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检察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报告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总结(优秀5篇)

2023年检察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报告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总结(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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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1 18:48:05

上传者:梦幻泡 2023年检察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报告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总结(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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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报告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总结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市、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阶段工作部署,我所组织全体律师开展了政治学习、党史的学习、思想提升和队伍建设等一系列活动,在学习教育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律所的管理者,我深刻体会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现根据律所和个人的学习情况将律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心得进行总结,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v^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检法队伍一样都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成员,也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按照我对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我认为,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分析,国家需要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讲政治、讲学习、讲业务的“一专多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并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担当作为,积极贡献,不忘初心,不负时代。基于以上分析和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不管有没有设立独立党支部,都要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的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提升政治站位,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要位置,而且要常抓不懈,不断引导广大律师爱党爱国,忠于职守,依法履职。此外,就是要抓好业务建设,把专业素养的培育放在突出位置,鼓励律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业务学习作为重点抓好,并做好青年律师的传帮带和优先扶持工作。

^v^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是十分正确的,如果一个律师没有正确的执业方向、没有正义观,他不可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也注定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更谈不上“优秀”二字。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打造政治坚定、信仰坚定的律师。政治上是否可靠,这也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只有做到不忘初心跟党走,党和组织才能把任务交给你,才能对你放心,才能给你提供更多、更大的发展舞台和成长平台,我们常说,考察一个人不仅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只有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从根本上反映一个人的政治品质和理想信念。还有就是,要千方百计打造专业,打造专家型和行业型律师,不管是诉讼还是非诉,都要有意识地培育一批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多元化服务的需要,也才能在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上立稳脚跟,赢得市场,获得尊重。

人才永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一个单位获得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没有人才,一切发展都是空谈,都是纸上谈兵。留着人才的秘诀可能有很多种,有的是待遇留人、有的是感情留人、有的是平台留人,但律师行业具有“人合”的特殊性,律师们自带生产力,自己凭借自己的本事吃饭,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律师本身就是人才,越是经验丰富、人脉丰富和社会知名度高的律师越有发展的空间,可以说这些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中坚和骨干,这些人才的去留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所的生死存亡以及长远发展。我的理解,留着优秀的律师人才,除了给其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之外,还要特别注重给其提供优秀的服务,不管是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都很重要。特别是随着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态势,律所的管理者更要注重提供软环境方面的服务,如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律师协助服务、学习教育培训服务、学历再深造服务、高端业务培训服务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匹配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永葆竞争优势,可以让优秀律师享受服务的同时,获得各方面的体验和收获。只有不断提升律师的`获得感、满意度和成就感,才能让律师在律所的发展平台上生活有奔头、工作有信心、事业有发展,才能留着优秀的律师,才能为律所的长远发展储备优秀的人力资源和保留发展后劲。

常言道,一个人走得快,一群人走的远。让优秀的律师更加优秀,让优秀变成卓越,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为律所的管理者,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和自我革命的牺牲精神,要以选择接班人的心态打造若干优秀中的优秀,以作为律所的顶梁柱和未来领导者。“德才兼备”作为各行各业选拔人才的不二标准,在律师行业亦同样适用。作为律所的管理者,要注重选择一批“忠诚度高、是非观念强、业务能力精”的优秀律师,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改造其思想、锤炼其意志、提升其格局、强化其担当、优化其业务、升华其素养,让优秀的变得更加优秀,最终以达求卓越,并尽快实现质的新飞跃和境界的新提升。

“学然后知不足”。借助此次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活动机会,我们每一位律师都要自我革命、自我批评、自我提升,我们每一位律所的管理者都要规范新管理、提升新格局、谋划新发展,唯有如此,律所和律师才能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获得新的更大的发展!

检察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报告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总结篇二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重点抓,认真对照平安单位创建标准,成立创建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提升创建保证率。今年9月,城管局成立后及时调整了平安单位创建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指导全局创建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

我局明确规定各股室负责人为创建平安单位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把创建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与单位全局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进一步建立《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完善维稳台帐、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努力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

三、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局属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了一整套的培训学习计划,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训形式灵活多样,结合工作实际;环卫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法大队坚持每周一学习日制度,并先后组织举办法律知识和执法服务等多层次、多层面的各类培训10余次,培训率达到100%。

四、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成功处置了胡南院子街老摊区规范设置、摆摊,池濠沟马路菜市场取缔的遗留稳定问题。在重大事项、重要决策中开展风险评估。如,在县城992辆人力三轮车换车工作中,对存在的稳定隐患、诱发稳定问题都作了风险评估,并采取了相应对策,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下由三轮车业主代表全程参与换车、议价的全过程,确保了换车工作的顺利完成。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局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00多起、行政纠纷38件。调解率、成功率都达到100%。

五、开展整治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加大城管执法力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我局对占道经营、户外广告、支棚搭架、以街为市、卫生死角等违章现象进行重点清理整治,在整治到位的基础上实行定人定岗管理。今年共计劝导、纠正各类市容违章行为12865起,暂扣物品486起,发送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1840份,取缔露天菜场4处。与此同时我们高度重视群众呼声,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要务,在每一项工作措施推出之前都认真倾听相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重大整治活动前以公开信的形式进行告知,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旧垃圾场污染、电瓶三轮车非法运营、马路菜市、违章搭建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今年收到民生聚焦72件,群众来信46件,件件有记录、有回复,处理率100%,满意率90%以上。

六、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检察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报告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总结篇三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吉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给予适当的报酬,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律师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

(六)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有关的信访文件和信息资料。

第四章 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一)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二)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三)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并建档备查;(四)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六)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上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七)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律师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要提交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研究后答复,以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八)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九)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只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上访人员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此种请求的,可告知上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当事人,可告知其到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接待上访人员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者;(二)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三)对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上访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四)要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依法信访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代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共同召集。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二)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三)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七章 附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省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

(一)安排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工作时间,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一)执业满三年;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二)参与县级领导接待日的信访接待工作;

(四)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复;

(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加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共莲都区委莲都区人民政府信访局、莲都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莲都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在继续推行律师陪同领导接访同时,进一步要求律师每周定时参与信访接待,积极探索建立法治公正的信访工作模式。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维护好信访秩序;

(四)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听证,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引导其按规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六)协助处理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安排的其他接待信访群众有关涉法方面的工作。同时,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纪律、工作方式、工作要求、奖惩机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经初步统计,自5月13日试行律师每周三“坐堂接访”以来,已接待信访群众8批14人次,其中包括2批群体上访、涉及拆迁房屋继承份额纠纷、农村承包合同争议等。律师每月15日陪同领导信访接待5批14人次,为息访息诉发挥了积极作用。

检察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报告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总结篇四

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规定

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是在县群众信访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信访局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司法局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人才库及值班律师名册,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信访局选派服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同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1 值班表,并通过信访服务网和自助服务平台公开服务律师信息,具体包括服务律师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师事务所名称、值班时间等,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

6、服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公益心;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惩戒;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7、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要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誉进行参与和化解,值班律师对信访案件要对信访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核,依法、依规做出解答。对重点、敏感案件要报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后给出法律建议。

二、工作方式

(一)预约接谈

1、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必要时可联系服务律师预约接谈。

2、服务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答信访人所提出相关问题。

3、服务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

4、服务律师认为群众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要正确

2 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有效途径化解矛盾。

(二)信访化解

1、通过对信访案件的调查了解,向信访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法律建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给予矛盾化解。

2、对重大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案件 需要,组成律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掌握充分的政策依据、证据后,提出法律建议。对证据不充分,政策不明了,法律不完善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由县联席办决策处理,不得在问题未查清,政策不明了前错误引导或不当解答信访人造成矛盾激化。

3、对涉法、涉诉案件,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提供律师代理服务的,由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对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服务。

4、对信访案件相关部门已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信访案件,由值班律师向信访人出具《律师函》,通过函告的方式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途径化解矛盾。

5、积极参加领导接访值班工作,对县主要领导接访案件,信访部门要提前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资料交由值班律师审阅,以便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领导提供化解矛盾的法律意见。

6、律师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由信访相关部门向其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律师服务费。

检察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报告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总结篇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法信访,是指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涉法信访的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涉法信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司法局与县信访局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

(一)安排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工作时间,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机构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组成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县司法局审定的方式确定。

(一)执业满三年;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二)参与县级领导接待日的信访接待工作;

(四)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

(五)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就涉法信访事项接受信访人和县信访局的的电话咨询。

第十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复;

(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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