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

ID:2652292

时间:2023-08-25 18:35:24

上传者:储xy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

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一

动物是我们的老师,更是我们的朋友。可当今社会上却出现了一群人:他们不但没有善待动物,反而用一张嘴,吃遍天下“美食”!蛇,果子狸,蝙蝠,穿山甲……一个都没逃出劫难。这些东西好吃吗?不!其实一点儿也不好吃!他们不但没有传说中那样营养,身上还带有许多病毒!吃,只不过是满足某些人的口腹之乐罢了。

动物们是有灵性的。它们有生命,有自己的家。可某些人类的不断猎杀,害他们失去了生命,失去了家人。人在生物链的顶端,却一昧破坏生物链的和谐,真令人羞愧。

如今,不幸发生了,但总会褪去。可我希望不要好了伤疤忘了痛,不要再猎杀动物,不要再吃它们了!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二

成立开展第xx届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宣传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护办。

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成员:xxx、xxx、xxx、xxx。

一是重点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xx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开展主要对酒楼、饭店、集贸市场等进行专项检查;三是结合xx市“2019护飞行动”工作方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越冬地、繁殖地、迁飞通道等野外巡查和看守,严防乱捕滥猎和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行为,捣毁栖息地内非法设置的猎捕工具,对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清查。集中打击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候鸟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规范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开展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单位检查,重点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技术、防疫措施以及人工繁育档案,有效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业健康发展。

(一)组织志愿者、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深入社区、乡村、学校、广场、商场、车站等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救护技术、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宣传咨询活动。

(二)应用新媒体等其它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方案,有效开展落实。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讲求实效的基础上,力求做到有特色、有创新。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创新宣教模式,凝聚宣传合力,营造浓厚的野生动物保护氛围。

(三)打造阵地,积极引导。发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通过开展体验式活动将其打造成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的前沿阵地。同时,引导中小学生、社会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广泛推动宣教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护事业不断壮大保护队伍。

(四)强化执法,惩防并举。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森林分局、管护大队、自然保护管理科等部门组织力量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场所,尤其是肉菜市场、农副产品集市、餐饮店铺和其他动物经营较为集中场所进行排查,重点严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来源,对于查实属于非法经营利用的一律依法査处。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深挖摸排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黑恶势力线索,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三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最近,我报进行的采访调查表明:我市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谴责。要彻底改变滥食野生动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倡议: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媒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我们倡议: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林业、工商、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社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倡议:为了保护港城的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摒弃不良饮食陋习,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朋友们,为了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为了让港城成为更加美好的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四

亲爱的同学们:

现在我们人类的朋友——动物,有的已濒临灭绝,有的数量急剧减少,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动物,没有植物的'城市沙漠中,生命将逐渐枯萎,色彩将消失。

1、我们小学生要积极学习和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个法律。

2、现在有许多卖田鸡的。田鸡又叫“青蛙”,它可是人类的老朋友了,所以我们不仅不应吃它,还应告诉大家爱护它。

3、目前,伤害鸟类的事时有发生,致使许多小鸟无家可归,我们应该给小鸟做些巢,让它们安家落户,为人类做更大的贡献。

4、如果我们在路上遇到了小动物,我们应该做到“三不”:不恐吓、不打击、不捕捉。

5、如果我们捡到或发现了珍贵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居委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

我想:只要大家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自觉维护生态环境,那么我们的祖国,我们的未来会更加美丽富饶。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五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於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於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於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最近,我报进行的采访调查表明:我市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谴责。要彻底改变滥食野生动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倡议: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媒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我们倡议: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林业、工商、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社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倡议:为了保护港城的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摒弃不良饮食陋习,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朋友们,为了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为了让港城成为更加美好的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此致

敬礼!

倡议人:

日期: 年 月 日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境内实施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

(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

(五)国家林业局依法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六)福建省林业厅依法核准为“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上述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承办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未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应当指定机构承办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森林公安、林业执法机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施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许可事项及实施机关

第六条 福建省林业厅负责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四)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以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审批。

(一)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

(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三)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四)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四)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

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护农猎捕野猪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批核发猎捕证。

第九条 经营加工、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含有多个种类、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产品,且在形态上难以进行区分的,由福建省林业厅视具体情况,确定审批机关。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猎捕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四)猎捕实施方案;

(五)野生动物专业调查机构或者科研院校编制的猎捕区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

首次申请护农猎捕野猪的,提交前款第一至第三项材料;非首次申请的,提交前款第一项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五)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六)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七)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

(八)设施设备说明材料;

1.设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等野生动物观赏展览园区。

2.驯养繁殖虎、豹、狮、亚洲象、非洲象、黑熊、棕熊、大熊猫、犀牛、羚牛等野生动物。

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五)经营加工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

(六)经营加工实施方案。

(一)申请表;

(四)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跨省出售、输出活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提交输入地省级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需要跨县境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申请人凭国家林业局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批准文件或者有关省份签发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输入福建的运输证件等材料,向福建省林业厅申领运输证件。

第十四条 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时,因前置审批,申请人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 日内,被许可人应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发证机关,与申请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属福建省林业厅许可事项,由申请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省林业厅审查决定。

(二)属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许可事项,由申请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审查决定。

(三)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事项,由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批。

(一)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证事项,应对猎捕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二)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事项,应对驯养繁殖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三)申请经营加工许可证事项,应对经营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可根据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应当在60 日内完成,如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特许猎捕证的审批时限为3个月。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

审核、审批机关在20 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经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审核机关有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运输证件;不需要颁发上述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间及途径。

第二十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下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福建省林业厅批准的猎捕量限额内核发省重点或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禁止超猎捕量限额规定的种类、数量核发猎捕证。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在猎捕量限额规定的种类、数量之外核发猎捕证的,发证机关应书面征得福建省林业厅同意后,方可签发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购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有效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按照输出地林业部门的规定,向其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需本省林业部门向货源地林业部门出具同意引进、购入函件的,根据本办法第六、七、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同意引进、购入的函件同时抄送本省下级林业部门。

需福建省林业厅向货源地省级林业部门出具同意引进、购入省重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函件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省林业厅。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兼并、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情况,变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被许可人的,由被许可人会同新主体共同提出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交企业兼并、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新主体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变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的,由被许可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交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变更驯养繁殖场所的,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

(七)、(八)、(九)项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变更经营加工场所的,应提交新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二)新增种类、数量所需场所及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三)新增种类种源来源证明。

(一)变更所涉及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二)变更所涉及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加工实施方案。第二十九条 在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猎捕活动,需要延续证件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说明造成延误的原因,并提交延续后拟采取的猎捕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在运输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运输,需要延续证件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说明造成延误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需要延续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驯养繁殖、经营加工情况说明材料。

(一)存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整改不到位或长期拖延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被许可人满1年(含停业、终止)未从事相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发证机关可视具体情况,不予批准延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相应核减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加工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十四条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变更、延续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证件的,由发证机关重新核发证件,并收回、销毁原证件。

经批准变更、延续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新证件沿用原证件的编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在猎捕作业完成后5日内,将猎捕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等,向猎捕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乡镇林业站承办护农猎捕野猪猎捕证的,由乡镇林业站负责猎捕查验。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加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建立进出仓台账,并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备。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查验辖区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查验许可证时,应指派不少于2 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签章)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增设驯养繁殖、经营加工场所的;

(三)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未尽到饲养、救治、管护等义务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进出仓台账管理制度的;

(六)散布虚假广告或者以“野味”等招徕顾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隐瞒野生动物疫情,未及时向所在地林业等主管部门报告的;

(九)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发生重大伤亡事件,未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的。

被许可人落实整改措施后,应向责令其整改的机关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或其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被注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或其负责人,自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证件的领用、保管等工作。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被许可人存续期,最长不超过30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审批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定期查验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5年。上述材料需要销毁时,应报请本行政机关负责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情况以及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许可证查验情况等汇总后,上报福建省林业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证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范签发。

第四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在福建省境内实行标识管理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家林业局或者福建省林业厅规范。依照有关规定加载专用标识或者标记物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经营加工、运输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运输相关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登报申明作废后,凭据申请作废的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证明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进出口证明书、运输证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专用标识或者标记物、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发票、个体谱系等。

第四十九条 特许猎捕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由国家林业局印制。福建省野生动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准运证由福建省林业厅印制。

第五十条 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相关申请表、实地核查记录表的格式由福建省林业厅规范。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因机构设置等原因,暂无法承担相应任务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林业局研究决定,可暂由设区市林业局负责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七

也许你很有钱,但濒危野生动物都很珍贵,你可能享受不起。根据国家的规定,一头亚洲象的价值(不是动物本身的价值,而是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出的价值,下同)是200万元,一头虎的价值是100万元,一只金丝猴的价值是50万元,一头云豹的价值是30万元,一只叶猴的价值是15万......穿山甲,你没听错,就是大家很熟悉的穿山甲,每只的价值是8万元。另外,绝大多数猫头鹰价值是1.5万元/只,山上随便一只野猫的价值都在7500元以上......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客观事实。也许你认为这点钱不算什么,但笔者想说的是,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根据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依法就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捕捉一只你不认识的野猫可能就会让你面临牢狱之灾,而收购一张金钱豹皮,能让你蹲十年大狱。

普通野生动物也不再低贱,千万别嘴馋

在云南,果子狸(破脸狗)、麂子(小麂)、野猪、野鸡、豪猪、秧鸡(普通秧鸡).......都是人们熟知的动物,很长时间以来它们变成了部分人的盘中餐。它们的头衔不大,只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即“三有动物”)。但是,如果你以为它们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还可以继续一饱口福的话,那你可能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从你看到这篇文章起,建议你收起你的各种捕兽神器,保持与野生动物的距离,不要因为嘴馋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