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演讲稿 非洲猪瘟村级防疫工作计划(精选5篇)

非洲猪瘟演讲稿 非洲猪瘟村级防疫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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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3 00:19:35

上传者:纸韵 非洲猪瘟演讲稿 非洲猪瘟村级防疫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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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演讲稿篇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v^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v^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v^令第73号)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演讲稿篇二

镇 行政村 自然村 场:

二、建立并严格落实消毒制度;

三、配合县农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检疫和监管工作;

五、不屠宰病死猪;

六、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年 月 日

非洲猪瘟演讲稿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督促指导各地和各类防疫主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2020年8月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督促指导各地和各类防疫主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防控实际,认真做好技术培训和宣传解读,科学有序推进常态化防控工作。

中小养猪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

1.目的

非洲猪瘟严重危害生猪养殖业,目前既没有安全有效的预防用疫苗,也无有效的治疗药物。疫情发生后,只能通过扑杀发病猪和风险猪群加以控制。养猪场户可以通过实施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有效预防非洲猪瘟。为指导中、小养殖场户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特制定本防控技术要点。

2.关键风险点

餐厨废弃物(泔水)

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或饲养人员接触/食用外部新鲜猪肉、腌肉、火腿、含肉食品/调料等,未经淋浴、消毒并更换洁净衣物鞋帽就接触生猪,曾是小型养殖场户病毒传入的主要途径之一。

车辆

外来车辆或者去过高风险场所的本场车辆,如运猪车(健康猪、淘汰猪)、饲料车、物资车、拉粪车、无害化处理车、私人车辆等,未经彻底清洗消毒进入养殖场,是病毒传入的重要途径。

猪只

引进病猪、潜在感染猪,使用病猪、感染猪及其精液进行母猪配种时,可传入病毒。

已出场的生猪因各种原因返场继续饲养,可能接触外部被污染的车辆、人员、物品等,导致病毒传入。

出售育肥猪、仔猪、公猪、母猪或淘汰猪以及运出病死猪时,本场人员、车辆、设施等可能接触外部被污染的车辆、物品、人员等,导致病毒传入。

人员

外来人员或者去过高风险场所的本猪场人员,如生猪贩运/承运人员、车辆司机、保险理赔人员、兽医及技术顾问、兽药/饲料销售人员、猪场采购人员、外出员工和外来机械维修人员等,未经淋浴、消毒、更换洁净衣物鞋帽等进入养殖场时,可带入病毒导致疫情发生。

风险动物及生物媒介

在病毒高污染地区、养殖密集区,养殖场内的犬、猫、鼠、禽、蜱、蚊蝇和场外的野猪、鼠、鸟等,可携带病毒传入。

饲料

在饲料、兽药经营店购买饲料时,病毒可通过饲料包装袋和运输车辆传入猪场。

养殖场的自配料饲料原料被污染,或成品料含有被污染的猪源性原料(肉骨粉、血粉、肠黏膜蛋白粉等)时,可导致病毒传入。

生产生活物资

兽药、疫苗等防疫物资的外包装以及鲜肉、蔬菜等生活用品被病毒污染时,未经消毒就进入养殖场,也可导致病毒传入。

水源

污染的河流、水源可传播病毒。当周边有丢弃病死猪的情况时,水体被污染的可能性增高,病毒可通过水源传入。

当周边出现疫情时,人员、车辆、媒介生物等带毒传入的风险增加。

3.布局和设施

养殖场户的生产区、生活区应相互分离。有条件的养殖场,应合理划分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即人员办公、生活场所应与猪群饲养(含隔离)场所分开。无条件的场户,生活区与生产区应相对隔离。

围墙

建设环绕猪场的实体围墙,与周围环境有效隔离,围墙不能有缺口,有条件的可在围墙外深挖防疫沟。不建实体围墙而使用铁丝网、围栏进行隔离的,宜使用双层并深挖防疫沟。

场区入口

应建设门岗,采用封闭式大门,加施“限制进入”等警示标识。门岗应设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进出消毒通道。猪场可按照满足车辆清洗消毒、人员淋浴、更换衣物鞋帽、物品物资去外包装彻底消毒等功能的需要,建设不同类型的设施。

有条件的猪场,在门卫处设置入场淋浴间,淋浴间分为污区、缓冲区和净区,从外向内单向流动,淋浴间污区、净区均须设衣物存储柜。

设置消毒传递窗,对手机、眼镜等小件物品进行紫外线照射、消毒液擦拭等消毒后,经传递窗传入猪场。

设置物品物资消毒间,消毒间设置净区、污区,可采用多层镂空架子隔开,物品物资由场外进入消毒间,消毒后转移至场内。

设置车辆洗消的设施设备,包括消毒池、消毒设备、清洗设备及喷淋装置等。

出猪间(台)

在养殖场围墙边上选择适当位置(距大门一定距离)建立出猪间(台),出猪间(台)连接外部车辆的一侧,应向下具有一定坡度,防止粪尿、雨水向场内方向回流。出猪间(台)及附近区域、赶猪通道应硬化,方便冲洗、消毒。出猪间(台)

应安装挡鼠板,坡底部应设置排水沟等。

有条件的养殖场户,可在远离养殖场的区域设置中转出猪站(台)。中转出猪站(台)必须设计合理并配置完善的清洗消毒设施,避免内外部车辆和人员接触而传播病毒。

病死猪及猪场废弃物储存设施和输出通道

有条件的猪场,应在合适的区域建设病死猪冷藏暂存间,并设置专门的病死猪和粪污输出通道。

4.猪群管理

禁止野外散养或放养

严禁传统的野外散养和放养模式,防止家猪与野猪和场外

家猪接触,或在外采食丢弃的垃圾。

实施“自繁自养”“全进全出”管理

“自繁自养”“全进全出”模式是猪场饲养管理、减少疫病循环传播的核心。应根据饲养单元大小确定饲养量,实行同一批次猪同时进、出同一猪舍单元的管理模式。

引进猪只的管理

引种前需经过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确认阴性的可进行场外或场内特定区域隔离饲养2周,确认安全方可入场。

购入的仔猪,应来自非疫区有良好声誉的养猪场,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方可购进,并注意观察入场后健康情况。

日常巡检

养殖场户要学习和掌握非洲猪瘟防控知识,每天进行临床巡视和健康检查。一旦发现猪只精神不好、采食量下降、体温升高、皮肤发红等临床症状,甚至死亡增多的情况,要及时隔离病猪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也可采集口鼻、粪便拭子样品等送检,以便及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售猪管理

禁止生猪贩运人员、承运人员、司机等外来人员,以及外来拉猪车辆进入养殖场。

猪场赶猪人员严禁接触出猪间(台)靠近场外生猪车辆的一侧,外来人员禁止接触出猪间(台)靠近场内一侧。

售猪过程中,必须保证向外单向流动,猪只一旦离开猪舍,禁止返回。

如有条件,也可对环境进行采样检测。

该自有车辆不得进入本猪场生产区。

售猪前后,均应对中转站(台)、两侧停车处、运输通道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如有条件,也可对环境进行采样检测。

5.人员管理

人员入场前注意事项

任何人员,在进场前7天不得去过其他猪场、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及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场所等高风险场所。

人员进入猪场流程

有条件淋浴的,要注意头发及指甲的清洗。携带的物品,要经消毒后入场。

确需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要在生产区淋浴间淋浴、更换衣物鞋帽;所携带物品须经生产区物资消毒间消毒后,方可带入。

人员进入猪舍流程

人员按照规定路线进入各自工作区域,禁止进入未被授权的工作区域。

进出猪舍前应注意洗手,并更换工作靴。

如确需进入,应更换工作服和靴帽。

人员离开生产区,应将工作服放置含有消毒剂桶中浸泡消毒。

6.车辆管理

外来运猪车、饲料运输车、病死猪/猪粪收集车、私人车辆等外部车辆,以及场内运猪车、运料车、病死猪/猪粪运输车等内部车辆,都是需要重点管理的车辆。严禁外部车辆进入场区。

外来运猪车管理

外来运猪车,应选择在主管部门备案车辆,经清洗、消毒及干燥后,方可前往猪场出猪间(台)或中转站(台)。运猪车辆到达出猪间(台)或中转站(台)时,需专门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车辆离开后,应对所经道路进行消毒。

饲料运送车管理

饲料运送车应停放在场区外,对车体和车轮进行消毒;卸下饲料后,由场内人员对饲料外包装表面消毒。如条件许可,可建立饲料中转塔,饲料从场外直接输送到料塔。饲料运输车辆不必进入猪场内。

内部运猪车管理

选择场内空间相对独立的地点进行车辆洗消和停放。运猪车使用完毕后立即到指定地点清洗、消毒及干燥。流程包括:清洁剂充分浸泡、常温水高压冲洗,确保无表面污物;消毒剂喷洒消毒;充分干燥。

病死猪/粪污运输车管理

交接病死猪/粪污时,应在场外进行,严禁内部车辆和人员与外部车辆和人员接触。

外部车辆驶离后,应对其停靠区域进行清洗消毒。

内部车辆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及干燥,并消毒车辆所经道路。

7.物资管理

兽药疫苗、饲料、设施设备等生产物资,以及食材等生活物资,是猪场应重点管理的风险物资。养殖场户要制定生产生活物资进场计划,尽可能减少入场频次,并保证每批次进场物资的消毒效果。

兽药疫苗管理

严格执行进场消毒。疫苗及有温度要求的药品,应拆掉外包装,使用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泡沫保温箱后再转入储存或立即使用。其他常规药品,拆掉外包装,经消毒转入储存或立即使用。

严格按照说明书或规程储存、使用疫苗及兽药,注射时应一猪一针头,并对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饲料管理

不宜从疫区购买玉米等饲料原料,确保饲料无病原污染。

不得购买非法生产的饲料。

建议对饲料包装袋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消毒后再开袋使用。

禁止饲喂餐厨废弃物(泔水)。

食材管理

不建议购买外部猪肉、猪副产品及猪肉制品。

相关食品宜经消毒剂分开浸泡、清水清洗后入场。如有条件,可在场区内种植蔬菜自给。

进入生产区的饭菜,应由猪场厨房提供熟食,饭菜容器经消毒后进入。

8.病死猪和猪场废弃物处理

病死猪处理

严禁出售和随意丢弃病死猪、死胎及胎衣,并及时清理放于指定位置。场内有条件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条件的,需交当地有关专业机构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无法当日处理,需低温暂存。

收集、转交、处理病死猪、死胎、胎衣及相关材料时,应及时做好清理消毒。

粪便污水处理

使用干清粪工艺的猪场,应及时清出干粪,运至粪场进行生物发酵处理,不可与尿液、污水混合排出;清粪工具、推车等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使用水泡粪工艺的猪场,应及时清扫猪粪至漏缝下的粪池。

使用水泡粪工艺的猪场,应及时清扫猪粪至漏缝下的粪池。

在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撒漏、防渗漏等措施。

应做到雨水、污水的分流排放,污水应采用暗沟或地下管道排入粪污处理区。

餐厨废弃物(泔水)处理

餐厨废弃物(泔水)存放于厨房附近指定区域密闭盛放,每日清理,严禁用于喂猪。

医疗废弃物处理

使用过的针管、针头、药瓶、包装袋等,严禁重复使用,须放入有固定材料制成的防刺破的安全收集容器内,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可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或交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

场内设置垃圾固定收集点,明确标识,分类放置;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等过程须防扬散、流失及渗漏。

9.风险动物控制

禁止种植攀墙植物。

需饲养犬猫的,宜拴养或笼养。

可在鼠出没处每6—8米设立投饵站,投放灭鼠药;或在猪舍外3—5米,可铺设尖锐的碎石子(2—3厘米宽)隔离带,防止鼠接近猪舍;或在实体围墙或隔离设施底部安装1米高光滑铁皮用作挡鼠板,挡鼠板与围墙压紧无缝隙。在圈舍通风口、排污口安装防鸟网,侧窗安装纱网,防止鸟类进入。

在猪舍内悬挂捕蝇灯和粘蝇贴,定期喷洒杀虫剂;猪舍内缝隙、孔洞是蜱虫的藏匿地,可向内喷洒杀蜱药物(如菊酯类、脒基类),并用水泥填充抹平。

10.清洁与消毒

猪场清洁

做好猪舍卫生管理,每日清理栏舍内粪便和垃圾,随时清理蛛网,及时清扫猪舍散落的饲料。

病死猪放置和转运过程中应保持尸体完整,禁止剖检,及时对病死猪所经道路及存放处进行清洁、消毒。

栏舍清洗消毒

产房、保育、育肥的栏舍要执行“全进全出”的原则,完全空舍后,再按下述程序统一清洗和消毒。

清扫和清理:将可移动的器具全部移出舍外进行冲洗。水泡粪系统的猪舍,应将池内粪水清空;干清粪系统的猪舍,应将干粪便清理推走。

喷雾浸润:使用低压或雾化喷枪,用水打湿地面、栏体、墙面和屋顶等,要达到完全浸润的状态。浸润后,使用泡沫枪喷洒清洁剂。

喷雾浸润:使用低压或雾化喷枪,用水打湿地面、栏体、墙面和屋顶等,要达到完全浸润的状态。浸润后,使用泡沫枪喷洒清洁剂。

高压冲洗:使用高压喷枪,按照从上到下、从前到后的顺序冲洗猪舍(最好使用温水)。

清洗后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残余不洁净处,用清洁剂浸润后进行彻底清理。

可选用醛类、过氧化物类等消毒剂对栏舍进行全方位喷雾消毒。第一次消毒后1小时,晾干或干燥处理后,更换消毒剂再次喷雾消毒。

两次喷雾消毒后,对于相对密闭栋舍,还可使用消毒剂密闭熏蒸,熏蒸后通风。熏蒸时注意做好人员防护。如有条件,可在彻底干燥后对地面、墙面、金属栏杆等耐高温场所,进行火焰消毒。火焰消毒应缓慢进行,光滑物体表面停留3—5秒为宜,粗糙物体表面适当延长火焰消毒时间。

环境消毒

定期进行全场环境消毒,必要时提高消毒频次。

办公/生活区的屋顶、墙面、地面:可选用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或其他含氯制剂等喷洒消毒。

场区或院落地面:可选用喷洒碱类等溶液消毒。如需白化时,可选择20%石灰乳与2%氢氧化钠溶液制成碱石灰混悬液,对死猪暂存间、饲料存放间、出猪间(台)、场区道路、栏杆、墙面、粪尿沟和粪尿池进行粉刷。粉刷应做到墙角、缝隙不留死角。石灰乳必须现配现用,过久放置会失去消毒作用。

猪只或拉猪车经过的道路须立即清洗、消毒。发现垃圾,应即刻清理,必要时进行清洗、消毒。

在严格做好猪场生物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应对场外道路进行清理。外部来访车辆离开后,应及时清洁、消毒猪场周边所经道路,使用2%氢氧化钠进行消毒。

工作服和工作靴洗消

生活区和生产区使用不同颜色工作服。

从生活区进出生产区都要更换工作服。需要每日对生产区工作服进行清洗消毒,每周对生活区工作服进行清洗消毒。首先用过硫酸氢钾等刺激性小的消毒剂浸泡消毒半小时,然后冲洗晾干。如有条件,猪场可以使用洗衣机清洗、烘干衣服。

从生活区进入生产区,及进出每栋舍时要更换工作靴。每天应对猪场所有使用过的工作靴冲洗晾干。

设备和工具消毒

生猪出栏后,可卸下所有饮水嘴、饮水器、接头等,洗刷干净后放入含氯类消毒剂浸泡;用洗洁精浸泡清洗水线管内部,在水池、水箱中添加含氯类消毒剂浸泡2小时;重新装好饮水嘴,用含氯类消毒剂浸泡管道2小时后,每个水嘴按压放干全部消毒水,再注入清水冲洗。

每天要定时清理料糟,避免有剩余饲料。清洗料槽时,注意内外清洗干净,不留死角。

栏舍内非一次性工具经清洗、消毒后可再使用。根据物品材质,可选择高压蒸汽灭菌、煮沸、消毒剂浸泡等方式消毒。

消毒效果评价

清洗消毒后,可用纱布或一次性棉签采集设施环境、物品、车辆等环境样品,送有相关资质的兽医实验室检测,评价消毒效果。环境样品包括:办公/生产区道路、猪舍地面等;猪舍内料槽、饮水器具、出粪口等;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靴等;物品包括:饲料、药品等外包装,以及使用的工具等;车辆包括:轮胎、车厢、驾驶室等。

消毒药的选择参见下表。

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非洲猪瘟演讲稿篇四

(一)机构职能。

(1)负责全区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完善林业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林业发展及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完成情况。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绿化和造林工作。拟订全区绿化和造林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各项造林绿化项目、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编制我区森林城市建设规划和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规划、方案的实施,统筹规划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负责全区种苗管理。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和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指导监督林地和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及权限范围内的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加强对林区的森林资源管理。承担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林地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

(5)宣传贯彻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国家、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初审工作。

(6)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依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区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推进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7)监督检查全区各产业对森林、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区林业综合开发。

(8)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协调森林公安工作。

(9)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补偿制度。提出区级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国家、省、市、区级林业专项资金,负责全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区财政资金的安排意见,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10)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生态文化建设。

(11)承担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概况。

根据“三定”方案及编办文件核定我局内设机构3个,即:综合股、资源股、防火股。行政编制5名,参公编制5名。事业编制14名。实有下属事业单位2个,即:东区绿化工作服务中心(股级)、东区林业执法稽查队(股级)。

20xx年年末在职人员17人(公务员4人、参公人员5人、事业人员13人),退休人员8人。

(三)固定资产情况。

东区林业局20xx年年末固定资产总额万元,其中办公用房180平方米,金额为万元,执法执勤用车1辆,非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9辆,下属事业单位业务用车1辆,金额为万元,其他通用及专用设备金额为万元。

(一)部门财政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

1、基本支出安排及使用情况

20xx年总收入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万元,,其他收入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万)。

20xx年总支出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万元(包括:人员经费万元,日常公用经费万元),项目支出万元。

20xx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数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万元)。

20xx年“三公”经费总支出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万元,公务接待费万元。

2、项目支出安排及使用情况

20xx年城市绿化管护经费预算收入万,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由于财政资金紧张,剩余资金已财返在20xx年支付。

20xx年全民义务植树经费预算收入万,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

20xx年森林防火期季节性用工人员经费预算收入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

20xx年森林防灭火宣传预算收入10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

20xx年护林防火设施设备经费预算收入15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

20xx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经费预算收入4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

20xx年东区公益林数据库更新调查设计经费预算收入5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5万元。

20xx年办理林业行政案件鉴定等经费预算收入5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

20xx年林政资源管理经费预算收入19万,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

20xx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枯死树木处理经费预算收入3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

20xx年东区年度林地变更调查设计经费预算收入8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未支付,由于财政资金紧张,该资金在20xx年支付。

20xx年街道绩效考核费(绿地管护)预算收入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未支付。

20xx年四川省第一次森林和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工作区预算经费万,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25万元。

(一)区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我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养老保险、医保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等日常公用经费;防火资金资金专项用于森林防火宣传、扑灭火队伍慰问、森林防火督查检查;林业生态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林地状况监测更新,林地状况监测更新,更新后形成一套数据库;绿化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炳二、三区面积约103521平方米,含人才公寓前集中绿地内公厕及附属设施管护,马侃森林管护等。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通过认真编制年初部门预算绩效目标,严格按照绩效相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林业职工生态文明意识、保护好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及时高效完成林业重点工作,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林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

20xx年度,我单位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满意度达到年初预定绩效目标,调查结果达到满意及以上。

(二)上级专项(目标)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20xx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下发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费万元,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万元,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万元,退耕还生态林抚育金万。到位资金合计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已经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将所有资金兑现到个人账户。

(2)20xx年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专项(干旱河谷生态综合治理)资金。该资金用于干旱河谷生态综合治理不低于1000亩。到位资金400万元,截止20xx年12月31日未支付。

(3)20xx年省级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防火/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装备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用于为两支队伍采购8辆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其中指挥车1辆,运兵车3辆,工具车3台、水罐车1台。到位资金万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支付万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自评结论。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按照预算批复规范和从严控制预算执行,不随意调整和变更。严格财务资金审批程序,原则上无预算不追加,无预算不采购。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各项政策,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控制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

(一)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

区林业局20xx年度部门支出与年初预算存在差异,主要因为财政资金紧张,存在一些资金未审核,财返在20xx年进行支付。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

1.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要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参考上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的收支预测、部门重点工作等科学编制预算,避免年中大幅追加以及超预算。同时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查找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本单位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将根据区财政局依据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在本周内进行公开。

非洲猪瘟演讲稿篇五

一、多措并举,强化宣传效果

我国发生首例非洲猪瘟以来,我县陆续对养猪场户、屠宰场、运输经营等企业发放了“七个讲清楚”、防控技术明白纸、公开信、告知书、“六个严禁六个一律”、非洲猪瘟宣传挂图等宣传资料近两万份,并制作了防控知识宣传栏悬挂于养猪场户门口,宣传栏内容精选了防控知识及领导系列讲话精神要求,克服了纸质资料易损易失的缺点。

二、全面压实防控责任

四、开展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治理

严格按照xx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把生猪饲喂关,防止餐厨剩余物(泔水)进入生猪养殖场,截至11月25日,宣传排查生猪饲养场户共19796户,形成严打“泔”水饲喂生猪的高压态势。

五、严格检疫监督

加强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建设,做好检疫监管和来往生猪调运车辆的消毒工作。按照《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规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行的意见》通知要求,我局与^v^门在高速出入口及大广高速出入口设立两个高标准的联合执勤检查站,安排28人执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检查站搭建了18平方米的固定板房,并配备了空调,办公座椅、高压消毒机、床、被褥等工作生活用品,满足了执勤人员冬季工作生活需要。

六、开展非洲猪瘟技术培训

为切实提高养猪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提高防控责任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及防控意识,我局抽调专业技术骨干,于9月30日至10月2日、11月23日至11月25日以乡镇为单位,对每个乡镇的非洲猪瘟防控人员和所有养猪场户进行了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他们对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意识与防控能力。

七、加强应急储备

为积极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随时拉的出、打得赢,紧急储备消毒药品5吨,购置高压清洗消毒机9台,帐篷6顶,应急灯、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充足。

八、成立现场诊断专家组

我局为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成立了7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非洲猪瘟现场诊断专家组。至11月25日共到进行现场诊断生猪疫病7次,通过现场诊断会诊均排除了疑似非洲猪瘟疫情。

九、开展“两场”周边散户治理

规模化猪场是猪肉市场供给的主要来源,而小散养猪户由于防疫设施不健全、防疫意识不强、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已成为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的重大隐患,构筑养殖场周边生物安全隔离带,是阻断疫病传播的有效措施。按照农业农村部通知及省市会议讲话精神,我县认真安排部署,以乡镇为单位,对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两场”逐场查清其周边3公里生猪散养户分布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守基础。

十、实施生猪屠宰场风险评估监测

我局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及省、市防控指挥部的规定,对我县生猪屠宰场开展风险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对b类屠宰场予以关停,对a类屠宰场开展生猪屠宰扫雷专项行动,对入场生猪严格查验,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的才能准予入场、准予屠宰,对来历不明、未附检疫证明、临床检查不健康的生猪,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存在问题:

1、防控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小散养殖场户,认为防控形势不像刚开始那么严峻,存在侥幸心理,思想麻痹、得过且过、防控意识逐渐淡化。

2、防控知识认识不足。非洲猪瘟属于由国外传来的新病毒性疫病,其防控知识大部分工作人员较为生疏,我局现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力量本不充足,技术人员年龄多又偏大,加之近几年无兽医专业人员进入,导致后备技术力量出现严重不足,对疫情的持续防控会有较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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