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租车服务协议合同 短期租车服务合同(优质5篇)

最新租车服务协议合同 短期租车服务合同(优质5篇)

ID:3054438

时间:2023-09-20 02:00:51

上传者:碧墨 最新租车服务协议合同 短期租车服务合同(优质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租车服务协议合同篇一

根据《_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具体用途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响。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

4.出租人应当在收取租车费用后及时向承租人开具符合规定的等额发票。

第五条 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

1.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证照种类提供证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验,并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出租人存档。

2.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交接车地点及方式,办理取车及还车时的车辆交接。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 履约担保

1.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通违法罚款、交通事故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合同约定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2.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出租人应当在收取保证金时向承租人开具相应单据,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不得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及保留交通违法保证金外,出租人应当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剩余交通违法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或保证金退还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3.选择银行卡预授权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担保。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承租人应当同时提供合同约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担保;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后,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预授权冻结额度不足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或撤销预授权冻结额度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4.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出租人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在担保范围内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条 出租人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八条 出租人义务

2.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3.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5.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需由承租人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6.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7.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8.对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承租人权利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3.要求出租人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

4.获得出租人提供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获得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第十条 承租人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证照原件及其他手续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2)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3)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4)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6)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7)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_、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_品后驾驶租赁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

6.协助出租人按照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9.对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救援,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并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单位;

10.合同终止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十一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 5日内处理完毕。

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或合同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该等信息列入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 保险与事故处理

1.出租人应当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租赁车辆已投保的险种及金额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比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车辆出险后,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在 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3.属于承租人一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向该第三方追偿,承租人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4.承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及时将保险理赔所需资料送交出租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人先行垫付,并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保险公司赔付后3日内结清。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该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如租赁车辆被盗抢,出租人承担不低于8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租人承担不高于2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第十三条 出租人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交付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

2.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该租赁车辆租金总额的 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补足。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按照停驶期间该租赁车辆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停驶时间超过3日的,承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或聘请其他第三方提供维修救援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退还承租人租金、保证金、保险垫款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费用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违约责任

.承租人逾期交还租赁车辆或租赁车辆每日行驶里程超出合同约定公里数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超时费或超程费。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承租人。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除应当承担相当于交通违法罚款金额的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照该租赁车辆日租金标准的 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5.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3)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的;

(6)拒绝协助出租人维修、保养租赁车辆或按时参加机动车检验的。

因上述原因致使租赁车辆损坏、灭失或无法收回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公安机关或第三方扣押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7.未尽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义务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所需费用及租赁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方式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在《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中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或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2.《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及《车辆交接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之签订页)

租车服务协议合同篇二

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动 者: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劳动法》规定,某某测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将根据员工在试用期表现缩短或延长试用期,但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岗位职责。

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安排后的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经与乙方协商和出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可依法延长劳动时间。

第四条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按以下情况处理:

(1)由甲方安排补休。

(2)采用带薪年休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性质,确定其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六、劳动纪律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甲方财产,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保密制度 某某测绘单位 40 第十条 乙方须严守甲方商业机密,对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按照国家规定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用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或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用工负伤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后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均按(劳部法1995/223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执行。

九、劳动争议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

(2)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租车服务协议合同篇三

租赁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闲置车辆所有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市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加强租赁汽车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_合同法》、《浙江省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1、为便于管理与经营,乙方购置的车辆挂靠甲方进行租赁业务,车辆所有权属乙方所有。

2、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3、乙方自愿将一辆车型为 车牌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的自备车委托甲方代管代租。在代管代租期间,.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间内\,甲方必须每天将乙方车辆的出车情况,收费标准详细的做记录,每次还车后核算租金付清。

5、乙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有双方协商统一安排维修,自然故障甲方配合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租,承租人操作不当引起的故障,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不足部分由租车人承担,具体事项按租车合同条款执行。

6、甲方按 20%收取管理,如经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出现无法收回的租金、修理费、保险费、违章罚款等,甲方也只承担20%的损失,其余80%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在营运过程中出现车辆被骗,经公安机关查处而无法追回车辆的,甲方只承担赔偿车辆估价的20%。

7、如由于乙未交保险而无保险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将全部有乙方承担。

租车服务协议合同篇四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聘期壹年,其中含试用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共xx月。聘期满前壹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1、试用期月工资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xx元。

2、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为:医生元、护士元、技师元、其他xx元。

3、考虑到医疗风险及工作的持续、稳定,每月工资扣除50元作为保证金,至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后双方交接无异议一次退还。

4、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中均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具体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科室)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6、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正式职工相同。

7、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相关标准向乙方兑现工资及奖惩资金。

3、试用期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内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30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等费用兑现。此款中提前通知期限对财物、信息等特殊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参照本条款。

4、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医生、技师由医务科,护士由护理部,其他人员由院办公室协助指导)。

5、聘用期内如乙方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或对本院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符合用人调入标准,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考虑办理调动手续。

1、试用期内乙方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各项交接工作,交接后30日内领取相应工资等报酬,但保证金不再退还。

2、试用过程中有意继续聘用者,须在试用期积极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3、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4、工作时间同本院在职职工,除法定的节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本院请假制度办理,根据具体时间扣除相应工资。未经同意自行休息者,7天以内按旷工对待,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聘,当月工资奖金及全部保证金等均扣除。

5、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其他关系,并保证这些关系不会影响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7、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工作用品带回家使用,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其转借、馈赠及移交他人。

8、乙方因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必要时甲方单方面解聘,扣除保证金。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无丙方时则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始)。

2、合同终止于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1、具体程序为:

(1)部门负责人提出聘用申请及人选建议,

(2)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按所需条件认可,

(3)院务会讨论决定试用或聘用,

(4)乙方将毕业证、执业证、医务人员聘用合同及各项规定 身份证复印件交医务科、护理部或办公室。

(5)甲方具体部门负责人与乙方商定工资标准并签字认可,

(6)院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连同乙方各种证件复印件留甲方人事处备存, 其余由甲方具体部门、乙方、丙方(无丙方时省略)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或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选择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效可考虑由仲裁机构仲裁。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租车服务协议合同篇五

甲方(雇主):

住址: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录用后,要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如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按照乙方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

第二条:乙方必须履行其职责,尽心尽力看护小孩;如因乙方照顾不当,导致小孩意外受伤。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 时至晚 分。乙方每周工作6天,每周日休息,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第四条: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为 月,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加班费另行支付。

第八条: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九条: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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