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模板7篇)

2023年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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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5 21:59:41

上传者:碧墨 2023年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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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篇一

顾客投诉接待与处理。在本年度我们多次利用部门例会或沟通会、专题培训等形式对楼层管理人员进行公司退换货规定、投诉处理技巧及精品案例分析培训,重点以规范自身接待形式、规范服务为主要工作目标,做到投诉规范化、接待礼仪规范化、接待程序规范化、处理结果落实规范化、楼层接待及记录规范化,(服务办定期检查,对不规范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在今年8月份公司安排我对一线领班的投诉技巧进行培训,我精心准备后,带出了顾客投诉处理艺术,并得到基层管理的好评,通过本次培训提高楼层基层管理人员处理投诉能力。

提升服务品质。首先我们认为公司的服务品质要上台阶单靠我们服务办的跟踪检查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年初我们就制定了楼层兼职值班经理,由个楼层主任级人员担任,和我们共同配合,对各楼层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进行检查,从而在卖场检查方面力量得到加强。在本年第二季度,服务办带领各商品部开展班组建设。部门干部负责本部门的现场管理,有问题时可以及时处理,从员工接受和配合方面更有利于管理效果。建立店长培训制,进行销售跟进,对员工服务质量跟踪卡进行了更换,并建立了全员服务管理档案,对全年违纪的员工累计超过6次,我们将暂停员工的上岗资格,进行培训并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使全体员工树立危机意识,全面提升服务品质,从而营造最佳服务环境。

卖场五大管,严格查场制度,对楼层提出查场重点。在每日的查场中服务办值班经理做到“三勤”手勤、腿勤、嘴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部门反馈沟通,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期限,并检查跟踪,使发现的各类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但也有部分问题得不到落实,主要以硬件问题为主,我们通过查场通报进行跟进),杜绝一面讲,一面不落实的工作被动局面。

值班经理业务技能及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我们根据值班经理业务上存在的不足制定了系统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商品知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师由我部值班经理自行担任,用我们的弱项通过培训来补我们自己的弱项。

人员管理检查范围全面化、制度化。将二线和一线员工管理纳入同步轨道,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依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一视同仁,严格落实,做到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达到监督检查透明化,管理标准化,杜绝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我们还制定了整改通知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使部分工作得到很大提升,而且我们还加大力度对干部在岗进行检查,从以前的每天两次增加到四至六次,使各部门管理人员有了自律意识。

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各项工作。从参与者、执行者、策划者到组织者在公司各项大型活动中,处处都有服务办值班经理的身影,对公司提出的各项工作都能及时、全面、保质保量的完成,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领导的认可与肯定。

总结服务办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受到领导认可,但是我们的工作提升还是进展较慢,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值班经理的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而且部门多数为新进员工,专业素质还相对较低,在处理顾客投诉等方面经验还相对欠缺,在服务品质方面跟发达城市的大型购物中心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所有在以后的工作我们会努力提升人员素质,提升工作效率,使顾客可以享受优越的服务文化。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篇二

目录

2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国资委,证监会,总装备部,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新路子,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军工企业活力,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大意义

一、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难以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非军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军工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新体系的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不断深化,也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除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企业外,多数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军民两用产品或一般军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改变了单一生产军品的状况。军工企业既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骨干力量,又是国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完全可以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二、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武器装备建设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切实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发展能力和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六)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三、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

(十六)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十七)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十九)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二十一)加强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十二)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下同)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第六条 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类型进行改制。

第二章 改制类型

第八条 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第九条 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

第十条 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一条 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二条 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第十三条 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第十四条 鼓励军工企业之间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化重组进行改制。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小核心大协作、减少重复建设,有利于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协调发展的重组改制,可以放宽改制类型的限制。

第三章 改制要求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改变现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

(二)改变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性质;

(三)处置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确保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确保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八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等事项,在召开董事会研究相关议题前,应获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在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前,正式方案应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军工企业改制应向职工公布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一)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

(二)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 军工企业改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及改制后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根据保密需要明确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六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变更或重新取证申请。

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有关变更、取证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七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涉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密期限内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

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正式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业改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品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其中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第五章 审批程序

(一)申请文件;

(二)军工企业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1);

(三)安全保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军工国防资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章程(或草案);

(六)参与出资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

(七)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

(八)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军工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申请人还应编制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受理、审查和批准;审验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重点保军企业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制。改制类型、参与改制单位、军工设备设施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的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后、以及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等监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改制企业涉及军品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改制企业应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单位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军工企业改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防科工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施改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改制直至限期退回原建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审批同意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的受理、审查、批准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军品专用配套任务的单位改制、重组、上市涉及军工资产权属变更和处置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

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改[2007]1371号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我委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等活动中,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及常年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二)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四)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五条

(一)申请书;

(三)章程、最近通过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获得表彰奖励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第七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如有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并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八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对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加强管理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妥善管理各种涉密信息载体并登记造册。涉密人员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应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九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军品信息。

第十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在每年一季度末,应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年度涉及军品中介业务情况。在执行委托业务时,如发现委托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规定的,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一条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通过资格审查的;

(二)通过资格审查后发生泄露军品秘密的;

(三)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且逾期未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的。

第十二条

不再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服务合同,并在十二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请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本规定选择中介机构的,国防科工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照《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应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申请,不得违规办理,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违规办理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为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科工安密〔2011〕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安全保密条件

第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军工单位选择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第三章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九条 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条 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一)涉密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三)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四)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五)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六)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军工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安全保密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 军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咨询服务单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军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国防科工局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人员有渎职、失职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问题与解答问题汇总

(二)】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篇三

本人在财务科担任出纳工作,负责货币资金核算,办理现金收付,严格按规定收付款项。 20__年是我干会计工作的第二年,通过电算化广泛应用,加之网上银行等电子化的实行,在这一领域,我也取得了可贵的经验。

一、配合总公司完成石家庄员工合同的签订以及人员档案的重建工作,使各项工作实现集团化,正规化。

1)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发放工作。

2)清理客户欠费名单,并与各个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欠费的催收工作。

3)核对保险名单,与保险公司办理好交接手续,完成对我公司职工的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工作。

4)做好20__年各种财务报表及统计报表,并及时送交相关主管部门。

三、有针对性的落实制度。制度是公司发展的灵魂,管理离不开制度,所谓的管理更重要的是纪律,是规则,所以自我反省后,找出原因,并改变以往的管理模式,有针对性的落实制度。

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为迎接公司评估,准备所需财务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办公室。并迎接审计部门对我公司帐务情况的检查工作,做好前期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统计,并提交领导审阅;同时按照公司部署,做好了社会公益活动及困难职工救济工作。

但是在出纳工作中,有好的一面,也有发现的问题,在近阶段的工作检查理论考试的结果,让我切切实实看到了财务管理的许多薄弱之处,作为财务出纳本着“务实、求实、抓落实”,对照公司的精益管理高标准严要求,要及时调整自己的理念,让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才能让日后的财务工作更顺利。

针对出纳第一季度工作,总结来说,还是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一个主要职能监督部门,“当好家、理好财,更好地服务企业”是我财务部门应尽的职责。在公司加强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等等方面我们负有很大的义务与责任。只有不断的反省与总结,管理工作才能得到提高!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篇四

作为**集团子公司的**公司,财务部是公司的关键部门之一,对内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应不断提升,对外要应对税务、审计及财政等机关的各项检查、掌握税收政策及合理应用。在这一年里全体财务部员工任劳任怨、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都扛下来了。财务部的综合工作能力相比20xx年又迈进了一步。

回顾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在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工作着重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宗旨和效益目标上,紧紧围绕重点展开工作,紧跟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在核算、管理方面做了应尽的责任。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20xx年的工作做如下的工作总结。

今年的工作可以分以下三个方面:

一、费用成本方面的管理

1、规范了库存材料的核算管理,严格控制材料库存的合理储备,减少资金占用。建立了材料领用制度,改变了原来不论是否需要、不论那个部门使用、也不论购进的数量多少,都在购进之日起一次摊销到某一个部门来核算的模糊成本。

2、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划了成本费用的管理,加强了运输费用的项目管理,分门别类的计算每辆车实际消耗的费用项目,真实反映每一辆车当期的运输成本。为运输车辆的绩效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

(1)认真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对财务人员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指导,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严格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对所有成本费用按部门、项目进行归集分类,月底将共同费用进行分摊结转体现部门效益。

(2)国家财政部门对公司的财务等级评定还是第一次。我们在无任何前期准备的前提下,突然接受检查,但长宁区财政局还是对公司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给予了肯定。给公司的财务等级分数也是评定组有史以来,评给分的一家公司。

(3)按规定时间编制本公司及集团公司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及时申报各项税金。在集团公司的年中审计、年终预审及财政税务的检查中,积极配合相关人员工作。

三、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

(1)按公司要求对分公司以及营业点的收入、成本进行监督、审核,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口径,日常工作中,及时沟通、密切联系并注意对他们的工作提出些指导性的意见,与各分公司、营业点的核算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正确计算营业税款及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使用新的税收申报软件,及时发现违背税务法规的问题并予以改正,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指导。

(3)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加强团队建设,打造一个业务全面,工作热情高涨的团队。作为一个管理者,对下属充分做到“察人之长、用人之长、聚人之长、展人之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及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树立起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部门新形象。

(4)作为基层管理者,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执行者。要想带好一个团队,除了熟悉业务外,还需要负责具体的工作及业务,首先要以身作则,这样才能保证在人员偏紧的情况下,大家都能够主动承担工作。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20xx年我们将向财务精细化管理进军,精细化财务管理需要“确保营运资金流转顺畅”、“确保投资效益”、“优化财务管理手段”等,这样,就足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做精做细。要以“细”为起点,做到细致入微,对每一岗位、部门的每一项具体的业务,都建立起一套相应的成本归集。并将财务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公司的各个经营领域,通过行使财务监督职能,拓展财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实现财务管理“零”死角,挖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

虽然,精细化财务管理是件极为复杂的事情,其实正所谓“天下难事始于易,天下大事始于细”。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篇五

其二、人员的不够稳定使工作进入疲劳状态,恶性循环,导致工作思路不清晰,忽略了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其三、主观上思想有过动摇,未给自己加压,没有真正进入角色;

其四、忽略了团队管理,与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

以上几点是我部门与个人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根源,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一个主要职能监督部门,“当好家、理好财,更好地服务企业”是我财务部门应尽的职责。在公司加强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等等方面我们负有很大的义务与责任。只有不断的反省与总结,管理工作才能得到提高!。

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将近一年多来的实施,仍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为使企业的管理制度更趋于完善,财务部将结合集团管理的要求,与有关部门进行修正。

今年以来,人事方面至今一直未得到稳定,财务部门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通过近期突击检查工作与仓库管理员的突击考试,我们将根据库房各位管理人员的特点,一方面将对人员重新组合搭配, 进行高效有序的组织,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培训, 让每一位仓库管理人员都要做到对各库的业务熟悉,真正做到驾熟就轻, 文化素质与业务管理水平都要有质的提高,今年3月电脑真正联网,管理员的电脑操作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将在这方面加强培训,使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熟悉电脑、掌握电脑操作,扎扎实实提高每个管理员的业务管理水平,会议之后我们将严格对仓库管理员实施目标管理与绩效管理,确定目标,达成目标,加强考核监督力度,与工资挂勾,真正做到奖罚分明。

以上工作是我财务部下半年的主要工作,还有与集团搞好过渡衔接、废品的管理、规范财务核算程序等一系列工作都是我财务的一些本职工作,“查找不足赶先进,立足根本争先进”,这不是句空话,号角之声响起我们就要付诸与行动,利用团队精神集思广益,财务条线所有人员重点思考如何在管理上创新,如何在实施成本控制上做文章!总之,今后的工作中,还是年初责任领导会议上的那句话:我将不断地总结与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并充实能量,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各位共同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篇六

1、不做作,以诚相待。客户是能够分辩出真心或是假意。你真诚的对待客户,他们信任你了,你就成功了一半。反之,如果你引起了客户的反感,那么这一个单就泡汤了。

2、了解客户需求。第一时间了解客户所需要的,做针对性讲解,否则,所说的一切都是白费时间。

3、推荐房源要有把握,了解所有的房子,包括它的优劣势,做到对客户的所有问题都有合理解释,但对于明显硬伤,则不要强词夺理,任何东西没有完美的,要使客户了解,如果你看到了完美的,那必定存在谎言。这样客户反而会得到客户的理解,取得他们的信任。

4、保持客户关系,每个客户都有各种人脉,只要保证他们对项目的喜爱,他们会将喜爱传递,资源无穷无尽。

5、确定自己的身份,我们不是在卖房子,而是顾问,以我们的专业来帮助客户。多与客户讲讲专业知识,中立的评价对比其他楼盘,把我们的优势突出出来,这些都是销售的必要手段。

6、团结、协作,好的团队所必需的。

自己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有时缺乏耐心,对于一些问题较多或说话比较冲的客户往往会针锋相对。其实,对于这种客户可能采用迂回、或以柔克刚的方式更加有效,所以,今后要收敛脾气,增加耐心,使客户感觉更加贴心,才会有更多信任。

二、对客户关切不够。有一些客户,需要销售人员的时时关切,否则,他们有问题可能不会找你询问,而是自己去找别人打听或自己瞎琢磨,这样,我们就会对他的成交丧失主动权。让他们对房子有产生误会的可能,所以,以后我要加强与客户的联络,时时关切,通过询问引出他们心中的问题,再委婉解决,这样不但可以掌握先机,操控全局,而且还可以增加与客户之间的感情,增加客带的机率。

现今我已来工作一个季度了,在这一个季度的工作中,本人的销售套数为21套,总销额为_千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更加完善自己,提升自己,增加各方面的知识和对__市各个地区房产有一定的了解,不但要做好这个项目,更要跟着公司一起转战南北,开拓新的战场。

在此,我非常感谢领导给我的这次锻炼机会,我也会更加努力的去工作,去学习,交出自己满意的成绩单。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人员季度工作总结篇七

1.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认真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的规定,把保密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列入日常工作内容。要对涉密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到位。

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批阅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

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承办人,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保密办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审校、签发文件、稿件时,要同时注明密级级别,把好定密关。

不在出国访问、公共场所、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发现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公司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掩盖包庇。

2.保密办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售。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及企业的秘密。

不将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随便丢弃,应放入粉碎机粉碎。

带有密级的文件,需要复印时,没有领导签字不得复印。复印的秘密文件:绝密级的,需经原制发部门批准后才能复印;机密、秘密级的要有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复印。要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要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磁盘。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的涉密文稿的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打字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参观,工作期间严禁会客。

涉密电子计算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保密室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带出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公司的要经总经理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涉密计算机因发生故障,需送到公司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打游戏,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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