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部门工作计划

法院民事部门工作计划

ID:1715498

时间:2023-08-15 05:00:13

上传者:曹czj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法院民事部门工作计划篇一

校:甘肃政法学院

系:法学院

名:樊星

级:2013级刑事法3班

法院民庭实习报告

姓名:樊星 学号:

记得第一天到法院报道的情景,青涩带着好奇,如今,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已经结尾,回顾这两个月的工作生活,自己感受颇多,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指导,让我很快适应到法院的快节奏生活,使其成为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现将实习期的思想、工作及学习生活作总结报告。

作为一名_员,思想上,始终与_的政策、路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领会其要旨,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指导实践工作。我在甘肃政法学院学习的第四个学期,迎来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法律实践实习活动。本次我选择了到静宁县人民法院自主实习。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实习,没有实习经验。因为是只是学习了物权法、劳动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特别是民诉法等均尚未涉及,而且是到基层法院实习,所以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审结过程等层面上的东西,而不可能涉及做笔录、参与案件讨论、起草判决书等实质上的内容。虽没什么实质的收获,但还是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第一天因为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下午政治学习。第二天正式开始实习,基本无事可做,除了跑跑腿儿送送卷宗或文件。我的实习老师负责民一庭的内勤工作,所以我学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拿送报纸和信件。书记员收发当事人出庭传票、开庭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回证、裁判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主要是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来完成的,所以信件一天分两次及时拿送。拿送时要注意盖章登记信件,这也是工作程序,避免出错。别看这不起眼的小事,仔细研究起来还大有讲究,疏忽不得,一旦出错整个诉讼程序将受到影响。综合部的一位法官是专门负责诉调对接简报工作的,交给我们几个实习生校对各中院交付打印成册的简报的工作,看看打印样文是否有文字和标点上的错误,也就是找错别字。这使我想起了高考的一道语文题,也是找错字。我不想颂扬可恶的高考题型如何实用,只是想说在学校学的东西到了工作上说不定哪天就会用到,所以书到用时方嫌少,要利用上学时间多学点东西。校对工作需要两种东西,细心和耐心。校对过程中,我们几个讨论了“制定”和“制订”的区别,“装潢”和“装璜”的区别,还查阅了字典。老师告诉我们,曾经因为用词的不同还引发过一场官司。法律的严谨准确又一次实际地印入我的脑海。

我的工作之一就是整理卷宗、制作电子卷宗,这样我们便有足够的机会来翻翻看似神秘的卷宗里都包含些什么东西,人告诉我们,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理由等等,是给法院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绝对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 2 立案文书、起诉状、应诉答辩状、送达回证、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及时送还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我在想内卷为何不能公开呢?法官们的高见为何不能与公众见面呢?为什么裁判书、判决书上只是裁判判决的结果而无相关的理由支持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的透明公正呢?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好好思考。

法院民事部门工作计划篇二

根据学院安排和我们专业的培养方案,本学期伊始,我们将进行毕业实习。2016年3月1日,王志刚老师带领被分到南岸区法院实习的19名同学到法院,王老师与南岸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苏主任、黄老师简短沟通后,就由政治处黄老师对我们19名同学进行了分配,我和另外4名同学被分在了民二庭。我的实习生涯开始了。黄老师首先带我们去陈伟道庭长的办公室,陈庭长在向我们强调了几点纪律之后就把每位同学分到了各个办公室,我被分到了601办公室。我向大家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办公室里有一张空闲的办公桌,法官说暂时让我用着,那是专门为实习生准备的。

在民二庭实习的时间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整理卷宗。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很多份,都记不清有多少了。首先要整理材料,差材料的全部要补齐;其次整理卷宗目录,目录内容包括立案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民事诉状、受理文书及送达回证、诉讼费收据、应诉文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传票及公告、庭审笔录、民事调解(或判决或裁定)书、送达回证:再次编写页码、折卷宗壳,卷宗包括正、副两卷,分别填写原被告的名称、案号、立案与结案的时间、一审法院归档的时间,订卷宗时如何订、装、串线的技巧。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因为这些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所以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

做庭审笔录。这一般都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而且是简易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很忙,有时顾及不到我,在记录的时候不能把当事人说的话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后来多写了几次,就感觉到能记下很多东西了,比刚开始的时候有很大的进步。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虽然现在法院都有电脑速记,但是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还有就是经费条件的问题,不可能是每个审判庭都具备电脑,像有些贫困地区的地方,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开这门课至少应该是选修吧。

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并且有法官的现场指导,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马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钟庭长签字,真是惭愧!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送达法律文书。跟随一位姓吕的法官到一个汽车销售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这里面还有很多技巧,比如要给某个房地产商送达,一般情况下他是不会轻易见你的,但只要你说你是买房子的,他马上就会出来见你的,我暗暗为法官积累起来的经验高兴,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民二庭永远是是忙碌的,自从实习开始以后,我就没感觉到闲是什么,听着检察院实习的同学是那么的闲甚至都不去,但从开始慢慢就融入了法院的上班的节奏当中去了,也慢慢习惯了。我在法院的定位,不是什么实***员、更不是什么实习审判员,我想应该是法院最基层的书记员的助手,哪里需要我就去哪里。书记员中的一些经常自嘲他们书记员其实就是做体力的。我却并不这么简单地认为,我在法院需要作开庭的时候,可以去作书记员;在需要复印文书、送递开庭传票、送达法律文书时又要去完成这些事情。我个人认为正是这些事情的顺利完成才保证了法院正常办案、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书记员的工作看似单调重复,但却最基础,也最重要。

我的忙碌在持续的时间在继续,每天也都是在重复,重复着我开始就学会的东西,在别人看着机械、单调而乏味的同时。我有时也会感觉到一点点的无聊,当然上班的时候是没有时间无聊的,可是下班的时候,我回家的路上就会在想,我今天干了哪些新的事情呢?我今天有学到什么新的技能吗?可我在领悟了以上我对书记员工作的定义之后,我就觉得工作都是在重复的,关键是在重复的同时,是否可以把事情做得越来越好呢?重复的同时其实是给自己再学习的机会,是给自己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再热爱的机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机会,我们可以再反复的从事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南岸区法院给我提供实习的机会,吕金伟法官等给予我的现场指导,使我了解了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具体的工作细节,使我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操作技能。通过实习,对我自己以前对法院的认识有一个颠覆,对法官认识也是一个新的认识。我更加全面地掌握了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了解了《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流程,也锻炼了自己的个人能力。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南岸区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

南坪某现购商场辩称:停车场只是为顾客停车便利提供的场地,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已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顾客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故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应当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上午,陈某因在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将其奥迪车停放于该商场专用停车场内。此后,陈某因购物向该商场支付元。停放期间,奥迪车驾驶室左侧的车窗玻璃被砸碎。同日12时55分,陈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报警。该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载明:陈某报称其放置于车内手提包丢失;包内含2000元现金,建行卡、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根据南坪某现购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上午11时47分左右陈某车辆系被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相关人员砸碎并盗走车内物品所致。此后,陈某因对其奥迪车先后进行安装车窗玻璃、车门内饰板及喷漆等维修项目,共产生车辆维修费5914元。经现场勘查南坪某现购商场,该停车场已设置相应铁制围栏进行封闭性管护。停车场出入口设有岗亭、岗亭内亦有相关工作人员、南坪某现购商场的提示牌、购物提示牌。停车场内的区域已划定单个车辆停车区、车辆引导线,部分区域配有停车敞篷。同时,停车场内亦有南坪某现购商场管理维护人员,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设备,该停车场于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通道相连。此外,停车场附属土地使用权人为该商场,该商场对停放在此的车辆未收取费用。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已经双方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南坪某现购商场为便于其顾客在该商场进行消费,向顾客提供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南坪某现购商场的该项举措系为保障买卖合同及时订立、顺利履行而为之。鉴于此,南坪某现购商场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已因此产生一定合同附属义务,理应对陈某之车辆履行基本的保障车辆安全义务。否则,南坪某现购商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陈某现主张的车辆修理费5914元属修复车辆性能之所需,应予支持。然而,对于此种情形下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承受义务的一方,南坪某现购商场担负的义务仅限于车辆的妥善维护,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而不应及于车辆内物品进而无限制的扩展其管护义务。陈某举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缜密的证据链印证因南坪某现购商场对其车辆管理不善与其丢失相应证照之间的直接关联性。鉴于此,对于陈某诉请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作为现代商贸模式的一个缩影,譬如南坪某现购商场为在此购物的顾客提供停车场所已司空见惯。在一定层面上,这也是商场为吸引顾客、促成交易的一种营销模式,暗含着出卖人积极订立合同并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期许。然而,对于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合同关系如何评判,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法律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疑问。案件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两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存再激烈争辩,法院内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秉持的司法意见也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且为有偿保管合同。理由为作为经营者的南坪某现购商场虽对顾客的停放车辆没有采取明确显著的收费行为,但保管费用实际已暗含于消费购物中,于此种情形下,保管合同具有间接有偿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两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关系,南坪某现购商场为陈某保管车辆的行为应视为该商场履行买卖合同中衍生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辅助促使买卖合同顺利履行。案件裁决时,法院最终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法院民事部门工作计划篇三

我的实习过程主要分为几个阶段,首先熟悉法院的工作,了解案子从立案到结束的全过程;其次,做一些基础的文书工作;最后,参与具体案件的调解和审理。

(一)整理案卷资料

初进法院,分到我手头的工作并不多,几乎一整天都在整理资料,打印资料。虽然这些工作有些无聊,但在做了之后才发现,它远没有我想像那样简单,它就像法院日常工作的缩影,有着严格的顺序,繁琐而复杂,必要的内容材料缺一不可。实习得第一天,我就得到了一份案卷顺序表格,但就像法律中存在漏洞,表格中的内容时常不能满足案卷材料的需要,总有些欠缺。即使我整理完案卷,也仅仅是书面的材料,还有电子数据需要一同上传。当然这是我在之后学到的。

(二)填写、起草法律文书

整理了几天案卷,看看案卷的内容,可以基本上了解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之后我开始接触一些新的东西,如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等。对于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发出的文书类型都不同。如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是对原告及其代理人在受理时发出的,而对于有关开庭时间地点的通知,两者又是不同的,前者用的是开庭传票,后者用的是出庭通知书。分清这些也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自然我也没少犯错。判决、裁定、公告,都有生效期,而具体的这些法律文书不是到了时间就是有效地,它们必须有印章才是有效地,而公告更是要在张贴之后拍照以作为送达依据。学习时只是了解了有关它们的适用情况,当它们转化为法律文书时,在具体实务中仍然存在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

(三)其他

在实习中我在几个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充当过书记员,说是书记员,其实就是打字的。各种审判之前的步骤几乎全部忽略了,什么法庭纪律之类的,就是存在于庭审笔录中的一句话。整个过程几乎就是法官一个人在根据案卷材料自问自答,只是在有问题需要了解时,才会向原告或其代理人进行询问,完全没有法庭的严肃的气氛,十分随便。当然多数情况开庭的程序还是严谨的。

而在庭审之前,几乎每个案子都会由法官主持进行调解。我也参与过几次,虽然我并不喜欢这个,但不可否认,要双方同意和解,这需要很大的技巧和很好的口才,而且“软硬兼施”。

在这里,我近距离地接触到民事审判工作,目睹并学习了正确而标准的案件审理程序,更深刻地了解了一个案件从起诉到法庭庭审的各个环节。在跟随法官审理案件,书记员记录的过程中,我目睹了他们的工作,并虚心向他们请教,从他们身上学到了不少的宝贵经验,不仅仅是法律专业知识,更多的是他们认真对待工作的态度,缜密的思维,还有扎实的法律技能。

法院民事部门工作计划篇四

一、认真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按照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权运行的要求,严格案件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确保执行案件的质量;严格遵守办案时限,积极探索集约执行等工作方法,提高执行案件的效率;强化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挂牌督办、撤销裁定等手段,加大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增加裁定、督促执行令的适用比例,提高监督指导的规范性;增加典型案例的发布数量,丰富监督指导的手段;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实现执行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推进强制执行法单行立法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的法律基础。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仅有30多个条文,规定难免粗疏。制定一部系统、完整、操作性强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对执行原则、程序、措施、方法等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是解决执行难、保障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法律基础。要抓住20xx年_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机遇,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深化理论研究,完善立法草案,全力推进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的法律基础。

三、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规划执行工作的未来发展。自996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以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认真总结十几年来执行工作的发展情况,分析、研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措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筹备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认真做好会议的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等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在会议之前制定出台若干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文件,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把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办成承前启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

四、部署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是清理积案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执行工作的良好契机。为了有效打击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规避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规避执行行为,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借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活动与执行工作“两项活动”经验,配合执行规避反制措施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明年将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

五、深入开展执行工作“两项活动”,巩固“清积”活动成果。为了巩固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与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根据活动方案,20xx年需要做好如下两项工作:一是执行工作“两项”活动的考核验收;二是总结活动经验,部署20*8年度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七、认真做好执行信访工作,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坚持处理信访案件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行之有效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完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明确界定执行机构与专职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执行信访数据库建设,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执行信访工作的动态管理;强化执行信访案件排名通报、挂牌督办机制,力争信访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建立执行信访责任机制,克服只接不处或推诿扯皮现象;完善执行信访的考评机制,建立以信访量和信访问题解决程度为主要指标的核查制度;探索执行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对因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失职渎职等引发信访的有关人员,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力求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确保执行救济渠道畅通,及时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案件全程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出台有关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参与分配、变更和追加当事人、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制定关于评估拍卖、暂缓执行、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等工作的规范性意见,对执行程序的重点环节进行系统规范;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

九、积极稳妥推动执行改革,解决执行工作发展的体制障碍。推进优化执行权配置改革,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交由执行机构不同部门和人员行使,既保证相互监督制约,又确保执行效率价值的实现。积极探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执行内设机构的设置与名称,研究建立执行系统内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体制的可行性,探索对执行力量统一管理的组织人事保障体制,实现从管“案”和管“事”向管“人”的延伸。

法院民事部门工作计划篇五

住所地:

被申请人: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市__支公司

住所地:_____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_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__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__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2、《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__省分公司及__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_省分公司曾与3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害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_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20__年4月8日

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2、证据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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