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挂靠协议书(精选8篇)

公司挂靠协议书(精选8篇)

ID:3086421

时间:2023-09-20 12:58:14

上传者:雁落霞 公司挂靠协议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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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挂靠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此协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公司之下,从事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下的ptn安装。

1、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给兰州鹏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回款,甲方必需把款给乙方。

2、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百分之。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挂靠协议书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甲方挂靠乙方经营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愿共同恪守执行。

【分公司设立】

第一条甲方以乙方名义于省市县、区镇、街路号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为经营范围为。

【费用负担】

第二条自分公司设立至分公司注销整个期间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用、日常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政府税负等均由甲方承担。

【经理委派】

第三条为便于甲方对外经营,由分公司经理由甲方指派为分公司经理,在分公司经营期间,经理负责对外经营,但不得与乙方利益有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客户资源或乙方已经投入开发市场,甲方不得接触或进驻等。

【管理费用】

第四条在分公司经营期间,甲方因使用乙方品牌资源,应向乙方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依一个季度交纳一次,每个委度管理费为元,第一季度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元,包括第一季度的管理费用元和保证金元,如无违反本协议,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无息退还;第二个季度管理费用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日前交纳。依次类推。管理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该季度管理费用的10%作为滞纳金,在第二个季度开始前仍未交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自负盈亏】

第五条分公司经营期间,甲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因甲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乙方承担清偿责任或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并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范围】

第六条分公司经营期间,甲方应当依分公司核准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与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法规、当地政令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行业或项目,否则,甲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商誉保障】

第七条甲方负有维护乙方商誉的义务,在经营期间,如与第三方发生争议,应当以乙方利益为重,及时采取措施和妥当之办法化解纷争,维护乙方商誉,如不能解决时,应及时书面向乙方报告,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诚信保障】

第七条甲方为保证在经营期间不因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增加乙方负担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愿以作抵押担保,在分公司注消后并就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前,无任何负担对第三方债务时,担保终止。但若甲方隐瞒或因甲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未及时主张的,在法律给予支持下,甲方仍应承担清偿或赔偿乙方损失的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情形,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并不免除甲方应承担的债权、债务清算、赔偿和法律责任。

【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正式办理完毕抵押担保生效,本协议自分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并无任何法律诉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正在诉讼、仲裁、执行等本协议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乙方的品牌或公司字号抑或其他资源,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代为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费用、双方诉争或第三方诉争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十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避免诉争,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公司挂靠协议书篇三

甲方:

乙方:__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挂靠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一、劳务挂靠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3、劳务挂靠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二、劳务挂靠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挂靠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务挂靠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示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工伤事故处理

2、应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四、劳务挂靠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异议,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六、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六、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公司挂靠协议书篇四

甲方(被挂靠单位):

乙方(车辆所有人):

乙方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请求将车辆挂靠登记在甲方名下,甲方同意乙方请求。为明确有关事宜,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挂靠车辆基本情况

乙方挂靠车辆车型为:,发动机号码为:,车牌号为:

二、挂靠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乙方车辆以甲方名义进行登记,仅是为了便于营运,登记后的.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属于乙方。

三、车辆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期限:至止。

本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车辆挂靠期间,乙方及乙方雇佣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甲方责任

如乙方及其所挂靠的车辆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检测、买卖过户、保险等相关手续,但应交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责任

1、承担与挂靠车辆有关的一切税费及违规罚款。

2、承担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的一切费用

3、承担因挂靠车辆引起的事故相关责任和事故处理所需费用。

4、承担本合同虽未明确,但与挂靠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安全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按规定接受检测;车辆未经检测或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挂靠车辆运行。

2、乙方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少于50万元,免赔也应投保。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也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或变卖,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终止挂靠。

七、车辆运行

1、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禁止人货混装或从事违法活动。

2、对挂靠车辆驾驶员违规违纪违法的职务行为,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其他

1、合同履行期满如乙方车辆继续挂靠,经甲方允许后,挂靠合同另行签订。

2、挂靠车辆如发生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需要甲方协助处理或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应当参与处理的,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九、未尽事宜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后续书面协定执行。

十、合同份数及生效时间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公司挂靠协议书篇五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请求甲方以参保单位的名义挂靠买社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甲乙双方非属《劳动合同法》定义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条款的约定和调整。

二、乙方为了享受社会保险所代来的福利,自愿将甲方作为参保单位并请求甲方挂靠买社保,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和服从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甲方在为乙方办理挂靠社保时,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相片。

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履行任何职务行为。

五、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相关挂靠手续,每月为乙方缴纳社保费用,按当地政府每年度公示的基数为基准,该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最少按一次性支付半年或全年的保险费用。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必须交齐费用,否则造成乙方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由于乙方并不属于甲方的员工,乙方在甲方购买社保期间,乙方所有的社会、法律、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在以甲方为参保单位期间,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如果乙方的言行对甲方的经济、声誉等问题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其责任和后果乙方全部承担。

八、乙方在以甲方为参保单位期间,若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退休条件时的前2个月,甲方尽力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之后乙方所有退休待遇均由第三方社保机构负责,与甲方无涉及。甲方为乙方办理停保手续,而推向社会化管理办理退休,并由乙方自行办理退休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九、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内容协议各方均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向除甲乙之外的第三方披露其中的任何信息,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及连带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负担。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指模)及甲方为乙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挂靠协议书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请求甲方以参保单位的名义挂靠买社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甲乙双方非属《劳动合同法》定义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条款的约定和调整。

二、乙方为了享受社会保险所代来的福利,自愿将甲方作为参保单位并请求甲方挂靠买社保,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和服从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甲方在为乙方办理挂靠社保时,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填写完整的《社保新增变更申请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失业手册、相片、计划生育证;需要制作社保卡的还需要提供数码回执一张及20元工本费。

四、由于乙方和甲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乙方不去甲方处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因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劳动支付请求,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不得对外代表甲方履行任何职务行为;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履行任何职务行为。

五、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相关挂靠手续,每月为乙方缴纳社保费用,标准为:(779.28)元/月,或按当地政府每年度调为基准,该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按最少按一次性支付三个月或半年保险费用和残疾保障金费用(见第六条),若有亲属在挂靠单位就业,征得亲属同意在其工资中全额代付挂靠所产生的费用,(如今后社保调整数额或乙方所交纳的费用不足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必须补足费用,否则造成乙方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由于乙方在挂靠单位占有职工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等规定,按公司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应缴纳相应保障金为:1人×1.5%×市在职年均工资54495×80%由乙方负担占公司职工人数的保障金(653.94)元/年。

七、由于乙方并不属于甲方的员工,乙方在甲方购买社保期间,甲方无义务为乙方购买雇主责任险,乙方所有的社会、法律、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以甲方为参保单位期间,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如果乙方的言行对甲方的经济、声誉等问题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其责任和后果乙方全部承担。

九、乙方在以甲方为参保单位期间,若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退休条件时的前2个月,甲方为乙方办理停保手续,而推向社会化管理办理退休,并由乙方自行办理退休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十、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内容协议各方均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向除甲乙之外的第三方披露其中的任何信息。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及连带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一、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违反,甲方保留退工权利,乙方同时应返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全部社保费用。同时乙方退保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不再参保,若甲方因经营原因,随时可以办理停保,不需挂靠单位负任何责任,一切由乙方负担。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指模)及甲方为乙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挂靠协议书篇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中民终字第16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善坤,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1号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博,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赵善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京安保安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1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善坤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4月24日至204月30日期间,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的工作人员赵延晗签订合同,由赵善坤挂靠在京安保安中心名下对外承揽保安业务。为此赵善坤接受了阳光宏业公司下属两个小区的保安工作。在这一年间阳光宏业公司将保安服务费支付给京安保安中心,其中有赵善坤134213.1元利润,还有4个月的工资4800元,要求京安保安中心支付。另外,赵善坤为此项目进行了价值27566元的投资,要求京安保安中心返还给赵善坤。

京安保安中心在原审中答辩称:

京安保安中心从未与赵善坤有过关系。赵延晗擅自拿了京安保安中心盖章的空白合同向其他单位承揽保安业务,未告知过京安保安中心,并且京安保安中心也没有向阳光宏业公司收取过保安费。20底,京安保安中心发现了赵延晗的行为向阳光宏业公司说明情况,与阳光宏业公司重新建立了业务关系,此业务与赵善坤无关。赵善坤和赵延晗之间的协议京安保安中心不清楚,故不同意赵善坤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5月1日,赵延晗持盖有京安保安中心印章的《保安服务委托合同》与北京阳光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宏业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约定以京安保安中心名义自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为阳光宏业公司所属的北京世纪天乐大厦提供保安服务,全年总计保安服务费663600元。

审理中,赵善坤主张自己从事了阳光宏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并与京安保安中心为挂靠经营关系,为此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写有赵延晗签名的《合作协议》1份,以证实与京安保安中心存在挂靠关系。赵延晗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亦否认自己是京安保安中心的工作人员。京安保安中心否认《合作协议》与己方有关。

二、付款单位为阳光宏业公司、收款单位为京安保安中心的2007年6月27日、7月30日、8月28日的保安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各1张;付款单位为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京安保安中心的2007年8月30日、9月30日的保安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各一张,以证实京安保安中心在此期间收取了保安服务费。京安保安中心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否认,陈述从未收到过该笔费用,此发票不是京安保安中心的发票。

三、3份证人证言,证人就赵善坤的出资及与京安保安中心的挂靠经营关系进行了证明。京安保安中心主张从未见过3位证人,证人均为赵善坤组建的原保安队队员,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以上事实,还有《保安服务委托合同》、赵延晗的陈述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为证。

原审法院认定:

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赵善坤主张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系挂靠经营关系,并提供了《合作协议》和证人证言进行证实,其中《合作协议》上没有京安保安中心签章,且从内容上亦未体现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薄弱,仅凭此认定双方的挂靠经营关系证据不充分,故对其主张是挂靠在京安保安中心经营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赵善坤不能证明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其以挂靠经营为由要求京安保安中心分配经营利润、支付工资并返还投资,既无合同约定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赵善坤的诉讼请求。

赵善坤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

一、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以及认定的事实极为不公,如果未与京安保安中心的法人张建军达成口头协议,赵善坤能够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吗?证人、证言、服装被褥的欠条证明了赵善坤投资的事实,没有签订书面的投资挂靠协议,就能否定赵善坤投资人的事实吗?京安保安中心的代理人不认识证人,证人的证言就无效了吗?原审法院对证人证言及各项事实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保安服务委托合同》是真实的,上面有赵延晗的签字和电话,在事实面前京安保安中心不承认赵延晗是其公司的职员,赵延晗否认其是京安保安中心的职员,原审法院却采信了谎言是真的。

三、在事实面前,京安保安中心否认自己提供票据的真实性,就连写着京安保安中心抬头的支票都没有收到,那张建军又怎么会在没有收到支票的情况下,亲自送31800元工资和820元早餐费到世纪天乐大厦保安队和西红门。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并追加诉讼请求166579.1元。

京安保安中心针对赵善坤的上诉答辩称:

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没有任何挂靠经营关系。在原审时,赵善坤请出的证人要证明和京安保安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之间有来往,但不是事实。赵善坤的证人在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旁听了该案,在第二次开庭时又作为证人出庭,不符合证人出庭的规则。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赵善坤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赵善坤主张其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系挂靠经营关系,并提供了《合作合同》和证人证言,其中《合作合同》上没有京安保安中心签章,且从内容上也未体现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薄弱,仅凭此不能认定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存在挂靠经营关系。因此,赵善坤以挂靠经营为由要求京安保安中心分配经营利润、支付工资并返还投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赵善坤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三千六百三十二元,均由赵善坤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红建

审判员种仁辉

审判员李仁

二0xx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奥

公司挂靠协议书篇八

挂靠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被挂靠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甲方挂靠乙方经营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愿共同恪守执行。

【分公司设立】

第一条 __甲方以乙方名义于__省市__县__区__镇__街__路__号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为___,经营范围为____。

【费用负担】

第二条 __自分公司设立至分公司注销整个期间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用、日常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政府税负等均由甲方承担。

【经理委派】

第三条_x_便于甲方对外经营,由分公司经理由甲方指派x_为分公司经理,在分公司经营期间,经理负责对外经营,但不得与乙方利益有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客户资源或乙方已经投入开发市场,甲方不得接触或进驻等。

【管理费用】

第四条_x_分公司经营期间,甲方因使用乙方品牌资源,应向乙方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依一个季度交纳一次,每个委度管理费为x_元,第一季度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x_元,包括第一季度的管理费用x_元和保证金x_元,如无违反本协议,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无息退还;第二个季度管理费用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x_日前交纳。依次类推。管理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该季度管理费用的10%作为滞纳金,在第二个季度开始前仍未交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自负盈亏】

第五条_x_公司经营期间,甲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因甲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乙方承担清偿责任或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并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范围】

第六条_x_公司经营期间,甲方应当依分公司核准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与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法规、当地政令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行业或项目,否则,甲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商誉保障】

第七条_x_方负有维护乙方商誉的`义务,在经营期间,如与第三方发生争议,应当以乙方利益为重,及时采取措施和妥当之办法化解纷争,维护乙方商誉,如不能解决时,应及时书面向乙方报告,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诚信保障】

第八条_x_方为保证在经营期间不因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增加乙方负担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愿以x_作抵押担保,在分公司注消后并就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前,无任何负担对第三方债务时,担保终止。但若甲方隐瞒或因甲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未及时主张的,在法律给予支持下,甲方仍应承担清偿或赔偿乙方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 __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情形,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并不免除甲方应承担的债权、债务清算、赔偿和法律责任。

【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_x_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正式办理完毕抵押担保生效,本协议自分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并无任何法律诉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正在诉讼、仲裁、执行等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 __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乙方的品牌或公司字号抑或其他资源,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_x_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代为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费用、双方诉争或第三方诉争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十三条 __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避免诉争,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__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年__月__日

乙方:

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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