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实用

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实用

ID:2554055

时间:2023-08-23 15:16:53

上传者:WJ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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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策划实施 活动。

2.活动地点:

3.活动内容: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它费用。本价格为合同签订时的协议价格,如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发生增项或乙方减项或漏项,价格可以发生调整,但甲乙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加以明确,合同款可以按照变更后价格执行。

(二)付款方式:

1.乙方工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价款。(可选择:分期付款: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随时监督、检查乙方执行本合同的工作。

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验收,如乙方未能按其所提交的合同约定内容按时、保质、保量执行,从而造成对甲方产生不良效果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本次费用,并保留追讨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权利。

3.甲方欲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应于活动举行前3日通知乙方。

4.如甲方认为须终止本次活动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并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已经完成的工作移交甲方。甲方应补偿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

5.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马上组织备料及活动筹备工作。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办理本活动所需的一切审批发布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应依照约定,负责本次活动的筹划、筹备、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直至保证本次活动能够圆满完成。在活动中乙方需与甲方提前协商各个环节,且需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4.对于甲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当及时改正。

5.乙方需保证在本次活动中各项使用设备与物品的质量,保证各项设备与物品在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并保障使用效果。若因乙方使用的设备和物料的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在活动期间,应注意维护现场秩序,在保证活动效果的同时,保证现场的安全、形象。

7.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商业贿赂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四、商业机密

任何一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及以后所知悉的对方的一切资料、信息、数据进行无限期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在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的任何时候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允许第三方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实施其他侵犯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否则对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并要求承担本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所有损失。

五、不可抗力

1.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

2.一旦本合同双方确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暂停履行本合同,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过后 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如果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天内消除,且双方未能就本合同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按广告实际发布情况进行结算。

3.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方不能免责。

六、通知(如需)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2.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3.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4.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七、合同解除

(2)未经甲方许可,将本次活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委托于第三方;

(3)提前终止本合同;

(4)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商业贿赂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2.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应退还,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进一步赔偿。

3.合同解除后,一方应当退还对方提供的所有资料。

八、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_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给第三方。

2.本合同未尽之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于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履行完毕并且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价款之日终止,但本合同中个别条款对其适用期限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本合同的附件 份,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签订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篇二

(一)刑事辩护;

(二)刑事被害人代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自诉代理;

(五)民事诉讼代理;

(六)行政诉讼代理;

(七)劳动仲裁代理;

(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为 _________________ (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就案情进展及时与甲方沟通,按时出庭,全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六、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承办人,由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变更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篇三

乙方(受让方):

鉴于:

一.甲方将其在服务合同下未履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服务合同内容保持不变。

二. 本协议自合同转让取得阿里巴巴公司同意且乙方通过阿里巴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主体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认证”)之日起生效;如乙方未通过认证,则服务合同仍由甲方履行。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交合同转让申请并取得阿里巴巴公司同意。

四.合同转让所产生的再次认证等费用(如有)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双方因合同转让引起的费用支付等事宜。

六.因合同转让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如因合同转让或因合同转让引起的任何纠纷给阿里巴巴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乙双方应共同连带地向阿里巴巴公司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服务合同下甲方未履行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继受,甲方同意阿里巴巴公司有权删除甲方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可能保留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信息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阿里巴巴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__月 _日

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篇四

代表:

地址:

乙方(雇员):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广告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广告相关劳务工作,根据《xxx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甲方根据单位情况和有关人事政策法规,通过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方法,确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按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或岗位责任书执行。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1、员工的工资保障前提是每月完成___________元的业务量。超额部份以_________%提成。如不能按期完成每月所定业务量的将按照实际业务金额的_________%提成。在试用期间,公司给予__________元的试用期工资,转为正式员工后每月底薪为_______元加上_______%的期提成。

2、根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以货币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

3、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1、甲方应明确并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乙方有违反的,甲方可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3、乙方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主动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1、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6)连续_______年考核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3)按照国家规定乙方经甲方同意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应征入伍,以及经甲方同意调出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被开除、自动离职以及死亡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在正常的合同工作期间的。

(2)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甲方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应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如乙方是甲方出资培训或引进的,乙方违约或提出解除合同,如双方订有协议,培训费或引进费问题按协议规定办理;如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甲方可适当收取用费,数额按培训或引进后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所支费用的_______%的比例计算。

3、乙方与甲方解除聘用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乙方应给予甲方必要的经济赔偿。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篇五

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 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劳动报酬为 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 元/月。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如乙方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的,甲方应为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在每月结算工资时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亦不得在保密期限内自行与甲方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先行有关规定执行,或者通过协商以附件形式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篇六

本次征集人将对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的综合评估得分从高至低排名前3名的应征人的技术成果给予奖金(含税),其他应征人不给予奖金。给予奖金的范围和标准:对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给予总金额元的奖金,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给予元奖金,综合得分排名第三的给予元奖金。对进入综合评估得分排名前3名的应征人,在征集人向其付清对应的奖金后,其编制的成果文件(含附属资料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征集人所有,征集人无需再为因使用该应征人成果文件的部分或全部而支付任何费用。征集人不得将成果文件部分或全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 。

费用支付

本次征集活动所涉及的技术成果奖金均为含税金额,并按人民币进行支付(以付款当日的汇率为准)。技术成果奖金在结果确认后开始办理支付手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中选机构,其技术成果奖金采用分阶段支付:第一阶段,评审结果确认后征集人向其支付元;第二阶段,完成征集人后续工作要求内容并通过验收,征集人支付其元。若中选机构未按要求完成后续工作并未通过验收,则征集人不再支付第二阶段费用。

其他

应征人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所有费用(含差旅住宿费)均自行承担,且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等参与本次征集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技术成果奖金的应征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咨询管理机构代理服务费用,代理服务费用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

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篇七

买受人:xxxxx 签订时间:xx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

二、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满足合同附件技术指标要求。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出卖人送货到买受人施工现场。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费由出卖人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出卖人承担。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标准包装,包装物由出卖人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

1、按第二条进行外观、数量验收,不合格产品当场退货,出卖人负责及时调换或换货。

八、交货、工期及质保期: 合同签订后10天内全部到货。

质保期为壹年:自安装检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家具变形、开裂、油漆脱落、零配件损坏等质量问题(非人为因素),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正式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维修或更换,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付款方式:电汇、支票。

2、付款办法:合同签订后预付xx元 (大写:xx元整),付款后5日内开具全额普通发票;货到现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清余款xx元(大写:xx元整)。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违约责任:

1、出卖人所供家具必须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如发现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出卖人按不合格家具价值的10倍赔偿买受人。

2、出卖人未能如期供货、安装交付买受人使用,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按合同额的1%支付违约金。

3、未尽事宜,按《_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1、此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

文化长廊方案 免费文化活动合同篇八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

2005年7月13日^v^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v^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v^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v^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v^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v^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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