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立法协调小组工作总结(实用5篇)

2023年立法协调小组工作总结(实用5篇)

ID:2911182

时间:2023-09-15 12:37:34

上传者:翰墨 2023年立法协调小组工作总结(实用5篇)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立法协调小组工作总结篇一

提案人:xxx

代表提案第 号

主题词:综合经济.经济管理.经济

立案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案 由: 关于某某市建立新型农业普惠金融体系的提案

主办:市金融局

审查意见:

会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宗旨,在于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v^、^v^非常重视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已经写进了2016年的《一号文件》,^v^出台了普惠金融发展的五年规划。

农业普惠金融作为一个旨在帮助农村人口脱困、助燃农业经济引擎的系统大工程,需要结合时代特色,不断的深入创新。要实现弥补农业现代化短板、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帮助某某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方面要靠市场,由龙头企业牵头,开发农业细分产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同时要由政府发挥支撑作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农业普惠金融创新予以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

过去的5年,某某农业(农村)经济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制约某某农业(农村)发展的问题仍很突出,已经成为某某市全面发展面临的新困难和新挑战。

概括地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方面:一是金融普遍惠及所有群体的覆盖不足,对就业、创业、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倾斜不够。二是农村基层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缺乏创新。这两方面原因导致目前某某农村普惠金融覆盖率偏低,服务可得性偏低,农民朋友满意度低,农村群众获得感低,可简称为“四低问题”。

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很多,主要有:一是没有解决农业(农村)企业和从业人员,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融资难的问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缺乏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是没有解决有关金融机构运营效率、风控水平和规模相对较低的问题,使得农业(农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农民,难以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三是没有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多各自为战,力量分散,缺乏统一规划,收效甚微,经营效益欠佳,难以发挥出相互助力、聚沙成塔的产业聚合效应,难以推动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农业产业的升级、科技发展与农业经济发展的融合、新农村的建设,都必须依靠普惠金融服务打通脉络。因此,打造建设具有某某市特色的新型农业普惠金融体系,是解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与途径。

第一是要能开户,账户是各种金融服务的基础。

第二是能够存款。存款是最基础的金融服务,也是其他衍生服务的根基所在。

立法协调小组工作总结篇二

县“依法治县”领导组办公室:

一、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

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v^),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今年,县政府继续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彝政办发〔2006〕50号文件和《××县人民政府^v^公室印发××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彝府法〔2006〕4号文件为依据,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乡镇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年终由县考核办组织进行统一考核。

(二)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

一是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2006年制订完成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罚款适用规则和罚款基准工作的基础上,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计划进行了实施。县政府把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进行评议考核,并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作为重要依据。推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工作。为更好地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实行了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当场处罚决定书)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离,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执法文书存在。做出罚款的执法机构与收罚款的银行相分离,有效防止了执法中的不廉洁行为。二是认真落实行政处罚首查先行整改制度,加强对全县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的指导与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实行“一案一备”。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v^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统一格式的备案报告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v^公室具体负责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并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四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全部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还制定和完善了有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有力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全县不存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五是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工作。六是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依据《××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追究力度,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以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执法线索,一经查证属实,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七是进一步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它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监督机制,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制约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奖励机制、行政执法追究、惩戒机制。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落到实处。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门处理1件,已决定受理的9件,目前受理的9个案件已全部办结,法定期限内审结率为100%。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修订了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建立了县政府党组议事制度。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经济事务的决策,能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规定》和《××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均请专家咨询论证或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涉及法律政策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参谋、助手作用,依法决策,提高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了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避免了行政决策失误,提高了自身依法行政能力。

(五)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立法协调小组工作总结篇三

为维护法制统一,健全地方立法制度,制定了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3月15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xx年4月29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xx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xx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xx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健全本市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修改的立法法施行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外的,继续有效。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立法工作学习培训制度、立法咨询专家制度和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强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精细化立法的要求,条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明确、具体、实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制度等途径和方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常年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立立法项目库,并做好相应的日常维护更新工作。

立法项目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配合协助。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和汲取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评估论证,合理确定入库的立法项目和淘汰出库的立法项目。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年底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立法项目库的运行情况。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据立法项目库,在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四个月之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立法规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立法项目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经新一届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出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年度立法计划的协调论证工作,其他工作机构予以配合,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出下一年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负责向主任会议提交。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立法项目和重点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以及立法评估等与立法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对口征求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意见,提出计划建议;然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汇总,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立法项目库、五年立法规划和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分项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要求送审和安排审议的时间,并根据需要提出有关工作要求。提请审议的机关、起草单位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拟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应当在年内按计划要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实不能按期送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重点调研论证的法规应当在年内完成调研论证工作,形成法规草案,其中比较成熟的可以及时提请审议。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专门起草小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起草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法规。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负责起草法规的起草小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七条起草法规必须提出法规草案和说明。

法规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执法主体、权利义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时效等。

法规草案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起草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承担的法规起草工作,掌握工作进度,参与或组织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三十日报送法规草案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法规草案议案的督促报送、资料接受和调研论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九条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提出,分别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主席团提出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施行,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审议中不同重要意见进行讨论、辩论。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列席会议,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十八条理由充分的废止案、只有少量修改的修正案或修改决定、个别内容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继续进行协调、审议和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付表决。

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审查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结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建议和草案修改建议稿,连同一审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移交的修改建议和草案修改建议稿,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和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和主任会议作出相关决定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拟进入二审或三审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对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或者三次审议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立法咨询专家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法规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书面征询等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整理,向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送审稿。

第四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印送法制委员会和主任会议。

第四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供审议所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存在较大分歧而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五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一条法制委员会对各种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二条法规草案或其二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基本成熟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修改意见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修改意见报告对修改稿或者修改二稿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表决通过稿。

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应当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并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经主任会议决定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不提请会议表决的,应当向修正案的提出人说明。

第五十三条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四条多部法规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需要修改的,可以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连同该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资料,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法规,还应当附报原法规或者与原法规的对照稿。

第五十六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修改、废止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兰州网、兰州人大网、《兰州日报》全文刊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为标准文本。

制定的法规以公告形式公布。公布修改决定,应同时公布根据修改决定修正后的法规。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决定中要求修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公布前修改,并向法规的制定和批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需要对其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依照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的程序通过后公布,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法规的实施机关和施行日期由该法规作出规定。新制定法规的施行日期除必需即时生效的外,一般应当与公布时间相隔一至三个月;修改和废止的法规可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或者生效。

第六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一条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规定,市人民政府配套制定规章的可以自法规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未能作出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二条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第六十三条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与相关的立法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

(八)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大主席团备案,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八条备案机关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经审查,认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通知报送机关改正。经通知后仍不改正的,或者备案机关研究认为应当撤销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市、县(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认为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可以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可以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

第七十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十一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3月15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4月29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的决定》修正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立法协调小组工作总结篇四

改革开放xx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是,看病难、看病贵仍是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群众对医德医风的满意度不高,医患之间还有很多不和谐因素。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医院是一个服务单位,医务活动除接触病人外,还与病人的家属、亲友及同事密切接触,为此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风貌直接影响病人的心理和疾病的治疗,同时也对社会人群产生影响,医务人员的服务形象实质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为此,抓好医德医风建设,督促医务人员讲究医德,文明行医、礼貌服务,既是医院作风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自身贡献。

医疗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和服务态度两方面的因素,其中服务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决定的作用,同样的技术,同样的设备,由于医务人员的医德修养不同,在医疗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带来的后果也大不相同。有的医务人员技术水*虽不是很高,但对病人认真负责,遇到问题虚心求教,认真钻研,拟定的每一项诊疗措施都经过深思熟虑,治疗效果就好,相反,若医务人员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粗心大意,敷衍塞责,虽然水*较高,但常常出现差错事故,就谈不上有好的诊疗效果。同时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病人的心理状况,对疾病的转归产生密切影响。为此,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医务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以细心诊治,热情服务,为病人创造出一个心情舒畅的环境,增强战胜疾病信心,是提高医疗质量的可靠保证。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我们要求人才德才兼备,德是第一位的。医德、医风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和工作作风。医德、医风的起码要求是职业道德,即尊重病人,对病人负责,医疗行为自始至终认真、规范。

高标准的医德、医风要求做到对病人极端地热忱,对工作极端地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医德、医风与人道主义和仁爱紧密相连,英国的南丁格尔女士耗尽家产和自己的生命创建了护理事业;白求恩精神更是家喻户晓。我国几十年来涌现了吕士才、赵雪芳、吴登云和俞卓伟等无数医德、医风高尚的人民好医生。还有一大批医德高尚、成果卓著的医学家,这些典范为社会树立了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为我们树立了学习的榜样,推动和加快了医德医风的建设。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就是要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从管理细节入手,用精湛的医术和优质的服务赢得患者的信任。医德医风建设作为塑造医务人员的品质和灵魂的活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应注重加强领导,强化教育,健全制度,综合治理。要贯彻医德规范,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认识,培养高尚的医德情感,锻炼坚定的医德信念,养成良好的医德习惯。要搞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此作为职业道德养成的基础。

医德规范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它就像是一面镜子,让我们在工作中能时刻对照自己的一举一动,让我们积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以全新的姿态投身于医疗事业当中,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立法协调小组工作总结篇五

尊敬的第三指导检查组聂组长、杨组长,同志们:

自20xx年9月26日正式启动学习实践活动以来,我办严格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密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服务_____崛起”的主题,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经过认真自查,现已较好地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的各项规定任务,创造性地开展体现政府法制工作特色的自选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极大地提高了全办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执行力和创新力,切实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健全了政府法制工作体制机制,实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

一、简要回顾

(一)学习调研扎实深入

系统深入地开展学习。及时制定学习制度,分别采取个人自学、支部学习、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邀请专家作专题辅导报告、党组主要负责人上党课等形式,组织全体党员系统深入地学习了党的^v^、十七届三中全会等会议精神和^v^___等中央领导以及王金山书记等省委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著,深刻理解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结合当前形势,组织全体党员对政府法制工作如何实践科学发展观进行深入交流、研讨。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4次,支部学习超过50小时。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研活动。及时制定《领导班子学习实践活动调研方案》。围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作用,努力加强制度建设,促进_____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深入萧县、宁国、泾县、舒城、霍山、池州、庐江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召开了市、县政府^v^主任座谈会、处级干部座谈会、基层城管执法工作座谈会,调查了解当前政府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成因,听取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重点调研课题6个,形成了质量高、针对性强的调研报告,班子成员结合调研撰写了体会文章。各支部也结合各自承担的职能工作,开展了调研或实践活动。

遍求良策,解放思想。组织开展了“科学发展在身边,我为崛起献良策”活动和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活动期间,共收到意见和建议219条。通过开展活动,着力解决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是否到位、境界是否得到提高的问题,分析了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方法、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二)分析检查全面深刻

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交换看法,撰写发言材料。各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分析查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领导干部都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了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办党组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省委学习实践活动第三指导检查组派员到会指导。领导班子成员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形成了团结、和谐、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

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党组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征求各处室及全办党员、干部、群众及^v^人士的意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充分讨论、修改。定稿后,送省委学习实践活动第三指导检查组审核,得到第三指导检查组的认可。报告共梳理出存在的问题5个,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27条。报告认真总结了^v^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充分体现了学习调研、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成果,全面归纳了全办广大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充分反映了我办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工作要求、主要措施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