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益诉讼演讲稿件 公益活动演讲稿(通用6篇)

2023年公益诉讼演讲稿件 公益活动演讲稿(通用6篇)

ID:2794817

时间:2023-09-13 04:22:41

上传者:雨中梧 2023年公益诉讼演讲稿件 公益活动演讲稿(通用6篇)

演讲稿具有观点鲜明,内容具有鼓动性的特点。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演讲稿的事情愈发增多。那么你知道演讲稿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演讲稿,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公益诉讼演讲稿件篇一

大家好,我叫田金香,今天能够站在这里给大家讲讲我的故事,我感到万分荣幸。我今年64岁,是一名普普通通的退休教师,能够投身公益事业,得益于我的家庭,正是家人用无私的爱不断给予我前进的动力,才成就了我的今天。

我的家庭幸福美满,老婆婆今年96岁高龄,但依然耳聪目明、精神矍铄;老母亲86岁,除了有点耳聋,身体也很硬朗;老伴与我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一双儿女事业有成,孝顺有加,赢得了周围人们的羡慕和赞美。自98年起,我家已连续十年荣获县“十星级文明家庭”荣誉称号,被乡亲邻里视为典范。俗话说得好:家和万事兴。我爱我的家人,更要感谢我的家人。刚刚退休时,我一度很难适应离岗后的休闲生活,一股莫名的失落感油然而生。但在家人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开始利用自己擅长文艺这个优势,自愿发挥余热,投入到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中来。我决心利用文化事业继续宣传党的政策,在党和基层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

随着文化活动的日益丰富,艺术团演出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创建国家生态县”、“迎奥运倒计时100天”、“庆祝改革开放30年”等活动中,我们以快板、舞蹈、表演唱等形式,既宣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又唱出了和谐,舞出了幸福。社区居民们在健康向上的文艺活动中,不仅提高了政治文化素养,而且身心得到锻炼,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同时,在各级领导和老师们的辛勤帮助和悉心辅导下,我们艺术团的演艺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舞蹈“欢天喜地”获得北京市第十届舞蹈大赛二等奖;2008年我们的合唱队作为远郊区县的代表参加了北京市“首都治安志愿者奥运安保出征仪式”,合唱“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受到市政法委有关领导的好评;同年,大型舞蹈“雪山欢歌”喜获第四届华北五省市(区)舞蹈大赛银奖,受到县委宣传部的嘉奖;而且,团里十几个节目几度走进“密云檀州大舞台”,为全县人民送去了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成绩的取得不光是我个人的功劳,还要归功于我的家人和所有关心我、爱护我、帮助我的人们。正是有了家人的支持、组织的信任、领导的关怀、朋友的帮助,才更加增强了我做公益事业的信心和力量。

除此之外,我还是一名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履职期间,我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解决了密西花园社区的早餐供应问题、雨水管道铺设问题和果园路乱设摊位、脏乱一条街的老大难问题。我还被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聘为行风监督员。几年来,我为自己能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一点点实实在在的工作而感到欣慰,感到满足。付出并快乐着,无私的奉献和无悔的付出让我这个已经退休8年的老教育工作者,心灵更加纯洁、美好,生活更加充实、幸福。

朋友们, 小草虽小,却能铺成辽阔无垠的大草原,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一样能创造美好的明天。目前,我县正在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所以朋友们,请亮出你的真诚,让我们把奉献写在生命的旗帜上,上下一心,众志成城,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谢谢大家!

公益诉讼演讲稿件篇二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受资助的同学们向一直以来关注在校大学生的**慈善总会表示诚挚的感谢。感谢你们对我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感谢您们助我们圆了大学梦。我很荣幸能够代表受助学生在这里发言。此时此刻,我的心情是复杂的,是激动的。今天我们在一起感受这浓浓的爱心与真情。我想:我们是幸运的,我们更是幸福的。

我,来自**乡村一名普通的农民的家庭。现在就读于信息分院的自动化专业,我的父母亲都是一名淳朴的农民,家中原本的收入仅靠柑桔的销售,由于土壤不肥沃,再加技术落后,销售一直不理想,导致家中收入很低,再加近年来天气恶劣,柑桔被霜冻害,家中完全没有了经济来源,这无异于给原本经济就很困难的我家雪上加霜。母亲下岗在家,家中沉重的负担就落在父亲肩上。现在家里唯一的收入就是父亲打临时工的工资,由于父亲是文盲,年龄又高,多年过度劳累而身体不好,再加偏远山区,家乡经济落后,父亲的工资微乎其微,家中收支无法平衡,多亏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和社会慈善人士,一直在关心救助我们,使我们没有中断求学之路。一年一度的交学费又即将来临,我家彷徨着,忧虑着,就在一家人为学费担心,愁眉不堪的时候,学校的老师们的那温暖的关心来到我家,学校爱心助学的福音传进我的家中,为我家拂去了那一层淡淡的忧伤,这无异于一场春雨滋润了干涸的禾苗!**慈善总会使我重新拥有了微笑,给予了我重新踏上求学旅途的机会。我真诚地感谢**慈善总会给予我的帮助,让我看到了社会的美好,明天的光明。

今天,**市的慈善总会的助学活动,给予我们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帮助,更是精神上的鼓励,这使我们树立了战胜困难的决心,使我们感受到了博爱力量的伟大,真的感谢各级领导和社会慈善总会的帮助,使我们不致于将自己的梦想隐于黑暗、葬之荒野,此次**慈善总会的关心与帮助使我们坚强而又勇敢的去搏击人生的风浪,勇往直前,追逐梦想。同时此次的活动更教育我们要用同样的爱心去关爱别人,回馈社会,奉献社会。

我上大学不容易,有着父母的多年殷切期盼,而且自己身份特殊,所以我知道,我必须加倍努力学习,必须比一般人优秀,力图以优异成绩回报父母,回报各位领导,回报社会,回报恩人的帮助。大学最重要的依旧是学业,对于学习我丝毫没有放松,各门课程我都认真学习,绝不临时抱佛脚,终于,命运还是青睐有准备的人,两年来我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获取了奖学金。当然,业余时间我也积极参加各种活动。积极面对人生,多次获奖,开学初的新生征文大赛获得一等奖,在担任班级的团支书期间获得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在暑期社会实践中获得分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还有两次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最后,我们再一次对关心、帮助我们的各级领导、慈善人士致上我们最真挚的谢意,谢谢您对我们的帮助。在这里,我们深深的向您们鞠上一躬,以表达我们无以言表的谢意。

最好的感谢方式不是语言,是行动!为了这个年轻的梦想,我一定会努力向前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一切!

谢谢!

公益诉讼演讲稿件篇三

大家好!

爱心像生活中的装饰品,点缀了我的人生。我美丽,因为我总在传递爱心。

最终踏上了期盼已久的旅程,一路上有些颠簸,我不禁担忧地看了看那鼓鼓囊囊的旅行包,快散了架似的。这时,我看见后座的人起身,艰难地走向行李堆,手在摸索什么,那双手渐渐靠近我们的行李包,只见他思索了一会儿,从口袋中掏出绳子似的东西,难道这人是小偷他似乎注意到我的目光,回过头来,我赶紧缩回脑袋,倒像是我作了贼似的。过了一会儿,那人回到座位,难道他得逞了我的宝贝家当可都在里头呢。最终挨到下车,我奔向旅行包,拉链依旧拉得很紧,就像是狮子满口牙齿,晃得人眼花。再一细看,一根尼龙绳把我的旅行包紧扣在柱子上,怪不得,一路的颠簸都没让他散了。我有些恍然大悟,回头看了一眼那人,那人微微一笑,下车了,那背影真美。

爱心传递到了我手中,我似乎明白该怎样做了。

一个寒冷的傍晚,天微暗,我和妈妈裹得严严实实地准备去赴宴,路上的的士少得可怜,只好选择三轮车。那三轮车夫为我们拉好车蓬,放下车帘,果然暖和多了。我轻轻掀起车帘一角,顿时刺骨的寒风扑面而来,划在脸上似要划出几道刀痕才罢休,我不禁缩了缩脖子,刚才没,这会儿才仔细观察起三轮车夫,口罩、耳罩一样都没戴,脸被风吹得通红,即使是电动三轮车,他还在使劲地蹬着,妈妈似乎也到了,问:“师傅,您怎样不戴耳罩,不冷吗”“不冷,戴了耳罩暖和了就没劲蹬了”真是个怪道理,我心里这样想着,再看看他那冻僵的耳朵,心中有了一些想法。

“我觉得咱家女儿真美”!

是啊,赠人玫瑰,手留余香。虽然只是几元钱,可我依然美丽。我美丽,因为我总在传递爱心!

公益诉讼演讲稿件篇四

一是成立了以市长别必雄为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6个扩大为26个,同时从工作机制、目标考核、应急处置、财政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各部门责任。食安办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是我局开始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管职能(原由^v^门承担)。

今年以来,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为着力点,组织各部门开展食品市场联合检查、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督察活动,推进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

深入开展“建设诚信襄阳,保障食品安全”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大力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8月,省食安办授予xx县全省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先进县,并推荐xx县创建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先进县。

今年,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8次、“四大家”领导参加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4次、食品安全“六进”活动10次、接受市民咨询1000多人次、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2次,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宣传持续半年,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媒体刊发食品安全宣传稿件200多条。

公益诉讼演讲稿件篇五

大家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只有合作,才能双赢。

有两个饥饿的人有幸得到了一位长者的恩赐:一根鱼竿和一篓鲜鱼。其中,一个人要了鱼,吃完后便饿死了;另一个要了鱼竿,走向大海,但路途遥远,他走了好几天才到海边,还没来得及去钓鱼也饿得一命呜呼了。

鱼可以暂时充饥,但解决不了长远的生计问题;鱼竿可以用来解决未来的生计问题,但对眼前的饥饿却无能为力。

由此看来,只有将二者合起来,才能彻底解决眼前和长远的生计问题,只有两个人合作,一起享用这篓鲜鱼,一起走向海边,才有可能同时获救。但可惜得很,他俩拒绝合作,最终落了个双双命赴黄泉的悲惨结局。

这个故事生动地印证了巴尔扎克的一句名言:单独一个人可能灭亡,两个人在一起可能获救。当然,是指两个人合作起来共同创造生命的奇迹,但如果像上面那两个人一样你敲你的锣,我唱我的戏,最终也只能落个双败的结局。

当今世界,科技高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而人的智力、知识却总是有限的,这就更需要人们有强烈的合作意识和合作习惯。

作为新世纪的中学生,更应该善于合作。与老师合作,聆听老师的教诲,你将迅速成长;与同学合作,在知识的海洋里去探索,你将获得无穷的智慧;与父母合作,善于倾听父母的唠叨,你将感受到无边的幸福。

同学们,让我们永远记住这句人生箴言吧:只有合作,才能双赢!

谢谢大家!

公益诉讼演讲稿件篇六

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所有参加人、参与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了解情况、调取证据,以及必要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等。

当然,这只是对《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对检察监督并没有规定这么广泛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手段则更没有具体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说,落实得很不好。当然,法律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在以具体条文具体化的过程中总是要受到一定具体时空条件的限制,具体条文对于基本原则总会留有余地,因为基本原则需要适用更广泛的时空。但是,就《行政诉讼法》总则确立的检察监督基本原则与其具体化的具体条文的关系来说,在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二者太不成比例了,太不协调了。如果说,在16年前,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话,那么,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完全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1]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所有问题,而只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其一,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就行政主观诉讼而言,法律只允许本人主观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对于与本人特定权益无涉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起诉。然而,在现代社会,行政侵权行为侵犯非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非特定权益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例如,国企主管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矿产资源采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环境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放任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林业主管行政机关违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大面积被滥伐和导致生态破坏;政府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城市、乡镇规划,导致国家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等等。其次,根据行政主观诉讼的规则,即使行政相对人本人权益受到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时被侵犯,如果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也同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侵权的政相对人即使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其起诉被法院受理,法院也只对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予以救济,而不会同时对受到侵犯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救济,或同时追究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其二,现行监督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有人认为,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可以通过我们现行监督机制予以监督和查处,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诚然,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确实能发挥重大监督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很大局限性的。首先,就人大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监督对象主要是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及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大多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就行政监察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职责主要是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控告、检举;查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2] 这种监督对于追究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和个人的责任是有作用的,但对于及时和有效维护和保障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对行政可能产生的监督作用而言,一是其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的犯罪行为,而很难及于行政机关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二是此种监督因属事后监督,从而很难及时和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对于解决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就层级监督而言,上下级行政机关因各种因素的缘故,可能构成利益共同体,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时事前即请示过上级,有时甚至是奉上级指示而为,在这种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很难企望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得到纠正。其次,就专门监督而言,例如,国资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监督,环保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监督,其监督作用有可能还不如层级监督。因为,其一,专门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上级机关有权威性;其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要受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制约,政府和政府部门首长如果不高兴,专门机关很难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其三,专门行政机关(如国资局、环保局)自己即具有实施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机会与可能,它们如果自己违法,更难于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当然就有权实施监督。至于监督的方式,则取决于监督目的,哪一种监督方式能有效地实现监督目的,法律就应确立该种方式。国内外的经验证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于监督、制约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因此,法律就不仅可能,而且应该确立这种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1 条确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当然是与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行政诉讼法》第10条确立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字面上考察,这一原则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没有限制的(当然从法理上讲,则应该有限制),从而,无论是监督对象,还是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都可以根据实现监督目的的需要而赋予检察机关以广泛的范围。因此,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立法者在抗诉方式之外增设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使,而不能由他人代行。这种观点虽然有其正确性,但其正确性只是部分的,片面的。从法理上讲,只有涉及“私益”,不涉及“公益”的诉权,法律才赋予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而对于既涉及“私益”,又涉及“公益”(如绝大部分刑事诉讼)的诉权,或者只涉及“公益”不涉及“私益”(如大部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几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完全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干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一般的行政诉讼,而是仅仅涉及“公益”,或者虽然也涉及“私益”,但主要是涉及“公益”的诉讼。正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事实前提。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私域和公域的区分,“私益”和“公益”的对立统一,为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必要性。但是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一个国家,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还需要这个国家法治的发展进步。在一个法律很不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很不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法治观念很淡薄的国度,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不可想象的。而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法律已日臻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都已逐步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都在不断提高,所有这些,加上目前正进行的司法改革,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相当充分的条件。

其五,我国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特别是关于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包括国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人们要建立任何一项制度,要在该制度建立后保障其良性运转,要通过该制度良性运转发挥其对社会的预设功能和作用,都必须事前对相应制度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把握该制度的性质、特征,熟悉该制度的功能、作用,掌握该制度运作所需的环境,明了该制度功能、作用发挥所需的条件,了解该制度在国外、境外运作的实际情况、其产生的正面和负面的效果,各国、各地区运用该制度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等等。人们如果没有相应的理论准备,匆忙地建立起一项制度,该制度很可能在建立后难以正常运作,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时甚至不仅不能发挥其正面作用,还可能产生负面作用。这方面我们过去有过深重的教训。正是因为我们有过去的教训,我们今天对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非常慎重的,是非常重视理论准备的。早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十几年前,法学界就开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到现在应该说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正是这些研究成果,包括关于一般检察监督和一般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关于国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1] 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来说,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只需要“明确”,因为立法者已经赋予其广泛的内涵;但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来说,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则不是“明确”不“明确”的问题,而是必须“扩大”和“增加”的问题。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