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安工作计划 单位保安保障工作计划(汇总5篇)

最新保安工作计划 单位保安保障工作计划(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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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9 13:40:23

上传者:FS文字使者 最新保安工作计划 单位保安保障工作计划(汇总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保安工作计划篇一

引言:

一、电力企业生产计划管理概述

对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为特点的电力企业来说,进行合理的生产计划管理对电力设备维护、电力保障供应有着重要作用。生产计划是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均衡的安排和计划生产的各个环节,以更好的保障库存周转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对电力企业来说,生产计划根据周期的不同,一般分为年度和月度两种,根据年度和月度计划的总体框架可以再细分到周计划和日计划,从而为电力生产提供明细的计划和要求。

电力企业的生产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生产的大修和技改

生产的大修和技改包括电力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的维护、检修等计划。大修和技改的区别在于:大修项目完成后,不能列入资产,而技改可以列入资产。

(2)运行维护和安措

电力企业的运行维护和安措主要针对电力安全运行策略的措施评价和实施计划。电力生产始终将安全放在第一位,电力安全主要包括事故缺陷处理、安全性措施的评价和实施、重大事故的反措和技术改造,以及组织安全检查,及时进行缺陷和隐患整改等。

(3)电力基建和零购

电力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涉及的电力物资众多,且型号和性能各不相同,具有单体性和不可复制性,所以,对电力基建物资的生产、调度和配套也是电力企业的生产计划管理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电力生产的材料采购、电力备品和备件的生产物资管理,相关人工、物资、试验设备的费用等。

(4)电力营销大修和技改

营销大修和技改主要用于对变台和计量采集装置、营业厅自助缴费机、智能电表、厂站采集终端等进行的改造和建设,用来提升电力营销水平,实现供用双赢。

二、我国电力企业生产计划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生产计划管理面临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

保安工作计划篇二

此次督查主要通过查阅各类监管文书和资料、与基层监管人员座谈和现场随机抽查辖区企业和小作坊等方式,了解第一季度各基层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整体推进情况,特别是检查依据年初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按要求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计划未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均未按计划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进行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第一季度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现场核查数平均不到计划完成数的25%,督促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数不到企业总数的20%。二是日常巡查回访工作未达到相应的频次总数。按平均1年巡查企业小作坊各1次的工作量计算,第一季度只有少数单位达到了25%的巡查回访频次。三是监管计划的制订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未按工作实际对全年工作进行合理性计划,人为造成上、下两个半年工作不平衡,不利于落实全年工作目标。监管计划的制定比较粗,未落实“三分监管”的要求,未按照辖区企业的实际质量安全情况合理制订监管计划,减缓监管工作与监管资源的矛盾。

2、监管工作不实不细的情况仍然存在

有的监管人员不能认真查找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不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表象下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疑点,更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意见,巡查、回访形式虚设,降低了食品安全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别是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不进行认真的审核,使督促企业自查流于形式。

3、小作坊监管基数大,任务难落实

目前,我市小作坊在1300家左右,第一季度实地审查新发证72家,两年有效期到期换证审查101家。小作坊新发证、换证和证后监管工作都在各基层局。每家小作坊新发或换发证工作都需要监管人员到现场指导和审核2至3次以上,占用监管资源的比重较大,造成了新发证和换证工作有延迟的现象,也影响了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甚至挤占了其它监管工作的时间。

4、电子监管工作开展滞后

各单位监管计划、检查情况和监督抽样等监管工作未进行及时录入;未及时督促企业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完整录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强化监管计划的落实

各单位对于第一季度的“欠帐”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赶上进度,对于工作计划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进行修订,同时要防止“寅吃卯粮”情况的发生,影响下一阶段监管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2、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各单位在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总局关于落实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确保检查一家企业,掌握一家企业的质量管理全面情况,不留“尾巴”,不走过场。重点监督企业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督促并帮助企业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保障食品安全不出问题”的监管职责。

保安工作计划篇三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我区紧紧围绕农民增收这个核心,坚决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确保了农民快速增收、农业持续增效、农村社会稳定,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农机水利局)200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出栏生猪万头,占全年目标任务的,出栏肉羊万只,占全年目标任务的57%,出栏家禽万只,占全年目标任务的,出栏肉兔万只,占全年目标任务的,肉类总产吨,占全年目标任务的.;牛奶产量2066吨,占全年目标任务的,水产品产量760吨,占全年目标任务的;水果产量吨,较去年同期增长;蔬菜产量21300吨,占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四个一批”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的。

——稳定粮食生产。组织技术培训7次、发病虫预报8期,病虫综合防治示范推广1万亩,及时备足各种农用生产资料,保证了大春生产所需,实现大春满栽满插。积极实施水稻、玉米新品种中心示范1000亩,水稻旱育秧技术推广1万亩,水稻强化立体栽培推广以及玉米高产栽培500亩,同时完成大面积低改2000亩,有力的推动了我区粮食生产的发展,工作总结《(农机水利局)200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实现小春粮食产量3100吨,同比增长。

——坚持结构调整,发展优势产业。突出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合理配置资源,龙都早香柚产业化示范基地、花卉产业化示范基地、奶牛产业化示范基地三大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无公害蔬菜生产发展势头好。以龙都早香柚为主的优质水果面积达到到9538亩,其中香柚产量全年可达1100吨。全区新发展花木面积150亩,花卉生产经营业主达到32家,全区已花卉种植面积达到1807亩,结算收入可达2700万元以上。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已通过国家级认定,促进了全区生猪、肉羊、肉兔、奶牛产业化基地建设的的进一步发展,奶牛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初见成效,牧业为农民增收贡献上半年为50余元,畜牧强区“219”工程按规划实施。全区领办、创办蔬菜科技示范园3个,无公害蔬菜面积达到3000余亩,蔬菜种总的植面积达9300亩;发展早春大棚反季节蔬菜2000亩,早菜玉米2500亩,反季节小红椒350亩,有力的推进了我区蔬菜生产的发展。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各级扶持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全区涌现出了一大批农业龙头企业,其中自贡日月食品有限公司、广交园艺公司、静峰园艺公司、康富来米业公司等几家企业发挥了较强的龙头带动作用。全区各类专合组织达到发展迅猛,同时运行良好,逐步走向规范化,带动作用增强。贡井区花卉协会、天池山蔬菜专业合作社、荣边蘑菇产销协会、建设优质枇杷专业合作社、奶牛专业合作社、优质肉猪专业合作社等一批专合组织,为我区农业结构调整和与市场的对接,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狠抓项目建设。退耕还林工程造林任务全面完成,完成荒山造林1200亩,四旁植树20万株; 2004年实施两个扶贫新村项目,效果明显,今年新增扶贫新村1个,投资在50万元左右,具体建设项目已基本确定。各类农业生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畜牧产业化建设项目等一批重点项目的建设顺利推进。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我区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上半年完成各类水利工程51处,修复、改造机电提灌设备124台套/1320千瓦,新增节水控灌设备22台套/160千瓦。新建乡村机耕道13公里,乡村机耕道硬化2公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平方公里。新争取人饮工程项目1个(2个旱山村建设),重滩橡胶堰除险加固项目已列入省、市计划,旭水河堰闸整治列入规划,4座哑巴水库整治也列入市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车道。

——全面贯彻落实政策,稳定农村社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区于今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核定粮食直补面积亩,445万元直补款已全部兑付到户,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保障农业

保安工作计划篇四

第一条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工厂企业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v^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发〔1978〕67号)和^v^《批转国家劳动总局、^v^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国发〔1979〕10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由工厂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工厂企业应按年编制以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以实现安全生产与文明生产,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是生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生产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部门督促执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与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同样考核。

第二章计划的依据与范围

第七条工厂企业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指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革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

(四)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改善劳动条件的决议和群众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

(一)以防止工伤、火灾、爆炸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以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卫生技术措施;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四)劳动保护科研和宣传教育设施;

(五)女工保护设施;

(六)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第九条工厂企业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范围,按《上海市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根据存在问题,组织工人、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讨论,提出初步方案,经安全部门核实,生产计划部门进行编制,由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会同厂工会,组织安全、生产计划、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十一条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补助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工厂企业应按上级规定先办好审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销或调整已经上级批准的措施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工厂企业应在每年年终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下,分别指定责任部门,明确任务,认真执行。对重大项目,还应会同厂工会,组织安全、生产计划、技术等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发动群众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汇报,以便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工厂企业一般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以及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应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作为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工厂企业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办理外,对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主次的项目,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确定使用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工厂企业应于年终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如当年有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提出理由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结转列入次年计划。凡未经审查同意结转或当年未列项目使用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部门会同生产计划、财务部门于次年集中收缴,用于解决本系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工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任务繁重,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不够使用,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措施项目的具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消除固定资产设备带病运转的措施,属大修理费用开支;设置不属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属生产费用开支;均不得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

第五章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条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二个月内,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生产计划、技术、安全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总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措施项目还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邀请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验收合格正常投产后,车间或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订操作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由设备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生产设备管理要求进行考核管理,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章附则

保安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 根据《^v^公司法》、^v^《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法定地址:xx市路号,邮编:,电话:

第三条 公司由下列x个出资人共同发起组成(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资格 住 址 身份证号

1、 注册造价师

2、 注册造价师

3、 注册造价师

4、 注册造价师

5、 注册造价师或相关执业资格

第四条 公司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管辖,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

第五条 公司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公司提取的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三)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50万元以上),由出资人共同投入(持股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一)发起人出资共xx万元,占注册资本%,名单和出资比例如下:

姓 名 执业资格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出资人签名

1、 注册造价师

2、 注册造价师

3、 注册造价师

4、 注册造价师

5、 相关执业资格

(二)一般出资人出资共xx万元,占注册资本%,名单和出资比例如下:

姓 名 执业资格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出资人签名

1、 注册造价师或编审资格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第十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出资人协议规定的期限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人缴足出资额后即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和资质条件规定的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及股份调整需经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决议通过(需报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股东不得馈赠、抵押其出资额及其相应权益。股东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身份。

第十三条 股东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其股份。

第十四条 股东要求转让股份或退股,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请求。退股人的权益处理由董事会决定(或在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应具备资质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执龄规定,有较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的权益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公司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公司财产,由股东共有并为公司经营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不得成为其他同类事务所的出资人;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有冲突的活动。

第十八条 股东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九条 在公司依法设立时,发起出资人除享有第十七条全部权利以外,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发起人享有被选举为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全额缴纳出资;

(三)以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亏损和债务;

(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六)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起出资人除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义务外,还承担下列义务:

(一)召集第一次股东大会;

(二)办理公司经营资质和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以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聘和解聘董事会董事、监事、董事长;

(三)审议和决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四)审议和通过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标准、程序;

(五)审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理;

(七)决定公司的借贷、担保等事项和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协议;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代表四分之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事项;

(二)公司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资人退股后的股份分配、股份转让和新出资人加入;

(五)本章程规定或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一般以发起人为首届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负责本所的重要决策。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x年(一般为2-3年),可连选连任。如因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的义务,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或因健康、年龄等其他原因,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或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提请股东大会解聘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制定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决定董事长的报酬和奖励;

(十二)决定退股、转让股份及其权益处置等事项;

(十三)审议和决定公司专职人员的聘用;

(十四)股东大会授予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董事长每届任期为x年(一般为2-3年) ,可连选连任。如因董事长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长的义务,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或因经营管理能力、健康、年龄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长,经董事会半数以上或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长职务。卸任董事长的股份作相应调减,调减下来的股份由股东大会进行分配。

(董事长职务实行无任期制的,应规定退休、卸任、罢免、改选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四)主持和召集董事会和办公会;

(五)提出副所长、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人选,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六)提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七)根据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对员工的奖惩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八)审查和批准公司正常的财务开支;

(九)签署公司的重要文件;

(十)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x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x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和监督公司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机构设置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xx部等业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业务拓展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并执行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并采用借贷记帐法。编制月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按章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用款报销制度;薪酬与奖金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批与审计制度;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和法定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上年度亏损后结余部分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表决批准后实施;

(四)发生年度亏损时,可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第八章 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承办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公司依法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全体注册造价师及专职人员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遵守回避制度;

(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六)参加执业资格后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以此作为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一)业务管理制度;

(二)质量控制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五)工资奖金管理制度;

(六)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管理制度。

第九章 合并、分立及出资人变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依法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和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出资人的权益比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按合并协议约定)继承。

第四十六条 增补新的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和本章程规定的出资人条件;

(二)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必须退股:

(一)股东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二)股东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被管理部门注销执业资格;

(四)股东在出资中的权益全部被人民法院判令执行;

(五)股东辞职或擅自离开公司不在公司工作;

(六)股东被解聘;

(七)股东年龄超过65周岁;

(八)股东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股东没有实际履行公司出资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出资人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股东退股时,退股人应分享的权益可经过协商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偿还,应承担的债务全部以现金弥补。股东退股后,对后续发生的并与其本人退股前直接有关的公司赔偿事项仍负有责任。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经营期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予以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勒令解散。

第五十条 公司因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确定其人选。

公司因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解散的 ,由主管部门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经主管机关确认之日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生效(股东需在章程通过决议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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