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休产假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产假后共(通用5篇)

最新休产假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产假后共(通用5篇)

ID:3031783

时间:2023-09-19 15:40:58

上传者:MJ笔神 最新休产假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产假后共(通用5篇)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休产假工作总结篇一

西村完小“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 在六月份全国第13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修武县教育局《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围绕“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活动主题,结合我校实际,面向全体师生,采用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现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营造活动氛围,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首先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修武县教育系统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内容,并且通过国旗下讲话、周一例会、“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主题班会、班级黑板报和学校宣传栏,进行活动宣传。让全体师生积极参与活动。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多形式普及安全知识

除专栏、宣传材料外,学校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等,组织学生观看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视频案例,让师生通过触目惊心的真实案例,增强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避险排危、自救自护能力。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学校采用让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有关活动内容和安全警示内容制作成滚动字幕,全天滚动播出,学生早上一进校门就可以看到电子屏上醒目的安全教育内容,并且随着字幕滚动进行诵读,受到了潜移默化的安全教育。另外学校还把安全教育内容制成课件,要求各班利用班会、安全课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休产假工作总结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年8月30日入职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为单证工作。

xx年年9月15日至xx年年12月15日共三个月产假,在产假期间公司给予本人基本工资900元/月的产假工资。

xx年年12月15日回公司上班至xx年月7月每个月扣200元工资,8个月总扣款1600元。口头解释原因为:本人休过产假。

xx年年12月15日回公司上班后就开始顶替主管职位带领团队,经理尽力为本人提升主管之事与公司领导商讨,结果公司上级领导一直反对。并解释道,在本人怀孕期间已敬告过本人,休产假后不再有提升的机会。口头解释原因为:本人休过产假。

本人身心受公司种种不成文规定制度严重打击,已对公司失望至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望批准!!

申请人:x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有关产假的相关规定:

(一)产假的时间规定

1.产假

最新产假规定,顺产单胎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分别为产前15天,产后83天。难产或多胞胎增假半个月,多胞胎按胎儿个数增加,每多生一个增假半个月。晚婚晚育的则根据各地标准相应增假,部分地方可延长至4个月。

2.产检假

(1)女员工妊娠第一到六个月期间可享受一天的产检假,进行妊娠确定、产假检查、生育培训等。

(2)女员工妊娠第六个月及第七个月期间,可享受每月一天的假期。

(3)女员工妊娠第八个月期间可享受两天的假期。

(4)女员工妊娠九个月以上可享受四天的假期,但其中两天包含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的待遇规定

1.保胎假期间,工资要按照病假的标准进行发放;

2.临产前的假期,工资应按照正常工资的80%发放;

3.产假期间可领取生育津贴;

4.哺乳假期若不超过6个半月,工资应按正常工资的80%发放,若超过6个半月则按70%发放。

(三)产假的证件规定

女职工休产假需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同时规定如果产妇在孩子出生四个月内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明,则可在原来产假的基础上多享35天的假期。

[休完产假后辞职申请书]

休产假工作总结篇三

根据《^v^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和七六八厂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以及^v^《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修订我厂职工带薪休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本企业工作的职工,依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其标准为:

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十年以下,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5天;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十年以上(含),二十年以下,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0天;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含),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5天。

第二条休假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三条每年在以上标准天数中有5天由企业统一安排全厂职工休假,其余时间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及工作情况予以安排。统一休假时,除工作必需并报厂人力资源部批准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班或存休。

第四条在统一休假或者在安排休假期间没有休假的,且年底前无法休假的,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假而未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的月工资(休假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月工资,不足12个月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保证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好休假人员的具体时间。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性使用,但由于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可以给予补休,但一律不得跨年度享受休假。

第六条当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带薪休假:

(二)事假累计20天(含)以上者;

(四)旷工三个工作日(含)以上者;

(五)离岗一个月(含)以上者。

第七条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凡已休假又超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者,年底扣除休假工资。

第八条我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按照职工本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厂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本规定之修订稿须经厂务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人力资源部

休产假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v^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v^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v^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v^人事部门、^v^^v^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休产假工作总结篇五

每个公司都有给女性一个基本的福利,那就是产假。正常来说休产假是不违法的,并且休完产假也是可以正常上班的,但是最近也发现这样的一件事情,休完产假公司便将该女子辞退,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是谁对谁错?企业与个人都该承担哪些责任呢?现在我们来看下具体情况分析。

女子休完产假发现自己没了工作岗位,愤然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却大呼冤枉,说曾为女子安排别的工作岗位但遭拒绝。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今年28岁的祁某,7月来到合肥某房产公司工作,合同签到7月底。合同期满后,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今年1月到5月,祁某回家生孩子,产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已经没有了,部门也被撤销。

在诉状中祁某称,回单位后没几天,人事部经理就口头通知她已被单位开除,不必再来上班。随后一直逼迫祁某主动离职,祁某则一直坚持上班,并就开除一事和公司协商,但一直无果。祁某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等,共计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祁某休满假期回单位时,公司曾为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被拒绝,其间还继续为祁某缴纳社保、支付工资,只是祁某一直不来领取。而且祁某产假时,单位已为其支付生育津贴,不应再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祁某休完产假回来后,由于原工作岗位及所在部门被撤销,双方为岗位安排发生争议。今年5月30日,公司通知祁某,因公司合肥项目基本结束,祁某所在的合约部已取消,公司可以调她去外地合约部继续任职,或在合肥公司其他岗位任职,但被祁某拒绝。因祁某尚在哺乳期内,公司通知她自6月起回家待岗,每月发放720元的生活费,劳动合同也顺延至哺乳期满。今年2到5月,祁某从社保机构领取了4个月津贴,没领5月18日以后的工资。同时,公司为祁某缴纳社会保险到今年7月。

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处于存续状态,被告并未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因此祁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没有事实依据;加班工资没有举证不予支持;祁某已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再要求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而在判决书下发之前,法院成功调解,公司付给祁某各项费用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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