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合同优选(汇总5篇)

最新江苏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合同优选(汇总5篇)

ID:3257604

时间:2023-09-22 03:49:41

上传者:MJ笔神 最新江苏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合同优选(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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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理财产品篇一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固定电话:

手机:手机:

通信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e-mail:e-mail: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操作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立的;户名为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起初资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账户。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按照以下条款规定对以上账户进行有偿代客理财。

一、开户:

2、初始资金量要求不得少于1万元usd,资金来源合法由甲方保证。

3、乙方拥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但没有资金调拨权;甲方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甲方可以取出资金。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已的资金调拨密码保密,账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开户所在的外汇交易商负责。

二、交易:

1、开户后甲方把账户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由乙方进行交易。

2、本协议执行期间除给乙方可能的利润分成外,甲方不得出金。

三、利润的分配:_______:_______

乙方坚持赔小赚大,持续稳健获利的资金管理原则,所以甲方的资金可能有时候会保持不变,有时候会获得较大的收益,当然也不排除亏损的可能。利润分配的具体事项如下:

1、乙方操盘。季度收益超过30%,收益部分的40%.由甲方取出汇过来归乙方,60%为甲方所有。收益不到30%收益部分的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0收入.

2、甲方的追加投资金单独计算。

四、亏损及责任:

1、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参照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

2、乙方承诺将亏损控制在全年初始资金的15%以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当委托账户的亏损在全年初始资金的15%以内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果委托账户的账面亏损达到全年初始资金的15%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且对超出15%以外部分的亏损,甲方有追偿权。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

2、若出现甲方单方面提前停止委托或者甲方未与乙方协商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出金等违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本协议终止由甲方单方面引起,盈利部分不计百分之二十基础利润对半分配,若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出现乙方单方面违约,则本协议须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不进行对当期利润的分配,若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由乙方承担结算期出现的亏损。

六、操作理念:

乙方的投资理念是追求安全而长期稳定的利润,有义务在确保15%的风险范围内提高收益。

七、双方配合:

乙方希望甲方完全信任乙方,并且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操作,以免干扰乙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甲方只需要随时查看并监控自己的资金情况即可。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江苏银行理财产品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xxx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合作的原则,就相关黄金投资理财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甲方在充分了解黄金投资项目收益与风险的前提下,自愿将用于黄金投资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元)委托乙方管理。

二、乙方承诺事项

乙方在管理过程中保证该资金的正确使用及运作,不会导致任何的法律纠纷和连带责任。经过科学、合理管理运作后达到固定月利润分红 %,乙方以甲方的风险抵押。

三、 双方约定受托管理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乙方终止本合同,将还本付息(甲方若中途取出理财资金月息一律按1%支付)。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银行理财产品篇三

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诉讼结果的承担。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主要是关于案例中涉及的委托书签名和实际使用人不同而导致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委托书的签字虽然是第三人王达路以第三人许成名义所填写的,但是根据第三人许成所讲他并不实际拥有该银行卡,且委托书上的账户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证开户,开户资金也是原告李文的。

虽然委托书的签名为第三人许成,但实际的拥有人确是本案原告李文,因为原告李文与被告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争议事实、其与被告存在权利保护的争议事实,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李文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是正确的。

理财产品认购书效力

银行委托理财产品认购书有无效力的问题,涉及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许成与b支行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填写的,委托书上的客户签名也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签字的,并非许成本人签名,虽然委托书上所使用的账户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许成的名义开设的,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无法证明该委托书的.签订是其授权王达路代替第三人许成签署,而且案件在一审两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许成、王达路都对委托关系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所以本案系委托合同没有异议,即原告李文委托被告员工王达路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来看,原告首先应在被告处存入足额资金,与被告签署理财产品协议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以开通理财服务功能。原告李文认为将理财产品的内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强加于上诉人是违反公允原则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购买来说,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托事宜并促成委托购买生效。

本案一审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应当是知晓的,所以依据被告所提供的《*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范本条的约定“乙方(a行)与甲方(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理财委托书之前并未与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在签订委托书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元汇入其所开设尾数为3219的理财账户中,所以被告无法冻结并扣划相应款项,在其业务系统中也没有任何存档记录,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西湖b支行的过错及责任

在委托书的效力确定之后,有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该如何确定?银行职员王达路的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认购委托书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原告李文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在签订委托书之前已经交给银行职员王达路,是王达路的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资金没有汇入理财账户中,而且王达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账户里三四十万元。从案件有关事实来看,20xx年11月初王达路被李文要求还钱,在无钱偿还的情况下,李文要求王达路出具关于理财方面的单据,即为本案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王达路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下私自伪造的,私自盖上了自己保管的业务专用章。由此可见,委托书并不是银行真实意图的表示,王达路虽然为银行员工,但无相应的授权,所以委托书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王达路私自伪造盖章应属个人行为。 从本案来看,王达路在西湖b支行的职务是运营主管,此任职期间也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是李文基于和王达路的私人关系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均交给王达路保管,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给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由此可见,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使用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委托关系,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也是出于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鉴于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对其职员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几点启示

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由于委托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服务,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尚未在合同法层面上予以规制,金融监管法规也更多的侧重于从监管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规范,而很少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试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解释委托理财合同,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限定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这意味着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和管理两大层面的内容。从合同法视角来看,现阶段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大致有委托法律关系说、代理法律关系说。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关系说、合伙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虽然委托理财在某些性质上与这些合同的特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也与这些合同类型存在明显不同,无论将委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实际上,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但是为了减少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晰,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

司法机关裁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正因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在*衡银行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单地从消费者(投资者)是弱者的出发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情况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人(投资人,河北社会保障厅)将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机构,亚洲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法律关系),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保护”。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飞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为此,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销售各种理财产品。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销售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销售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教育和辅导机制,提醒、警示消费者(投资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销售陷阱中。

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使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深入,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认识。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销售鼓动,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认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

江苏银行理财产品篇四

乙方:_________

一、定义

1、甲方/客户:协议出资人,系乙方提供的理财服务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的对象,亦是甲方。

2、乙方:_________ 协议理财服务提供者,受甲方授权在指定帐号内从事对应投资理财操盘者。

3、本金: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帐号内从事对应投资理财的原始资金总额。

4、保底收益:协议中乙方承诺甲方最低保证收益,等同协议期银行存款定期年息两倍。

5、信富:理财服务品种,指“信任而富贵”,甲方负风险全责,享利润70%;乙方享利30%。

6、保富:理财服务品种,指“保障而富裕”,甲/乙各负风险50%,享利润50%。

7、安富:理财服务品种,指“安全而富有”,乙方负风险全责,享利75%;甲方享利25%及保底收益。

8、投资对象:股票、黄金、外汇。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理财帐号操作原始密码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壹年。

协议期间不得半途中断理财而提款,如甲方真有急需可与乙方协商终止合作,但如有损失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理财风险。如有利润产生,甲方必须按协议给予乙方报酬。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议签定后,应尽早向乙方提供理财操盘原始密码。

2、在理财操盘期间不得改变操盘原始密码而自己操盘。

3、理财月结算期,负责向乙方提供协议报酬并及时将金额转入乙方帐号。

4、按协议承担、享受规定的风险及利润分成。

5、按协议享有理财过程的风险损失知情权及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议签定后,必须恪守诚实信用,殚精竭虑,专心打理,提供优质理财业绩。

2、在理财期间必须尽力按月结算,准时通知甲方查帐及分享利润提成。

3、依协议规定承担对应的理财风险及享有利润分成。

4、享有理财期间操作保密权,甲方不得干涉阻扰。

5、如有规定,必须将过程损失按10%、20%、30%递进及时告知甲方。

五、协议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进行操盘理财,投资对象,理财服务品种,原始资金万。

2、甲方负风险责任,享利%;乙方负风险责任享利%。

3、经协议,甲方理财过程损失知情权,乙方必须及时遵守行动。

4、本协议所有理财风险损失均指相对原始资金总额---本金而言,所有风险承担皆以此计;协议期甲方累积总利润分成加最终资金大本金加保底收益后,乙方不再承担损失责任。

5、合作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保证提供信息真实可靠。否则承担由此造成对方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及附则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必须守约,违约者须赔偿对方损失,赔偿额为本金5%

2、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协商补充;协议适合国家法律,并依法处理双方争议。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江苏银行理财产品篇五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我行发售的各款本外币理财产品,但以下两类理财产品除外:

1、总行或有权行另行配发理财产品协议的单期理财产品。发售通知中就特定单期理财产品另行配发理财产品协议的,应与客户签订通知中配发的理财产品协议。

2、面向特定对公客户设计和发售的理财产品。此类产品中客户的签约议价能力较强,差异化服务需求较为普遍。这类产品协议可由有权设计发售机构的营销部门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客户及产品特点参照本协议拟定,并作为非制式协议进行法律审查。

关于协议签订的要求:

1、经办行与客户办理各款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时均需与客户签订本协议。

3、系统升级前,经办行在受理客户认购或申购时,在确认客户已经与本机构签订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签约。

二、配套文本

(一)适用于通过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发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和系统打印的各交易凭证。

(二)适用于通过集中版系统以外系统或途径销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赎回委托书》和发售通知配套的其他产品文件。

三、使用说明

(一)协议填写须知

1、填制协议文本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字迹工整、端正、清晰,使用文字

规范、标准,不得使用同音字、通假字、简化字或错别字。填制完毕后,协议内容、文字确需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擅自涂改。

2、协议文本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待填内容应当准确填写到对应的空格(栏)位置,不得错位、错填、漏填。协议文本上如有不需填写内容的空格(栏),应当以斜线划去,或在空格(栏)处加盖空白章。

3、同一协议的各份文本上所填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同一协议的笔迹、墨水颜色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文本对相同事项的表述应当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和文本文书之间相互引用填写文本名称、编号、业务事项等内容时应当准确、完整、一致。

(二)协议编号

现阶段,协议编号不需填写。待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升级后,按总行另行通知的规则编号。

(三)协议当事人

1、为简化填写,本协议直接以协议签章处的当事人签章显示各方名称,协议首部不需列出各方当事人名称。签章处的各方名称,应当与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协议印章记载名称完全一致。自然人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单位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指当事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权机关制发的书面文件。

2、协议签章页、协议骑缝章/字、凭证等处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的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

3、当事人名称填写或签字要工整、准确、完整,不得使用简称、通假字、同音字、错别字或省略文字。

(四)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1、款

(1)本款说明了我行理财协议的构成。本协议、单期产品说明书、认购/申购委托书、赎回委托书、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打印的各交易凭证或产品对应配发的交易凭证构成一份完整的理财业务协议。

(2)本款同时明确了产品说明书与本协议的效力关系,即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优先于本协议。本协议部分条款不能满足某些理财产品的业务需求时,产品设计和管理部门可以款的约定为基础,在产品说明书中做出特别约定。

2、款:本款目的是告知客户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和总行所发布产品信息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避免因其他途径宣传材料的不当或不准确陈述误导客户,或对我行造成不利影响。尽管有此条款作为基础,产品设计、管理和发售部门仍须注意其他宣传材料与协议、产品说明书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出现违规陈述、不实描述或不当承诺。

3、款

(1)本款明确了本协议为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协议的法律地位。其作用是扩大本协议的适用范围,以简化销售签约程序。目前,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已将协议签约确认功能列入工作规划,待升级完成后,在客户首次认购或申购我行理财产品时签约后,经办行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签约。

(2)本款同时明确了我行与客户就单期或特定理财产品所签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本协议,为单期理财产品另行配发协议或与特定客户另行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但为完善表述,相关部门在与客户签订单期或特定理财产品协议时,可在该等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对方当事人已与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不适用于该协议项下产品。

4、款和款

两款的目的均在于说明本协议的基础协议性质和单笔理财产品交易的相对独立性。本协议生效后,我行虽与客户建立了理财业务关系,但不负担无条件接受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要求的单方义务,具体产品交易的达成仍以客户满足相关条件为前提。同时,具体产品被赎回或终止后,仅表明在该产品上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终止,本协议仍然有效,可继续适用于双方后续进行的其他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第三条

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条款,为我行应对客户不合理主张提供了协议依据。

2、款:为避免要求非自然人客户加盖公章对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效率的影响,本款特别要求客户事先承认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交易凭证加盖其预留印鉴的法律效力。但签订本协议时,应要求非自然人客户加盖公章。

(六)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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