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实用5篇)

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实用5篇)

ID:3140537

时间:2023-09-21 02:03:08

上传者:灵魂曲 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实用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篇一

乙方: [ ]

分包项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电信设施、设备安全畅通和施工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v^建筑法》、《^v^消防法》、《^v^安全生产法》、《^v^合同法》及甲方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书适用于土建、消防系统建设、安装、改选、改造工程;通信管道、通信线路、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第三条 甲方有权(而非义务或责任,下同)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甲方代表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条 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电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

乙方应当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2. 施工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3. 施工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4. 施工人员进行登高作业,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

5. 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必须安装警示红灯。

(二)在通信机房内施工,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 必须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

2. 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立即搬离现场。

3. 施工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施工现场。

4. 施工期间确须进入通信系统,应办理借用口令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5. 施工期间布放线缆,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布放线缆完毕后,应立即重新封堵。

6. 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法定代表人应指定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

因乙方施工及施工管理原因造成通信设备、设施损坏、通信阻断、人员伤亡等,一切责任、后果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乙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特别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七条 乙方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报告外,施工企业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报告或者谎报。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对建设单位及甲方通信设施、设备应给予保护;

(二)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建设单位及甲方正常生产秩序和通信畅通;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五)符合卫生标准;

(六)搭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应牢固,通风,布放照明电线必须安全;

(七)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五)需进入生产机房进行施工的,乙方应到建设单位或甲方相关部门办理出入通信要害部位介绍信,方可进入施工。

(六)施工所需的工程、运输车辆均由承包单位自备或租赁。承包方要确保驾驶员能够对车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运输设备、材料的车辆应考虑好运输线路,作到在运输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注意施工安全,不出现任何差错。承包方因工程施工所租赁的车辆必须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使用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协议书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任一款的,由甲方要求乙方改正,并由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屡次违反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参加通信工程建设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告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双方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篇二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德宏公司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德宏公司在不具有资质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务作业承包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故其与李文志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德宏公司对李文志完成的工程量无异议,对李文志诉请的劳务款亦无异议同意支付,故李文志要求德宏公司给付相应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德宏公司与李文志在《劳务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单价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对其他人不具有约束力。而德宏公司与泰科立公司在《劳务队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以市场行情确定报酬,具体标准由泰科立公司确定并由德宏公司签字认可。本案中原告及被告德宏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市场价格,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泰科立公司欠付德宏公司的款项。鉴于德宏公司与泰科立公司之间的劳务款结算依据的是另一个独立的合同,在德宏公司无明确的主张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德宏公司与泰科立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中铁四局已向泰科立公司支付了涉案桥面系工程的价款,因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文志要求泰科立公司及中铁四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现有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v^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德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志工程款1,47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文志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文志上诉称:泰科立公司与德宏公司共同组建的溧水项目部未经登记,故该项目部尚欠李文志工程款,应由泰科立公司和德宏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中铁四局在纠纷发生后不可能与泰科立公司结清工程款,即使结清也属违约,应该承担支付涉案工程款的连带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泰科立公司答辩称:李文志的起诉未经劳务工人的授权,其无权代表劳务工人,泰科立公司已向德宏公司付清工程款;李文志不是泰科立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无权要求泰科立公司支付款项;李文志及德宏公司均没有证据证明泰科立公司欠付德宏公司或李文志工程款万元,德宏公司与李文志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泰科立公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铁四局称:同意泰科立公司关于李文志主体资格的意见;本案劳务工人是德宏公司召集的,相关劳务费支付由德宏公司负责;李文志要求中铁四局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原判认定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宏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溧水项目部是泰科立公司和德宏公司共同设置的,相关工程款在德宏公司授权后从泰科立公司领取支付的行为,并不能证明泰科立公司对涉案工程款负有共同支付义务的事实,德宏公司是涉案无效合同的过错方,且系法定的民事责任主体,应该承担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必须指出,德宏公司在与李文志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框架下对自己民事责任的处分,只能对德宏公司产生约束力。此外,中铁四局与李文志没有合同关系,李文志也没有举证中铁四局对涉案工程款项存在负有法定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证据,故李文志要求泰科立公司、中铁四局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篇三

委托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v^安全第一,预防为主^v^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施工无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相关政策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合同书。

二、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施工过程期间,甲方监控乙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积极协助乙方,防止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2、甲方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代表,本着^v^安全责任重于泰山^v^的原则精神,积极主动协助乙方抓、管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隐患,采取^v^三不放过^v^的原则,及时整改和制订安全措施,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管理代表,本着^v^实事求是^v^的工作原则,积极主动配合乙方有组织、有计划,合理有序的施工。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必须按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及总承包单位的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到班组和每个员工,同时与每个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积极参加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活动,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准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代表指挥,不得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2、本工程由乙方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及安全事故处理费用。

3、乙方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班子,并设专职安全员一人,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供电设施、设备安全及运行状况、井下操作等安全工作进行重点管理,并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协调沟通安全管理工作事务。

4、若乙方不按有关规定和总承包方的要求配备安全设备;未制订安全施工措施;不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序(尤其是钢筋砼护壁)施工;不服从甲方的正常管理,盲目抢工程进度、违章操作、乱搭电源、无控制配电箱、冒险蛮干;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配电设施,生产运输工具行驶不规范,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5、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对员工不断进行治安条例、劳动纪律、操作规程、作业制度的管理教育与培训。员工不得打架、斗殴、饮酒取闹、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有损公司信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应加强对机台班组、员工宿舍、食堂生活重点管理,严禁使用电炉,乱搭接电线照明等不规范行为;乙方员工施工期间不请假、不报告擅自外出,上班不穿工作服、防护鞋、不戴安全帽的,一律处以30元一次罚款。员工发生任何意外和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处理费用。

7、乙方必须给下井员工购买保险(即人身意外险)。

三、甲乙双方有关事宜

本责任合同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验收后三月内失效。本责任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原件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项目安全员:

项目安全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篇四

合议庭成员:陈巍、朱瑜、鲍韵雯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四(商)终字第5号

案例编写人:朱瑜

本案例被评为2012年度上海铁路法院精品案例。本案是由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对处理相关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一是劳务施工资质及合同效力的问题。由于承接劳务工程的企业并无相应的劳务资质,而与农民工签订了相关合同,为维护正常劳务市场秩序及国家管理资质的要求,本案作无效处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二是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工程分包人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款。本案对《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运用较为谨慎,在无法查清分包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工程款是否结清的情况下,不盲目突破合同相对性,防止实际施工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为各自利益串通损害分包人、发包人利益的情况。三是发包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工程总承包人与工程分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是否结清为原则,不任意扩大承担责任的范围,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依照《_合同法》、《_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名称及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

2、劳务分包工作范围及内容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工期为:天,开工日期:年月日(或者以甲方通知为准)至竣工日期:年月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图纸:甲方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___天前根据施工需要向乙方提供图纸___套。

6、甲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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