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精选7篇)

卖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精选7篇)

ID:3030855

时间:2023-09-19 15:07:13

上传者:JQ文豪 卖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精选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卖保险合同篇一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卖保险合同篇二

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卖保险合同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

1、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公司制度以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通过及时查阅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询问主管领导、查阅书面文件等方式了解公司制度。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1、固定期限:从月日至月

2、无固定期限:从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第二章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保护

第三条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七条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乙方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国家规定的。

1、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岗位、职级的不同设计符合该岗位、职级特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薪酬待遇,实现公司和员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甲方每月 日之前(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薪酬,不无故扣减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以情况下可对乙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乙方具体工作岗位调整,按调整后岗位对应的薪酬结构及水平支付薪酬:

3、公司薪酬制度发生变化;

4、按照公司的考核制度,根据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5、依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制度涉及的降薪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享有各种福利待遇。

第六章 公司资产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以下各项公司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乙方作为公司员工,应本着诚信、谨慎的原则予以保护:

1、各种动产及不动产;

2、公司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业务信息、展业机会,建立的业务渠道;

4、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中的软件;

5、利用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生成的全部信息资料;

8、公司制订的具有独创性或与其他企业有区别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措施;

9、公司的商标权、名称权、名誉权、司旗、司徽、ci及其他标识等;

10、其他形式的公司资产。

第十八条 为保护公司资产,乙方承诺:

1、合理使用并依法保护公司资产,不以侵占或非法占有、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及其他方式损害公司资产。

2、遵守本合同及公司制度关于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3、遵守公司制定的保护网络和信息资产安全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第七章 公司人力资源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九条员工队伍(含业务团队)、代理人队伍是公司重要的人力资源,乙方负有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为保护公司人力资源,乙方承诺:无论是否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均不以任何方式劝诱公司员工或代理人离职。

第二十一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亦属于公司资产。

第二十二条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乙方承诺:

1、执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在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在与公司从事同类经营的企业(保险、证券、信托、银行业)或与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其他企业工作、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提供任何与公司产生竞争关系的帮助、指导、服务。

4、在甲方提出要求或本合同终j卜时,及时返还所使用、占有的记载有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

第八章 劳动纪律与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 乙方承诺:

1、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

2、无论何时均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事,不实施有损公司、客户、股东、其他员工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误导、侵占、诋毁、散布虚假信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

3、提交的履历真实完整、证书真实有效并如实披露入司前的奖惩记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乙方如被列为竞业限制人员(无论在签订本合同时或因乙方的岗位、职务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乙方承诺与甲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法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解除合同,应依法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如果在试用期内,乙方应依法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第七章及第八章的规定;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市场情况变化、甲方经营战略调整、组织架构调整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办结实物交接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收解除/终止合同书面通知、签字确认解除协议、签收解除/终止合同证明、退还公司资产、移交工作职责、结清与公司的帐务、转移档案户口关系、清理年休假等。

第三十三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与乙方续签合同,可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及时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一章 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络止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如需支付经济补偿,将于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时支付。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未依法提前三十日或三日(试用期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调整乙方工作岗位、职务、职级;

2、依据本合同第二f一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要求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及损失的计算方法依据公司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查证乙方对甲方有欠款等未了结事项,甲方有权从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相关金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不足的,乙方应当在离司前另行支付给甲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乙方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乙方应在甲方服务一定期限(具体期限以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服务期未满乙方离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服务期未满期间应分担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条 甲方因业务需要,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乙方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乙方的住址为(由乙方填写):

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是真实有效的,乙方住址变化时,应于变更后三日内在甲方的人事信息系统中更新,将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确认甲方按前述住址寄出通知或其他资料第三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及乙方签字之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合同附件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保险合同篇四

如果个人知晓保险合同内容,并有意授权业务员代签的话,这种情况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业务员给代签字的话,保险合同时无效的。

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不得为客户代签字。业务人员为客户代签字本身就是违规行为,如果不经客户同意私下签字的话,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但是只要客户认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追究,毕竟是保险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在先。

扩展资料:

是否全额退保,这要取决于证据收集,如果能够证明不是本人签字的,协议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不过,保险公司是按合同办事。

如果说是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就需要投保人,即大人代签字的,这点《保险法》是认可的。

如果说被保人是成年人,就需要本人签字确认才可以,否则可以认定为部分无效合同。

卖保险合同篇五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卖保险合同篇六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盖章): 被保险人(签字): 保险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卖保险合同篇七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特约

保险

标的

总保险金额(大写)(小写)

附加险

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行业:地址:

所有制:邮码:

占用性质:电话:

财产座落地址:传真:

共个地址:年月日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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