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实用10篇)

最新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实用10篇)

ID:2893325

时间:2023-09-15 09:54:50

上传者:雨中梧 最新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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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篇一

申请人: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8月,系嫌疑人徐某某之妻,现住xx省xx县茶畲路xx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依法对徐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徐某某于20xx年3月3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东新区一看守所。鉴于徐某某身体残疾腿部患有小儿麻痹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次数较少并能如实供述等实际情况,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对徐某某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使徐某某不离开居住地或贵局限定的区域、及时听候传讯、不干扰证人依法作证和贵局对证据的收集,申请人将按法律的'规定向贵局提供担保或依法缴纳保证金。以上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篇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等)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公安局(或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篇三

出生日期_____,

现住_____,

身份证件名称_____,

号码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

联系方式_____,

与犯罪嫌疑人_____是_____关系。

我自愿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 等场所;

(二)不得与 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 等活动;

(四)将 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保证人:

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篇四

【   】第    号

申请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山东省黄岛区金沙滩路917号青岛印象酒店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   年    月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根据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         ,系犯罪嫌疑人       之妻,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篇五

性别: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

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与被保证人是关系: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签名):____

____年__月__日:

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篇六

我叫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现住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号码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联系方式_____,与犯罪嫌疑人_____是_____关系。

我自愿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 等场所;

(二)不得与 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 等活动;

(四)将 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保证人: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的思想汇报书篇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身份证号: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陈、男、19年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事实理由:

20xx年x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xx年x月、x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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