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供水合同(八篇)

最新企业供水合同(八篇)

ID:2654371

时间:2023-08-26 16:39:34

上传者:WJ王杰 最新企业供水合同(八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企业供水合同篇一

甲方:xx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项目名称:xx村自来水承包项目

二、项目实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开始对xx村自来水进行承包管理。

三、合同期限:10年

四、主要内容:

1、乙方按季度或年份向用户收取自来水费,水费按元/m3收取。若由于物价变动等其他原因导致水费价格变动,乙方须向甲方上报,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3、乙方已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0000的合同保证金(合同到期后须返还给乙方)。

4、乙方需按时向供电所缴纳电费。

5、自来水主管道、抽水泵发生正常损坏、故障由甲方负责,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

6、自来水分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分管包括各分支管、入户管、水表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向用户收取或用户自行处理。

五、其他内容

1、乙方有义务保质保量完成自来水的管理工作,甲方有权监督,若单方有意向终止本合同,经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2、若甲乙双方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可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执行法律程序。

3、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年 月 日

企业供水合同篇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项目所在地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集资住宅楼供水设备供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集资住宅楼

工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仓房沟路12号

工程内容与范围: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集资住宅楼变频供水设备供货、验收通过。

第二条:承包范围

包料、包环境影响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包保修、总价确定不变。 (本合同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内全部设备、材料、零部件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供货质量及施工质量标准

3、乙方应将本合同设备调试使用正常且无故障,并通过整体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组成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单价、总价款中均已包括全部设备及其配套材料的购买、运输(包括二次三次…搬运)、调试、检查、验收、保险、装卸、税金、保修等一切可预见、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

2、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约定货物全部到达甲方工地并搬卸至指定地点后,乙方通知甲方、监理方、总包方按合同要求现场验收,在规格型号、设备及零部件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相符并 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 75 %,即人民币: 316800 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84480元,大写:捌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及扣款问题,甲方支付乙方。

3、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合法_。

第六条 交货保证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包装破损及其引起的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并及时处理。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物资的增补、替换等情况,由乙方自行处理增补、替换问题并直接运抵现场,同时应当增补所有需要的资料,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货到工地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监理与施工单位,对货物进行初验,如不符合报价清单中所列设备,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并且不能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初验合格,经甲方同意后,开始装卸。

5、供水设备应保证通过自来水公司的验收,如果由于乙方供水设备的任何原因造成自来水公司不予供水,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 工程、设备的保修

1、乙方对本合同范围内材料、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集资住宅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提供维修,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维修单位替代维修,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直接在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2、保修期内出现使用故障,如果属于设备、零部件、材料等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及时免费更换,不得拖延;如果属于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进行免费彻底返工处理,不得拖延。如故障非乙方原因造成,需调换的设备或零部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维修。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交付与本合同相关的设计及变更图纸一套给乙方,同时与甲方进行了现场交底。

2、乙方供货到达现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政府主管部门的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口材料的等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3、为了确保本合同设备安全运转,正常运行、维护,乙方必须提供所需的全部技术、数据等材料给甲方。

4、乙方根据甲方工期要求制作供货工期进度计规划控制表,保证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5、乙方交付工程时,应当交付与设备相关的备品、备件及与设备运行相关的配套技术软件和知识产权。

6、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给甲方提供的报价清单。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乙方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产品不论何种原因(包括设计、材料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要求无条件换货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执行,因换货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换货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交房迟延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如甲方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立即退付甲方已付款,并将退货产品从接到退货通知后一日内清理出场,否则,造成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甲方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甲方不再需要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立即退付甲方已付款,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3)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将直接在未付款和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起生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 间: 时 间:

企业供水合同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v^《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v^令第305号)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件。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拆迁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收购储备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应提交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范围图。

房屋拆除后不再建设的,可以只提交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资料。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其存款额度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人专户存储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办理资金专户存储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予以监督。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新建、扩建、改建(包括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和抵押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延长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v^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与分户等手续。因出生、毕业、婚姻、军人复转退以及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迁入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v^门应将入户、分户情况及时通知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批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印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如需拆迁,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款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按协议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强制拆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强制拆迁现场秩序;

(五)实施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笔录,记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在10日内将拆迁有关资料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档。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依据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合法证明确认。房屋改变用途的,依据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确认;其中生产、经营用房,还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定执业执照,并且依据执照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营业的方可确认。

1990年4月1日《^v^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的,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有效房屋产权证件记载的数据为依据确认。

庇屋、阁楼有产权证件的,屋面高度不低于米的部分,按其外围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屋面高度低于米的部分,或者虽不低于米但是利用正屋三、四方墙的或利用油毡、石棉瓦等材料简易搭盖的部分,由拆迁人按附属设施以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自行安置,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提出不予评估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按所在地块同类房屋基准价结合相关因素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协商确定;投票、抽签、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在评估完成时,将各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和被拆迁人姓名等相关情况在被拆迁地段按户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也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两种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

(二)协商不成的,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上下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幅度内确定。

拆迁人超过前款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单方面增加安置面积的,再增加的安置面积按建筑工程造价结算。

拆迁直管公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单价高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单价的,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属生活特殊困难户,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不低于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

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已全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其家庭常住人口(具有拆迁房屋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低于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城市居民户。房屋拆迁中的生活特殊困难户,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除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不享有购房权利,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拆除出租房屋和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所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承租,原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应当与被拆迁人依法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除作产权调换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产权公有的共同堂屋、厨房、过道等,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户数均摊计算各户共用的建筑面积,其中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由产权人收回。

第四十条被拆迁房屋已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拆迁人应当参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装饰装修给予适当补偿。

企业供水合同篇四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工程外,平时应当尽量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二十五条人防公用工程的开发利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优先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不使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与单位协商调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单位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方与使用方应当签订使用合同.

人防公用工程使用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单位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单位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使用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和结构,不得损坏防护结构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保证战时迅速投入使用。一旦战备需要,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搬出。

企业供水合同篇五

出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助,诚实首信的原则,根据^v^合同法,经营法,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所提供材料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等相关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必须提供全新的材料(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痕,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付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材料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其他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做到外观整洁,标识清楚。

3.乙方对其产品包修,包修期为______年,在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修期满后甲方享有终身成本价维修服务。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另选供货商。

其他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负责将材料运送至约定地点,承担相应运输、保管、装卸的费用。并在材料交付给甲方前承担风险责任,甲方在交货地点对数量、外观检查后验收,对材料质量不符合或规格不符的,有违合同原则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费用和一切损失。

1.乙方在材料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要求甲方提供收货确认单并支付材料款的50%,余款在甲方安装验收合格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凭发票一次结清。

2.国家税收应由乙方自行负责(材料应交税收)。

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应提前______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可以签订书面合同副本。

2.甲方如中途退材料应事先争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退材料的,应由甲方支付乙方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或赔偿相应材料总值_____%的违约金,乙方不同意退材料的甲方仍需按合同规定收材料,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情形除外。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的_____%计算支付给乙方,或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

乙方责任:

1.材料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负责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包修、包换、包退或该产品在包修、包退、包换一次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材料款的____%的违约金。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地点交材料,如果乙方逾期交材料,应争得甲方同意,然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总材料款的_____%计算,向甲方赔偿逾期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材料逾期天数过多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

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材料时,少交部分,甲方如需要,应照数补齐,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该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材料款总值的____%的违约金,甲方另行采购。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履行部分,并全部或部分免予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合同鉴定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法院或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且有同等效力。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供水合同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

第五条 公安、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供水合同篇七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框架结构房屋为580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为55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为53000元/平方米。

2.货币补偿征收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3.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其中第一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第二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4.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企业供水合同篇八

乙方:

一、房屋地址:

二、 管理建筑面积:

三、 管理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元/m2月,月总额为 元。乙方每月x日前按现金付款方式缴付物业管理费给甲方。乙方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应向甲方预缴两个月物业管理费作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预缴水电周转金 元,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六、乙方须遵守如下规定:

1、因使用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乙方须以书面文件(附施工图)向物业公司申报,根据乙方的申报材料,甲方负责向业主申报审批。我司接到业主审批通知后,通知乙方施工。

2、非住宅用房的原有公共设施及其设备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维修工程的需要。如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须负全部责任。乙方使用房屋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公共设施损毁的,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在承租屋内需增设、使用超过原核定标准规定的水、电设备,须经业主和物业公司同意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4、注意防火安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得在房屋内非法存放除生活所需以外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乙方须遵照政府有关法律、遵守大厦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合法合理使用房屋,不制造环境污染、噪声污染、空气污染、不发生影响大厦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6、乙方须按时如数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应交的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交、延交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甲方责任、义务

1、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政府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物业管理规定。

2、为乙方提供报批装修所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3、对承诺的服务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租户满意度的调查及征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努力为乙方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八、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劝阻,或接受业联会委托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2、乙方未能按照协议之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甲方有权按日加收应交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签定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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