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模板7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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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5 18:30:37

上传者:曼珠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模板7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我校成立“学校交通安全日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学生的交通安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校长在行政会上传达了文件精神,提出开展活动的方案;在教职工会议上部署工作,开展全校性的教育活动,通过国旗下讲话宣传的同时,教导处与班主任签订交通安全日宣传责任书等。

(一)校外,亲身感受,培养学生的自护能力。

为开展交通安全日实践活动,锻炼学生的实际能力,组织学生外出开展“交通安全日在行动”活动,学生外出维护校外主要交通道路秩序,感受交通存在的潜在危险,身临其境,让学生感受“文明交通,告别陋习”的重要性。同时,我们聘请擂鼓镇派出所民警同志为校外辅导员,请他们帮助学校进行交通法规等方面知识的教育。让学生掌握了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对维护学校秩序,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二)校内,轰轰烈烈开展学生交通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1、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课。

我们利用班会课,专门设置“擂鼓镇小学学生冬季交通安全知识”为内容的课程,备好课,上好课,使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100%,实现了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的目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学生深受教育。

2、组织学生观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交通安全宣传片

通过电影中一些场景感染学生,并通过写观后感提升安全意识。此外,我们与交警同志联系,索取有关交通安全的图片资料、电影片,并将交通安全有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标志牌和事故案例图片等展板,在学校橱窗内进行展览。

3、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开展“文通安全日”活动。

具体做好以下工作:在学校橱窗内宣传“122”交通安全日和它的主题,各班黑板报出“交通安全专版”进行宣传;校园都设置了交通安全教育标语和宣传画;进行题为“文明交通,告别陋习”征文比赛;学习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4、加强对学校师生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汽车的管理,教育师生严格做到“安全行车、规范停车”,通过教育、检查等形式制约师生遵守交通法规以及校纪校规。

5、通过发校讯通、将《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下发至学生,每生人手一份等形式,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走路和行车安全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决不乘坐“黑校车”和超员的校车,并要求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或出行时遵守交通法规,保障孩子安全,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辐射到家长,规范了家长的交通行为。

通过交通安全日活动的开展,交通安全意识已深入人心,老师、学生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学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己成为学生们的自觉行动。开展此活动以来,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到位,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通过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的开展,广大家长对孩子的在校学习感到放心,同时,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可以说,我们开展的特色活动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学校各项工作起了支撑和推动作用,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支点和杠杆。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篇二

中心的领导十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经常检查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和管理工作,在“两会期间”,在中心的大小会议上,每次都强调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增强了每个职工树立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观念,使大家做到了不出交通事故,不违章。

中心按要求与地区安委会签订了《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与会单位交通安全与交通保障责任书》和《甘家口地区xxxx年度安委会与辖区单位交通安全责任书》。并按责任书中的要求认真落实,组织实施,严把派车关,做到了预防事故发生。

在“两会”召开前,组织全体职工召开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会上中心领导和车管干部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对全体职工进行了宣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人人必须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增强了中心全体职工的首都意识,安全意识,增强了全体职工的光荣感和政治责任感。大家都表示,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为“两会”期间的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的落实做出自己的努力。

按照地区安委会和交通支队的部署和要求,在“两会”召开前,本中心领导亲自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一次交通安全学习,测试交通法规,制定“两会”期间的安全行车措施,按要求削减交通流量,对单位机、非机动车一个不漏地进行了一次检查。并按要求与本单位全体司机逐一签订确保“两会期间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将“与会司机须知”发到司机手中,组织学习。

“两会”期间本单位教育全体职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管制通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杜绝“带病车”上路,杜绝大小责任事故。严把派车关、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积极发动群众上街维护交通秩序,为我区圆满完成“两会”期间的交通安全工作和交通保障任务做出了贡献。

按照地区安委会的要求,对本单位所辖的机动车进行了一次认真地检查工作,并登记造册。将上报的削减流量的车辆封存,不得上路行驶。

指定专人抓好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登记,并落实安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确实保障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实现零指标。

认真执行本中心的xxxx年交通安全活动工作计划,对我中心的新司机,重点进行强化教育,重点管理,没有老司机陪同,不得开车上路。

大力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张贴法规内容,法规宣传画,组织全体职工统一学习并进行测试等方式,把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多次组织全体职工观看《关爱生命 安全出行——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录》的vcd光盘。我单位职工在观看以后,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新交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真正做到“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xxxx年上半年,我中心在地区安委会的`和片组的领导下,认真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抓全体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了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全体职工的努力,使我中心的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收获,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下半年我们要继续努力,抓好交通安全工作,为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为人民的生命安全、配合地区安委会和片组把交通安全工作做得更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篇三

一、营造宣传教育氛围

学校悬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横幅、宣传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充分利用校讯通平台、社区广播等开展交通安全常态化宣传,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提示语,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氛围。

1、利用国旗下的讲话

利用国旗下的讲话等形式对学生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乘坐无牌、无证、车况差及报废车辆,不乘坐农用车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积极防范交通事故。

为了强化学生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我校组织全体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通过活动对进一步加大学校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学生的安全观念,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3、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11月22日,我校邀请安海派出所郭警官为同学们开展了“安全在我心中”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讲座中,警官从学生应如何遵守交通法规入手,并结合一些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要求同学们牢固树立安全法规意识,引导学生如何在道路上骑车或行走才会有安全保障。并根据当前交通形势和学校周边交通环境,通过各种生动的案例教育学生,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指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头号杀手”,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听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同学们纷纷表示,交通安全关乎生命,要珍爱生命,就一定要安全出行,今后除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还将努力做好小小宣传员,一齐播撒平安的种子。

三、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学校全面加强学生放学路队整合与管理,严格规范学生入放学路上行走,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为。

严禁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特别是无牌、无证,报废或检验不合格接送学生的车辆要排查摸底,及时报地方交警部门查处。确保师生上学放学道路交通安全。

四、认真自查,排除隐患。

学校经常性组织专人开展周边道路交通隐患专项排查活动。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针对限速、慢行、让行等警示标志标牌、减速带等基础设施进行梳理。并对学校道路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为保障师生道路交通安全做好一切准备。

学校一直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的头等大事来抓,开展一系列安全知识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和安全文明意识,教育学生关爱生命,共同打造平安校园而努力。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篇四

三阁司镇党委、政府把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作为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纳入镇年度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一是健全了领导机构。镇成立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各片片长、线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二是健全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领导联片、正副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配齐了水上交通安全协管员,形成了镇、片、村、渡工四位一体齐抓共管的新格局。三是每月召开一次镇班子成员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根据各个时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重点,安排部署不同时期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研究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问题,制定对策等。四是建立了镇渡船、运砂船签单发航制度。同时聘请了各村优秀村干部为签单员,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五是镇相继出台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制度》、《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镇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要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宣传贯彻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此,我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以“安全生产月”、“航海日”活动为契机,召开了全镇干部职工、村主任、渡工会议,进一步宣传水运安全法律法规,倡导水运安全管理理念,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活动的重要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二是“安全生产日”镇组织宣传小组在龙拱、长铺集贸市场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讲座,现场讲解水上应急知识,并出动宣传车2台在本镇范围内巡回宣传,共发放水上交通安全宣传资料5千余份,在重要地段悬挂安全宣传标语32幅,张贴宣传标语2750余条等。三是对村委会负责人、渡工进行了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了“平安水运”舆论氛围,有效地提高了全民安全意识及事故防范能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水运安全法制环境。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我镇一直以来都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措施,坚持企业自查和政府督察相结合,日常排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相结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渡口、渡船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渡口所在村村干部、水上交通安全协管员及驻村干部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安排专人跟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整治期间共排查安全隐患6起,均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制度;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渡口设立了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三是建立、健全中小学生上(放)学乘船交接制度。中小学校校长是本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涉水学校实行学生定点定时乘渡船,并把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了日常教育范畴,进一步提高了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对全镇“三无”船舶进行彻底清理整顿,积极配合海事处对全镇各种船舶进行强制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船舶实行强制停航,禁止“三无”船舶下河,彻底根除“三无”船舶。四是在渡运高峰期、汛期安排专人值班维护渡运秩序,严禁超载、冒险航行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游客安全通行,水上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抽查,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运砂船超载运输是造成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打击运砂船超载运输尤为重要,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积极配合海事部门执法,从严从重查处超载运输的运砂船舶和供砂船舶。一是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镇运砂船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通过摸清底子,现场查处,维护海事部门执法秩序和执法安全;二是加强了对供砂砂船舶超载装载的`源头管理,切实明确了供砂船舶的超载装载的责任和从重处罚标准,从源头上堵塞超载治理的主要漏洞。

通过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我镇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加强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杜绝船舶严重超载超员现象,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我们将始终牢记“责任重于泰山”这一理念,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开创我镇水上交通安全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乡政府把抓好水运安全工作作为推动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抓紧、抓实,乡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了专题会议,坚持“保稳定、顾大局、促发展”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科学发展观。于2月初和涉及的4个村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9份,乡签到村,村签到船主,为确实保证水上交通安全,成立了“水上交通安全”领导组,同时把水运安全与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一并抓好、抓实,形成乡、村、社、个人层层负责、层层落实,人人重视水运安全的良好格局,工作报告《乡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在今年3月份县海事处还我乡的船员进行了培训,并配发了救生衣等相关器材。结合上级关于渡船、渡口专项整治的要求,我乡从10月份在市海事局及县交通局的帮助下,组成水运安全检查组对各村主任、安全员、船主进行了一次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并对辖区内的4个渡口5艘船舶建立了管理台帐,下达了停运整改通知书。

要求完善相关渡运手续,定期对船舶进行维修,渡口上必须牵安全钢索,确实保证安全渡运。同时在涉及渡船的村社聘任了一名渡船安全监察员,负责本船舶的签单发航记录和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及相关船舶安全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对已渡该桥的渡口,要求船主将船只进行销毁,确保渡口安全。

为及时把相关水运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到村社,领导组采取分级宣传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首先召开村干部会议,把宣传的重点、内容传达给村干部,其次村干部召开村民小组和船主参加的小组会议,最后由村民小组长召开社员大会进行传达。通过层层传达,层层落实,有效地传达了会议精神。截止目前利用赶集天宣传2场次,受教育群众1.2万人,书写宣传标语20余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篇五

我校地处326国道旁,对学生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是我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俗话说:“隐患大于危险”要加强安全教育必须要先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为此学校坚持《安全伴我成长》,严格开课。各年级教师自己制定了交通安全授课计划,严格按照授课安排表,把交通安全课列为学校的课程安排表,在交通安全教育中注重实效,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熟知率达到95%。一年来全校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无违反交通规则现象、无交通事故发生。

我校一直把安全教育放在学校的首要位置,而交通安全教育又是我校的特色教育,因此一直以来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为此我校组成了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分工,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组成了以大队委大队长为首的学生管理小组,负责检查全校师生的校风校纪,负责监督学生的交通安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特别是今年我校的路队制实行更加严格合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1、迎接了威海地区教育同仁对我校“警校”工作的参观考察,得到了来访领导的一致好评。

2、在警校建校九周年之际,名誉校长石学鹏同志,来校慰问小警员。石校长与小警员们亲切交流,并为小警员们讲述了自己赴海地维和的经历。给小警员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爱国教育课。

3、迎接了聊城交警支队的领导和干警,对我校警校工作的参观学习,我校突出的工作,得到了领导们的认可。

4、手抄报比赛定期举办交通安全教育手抄报比赛,已经成为交警学校的常规活动,6月1日,举行了优秀手抄报展。

5、组织带领部分“小警员”,参加了区“交通安全教育示范基地”的挂牌仪式,“小警员”们做了精彩的表演。通过表演,“小警员”们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由于工作的突出,年底我们被评为淄博市“交通安全先进单位”。“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我校将坚持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交通安全教育深入每一个孩子的心。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篇六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车辆和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度增长,人、车、路等矛盾日趋突出,涉及中小学生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经过分析,发生涉及学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对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不够重视,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校内外交通安全设施不够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够。少年儿童是我们祖国的未来,从小加强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为孩子创设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是关系到下一代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为此,我园全体师生员工都充分认识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把保障孩子交通安全作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园建立有安全领导小组,我们采取日常督导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常关注教职工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保证幼儿园的交通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二、全面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在组织交通安全教育的过程中,我园发动教师、家长、孩子共同收集有关交通安全的资料。并把收集的资料分类整理,如:交通规则的资料、交通事故的图片,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意外抢救知识等等。为了增强幼儿辨别安全与危险的能力,在园内和班级创设交通安全活动角,粘贴交通安全标志的图片等,潜移默化地影响幼儿,提高幼儿对交通标志的识别。针对幼儿的年龄特点给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让孩子明白怎么乘车,安全带怎么系,乘车应注意的事项等交通安全知识。在交通安全的角色游戏中设立交通指挥岗、斑马线、“小小交通警察”运用简单的交通手势,指挥交通。通过游戏活动使幼儿对交通规则有一个初浅的印象,“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做准备,过路应走斑马线,交通规则要记牢。”“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牢记。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路上玩游戏。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行道往右靠。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等等。”儿歌式的交通规则语,增强了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孩子们在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后,要求孩子们回家后向父母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鼓励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及时制止大人的不文明交通行为,真正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

三、多渠道宣传,提高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都说“孩子是看着父母的后背成长的”,父母如果严格遵守规则,那么孩子亦然。我园积极利用宣传窗,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家长推广交通法规常识,利用“家长学校”这一大课堂,开设“交通安全”专题讲座,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利用家长会向家长提出:要求家长遵守“幼儿园家长接送制度”,利用家园栏和“告家长书”这些宣传载体,让家长明确自己具有教育职责、管理职责、自觉遵守的职责等等。从而不断提高家长的道德法制意识,使其从自身出发,在路上时,常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诫,为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每逢节假日前做好对家长的宣传与教育,强调幼儿的交通安全,保证幼儿节日期间的安全。

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确实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进行到底,持之以恒,确保孩子把“安全”两字牢记于心,并以行动来体现。由于我园的交通安全工作从规范管理入手,加强制度保障,对幼儿的教育能做到从细微处着眼,因此,我们有信心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交通安全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九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严禁超载;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

客运机动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客运机动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半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四米。

机动车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必须对装载物严密封盖。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重要路口的适当位置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

机动车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一百公里。机动车进入收费站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机动车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车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十四条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一十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九十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最左侧车道。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和在左侧车道内连续超车;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车道的前方车辆以及后方车辆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机动车排除故障后继续行驶时,应当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报警。

第十九条 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替代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

(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骑、压行车道分界线;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内超车;

(五)非因紧急情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六)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

(七)观看影视录像;

(八)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对在进出站口闯岗、闯卡,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及其收费站对公安机关查缉嫌疑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喊话或者其他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接受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予以纠正。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相邻的收费站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路面结冰、恶劣天气、道路抢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形,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并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

遇有前款所列情形,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疏导并尽快恢复交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配合。

第二十七条 遇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执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

关闭高速公路涉及两个以上管辖路段或者两条以上相邻的高速公路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

高速公路收费站接到关闭高速公路的通知后,应当关闭收费站入口,并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

引起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实施关闭高速公路的单位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交通事故、车辆行驶状态、施工作业等与通行有关的信息,完善信息数据库,相互提供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高速公路路况、气象、关闭、开通等信息。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安全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查询方式,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以及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高速公路的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者标线、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

第三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需放置红色示警灯或者反光锥筒。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当开启示警灯。

除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进行养护施工应当事先通报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事先通报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在施工五日前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在进入施工路段前的相关入口处和施工路段前方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公告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除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停车。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医疗急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等单位参加的交通事故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救援。

第三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立即转移到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应当快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清障救援车辆执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 处理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路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的;

(四)驾驶车辆时观看影视录像的;

(五)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六)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十二)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十三)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十四)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六)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七)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十八)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第四十三条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载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关闭高速公路的措施,致使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一)未按照规定将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

(六)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上交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对违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 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水土资源和文物古迹.

鼓励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使用煤矸石 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

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还贷和建设.

第十七条凡在本省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询、实验检测等活动。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作业交通控制,并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第三章 路政管理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三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流淌、抛洒任何物品;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上下乘客。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高速公路作为车辆的试车场地和教练场地。

第三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临时检验的车辆,必须停靠紧急停车带,并开启车上的危险信号灯,在车后一百米处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拖入就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开启危险信号灯,设置警告标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的路障,并按照规定收取清障费。

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拽车辆。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和清障救援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务。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查批准。确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拒徼、逃税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并责令其补交应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车辆限速等各种标志标线。

雨、雪、雾等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明显限制时速标志;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的,可临时调整车道,设置指示标志;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也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直接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道路。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的经营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三) 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 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六)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补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设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待调查处理后车辆发可驶离。

第五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道路,是指专用于连接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的公路。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的《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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