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大全9篇)

2023年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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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5 19:07:07

上传者:纸韵 2023年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大全9篇)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篇一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为目标,紧紧围绕监狱工作中心,集中力量抓培训,圆满完成了我狱年初下达的各项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监狱警-察工作心得体会,监狱警-察培训总结。截止11月底,共举办大的集中教育培训11次,培训2841人次;组织警衔晋升培训9期,培训114人;组织警-察资格培训4期,培训35人;组织自学考试3次,参考509人次。

一、以提高警-察职工的理论素质为目标,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培训

我狱警-察职工政治理论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主要内容,采取党委中心组学习、日常培训和在职自学“三位一体”的学习格局。一是党委中心组每月进行两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小时的集中学习讨论时间,中心组成员认真记录学习笔记,并根据自身工作性质,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文章,给广大职工学习做出了表率。二是健全“二、五”集中学习制度。由宣教科根据省监狱局要求,下发季度理论学习计划,各单位于每周的星期二、星期五下午集中警-察职工进行学习讨论、交流,并写出学习心得体会。三是鼓励警-察职工自学。结合中央在全党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活动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鼓励警-察职工自学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工作实际学习和研究问题,正确理解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宗旨意识、依法治监意识,自觉地为推动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而奋斗,工作总结《监狱警-察培训总结》。

二、以提高警-察职工的业务素质为目标,积极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一)为提高管教警-察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管教警-察应对新形势下复杂犯情的能力,保证其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开展了管教业务知识培训。

一是1月18日、19日,组织了“个别教育工作”培训班,各监区、分监区主抓管教的领导及管教线科室215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掌握了如何去发现、获娶捕捉服刑人员的思想问题,如何分析和消除思想问题,并懂得了对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的具体方法,大大丰富了参训人员个别教育知识。二是2月26日举行了“罪犯自杀事故控制与预防工作培训班”,各监区抓管教及管教五科的警-察共85人参加了培训。这次培训由基层警-察张文清、贺绍亮同志授课。通过培训,提高了我狱管教警-察从细微之处观察罪犯思想动向的能力,熟练掌握了罪犯自杀事故控制与预防基本方法与理论。三是3月24日举办了“罪犯心理矫治培训班”,各监区抓管教的领导及管教五科人员86人参加了培训。培训邀请了商丘师范学院心理学教授秦玉同志进行专题讲座。通过培训,更新了我狱管教警-察的知识结构,提高了应对罪犯心理变化的本领。四是4月7日举办了“狱侦业务知识培训班”,管教线各科室及各监区抓管教人员87人参加了培训。这次培训由狱侦科科长吴海林同志主讲。通过培训,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了参训人员的狱内侦查业务知识,使我狱管教警-察树立了“大狱侦”观念。

一是6月20日组织了“浮法玻璃在线测厚技术培训班”,来自各分厂、生产线的技术骨干39人参加了培训。培训聘请了浙江大学张铫博士前来授课。通过培训,参训人员了解了目前国内外浮法玻璃在线测厚技术的基本情况,掌握了“非接触测量”几种方法的优缺点及测量原理,丰富了他们的知识结构。二是5月20日举办了“生产技术研讨会”,各分厂及生产线技术骨干32人参加了研讨会。在研讨会上,各单位技术骨干根据自己多年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经验,写出了内容详劲贴近实际的论文进行交流,从而给生产技术人员提供一次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机会。

(三)为提高我狱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

9月29日、30日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各单位财会人员及经营线全体人员47名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黄河科技大学曹健教授授课,培训后,参训人员就培训内容展开了充分讨论,并结合工作实际,写出了一篇学习心得笔记。

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篇二

怀化市鹤城公安局经侦大队现有民警8人。面对经济犯罪发案不断上升、经济犯罪趋于复杂性和智能化的严峻形势,经侦大队在怀化市鹤城公安局党委和市局经侦支队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维护怀化社会稳定、确保经济运行安全这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打击、服务、参谋”三大职能,以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为重点,在加大侦办自侦案件力度的同时,指导和协调各县市经侦部门开展了各类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制了怀化地区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就2012年开展“破案会战”期间,经侦大队一年就受理案件77起,立案66起,破案6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6人,起诉54人。

一、狠抓支部建设,发挥支部队战斗堡垒作用。

实践也证明,一个好班子才能带出一支好队伍。为此,经侦大队党支部把强化班子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多年来,支部一班人牢固树立“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原则,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工作中明确要求民警做到的,班子成员带头做好,要求民警不做的,班子成员坚决不做,班子成员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自身素质,用自身的言行和传帮带,为大家做出表率、树出样子,培养党员队伍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强化了经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支队伍从组建到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一支“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公安经侦队伍,各项工作均受到怀化地区公安局党委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为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全力以赴开展“破案会战”。

三、公正廉洁,无私奉献,铸就一支锲而不舍、勇于善战的经侦队伍

近几年的工作中,经侦支队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锲而不舍的顽强精神,忘我工作,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警察的誓言。为了能尽快侦破案件,每位民警克服家庭实际困难,舍小家、顾大家,将孩子、老人扔给了爱人去照顾,毅然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据统计,经侦大队民警放弃节假日和休息日,人均加班2000多小时。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使民警掌握办理经济案件的业务技能,多次举办金融业务知识讲座,邀请金融系统业务骨干对民警进行票据种类、内容要素及操作流程的学习培训,购买了一批法律书籍,全体参战民警边学边干,边干边积累经验,每位民警迅速熟悉和掌握了金融业务知识,为查清案件事实,调取相关证据,奠定了基础。

“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是经侦工作的座右铭,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只有做到自身净,自身正,才能自身硬,才能打硬仗。可以说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每一位民警都遇到说情的熟人、朋友和亲戚,拒绝多少次吃请民警们都记不得了。在多年的工作中每一位民警都始终做到了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始终做到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认真处理每一件事情。

荣誉的取得,来自各级领导的肯定,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这支队伍通过磨练,已成为一支业务精通、勇于善战、作风优良,可以让怀化市人民群众放心的一支队伍,这支队伍将继续按照怀化市人民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努力为怀化市的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构建和谐怀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篇三

(注:本范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在捕后侦查阶段由律师代为提起取保候审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1、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请律师:

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篇四

“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警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伴随着嘹亮的宣誓声,12月15日,我市监狱系统20xx年第一批岗前培训班的180名学员,全部顺利结业。这意味着,经历了一个月的封闭式强化训练,他们正式走上工作岗位。

今年我市监狱系统新上岗民警共360名,分两批进行岗前培训,他们全部通过公开招录入警,本科文化程度以上占到65%。

梦想终于实现

12月的玉峰山,风霜雨雪,汇操表演的操场早已泥泞不堪,60名表演综合格斗术的队员在一声令下,整齐而有力地卧倒,任由泥水溅满全身,很难想象这其中还有4名女孩,夏利华就是其中一位,用她自己的话说,她是幸运的。

今年24岁的夏利华,刚刚大学毕业。从小,父亲就希望她长大后能成为老师,母亲希望她能成为医生,而她,却一直向往着能穿一身警服。

带着这个梦想,高考时,夏利华考取了警校,如愿以偿地穿上了警服,警服的庄严让夏利华再也不愿脱下它,为了能让自己一直穿上警服,她下定了决心——成为一名人民警察,把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奉献给这一份庄严。

“老兵”的国徽情结

优秀学员黄海是xx年从部队退役的,可是部队生活让黄海在心底结下了深深的国徽情意,让他充满了无限向往,当一名人民警察便成了黄海最大的心愿。

进入培训后,因为曾经当过兵,黄海以良好的身体素质很快成为体能训练的指导员之一,这让黄海时刻提醒自己要以身作则,做好模范带头作用。但毕竟已经离开部队4年,身体各方面大不如前,在汇操表演前一个星期,黄海的左脚出现了明显肿大,想到离最后的汇操表演时间所剩不多,不想连累集体的黄海,硬是忍着疼痛,以标准的训练要求,坚持到了最后。

“我是一名新入警的民警,距离一个合格警察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既然选择了人民警察这一职业,我就会义无反顾,从基层开始锻炼,从手边眼前的事情做起,尽量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给警队增添些许美丽的光彩。”黄海告诉记者。

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篇五

据说,这种事已经不是第一回了呢!我想,百灵鸟姐姐和八哥弟弟的遭遇也差不多吧。猫头鹰真可怜。我们真是太自私了,为了自己更好的生活,让鸟儿们无家可归,一点不顾它们的感受。

悲剧再次发生

唉,发生这样的事,真不应该。本来用药是为了除“害”,没想到连我们的益鸟朋友也受到了牵连。

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篇六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 xxx 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调查报告《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篇七

(一)高度重视,深入部署。

为确保活动能够扎实深入地进行,我们先后召开三次科务会进行动员部署:一方面进行思想发动,进一步提高大家对查找差距阶段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干警这一阶段是正规化管理活动的关键和核心,要敢于正视自身的“疮疤”,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使大家以高度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投入到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以能够把问题找准、查深、摆透为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自查与互查相结合。

我们通过开展自查与互查,从现象到本质、从表象到原因地进行梳理和剖析,由问题找原因,由原因论危害,全科每一位同志都形成了书面材料。然后,集中全科同志针对侦查监督工作和个人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和集中查摆,进行了深刻反省和深入剖析。

(三)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相结合。

在认真查问题、析原因、论危害的同时,我们还及早动手,超前思维,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紧密结合起来。对问题较为明显、较易改正的我们边查边改,及时纠正,把工作做到前头;对涉及方面较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也未雨绸缪,提出初步思路和设想,以便对症下药,为下步的集中、系统整改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方面:一是个别干警执法思想陈旧,现代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受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影响,未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漠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个别干警为民执法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缺乏服务大局意识,满足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就案办案,没有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一些干警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轻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个别案件不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执法水平方面:一是个别案件的审查报告制作不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没有进行综合分析,给领导审批决断带来困惑;二是对新形势下新型犯罪规律研究不够深入,突破案件的办法不多,个别案件审查不够深入细致,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据不力,导致个别案件质量不高;三是个别办案人员粗心大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卷材料不全,卷宗归档不及时。

(三)执法作风方面:一是个别干警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依法表明身份不明确,有时没有完全告知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二是在办案中过分强调案件的“神秘性”,一些应该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一些当事人有权知情的事项没有及时予以解答说明;三是个别干警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对无理纠缠的来访人,有时不能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通过认真查摆,我们取得了一定收获。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问题的原因,认清了其严重危害。今后,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查摆的成果,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防止问题重复出现的长效机制,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办案行为等方面很下大功夫,为下步集中整改奠定坚实的基础。

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篇八

一、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到今年11月24日,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7件,来访154件,占信访总量的,来信43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82件,占信访总量;检察长接待14件21人次,所有检察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均依法办理完结,所有线索全部按规定及时进行了分流:其中分流到反贪局17件,占全部的;分流至民行科27件,占总量的。控申科办理各类案件30件,其中,办理举报初核案件和不立案线索审查案件总计23件;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4件,救助金都已及时高效发放到救助者手中,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二、具体工作动态及成效

今年以来,控申科认真学习贯彻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工作办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执法规范性文件,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办案能力,规范执法程序。

围绕本院年初制定的《xx县人民检察院二零一四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的渠道,多次深入乡镇摸排,加强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涉检信访信息,通过定期排查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隐患和动态,最大程度将涉检信访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进一步完善涉检信访联络员制度。在6月23日召开的涉检信访联络员会议上,我院对工作突出的信访联络员进行表彰,并对部分信访联络员进行调整。以涉检信访联络员会议为平台,分管检察长、控申科长通过亲自授课,传达中央关于诉访分离文件精神,通过对信访联络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信访联络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通过召开信访联络员会议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进行梳理筛选,积极拓宽司法救助案源。

加强法律宣传,促进举报工作深入开展。今年上半年我科积极参加各种法制宣传活动,多次陪同检察长下访、巡防。今年6月份,控申科会同公诉科、预防科,在县法治广场接受群众咨询,散发举报宣传材料。根据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要求,我科围绕“依靠群众惩治职务犯罪,公开检务强化自身监督”举报主题,会同市院送法到撮镇,杨柯检察长亲自为该镇干部授课,关朝银副检察长率队冒雨赶赴张集为乡村两级干部普及举报知识,预防职务犯罪,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提高公民举报积极性,扩大举报线索来源,提高举报线索质量。今年年初,控申科兑现承诺,取信于民,对15名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累计发放奖金13000元,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

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对待群众的来访、来信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文明接待,及时分流,依法办理,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

在今后的工作中,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紧紧结合控申检察工作实际,在创新机制上有所突破,在促进发展上有举措,坚持开展带案下访、巡防制度,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控申科按照加强权力救济、加强监督制约、加强矛盾化解的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进一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侦查工作总结 狱内侦查培训心得体会篇九

**大地,黄帝故里,人杰地灵,英雄辈出。在**这块热土上,驰骋着一支公安队伍里的“轻骑兵”,高擎正义之剑,挥起铮铮铁拳,造福一方百姓,保卫一方平安。他们,有个响亮的名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最近,在**市1001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到处流传着**市公安局刑侦大队xx——2018连续四年命案侦破率100%的传奇故事,人们惊呼:咱**也有自己的“福尔摩斯”啦!

让我们将时钟拨回至公元xx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岳村派出所接岳村镇桥沟村永舟煤矿负责人报案称:其煤矿井下死了一名工人,在送至医院清洗尸体后,发现尸体颈部有明显勒痕,怀疑是被他人所杀。

接报后,岳村派出所立即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局长宋朝军、政委张炜当即作出指示,要求刑侦大队尽快查证落实。副局长周宏亮迅速对此案侦查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刑侦大队大队长魏建勋带领侦查员、技术民警迅速赶至医院,在对死者尸体进行勘验后,发现死者颈部有明显勒痕,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系他杀。

确定死因后,**市公安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在岳村派出所配合下对案件展开侦查。经初步调查得知,死者王某(男,56岁,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于xx年4月同两个侄子一起到岳村永舟煤矿打工。死者平时老实本分,一向与他人无矛盾纠纷。

然而,细心的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死者死亡后,其两个侄子仅对矿方赔偿表示关心,而对于王某的死亡漠不关心,也没有悲痛表情,而且案发当天最后出井的就是王某的侄子王孝成(男,汉族,28岁,陕西省镇巴县碾子镇纸房村人,现为岳村镇桥沟村科峰煤业有限公司的工人,租住在岳村镇)。王孝成妻子毕宗琴现身患重病,急需用钱,王孝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10月11日晚22时许,民警在市区西城门一旅社内将王孝成依法传唤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王孝成对其杀害其叔王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今年初,王孝成妻子毕宗琴身患重病,急需用钱治病,但王孝成身无积蓄,无法治病。两人经多次密谋后,准备将其叔王某弄死在井下,以事故为由向矿方索要赔偿,从而达到获得钱款目的。经几番策划后,王孝成于10月10日零时下班时,以与其叔王某一起到巷道偷铁为由,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将王某勒死在行道里,然后逃离现场。

案件侦破后,由于案件证据单一,需要侦查员到煤矿井下对作案工具和作案现场进行固定。下到一二百米煤矿井下辨认作案现场和寻找作案工具对每个侦查员都是第一次,煤矿老板听说公安局的人要下到井下辨认现场、寻找物证非常担心,再三向刑侦大队领导反映井下属高瓦斯、水大矿井,井下巷道复杂难走等问题,面对困难,刑侦大队大队长魏建勋当机立断,迅速召开会议研究下井方案。在这紧要关头,张银飞、高战军、李博同志主动请缨,果断带领犯罪嫌疑人王孝成和其他三名侦查员下到一二百米的煤矿井下,在犯罪嫌疑人王孝成指引下在高度危险的巷道一会儿弓腰行走,一会儿跪地爬行,就这样他们在煤矿井下整整“蠕动”了三、四个小时后,才找到了作案现场。等到他们上到井上后,在场的每一名群众无不为他们在生与死的面前勇往直前、永不退缩的精神而感动,现场想起了热烈的掌声。

有目共睹的成绩背后是鲜为人知的艰辛,掌声和鲜花的背后有太多的心血和汗水。命案攻坚战开展以来,**市公安局上下齐心协力、同心同德,采取超常措施超常规作战,上至局领导下到普通民警,主动放弃节假日,放弃与家人团聚,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侦破中去。用一名侦查员的话说“我也想回家多孝敬孝敬父母,多陪妻子说说话,有时间接送接送孩子,享受一下天伦之乐,但是为了能将犯罪分子尽快绳之以法,早日告慰死者英灵,给家属一个交待,再苦再难也能忍受,因为党和政府需要咱们,人民群众依靠咱们,咱们是人民警察”。

朴实的话语正是每一名刑警心理的真实写照。为了早日破案,为了让凶手早日伏法,苦点累点不算什么,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全体参战民警坚定信心,精神百倍、满腔执忱地投入到命案侦破的第一线,对于他们来说头疼脑热感冒不是病,能够按时休息按时吃饭那是一种奢望,而对于出门在外执行抓捕任务的侦查员来说,今天能预知明晚睡在哪儿简直是一种天大的奢侈。我们无法忘记在侦破“xx、10、31”超化申沟郭海水被杀害案件时,刑侦大队民警李国华同志忘我工作,挑灯夜战,直至晕倒在案件分析会上;我们也不会忘记在“xx、5、25”曲梁抢劫出租车杀人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樊耀峰同志和刘玉杰同志带病工作,最终因体力不支病倒在命案攻坚一线上;我们更不会忘记时任刑侦大队大队长的周宏亮同志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身先士卒,率行垂范,因腰椎肩盘突出而疼的不得不站在那里召开案件研讨会摇晃的身影......。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争艳春满园。在**市刑侦大队这个英雄辈出的集体中,从不缺乏“亮剑”式的英雄人物,英雄的精神薪火相传,金盾的光辉代代闪光。从xx年“”郭海水被杀案中,时任刑侦大队大队长周宏亮奋不顾身跳到冰冷刺骨的河水中打捞作案工具,令人为之动容,到xx年“”妇幼保健院爆炸案侦破中,时任刑侦大队教导员的魏建勋冒着危险带头翻墙跳入犯罪分子家中,令人击节叫好,再到xx年“”故意杀人案里,张银飞、高战军、李博等同志穿过瓦斯密布的煤矿巷道指认现场,令人钦佩不已——正是这一代代刑侦人前赴后继、舍身忘死、勇往直前、顽强拼搏的精神,才锻造了今天我们这支刑侦钢铁队伍。

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时间快之如流水,转眼间,一学年过去了,到8月份我也在教管办的会计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一年了,虽然刚接手会计工作,接触的账务工作还很少,但这里面也反映了会计工作的一些方法,要想做好下一步的工作,就必须更清楚地认识这些。

一是要养成记账的习惯,要用专门账本来记录每天的账务工作,以前当班主任的时候也收很多的钱,每笔钱我都分开来放,查的时候能够很轻松的分出各笔钱,可那收钱的笔数少,一学期只收一、二笔,分开放是很容易的事,现在的情况是经常要收这钱那钱,而又不接着就支出去,需要存一段时间,每笔钱存放一个地方,那么多钱会放的到处都是,这样是不行的。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记清楚流水账,把每天发生的账记清楚。

收钱要做到“五问”。做为教育部门的会计员会经常收钱,如收学生的书费、作业本费,教师的捐款等,各种收钱如果不记录好详细情况,在以后出现的差错的时候就很难以查正,记录好每笔钱的情况要做到五问:“什么时候交的钱?谁交的钱?交了多少钱?是做什么用的钱?收的钱有没有明细?”把这些记录下来查的时候会很快找到责任人是谁,免得最后说不清,自己白出上钱,还让人说工作干不好。

交钱要做到“五问”。交钱时要记好:“什么时候交的钱?交给了谁?交了多少钱?交的什么钱?有没有收据或收条?”特别是最后一问“有没有收据或收条?”,交的钱一定要想着要收据或收条,并且要保管好,如果没有收据或收条,要记录下交钱的时候的证明人和具体情节,不然以后一旦要发生事情,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啊。

“闲时吃紧,忙里偷闲”。要经常核对好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特别是手中的现金一发生变动就要马上记录,要随时掌握好基本数据,很可能今天就用得到。到什么时候了,要干什么工作了,都是很有规律的,所以工作要早先有预见性,把要做的事情准备好,一旦做的时候,能很快在完成任务。不能看到别人在玩的时候,自己跟着玩。财务工作要保证“不紧不慢”才能做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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