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水闸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优质5篇)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水闸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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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2 06:50:20

上传者:文锋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水闸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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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水闸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一)概述

试运行起止时间、主要运行内容、主要技术参数等。

(二)运行管理

试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运行规程编制执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运行效果

试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主要检测检验情况,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等;航运企业等用户的评价。

(四)问题及建议

1工程概况。

2管理单位筹建及参与工程建设情况。

3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观测情况,已发挥的效益,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4对工程建设的建议: 包括对设计、施工、项目法人的建议(从建设为管理创造条件出发提出建议)。

5运行管理: 包括人员培训情况,已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如何发挥工程效益等。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水闸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大口井、引泉等。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凡从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要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饮水供水安全。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负行政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一)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定保护。

(二)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补助资金(维修养护资金、管理运行经费等)的保障落实。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招聘管理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的划定、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发改(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成本审查和水价的核定。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九)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和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县水投公司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对全县水管员开展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有关工作和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水质检测等工作。

(十一)xx陇水厂、中部水厂、新寺水厂、石川水厂负责各自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专业化管理机构,因地制宜设置基层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积极探索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行政化监督、市场化管理、企业化运营”模式。

第九条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用水、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设施产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按照合同约定确认产权。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按类型分类管护。

(一)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水源(水厂)至入村第一个三通处(或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由县级专管机构负责维修管理;第二级为入村第一个三通处(或入村总水表)以下(含三通或水表)、入户三通以上村级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修管理;第三级为入户三通以下(含三通)户内供水设施由农户自行维修管理。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护,水窖和水井由农户自行管理。

(二)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个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或自建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供水工程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

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单村或单村民小组受益的,原则上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村或跨村民小组受益的,主干支管由县水投公司管理、村级管网由受益村管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县水务部门和县水投公司对乡镇负责运营管理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保证安全通水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移交,并健全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乡镇落实农村公益性岗位,每村至少落实一名公益性岗位村级水管员,负责村级管网设施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公益性岗位村级水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

第十五条县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检合格后上岗。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每年一次。

(四)以量计征,提高水费收缴率,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xxx-xxxx)》,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职工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等,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蓄水池、过滤池、检查井等重要供水设施应当密闭加盖加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加氯间、配电室、机泵房应当设警示标志;各车间应当配备灭火设备。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禁止非岗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保护控制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栏网等安全设施标识,建立巡查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沟)、取土、堆渣;

(三)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四)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五)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维修服务;

(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

(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

第二十四条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档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方案;

(三)各种政策文件、批复文件、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归档下列资料:

(一)工程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

(二)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

(三)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

(四)设备检修记录;

(五)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

(六)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正常供水。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用水。

第三十条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三十一条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用水户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个人或他人院落、房屋及其他财产水毁损失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三十三条建立日常巡线制度,县水投公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管理管网进行常态化巡查,确保每x天巡线一次,并严格落实巡线记录,确保问题早发现、早上报、早解决。

第三十四条确保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在水源水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必须实行全管网供水,确保正常用水。在供水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统一调度,实行分片错峰供水,停水时间最长不能超过x天,全年供水保证率需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立警示标志。

严禁在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禁止进行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对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划定卫生防护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监督工作,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建立水质检测监督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运行经费,对本区域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巡检,对小型单村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进行定期抽检。

第三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化水厂必须配备水质检测化验室,落实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建立水质常规性指标日检测制度。

第三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供水管理单位都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如果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

第四十一条全社会应树立水商品意识,管理单位按规定向用水户征收水费,用水户必须按时缴纳水费。

第四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管理单位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十三条水费实行计量收费,逐步推行阶梯水价,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缴纳水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四十四条推行农村居民用水“先缴费,后用水”制度,积极探索同地同价,同源同价、同网同价。供水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置营业网点,推行“互联网+”便民服务模式和在线水费查询、收缴业务。

第四十五条移交乡镇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由乡镇负责收缴,并用于工程管护维修。县水投公司负责其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

第四十六条村级水管员实行聘用制,xxxx人以上的村要落实x个农村安全饮水公益性岗位、xxxx人以下的村要开发x个农村安全饮水公益性岗位;公益性人员实行乡镇和水务部门双重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管理人员应精通业务,严守操作规程,爱护和保养各类设备,随时观察水压、电压、电流等仪表指示变化情况和机泵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设备良好状态。非工作人员不得在泵站内逗留、操作设备。

第四十九条安装、维修人员应熟悉区域内供水管网分布情况,定期对供水管道、阀门、水表等设施进行维修,巡查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或管道堵塞、损坏时,应及时处理,保证管网畅通。

第五十条水管员负责分片管网的巡査,实行xx小时服务;水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在受益村进行公示,并在用水户明白卡上注明,方便群众联系。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应当按照供水人口列支财政预算,水管单位按水费收入提留,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日常维修养护基金由水费提取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水费提取部分在当年所收取水费中按总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补助部分按县财政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应当制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按照工程管理责任划分责任主体:

(一)村级以上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三)户内供水设施维修由用水户自行负责,供水管理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维修所需材料、人工等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面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鼓励积极探索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网、设施安全保险机制,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滥用化肥、农药的;

(三)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的;

(四)擅自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

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

第五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水闸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摘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现代化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稳定与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与途径。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的不断提升,以及工程运营的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问题日渐凸显,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构建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成为人们关注与研究的重点问题。基于此,文章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重要性、基本构建原则与方法入手,对其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改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与途径,现阶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经从投资建设阶段转向运行管理阶段,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质量,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用与价值,成为新时期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但就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运行效率低下、基础设施损坏严重等。对此,构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探寻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科学性处理至关重要,从而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发展。

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内涵可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主要是指通过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方法,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情况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进行客观分析,从而探寻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为运行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提供指导意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从而提升运行管理质量与效率,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用与价值的充分发挥[1]。因此,构建完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实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从现阶段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现状可知,现阶段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普遍存在运行管理质量低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础设施维护力度不足,政府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差,运行管理绩效考核缺乏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管理部门对农村饮水及饮水安全管理增添了难度。对此,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绩效考核体系,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掌握农村饮水实际发展情况,探寻影响水厂生存与发展的原因,提升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实施的科学性与可信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提升企业农村供水服务质量,促进企业稳定与可持续竞争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保证居民饮水安全,促进居民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的积极参与,完善管理体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2]。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作用与价值的充分发挥,提升绩效考核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原则的有效遵守:1)个性化与全面化相结合原则。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应能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具有全方位体验,评价指标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现状进行准确反映;2)实用性原则。即绩效考核体系在真实、准确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情况的同时,其评价指标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规范性,便于分析与理解,指导工作人员对运行管理的调整、改善与优化;3)可行性原则。即绩效考核体系能够从企业技术工艺、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运营管理、企业社会效益等层面出发指标描述,从而保证绩效考核结构的可比性与指标数据应用的可行性[3]。

在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时,基于绩效考核作用与绩效考核体系构建原则,对国内外已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内容与制度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将企业组织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以及效益管理确定为一级指标,并针对各管理中涉及到的内容,对其进行细化,形成二级指标(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运行管理机制情况、工程基础设施维护、水源达标率、经济保障等等),并采用熵组合权重法对指标进行定量评价,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实例分析,从而探寻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强化[4]。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质量与效率,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用充分发挥,具有积极影响作用。对此,在明确运行管理绩效考核重要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应遵循原则,采用行之有效方法,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水闸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80]水管字第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对水闸(包括涵闸、船闸)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以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

第1.0.3条

水闸工程竣工验收前,由管理筹备机构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闸设计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水闸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所管水闸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

水闸工程管理办法,应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如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文、船闸、过木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

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2.0.1条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四、做好工程控制运用。

五、掌握雨情、水情,做好防洪、防凌工作。

六、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七、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八、监测水质。

九、结合业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收水费、电费等。

十一、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2.0.2条

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四、水质监测制度。

五、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六、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七、财务、器材管理制度。

八、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九、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2.0.3条

水闸工程均应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树立标志。现有水闸工程,凡未划定管理范围的,管理单位应予补办手续,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地方政府批准,明确划定。

第2.0.4条

水闸管理单位要建立责任制。重要的大型水闸要配备主任工程师或工程师,一般大型和中型水闸要配备工程师或技术员。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从技术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和控制运用的方案,提出工程技术管理细则和技术管理计划等,并在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审查有关本工程的技术问题。

第2.0.5条

水闸控制运用,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计划执行。只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不得接受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的指令。必须变更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2.0.6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治、管理业务、科学文化,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水闸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该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意图、施工情况和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和养护修理等各项业务。

第2.0.7条

每年汛前,水闸管理单位应在上级防汛指挥部门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汛组织,备好防汛物资,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位于冰冻地区的水闸工程,应制订冬季管理工作制度,做好防凌、防冻工作。

第2.0.8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经常与原设计、施工和有关科研部门联系,根据管理运用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共同总结工程在设计、施工方面的经验教训,以改进工作,并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2.0.9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掌握水质污染动态,了解水质污染情况,发现水质污染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第三章

检查观测

第3.0.1条

水闸工程检查观测的任务是:

一、监视水情和水流状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水情、工程变化规律,为管理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异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工程安全。

三、通过原形观测,对建筑物设计理论、计算方法和设计指标进行验证。

四、根据水质变化动态,做出水质恶化预报。

第3.0.2条

水闸工程检查工作,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一、经常检查: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和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和水流形态,进行经常检查观测,应指定专人按有关规定或细则惊醒。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严重地区在冰冻期,应对水闸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对水闸工程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汛前应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渡汛存在问题,防汛组织和防汛物料以及通讯、照明设备等,及时作好防汛准备工作。汛后应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拟定岁修计划。冰冻期应着重检查防冻措施的落实和冰凌压力对建筑物的影响等。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和重大工程事故时,管理单位应及时 2 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会同检查,着重检查工程有无损坏等。

四、安全鉴定:水闸工程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水闸建成后,在运用头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以后每隔六至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各种检查、鉴定都必须认真进行,详细记载,存入技术档案。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均应作出检查、鉴定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

第3.0.3条

一、土工建筑物的检查观察,应注意堤身有无雨淋沟、塌陷、滑坡、裂缝、渗漏。排水系统、导渗和减压设施有无堵塞、损坏和失效。堤防与闸端接头有无渗漏、管涌迹象等。

二、圬工建筑物的检查观察,应注意护坡块石有无松动、塌陷、隆起和人为破坏,浆砌石结构有无裂缝、倾斜和滑动等现象。

三、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检查观察,应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落、冲刷、磨损和气蚀。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等现象。

四、闸门和启闭机的检查观察,应注意结构有无变形、裂纹、锈蚀、焊缝开裂、铆钉或螺栓松动,闸门止水设备是否完整,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钢丝绳有无断丝,转动部分润滑油是否充足,机电及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钢丝网水泥与钢筋混凝土闸门,应注意有无漏网、露筋、裂缝、脱壳、面板漏水和其他损坏等。浮体闸和翻板闸等还应注意支铰有无磨损,锚固体有无锈蚀和松动等现象。

五、水流流态的观察,应注意进口段是否平顺,闸后水流形态是否正常,以及上下游冲刷淤积情况。

水闸工程观测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闸工程应进行全面的观测,相互关联的项目应配合进行。观测工作应保持系统性与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测值,研究工程运转情况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部位的变化情况。

三、观测成果要真实、准确,精度要符合规定。

大型水闸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闸必须观测的项目有:

上、下游水位,过闸流量;沉陷、伸缩缝、扬压力、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结合水闸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必要时,增测以下有关项目:位移、裂缝、冰凌、绕渗震动、波浪、闸附近的地下水脉动压力等。

第3.0.6条

水闸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经常组织观测人员汇报观测工作及其成果,了解建筑物工作状态变化。技术负责人要审查观测成果研究建筑物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分析研究观测资料的变化规律,必要时,应提出单项观测资料分析报告。

第3.0.7条

建筑物的观测测次间隔,应根据规范规定和水闸运用情况决定,要求观测到运用过程各测点变形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在施工阶段、第一次挡水、运用初期和尚未掌握建筑物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如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地震等,应增加测次特点,必要时增加观测项目。

第3.0.8条

养护修理

第4.0.1条 为维护水闸工程安全完整,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土、石、混凝土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械、机电动力设备、通讯、照明、集控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必须进行经常养护和定期检修,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养护修理一般分为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经常性的养护维修: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日常的保养维护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设施完整清洁。

二、岁修:根据汛后检查所发现的工程缺陷或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水闸管理单位应每年编制岁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三、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较复杂时,水闸管理单位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订专门的修复计划,报批后进行。

第4.0.3条

岁修、大修工程均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额管理和质量检验等制度。岁修、大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岁修和大修工程,均应进行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4.0.4条

无论是经常性维修、还是岁修、大修,均应以保持和恢复工程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原有结构为原则,如需变更设计标准,应作出扩建、改建设计,列入基建计划,按基建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4.0.5条

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一、当发现土工建筑物表面有淋沟、浪窝、塌陷时,应立即进行修补。

二、当土工建筑物发生裂缝、滑坡,应即分析原因,根据情况分别采用开挖回填或灌浆方法处理。滑坡裂缝不宜采用灌浆方法处理。

三、土木建筑物发生裂缝、滑坡,应即分析原因,根据情况分别采用开挖回填或灌浆方法处理。滑坡裂缝不宜采用灌浆方法处理。

四、土木建筑物遭受水流冲刷危及安全时,应立即抢护。

五、堤防、拦河坝等应定期进行锥探检查有无隐患,发现蚁穴兽洞、裂缝等,应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处理。

第4.0.6条

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一、浆砌石结构表面应平整,护坡如有塌陷、隆起,应重新翻砌。无垫层或垫层失效的均应补设和整修。遇有勾缝脱落或开裂,应洗静后重新勾缝。浆砌石岸墙、挡土墙发生倾覆或华东迹象时,可采取降低墙后填土高度或增加拉撑等办法处理。

二、干砌石护坡、护底应嵌结牢固,表面平整,如有塌陷、隆起、错动等,应予更换灌水泥砂浆。

第4.0.7条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建筑物表面应保持清洁完好,苔藓、蚧贝等附着生物应定期清除。

混凝土表面脱壳、剥落和机械损坏时,可根据缺陷情况采用水泥砂浆、环氧砂浆、混凝土、喷浆等修补措施。

对混凝土裂缝,应分析原因及其对建筑物的影响,拟定修补措施。对于不影响结构强度的裂缝,可采用灌水泥浆、表面涂环氧砂浆方法处理。影响结构强度的应力裂缝和贯通裂缝,应采用凿开锚筋回填混凝土、钻孔锚筋灌浆等方法补强。发丝裂缝无变化的,一般可不予处理。

水闸上游,特别是底板、闸门槽和消力池内的砂石,应定期清理打捞,防止表面磨损。伸缩缝填料如有流失,应及时填充。止水片损坏时,应凿槽补设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修复。

第4.0.8条

闸门、启闭机械、机电设备、通讯设施和线路等,应定期检修,经常清理,保持清洁。操作及运行范围内不得堆放他物。

金属闸门的钢木结构,应定期油漆,防锈防腐。闸门滚轮、吊耳、弧门支铰等活动部位应定期清洗,经常加油润滑。闸门门叶如发生变形、杆件弯曲或断裂、焊缝开裂、铆钉或螺栓松动,都应立即恢复或补强。部件和止水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钢丝网水泥闸门,应经常清理表面泥垢及苔藓等水生物。如有博爱户层剥落、脱壳、露筋、露网等,应用高标号水泥砂浆或环氧砂补修。

橡胶坝袋应定期防老化剂,打捞漂浮物,防止刺伤坝袋。坝袋如有损坏、脱胶等,应及时修补。坝袋锚固装置,压板、螺栓、螺帽等如有松动、脱落,必须立即旋紧补齐。

启闭机制动器应灵活、准确、可靠。传动部分、钢丝绳、螺杆等构件,防止松动、变形、断丝,并经常涂油润滑防锈。

电源、电气线路、机电设备、动力设施、各类仪表和集控装置等,均应经常保养,定期检查维修,使其运用灵活,准确有效,安全可靠。

第4.0.9条

检修闸门及其附属起吊、运输设备,应妥善保护。备用电源、照明、通讯设施,应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应全面检修。导航标志、导航设施、过闸讯号装置等,应保持完好。

第4.0.10条

位于冰冻地区的水闸工程,每年冰冻前,应准备好冬季管理所需物料、设备和工具。清除建筑物上的积水。检查并填充伸缩缝内的填充料。为防止水闸承受过量压力,应在建筑物周边开凿不冻槽,使冰层与建筑物隔开。为防止闸门、门槽和门轴冻结,应采用保暖措施,使其维持不冻,或在启闭前先行解冻。

第五章

控制运用

第5.0.1条

所有水闸工程均应明确规定下列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五、兴利水位及兴利引水流量。

六、允许双向运用的水闸,应有相应的上述指标。第5.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运用指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合理要求,参照历史水文规律和工程运用经验以及当年水情预报等,制定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如实际运用过程中,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情和工程情况,在运用计划范围内制定具体运用计划进行操作运用。如确实需要改变控制运用计划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如因特殊要求,需要在超过规定的上、下限指标运用时,必须经过验算和鉴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5.0.3条

水闸工程控制运用,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对于负担湖泊洼地调蓄任务的水闸,尚应按照水库控制运用有关规定)。

一、必须在保证工程安全的条件下,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当兴利与防洪矛盾时,兴利应服从防洪。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合理分配水量,定额配水,经济用水。在分配水量时,一般应照顾下游和原有用水户。

三、水闸工程的运用,必须以上、下游工程相配合,并与河道堤防的防洪能力或上、下游排水、蓄水能力相适应。水闸管理单位应与河道上、下游的工程管理单位密切联系,互相 5 配合,防止认为灾害。

第5.0.4条

在保证工程安全,不影响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尚应尽量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淤积问题的水闸,应研究采取妥善的运用方式防淤、冲淤、排砂。

二、在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尽量保持上、下游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三、位于鱼类回游河道上的水闸,应尽可能设法通过控制运用使鱼类回游。

四、水质污染水域,尽可能通过合理运用防止或减少污染。

五、照顾小水电要求。

第5.0.5条

单向运用的水闸,需要双向运用时,必须经过验算鉴定,提出相应的运用指标和办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5.0.6条

水闸工程的控制运用,应按照运用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他热和单位和个人的指令。水闸管理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应详加记录、复核并妥为保存。

第5.0.7条

启闭闸门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

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位置、电源、动力设备、仪表、上下游水位、流态、有无船只或漂浮物、行水障碍物等情况详加检查。

闸门启闭后,要对闸门启闭时间、次序、开度、流态、上下游水位变化以及建筑物和启闭设备等情况,详加记载,妥为保管。

第5.0.8条

闸门启闭,要有两种启闭措施,有条件的要做到电动、手摇两用。电动启闭闸门应有备用电源。有自动装置的必须做到巡检和手选。

第5.0.9条

水闸工程在放水、停水、加大或减少流量以及泄水凌前,均应事先通知上下游有关部门作好准备,避免事故。

第5.0.10条

闸门操作运用的基本要求是:

一、过闸流量必须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二、过闸水流要平稳,避免产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旋涡等不正常现象。涵洞及涵洞式水闸,应避免洞内长时间处于明、满流交替状态。

三、避免河道水位降落过快,以防止对岸坡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四、当闸门运行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闸底时,要减速运行,特别注意及时停车。

五、避免闸门在发生震动的位置运用。

第5.0.11条

冬季为防止冰块壅塞河道,一般可采用使闸上游水位平稳并尽可能高一些、维持最小流速的办法,使上游形成冰盖,冰盖形成后上游水位尽量不变动。融冰期间,一般应不放水或少放水,避免发生流水现象。

第六章

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

第6.0.1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结合管理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第6.0.2条

一、改进和革新观测技术、观测手段和观测资料整理分析方法,提高观测精度。

二、改进和革新养护维修技术与设备,研究养护维修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三、改进通讯工作,提高通讯质量,完善通讯体系。

第6.0.3条

经营管理

第7.0.1条

水闸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经费自给或自给有余。

第7.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应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7.0.3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用水、用电等单位收费。用水、用电等单位必须向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

对违章引水、用水、超计划用水、严重浪费水量以及不照章交费的单位,催交无效,管理单位根据情况有权限量供水,累进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八章

安全保卫

第8.0.1条

根据水闸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应设民兵、经济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特别重要的工程要有部队守卫。

第8.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全体职工经常进行安全保卫和遵守安全规程的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8.0.3条

有关人身安全的工程部位,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对于照明、防或、避雷设备等,要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持正常状态。

第8.0.4条

在进行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和使用机械、动力、电气等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9.0.1条

水闸管理单位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考核评比,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9.0.2条

凡是污染水质损害水利工程设施,或工作不负责任,违章运行、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资料、偷盗物料等,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均应根据其性质、情节、损失大小,分别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水闸管理单位和职工,对一切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应受到法律保护。

水利部

1980年10月30日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水闸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案例一】背景资料:

某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工程项目,某专业工程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该项目的施工任务,该公司在施工前 根据施工总平面图设计編制了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接着对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做了分析评价,发现施工总平 面图设计有不妥之处,责成有关人员对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进行了优化。

2. 设备试运转包括哪些具体的试运转?

3. 设备试运转的目的是什么?

【案例二】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担的一项机电安装工程进入单体试运行阶段。项目部计划对一台解体出厂、现场组装的大型裂解石油气压缩机进行试运行,该压缩机转速为 5850 转/分。试运行前进行检查,确认试运行范围内的工程,压缩机出口管道系统设计压力为 11.2mpa,组对焊接工作已经结束,除少量固定焊口外,无损检测也基本结束,其他相关工程已全部完成,并按质量验收标准检查合格。由于工作量大,出口管道在 10 日内也不能完成所有工作。由于这台压缩机的试运行影响后续动设备的试运行。项目部认为,机组本体试运行条件具备,仅出口管道系统还存在一些尾项,对压缩机试运行影响不大,决定立即进行该压缩机的试运行。

压缩机采用空气作为介质,按照规范的规定,压缩机试运转采用逐级升压直至达到额定压力,在每级压力下连续运转 2 小时的方式下进行。在排气压力达到 3/4 额定压力运转 40 分钟后,出口管道中有一道焊口泄漏,多道法兰接口严重泄漏,试运行中止。试运行班组作业人员在管道安装班组的配合下,将出口管道从压缩机法兰处卸开,对管道泄漏部位进行补焊处理。处理完成后,将出口管重新与压缩机连接并继续进行试运,运转时将排气压力直接升到 3/4 额定压力,运转了 1 小时 20 分钟后,试运行班长认为在此压力下总计运行时间达到了规定的 2 小时,决定将压力升至额定压力运行。达到额定压力后,压缩机发生较大振动,运动部件有异常响声。试运行结束后复查压缩机位移值超标,不符合压缩机单机试运行的要求。

问题:

【案例一】

【答案】:

1. 根据施工总平面图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不正确。正确做法:施工总平面设计是按照施工方案 和施工进度的要求设计的。

2. 机电工程试运行包括单体试运行、联动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

3. 设备试运转的目的是综合检验以前各工序的施工质量,同时也能发现设备在设计、制造方面存在的缺陷, 以便做最后的调整和修理,从而使设备正常运行,投入生产。

【案例二】

【答案】:

1. 不正确。单体试运行前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试运行范围内相关工程全部完成,由于管道系统还未完成全部工作,不符合试运行必备条件的规定。

2. 不正确。出口管道缺陷处理完成,应对补焊部位进行无损检测。在所有焊道无损检测完成并合格后,进行 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完成出口管道系统所有的工作,达到试运行前的必须具备的条件后,才能进人试运行程 序。还需要复查压缩机与管道连接的位置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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