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教程 合同法务培训的心得体会(汇总8篇)

最新合同法教程 合同法务培训的心得体会(汇总8篇)

ID:3271916

时间:2023-09-22 07:09:37

上传者:念青松 最新合同法教程 合同法务培训的心得体会(汇总8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法教程篇一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合同法务培训,收获良多。在这次培训中,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学到了许多相关法律知识。下面将从培训内容、自身学习心得、实践应用、交流互动、未来规划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培训内容方面,本次合同法务培训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在培训中,老师通过丰富多样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合同基本知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重点内容,让我们更直观地了解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管理合同。此外,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管理交流,我们了解到了各个行业在合同管理中的共性与不同点,对于我们了解商务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心得方面,我认为参加这次合同法务培训让我收获颇丰。通过理论学习和案例分析,我对合同法律知识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合同中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加强了我的印象,同时也增强了我对商务约定合同法律效力判断的信心。此外,我认为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而言,加强法律学习,了解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情况,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意义重大。

实践应用方面,我认为合同法务培训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的合同管理实践经验。我们针对自己的业务环境和实践背景,通过学习和交流总结出了一些实际的合同管理策略,对以后的实践意义重大。同时,在具体操作中,我也将结合自己所学所得,尽可能将合同管理实践和商务合约有效性分析相结合,以保证企业实际运营中的商务合约合规合法。

交流互动方面,这次合同法务培训为我提供了与行业同仁交流和互动的机会。我认为通过不同行业的合同管理人员间的交流,相互学习和互通有无,可以得到许多实操的经验和案例分析。同时,我认为增强与同行之间的沟通,有助于学习行业风险和趋势,获得向前推进的足够动力。在交流过程中,我不但发现了自己的不足,而且收获很多启发,并且加强了对行业前沿知识的关注和深入思考。

未来规划方面,我认为合同法务培训对于我的职业规划和个人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从长期来看,个人职业发展离不开法律知识预备,而签署和履行合同,是现代业务生活的重要部分。我希望能够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分享,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转化成实际的应用价值,成为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推动企业发展,为商业合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本次合同法务培训对于我的法律意识和商务合同的理解也更加全面、深入,同时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在商务环境中如何更好地合规签约和运营。通过此次培训,我还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合同管理各方面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实践和学习,加强自我管理、完善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从而为自己的工作和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好的贡献。

合同法教程篇二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本条是对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

一、关于要约的定义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按照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要约仅仅是一个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还不能算是法律行为。

因为,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行为,要约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成立合同的效力。

也有的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

如果对方承诺则协议达成,就必须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违反协议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英美法系,合同则被定义为“许诺”或者一系列的“许诺”,要约也被视为或者被定义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允诺。

如“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

以“许诺”为要约下定义是不奇怪的,“许诺”或“诺言”(promise)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的诺言”。

美国《合同法重述》也是这样下定义的:“一个合同是这样一个或一系列许诺,违背它,法律将给予补偿;履行它,法律将通过某种方式确认是一种义务”。

英美法合 同理论上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价”(consideration),要约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无对价。

p. s.阿蒂亚在他的《合同法概述》对要约的说明中说:“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而这种许诺有效的条件是承诺人应接受这个要约,并对这个要约支付或答应支付它的对价”。

以许诺给要约下定义从英美法来讲可能是最贴切的,但在英美法也可以看到其它的定义方式。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4条规定:“要约是对即时进行交易的愿望的表达。

这一表达能使一个通情达理处于受要约人地位的人相信,他或她只要对该要约表示同意,即接受该要约,就可以进行交易”。

世界学生版教科书《合同法》(g. h. treitel著,sweet&maxwell 1995年版)也采纳了这样的定义:“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就特定事项签订合同、并且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定义与大陆法的定义没有什么差别。

尽管存在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定义方式,我们可以知道,两大法系对要约含义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

因为说的是同一件事,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

本条采取的是最通常和最简单的定义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按照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如果是代理人,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还必须说明谁是被代理人。

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

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

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

只要投入货币,作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邀请。

因为,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承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现实有许多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

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电车、渡船、公共汽车的行驶,戏院、电影院的开设。

但不是说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如果是这种情况,把一项订约的建议作为一个要约就是不合适的,只能作为一个要约邀请。

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视为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则会造成一物数卖,当然不行。

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作为要约,必须限定条件来达到这一目的: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凡作出承诺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约人要对作出承诺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约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样规定是对要约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对要约的肯定,而是对要约的否定。

自动售货机、公共运输事业在大陆法一般认为是要约方,但这种看法并非没有异议。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所要求的事项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只有很少的人。

但无论有几人,如果符合广告的条件,做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都必须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

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

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一项要约的内容可以很详细,也可以较为简明,一般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

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

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没有必要全部确定,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

但究竟怎样才算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律有类似规定的要依据规定进行判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的做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

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此条仅要求货物是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就算是满足了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条规定了要约的三个要件。

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在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则有例外,如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因此,对该条件未作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法教程篇三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义务是

a.履行b.给付

c.清偿d.保密

3.债权人为消灭债关系,向债务人实施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b.提存

c.抵销d.混同

a.清偿充抵b.债务人清偿

c.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d.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

a.试用买卖合同b.样品买卖合同

c.分期付款买卖合同d.竞争缔约买卖合同

40

a.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b.转移货币使用权的合同

c.转移货币占有权的合同d.转移货币收益权的合同

7.根据《合同法》规定,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

a.定期合同b.不定期合同

c.合同不成立d.合同无效

8.在租赁期间,出租物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则以下租赁合同关系中正确的是

a.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b.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c.原所有人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d.原所有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a.甲负担b.乙负担

c.甲乙共同负担d.甲乙按份负担

10.下列具有从合同特征的是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

11.以下协议中,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是

a.离婚协议b.收养协议

c.债权转让协议d.监护人变更协议

12.合同法理论中的无名合同是指

a.无名称的合同b.无法律明文规定名称的合同

c.无法理基础的合同d.无形式的合同

1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合同签订地

14.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具有要约性质的是

a.招标b.投标

c.开标d.决标

a.甲和丙b.甲、乙和丙

c.三味蛋糕店和丙d.以上都不是

a.买卖合同订立之时b.出卖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时

c.买受人实际占有该物时d.买受人合法占有该物时

17.下列属于经当事人协商引起合同变更的是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的出现

c.合同订立后,一方因欺诈事由,行使撤销权

d.合同义务人违约,法院判决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违约方单方支付违约金

18.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属于

a.意思表示b.观念通知

41

c.感情表示d.意思推定

a.5%b.15%

c.25%d.30%

20.关于双方违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违约只存在双务合同中,不存在单务合同中

b.双方违约只存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

c.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单务合同中

d.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部分单务合同中

21.下列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b.运输合同

c.买卖合同d.承揽合同

a.改进方所有b.双方共有

c.专利权人所有d.国家所有

a.委托人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

a.适当履行b.协作配合

c.经济合理d.恪守信用

25.下列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是

a.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d.技术成果的内容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上完成的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有

a.预期违约

b.延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瑕疵履行

d.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延期付款

a.经济价值高,且关乎国计民生

b.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

c.必须采用招投标

d.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

e.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建设合同的承包方

28.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d.保管合同

e.个人间借贷合同

29.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同债权一起移转的有

a.利息债权随本金一并移转

b.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

c.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d.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移转

e.与被让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紧密关系的形成权

30.依照《合同法》,合同当事人虽约定不明,但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有

a.标的条款b.质量条款

c.价格条款d.履行地条款

e.履行期条款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条件。

32.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33.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34.简述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43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效力的认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

(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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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程篇四

第一段:引言(100字)

在本学期学习中,我参加了合同法实训,通过对合同法相关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进一步加深了我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实践能力。本文将对我在实训中的体会和心得进行总结。

第二段:合同法的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200字)

在合同法实训中,首先我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学习,熟悉了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在实训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合同法的条款对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合理判断。

第三段:实践案例的分析与解决(300字)

在合同法实训中,我遇到了一些典型的案例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与解决,我进一步培养了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合同法的灵活运用和公正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只有既遵循法律原则又兼顾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解决各类合同纠纷,并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合同法实践中的困惑与思考(300字)

在实践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惑与挑战。合同法作为一门法律科目,其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处理实际案例时,往往需要权衡各种利益与自由,以及责任与风险。对于一些具体情况下的决策,我感到自己的判断力还有待加强。因此,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更加注重与实践结合、不断提升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段:合同法实训的收获与展望(300字)

通过合同法实训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法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为经济社会带来了稳定和秩序。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将持续学习和实践合同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同时,我也希望将来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实际案例的处理,了解更多实践中的问题,并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总结(100字)

通过合同法实训,我不仅学到了理论知识,还增强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加强对合同法的学习,并在实际案例中运用和体会合同法的精神与原则。合同法实训给我提供了一次宝贵的法律实践机会,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合同法教程篇五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

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

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

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

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教程篇六

__________小学(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车主(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双方责任,并相互配合,确保乘载途中万无一失,特签订本责任书。

1、甲方要加强对整个乘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人员分工,主动做好乘载过程中的组织、护送和服务工作。

2、甲方要向学生宣传乘车和外出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因管理不严、指挥不当而发生的责任事故由甲方负责。

3、乙方要高度重视师生的生命安全。行车前要认真、全面地对承运车辆进行检查,未参加保险、未验审、证照不齐和车况不好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不得假冒出车。

4、车辆行驶途中,不做与驾驶无关的事。驾驶员思想要高度集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车速行驶,礼让三分,确保安全。因驾驶员问题和车辆问题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5、本《责任书》的约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路线:_________________。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县教体局各1份。

__________小学(公章)承运车号: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承运车主(签字)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合同法教程篇七

第一段:介绍合同法实训报告的背景和目的(200字)

合同法实训报告是合同法课程的一项重要实践教学活动,旨在通过学生对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的研究分析,提高学生对合同法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并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本次报告要求我们分析一个实际商务案例中的合同纠纷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所学的合同法理论知识,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学习和研究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提高问题分析和解决的能力。

第二段:总结合同法实践中的困难与挑战(200字)

在进行合同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面临了一些困难与挑战。首先,案例背景比较复杂,其中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我们耐心挖掘和分析,确保理解的准确性。其次,合同法理论知识庞杂,我们需要全面理解各个环节和要素,确保在解决问题时不出错。此外,由于商业背景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我们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判断力,确保定位准确。同时,合同纠纷多发性和多样性,我们需要对多种可能性进行全面考虑,确保找到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合同法实践中的收获和体会(300字)

通过合同法实践,我深刻体会到实践是理论的检验和实践是学习的动力。在实践中,我不仅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技巧,还通过实践不断修正和丰富我的理论知识。同时,合同法实践也让我加深了对合同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在研究案例和分析问题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分析具体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此外,合同法实践也帮助我培养了条理清晰和逻辑严谨的思维习惯。通过实践,我学会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步骤,提高了我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段:对合同法实践的建议和期望(300字)

在合同法实践中,我认为我们应该注重案例的选择和分析。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应该注重案例的复杂性和实际性,确保能真实地模拟商务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分析案例时,我们应该注重对案例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确保分析的基础准确。同时,我也希望能加强对合同法实践的引导和辅导。指导老师可以组织一些案例研讨和解析活动,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理论知识。最后,我也希望合同法实践能更贴近实际工作,增加与实践部门的联系,让我们能更好地学以致用。

第五段:合同法实践对未来发展的影响和意义(200字)

合同法实践不仅仅是理论学习和知识运用的检验,更是对未来法律工作发展的有益指导。通过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合同法的实际应用和改革需求,为未来的实践工作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同时,合同法实践也是培养我们发展法律职业素养的重要机会。通过实践,我们能够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结:通过合同法实践的报告,我们不仅在理论与实践中建立了有效的连接,更锻炼了自己的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并对将来法律工作的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合同法实践的报告是我们学习成长中的重要一环,通过这次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实践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对合同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期望,希望能将实践活动更好地贴近实际工作,并更好地帮助我们进行法律学习和职业发展。

合同法教程篇八

近年来,合同法普法教育在我国全面展开,旨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合法合规。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普法教育的讲座,让我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普法的价值。以下,我将结合自身经历和学习体会,以五段式的形式,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对合同法的初步认识与理解

在讲座中,我第一次接触到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经济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它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进一步认识到合同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构建的重要作用。

第二段:理解合同法对生活的指引作用

在讲座中,讲师通过案例和具体实践,生动地讲解了合同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他从购房、租房、买卖、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令我深受启发。通过学习,我发现合同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如明确了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要素、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这让我认识到,遵守合同法是保护自己权益和避免纠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第三段:发现合同法的实践意义

通过参与合同法普法教育,我对合同法的实践意义有了更深的认识。合同法具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它不仅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还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合同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有法可依的保护机制,使经济活动更加有序、稳定和可预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段: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和价值

通过参与普法教育活动,我对普法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普法教育不仅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通过普法教育,公民不仅能够了解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更能在日常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遵守法律、守护法律,建设和谐社会。同时,普法教育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第五段:对自身的启示和反思

通过参加合同法普法教育,我不仅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加明确了自己在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同时,我也会主动参与普法教育活动,将合同法普法教育推广到更多的人群中,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合同法,增强法制观念,共同建设一个法治和谐的社会。

总之,参加合同法普法教育让我受益匪浅。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普法教育则让我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和价值。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的认识,并愿意主动参与普法教育,与更多的人一起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共同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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