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汇总5篇)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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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2 09:59:51

上传者:薇儿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汇总5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一

为保证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合同的行政监管应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到合同的终止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行政监管的方式,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三种方式。事前审查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查看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事中监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当事人的检查督促,包括检查当事人是否有利用合同变更进行不法性活动等。所谓事后验收,是指行政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验收,发现无效合同,及时处理,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建筑工程投资额巨大,合同的不良履行会直接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严重,难以弥补。因此,必须加大建筑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管力度。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加强合同主体资格认证工作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能否得到公正合理地履行。因此,必须建立建筑许可制度,加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越级和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同时,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对建设单位主体的确认工作,如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等。

3)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

(1)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有否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

(2)大力推广示范合同文本,提倡或者鼓励当事人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这对于规范当事人订约行为,简化签约手续,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做好合同的登记、备案和鉴证工作,将合同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记录在案,对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可以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公信力,另一方面为以后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资料信息来源。在立法上,可以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登记、鉴证等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生效的要件。事实上,有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要求进行鉴证。这样,可以建立预防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合格主体排除在外,把合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消灭在萌芽状态。

4)加强合同履行的跟踪检查合同行政监管部门依据登记、备案和鉴证所提供的资料,对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法性行为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别应当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工程隐患,避免或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5)加强合同履行后的审查即行政主管部门对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审查,察看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权范围行使监管职责,不得随意扩大职权甚至践踏法律。同时,如果合同当事人对行政监管执法持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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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2013

111

号)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30

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上级有示范文本的也应当报备。”

二、在第八条第二款前增加:

“提倡优先选择仲裁方式处理合同争议。”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

“市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文本应当先经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初步审核,再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订立工作。”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市级组织对外签订标的达

100

万元以上的土地收储合同、其他有标的且标的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其合同文本还应当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订立合同。”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范围的政府合同、

ppp

(公私合营模式)合同、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事一议’政策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对外投资合同,应当提交市政府会议审定。”

六、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政府经济合同决策咨询小组,负责提交市政府会议审定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决策把关。”

“第十三条对市行政机关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度。具体编号办法由市法制办规定。”

“第十四条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不得擅自放弃合法权益。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提请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还应当包括以下材料: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制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单位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不予审查。

法制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六)合同违约责任、退出机制方面的约定是否完备;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提请审查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报请市行政机关领导决定。

因合法性审查需要,法制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可以提前参与合同谈判、订立和项目调研工作。对合同中的特别条款,在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还应当重点审查其合理性,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市级组织签订的标的不足

100

万元的土地收储合同、其他标的在

5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备案。报送备案材料(一式

2

份)包括:

(一)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复制件;

(二)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制件;

(三)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

“清理”统一修改为“评估和清理”。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

(一)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六)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七)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衢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

8

6

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衢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11

22

(修订稿)

第一条

2013

37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市级组织(以下统称市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或者经济目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行政机关在合同订立、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归档、合同报告、合同清理等过程中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质、信用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对方的资产、经营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第五条

市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由他人代理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及其所在单位和职务、受托人及其所在地单位和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30

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上级有示范文本的也应当报备。

第六条

市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以行政机关名义经商办企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合同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可以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倡优先选择仲裁方式处理合同争议。选择仲裁方式处理合同争议的,可以优先约定选择衢州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

市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文本应当先经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初步审核,再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订立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市级组织对外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文本事先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订立工作。

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市级组织对外签订标的达

100

万元以上的土地收储合同、其他有标的且标的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其合同文本还应当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范围的政府合同、

ppp

(公私合营模式)合同、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事一议”政策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对外投资合同,应当提交市政府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政府经济合同决策咨询小组,负责提交市政府会议审定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决策把关。

第十三条

对市行政机关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度。具体编号办法由市法制办规定。

第十四条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不得擅自放弃合法权益。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提请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合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四)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五)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提请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还应当包括以下材料: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制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十六条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单位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不予审查。

法制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六)合同违约责任、退出机制方面的约定是否完备;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提请审查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报请市行政机关领导决定。

因合法性审查需要,法制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可以提前参与合同谈判、订立和项目调研工作。对合同中的特别条款,在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还应当重点审查其合理性,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市级组织签订的标的不足

100

万元的土地收储合同、其他标的在

5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备案。报送备案材料(一式二份)包括:

(一)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复制件;

(二)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制件;

(三)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十八条

市行政机关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对方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和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市级组织应当每

2

年将承办、签订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法制办。

第二十条

市行政机关应当每

2

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评估和清理,市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评估和清理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市级组织负责评估和清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评估和清理情况报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办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合同签订、备案、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

(一)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六)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七)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对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三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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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房地局: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经济合同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物业管理委托活动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体现了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的特点。推行和执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宣传,积极推行《示范文本》。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委托过程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觉使用《示范文本》。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结合《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规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示范文本》既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种情况。《示范文本》第十九条a(甲方权利义务)只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b(甲方权利义务)只适用于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当事人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予以选择。

四、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__路(街道)___号

四至:东_____南_____

西_____北_____

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七条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时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a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

b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11.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___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见附件二。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_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代表人:_____代表人:_____

年月日

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

二、物业管理质量目标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五

2、选题答题技巧。

(1)一般不会出现多个(3、4个)连续的相同位置的正确答案。

(2)答案的分布一般是a、b、c、d总量上比较均衡。

3、选题答题技巧。

(1)一个题目一点都不知道时,最好只猜一个,

(2)对某个选项没有把握时,宁愿少选。

案例题答题技巧

(1)注意背景材料的描述,抓住要点;

(2)注意有问必答,答要所问,因为每一个带疑问的地方都要回答,都是采分点;

(3)字体要端正,易得印象分;

(4)回答条理要清楚,易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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