,经检验合格。

陈某赔付第三人医疗费等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对责任免责条款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依据责任免除条款:“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赔。

【分歧】

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虽未按时年检,但事故发生后,车辆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交警部门认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司机驾驶失误,车辆未年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仅依据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年检拒赔,依据不足,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向陈某明确说明,保险合同和免责条款均合法有效,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年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第十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该免责条款表述清晰,不存在歧义,且免责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作出提示,陈某本人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第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之规定,应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已经对陈某作出了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此可见,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应是每个机动车所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便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表述,被保险人也应当予以遵守。

保险理赔年终工作总结 理赔工作总结篇三

许多车主都会感慨:“购车险易,理赔难。”从当初轻松购买车险,到最后麻烦办妥理赔,车主们都会被理赔程序折磨得够呛。其实只要详细了解了理赔步骤,做到心里有数,车险理赔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难。这里以车险理赔中异地出险理赔为案例,说说理赔的事。

上周末,王先生驾车从老家河南返程回北京。行驶途中,与左边车道一辆紧急变道的车相撞,左前灯和对方车右后门受损。李先生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王先生等待了两个多小时,才见到保险公司定损员。该定损员从一大叠定损单和报案单中,翻出李先生的报案记录;又用10分钟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填单和定损工作。

定损工作完成后,该定损员建议李先生回到投保地再维修,理由是现在不影响正常行驶功能,一旦需要重复修理,车主可能需要往返两地。

王先生再次打电话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同样建议王先生回来进行维修。并被告知,在车辆维修结束后,王先生可以带相关索赔单证,领取赔款。

相比较一般的车险理赔,车辆在异地出险,理赔中需要有一些注意事项。

报案

保险公司都开通了全国统一的报案电话,如人保财险95518、平安财险95512、中华保险95585等等。然而,由于各家保险公司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不同,案件的受理方式和流程也有着较大区别。人保财险客户在异地出险报案,都是由当地的分支机构直接受理。平安财险则略有不同,客户在任何地区拨通报案热线,都将被直接转到位于上海的全国后援中心。

定损

异地出险后的定损也是很有讲究的。目前,有两种定损方式可供选择:出险地就近定损和回保单所在地定损。就地定损是异地出险车辆较为常见的定损方式,由受理报案的分公司直接完成查勘、定损工作。要提醒的是,选择回保单所在地定损,必须事先报案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很可能被保险公司视为错过报案期限处理。此外,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采取这种定损方式,若事故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车辆必须在当地完成查勘。

修理

原本较为简单的事故车维修,在异地出险的情况下,也需要重新被重视起来。不少车主出险后,在没有经过定损前,就选择先修理,往往无法得到保险理赔。业内人士认为,在车损不影响正常行驶功能的前提下,并不推荐车主就地进行维修。因汽车维修质量难以保证,一旦需要重复修理,车主可能需要往返两地。

理赔款

领取赔款也有就地申请领取和回保单所在地再领取两种方式。据了解,绝大多数车主为不影响行程都选择后者。按照车险全国通赔规则,车主回到承保地后,可以凭借理赔材料到分公司索赔。但若车主急需这笔赔款,也可以申请在出险地领取赔款,但必须属于快速理赔范围。

误区一:先修理后报销

有些车主,在车辆出险后并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其实这说明他们并不了解理赔的一般程序。

其实,出险后应首先打110报案,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便日后可提供警方的有关事故记录。

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车主应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查勘、定损,然后才是对车辆进行修理,最后提交单证、赔付。

如果车主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先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有可能由车主自己承担。所以先定损后修车,是对被保险人自身利益的保护。

误区二:事故责任大包大揽

有的车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在进行认定时,有的车主“不怕”承担责任,这是很危险的。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在责任认定中,车主一定要明确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一定不要承担,切记不要对责任“大包大揽”,避免留下后患。

误区三:出事当然要全赔

消费者往往喜欢进入一个误区,认为我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得全赔。其实根据保险条例,并非所有的事故都能得到全额赔偿。

据了解,通常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往往只投有风险和强制购买的保险,一旦出现全责理赔,保险都要扣除20%的不计免赔率,即只赔80%,其余归投保人承担。

投保人要想得到全额赔偿,前提条件是只有购买“不计免赔附加险”。

实际上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也不是一定就可以获得全额理赔。

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这些免赔率是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的。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理赔证件不全等等,保险公司会加扣免赔率。

对于找不到第三者的事故,保险公司通常认为难以客观判定当事车主的实际事故责任,其理赔标准无法将车主事故责任作为理赔参考依据,所以保险公司设定了特殊的加扣免赔率。

误区四:定损、修理、理赔不分家

几乎所有车主都认为,和4s店联合定损就是实际的维修费,也是保险理赔的金额。

实际上定损是保险公司的程序,之所以和修配厂联合定损,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是全能的,它要听取4s店的意见。

4s店不能左右定损额度,保险公司会综合各方情况后,给出合理的定损额度,定损一旦完成,理赔额度也基本确定了。

至于如何修理已与保险公司无关,由车主和修配厂来决定,实际修车费用视车主要求可能高于或低于定损额度,甚至修车地点也可能不是协助定损的厂家。

误区五:委托修理厂理赔

很多车主为了避免麻烦,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就将理赔全权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这样做虽然挺简单,但也存在不小的风险。

一些规模小、资质差的修理厂往往利用客户的信任,用便宜的零部件为客户修理,以高价的零部件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修理厂就可以获取不同零部件之间的差价。

这样做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的记录。就算没有被保险公司发现,在续保时车主也会由于事故记录增多,而得不到费率上的优惠。

注:本信息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保险理赔年终工作总结 理赔工作总结篇四

继续保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率100%和社会化发放率100%。企业养老保险 参保职工达到万人,全年征收养老保险费达到亿元。工伤保险 参保人数达到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为万人,全年征收工伤保险费3730万元。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95%,核查享受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率90%。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根据川办发[2019]15号、川办函[2019]302号和内府办发[2019]3号文件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精神,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统一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标准,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二)开展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根据部、省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工作部署,制定发布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相关政策宣传,请保留此标记务咨询服务。立足于工作需要,充实经办窗口人手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积极总结经验、分析不足,着力推动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新型农保试点指导管理

认真指导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中机构、人员、技术、硬件支撑需求问题的协调解决,进一步提高新型农保经办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继续实施社保特殊政策

继续实施因灾和应对金融危机社保特殊政策,认真总结縔,巩固成果,进一步优化流程,强化服务,严格政策,规范程序,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积极推进社会保险 扩面征缴

以广覆盖、保增长为奋斗目标,努力挖掘新的扩面资源,着力稳定费源。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促进养老保险扩面;进一步巩固煤炭、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扩面成果,积极推进以商贸、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为重点的“平安计划”二期工程。

保险理赔年终工作总结 理赔工作总结篇五

理赔申请人可授权他人代其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哪些人可作为理赔申请人,您可参阅《理赔申请书》的填写指南。

您可以授权我公司的保单服务人员(业务员、保全员)代办理赔,也可以委托您的律师、亲属、朋友等代办,但您应当确认被委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您可以授权“受委托人”代办“办理理赔申请及受领退回的申请材料”、“受领理赔决定通知”、“受领续期核保决定通知”、“受领给付款项并签字”、“签订理赔协议”等理赔相关事宜。但“受领给付款项并签字”与“签订理赔协议”两项授权权能较大,请您谨慎选择。

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故如您委托保险业务员或保全员办理理赔,请在“受领给付款项并签字”代理权限项下勾选“不同意”。

授权他人代办理赔申请,仅为授权他人代办理赔相关手续,《理赔申请书》仍需由申请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确认。

仅有一个申请人时,您可只需填写“委托人1”的相关内容,其他委托人信息不填写。

申请人多于四人时,您可填写多份《理赔授权委托书》,但请确保“代理权限”内容相同。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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