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要国际工程合同(模板5篇)

最新重要国际工程合同(模板5篇)

ID:3308186

时间:2023-09-22 15:43:37

上传者:温柔雨 最新重要国际工程合同(模板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重要国际工程合同篇一

法律高于合同,合同受法律管理。法律环境是工程合同实施的基本条件和游戏规则。合同的生效、解释、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环节追究起来无不涉及法律的原则和解释,国际工程合同与法律有矛盾时,通常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为准。因此,搞好合同管理就必须在相应的程度上研究法律问题。

2、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和计量计价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有时缺乏合同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研究,往往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协商、定价,必要时可以坚持签订补充协议;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一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又有多条原则。

在精确划定工作性质后,应周密地进行计量计价工作。一是要将所有工作完整的计量;二是要注意边缘问题、变更问题,尽量多计算。有的承包商对计价规则和清单描述理解不清或经验不足,投标时说不准,项目进行中还拿不准某一项工作于清单中的哪一项对应。这样出现结算额大大低于合同额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如果一定比例,根据合同还可以调价,那是另一种情况。

对已完工作的计量结果要及时记入月账单,特别是对变更的工作内容。有些私人业主就是以拖延对变更的计量来降低承包商的同期付款额。计量计价工作还应包括:合同规定的对单价和总价的调整;由于附加工作延长工期及不利的现场条件造成的附加成本;合同规定的人工、材料涨价补偿;后续立法造成的附加成本等。

3.注重工程变更和索赔

当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技术规范出现了让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时,业主就会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对工程项目加以更改,使得工程项目某些部分的质量、形式以及施工的顺序等方面均发生变化。这就称为工程变更。在fidc的条款规定中,国际工程承包变更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工程项目的业主应该在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制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并保证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地按照合同中的变更程序进行施工。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及实际的工程经验,先将工程变更的程序罗列如下几点:

在紧急情况下,不应限制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布他认为必要的此类指示。如果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他应就此情况尽快通知业主。

四、小结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加明显,中国越来越多的承包企业走出了国门,参与到国际工程项目中。而合同管理是是项目管理智能的核心,可以说合同管理的成功意味着项目成功的一半。在实际工作中,情况是多变的、具体的,承包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项目的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以求在国际工程承包的大市场中不断发展和壮大。

重要国际工程合同篇二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2.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以下简称乙方);经理____先生(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

出生地:________(国家)

国籍:________(国家)

总部:________(国)________市

在________国的通讯地址:________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交报价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________国________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____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________市对________________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兑美元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________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____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____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乙方承认在签认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二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内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条件第11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真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成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要国际工程合同篇三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 ____市卫生局局长____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2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____先生(19 年 月 日由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地:____(国家)

国籍:_____(国家)

总部:_____(国)_____市

在a国的通讯地址:______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____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乙方提交报价已于19 年 月 日被_____市卫生局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a国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议,双方缔约于下: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及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____市对___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该工程为楼房,包括全套家具、设备、空调)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第纳尔。兑换美元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阶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a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__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乙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2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内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条规定,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用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杯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随时可以更正。乙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把自己的意见告诉甲方、在甲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甲方就要对这些意见负责,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来的一样。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施工计划,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运进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和施工进展情况,对自己的施工计划进行调整。

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在合同金额的15%之内,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上述调整金额,要用业已议定的单价计算、如果没有这种单价,则在责成乙方进行调整时的当地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认为提出的调整会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进行调整之日起最多两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否则,等于放弃权利。这样,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内完成包括调整部分在内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时,可将工期延长到其认为是适当的时候。

重要国际工程合同篇四

定义

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

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

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

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

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

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

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

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

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

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

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

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

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

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

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六条(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

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

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

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

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

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

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

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

不负责任。

第九条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

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

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

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

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

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

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

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

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

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

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

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

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

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

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

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

修改的计划,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

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

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

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

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

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

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

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

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

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至令工程师或其代

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代理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

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

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

观测轨道、测标等。

第十八条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

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第五十一条

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

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

利。

第二十条(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

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

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

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

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

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

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

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

骚乱或军事政变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混

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

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

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

“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

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

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

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

额;

(2)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

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伤

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

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构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4)由业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

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

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

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

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

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

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

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

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

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

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

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

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业主为补偿对象,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

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

据。

第二十五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

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

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

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

保险业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

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

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

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

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

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

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

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

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

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

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

行补偿。

第三十条(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

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

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

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

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

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还

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指示不必要

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

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业主向承包

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

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业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

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

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业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

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

有效。

第三十一条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业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

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为其他业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雇用

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

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

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业主应向承包

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

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

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

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

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许再承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销售、

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

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

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

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

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

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

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

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

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

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

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

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

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

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

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

助。

第三十八条(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

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

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

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

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

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

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业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业主从该支付给承包商的

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

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

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

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

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

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

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

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

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

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一)业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

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业主按施工计划的要

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业主

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

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

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

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

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

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

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

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师不

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

实。

第四十五条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

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一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

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商应立

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

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

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

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一夜间或星期日

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业

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

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业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

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

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

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

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

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

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

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

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

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

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

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

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

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

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

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

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

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

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

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

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

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

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

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

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

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

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

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

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

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

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

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

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

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

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

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

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

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

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

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

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

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

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

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

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

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

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

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

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

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

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即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

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

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

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

(五)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

品通关。

(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条

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执行第五十三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

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

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

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

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代理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

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代理人参加,则

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

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

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

和图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

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他认为

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

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

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

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

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

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五

十二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

和支付。

(三)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应提供临时费用支出的所有有关报价、发票、

凭证、帐目和收据。

重要国际工程合同篇五

目录

1.工程范围

2.合同文件

3.履约保证

4.工程差价和完工时间

5.转包和分包

6.图纸

7.一般责任

8.完工

9.工程保险

10.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11.第三方责任保险

12.人员的意外事故或伤害

13.对承包方未履行保险义务的救济

14.应当遵守的法规和规章等

15.其他承包方的加入

16.承包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

17.劳工

18.材料和工艺

19.施工的检验

20.不适当工作和材料的撤换

21.工程的中断

22.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23.工期的延展

24.工程的进度

25.工程的延期的损失计算

26.工程完工的证明

27.工程缺陷的保证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28.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和删减

29.由于工程数量变更所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30.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31.工程量的计算

32.临时款项

33.付款和保留的余额

34.对承包方违约的救济和权力

35.特殊风险

36.合同的落空及其补偿

37.争议的解决——仲裁

38.通知

39.发包方违约

40.文字

41.应当遵守的法律

本合同由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发包方”,和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承包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订立。承包方在_________国注册为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代表已经被授权签订约束该法人的合同。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范围

考虑到发包方将如下文所述付款给承包方,承包方特此与发包方订立协议,以执行、完成和继续与合同规定相符合的工作。

承包方负责提供与第二条所列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执行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所有劳工,包括其管理,材料,工具,建筑方法,设备和装备。

第二条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应当被认为并被解释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投标须知;

2.特别条件(如果有);

3.详细说明;

4.图纸等。

第三条履约的保证

在合同签订日,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供总额为_________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在指定的担保和/或持续期间到期后方可解除,并且承包方因此应当在此期间维持保证的有效性。如果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迟延超过规定的完工期,承包方应当同样地延展担保以覆盖这种迟延期间。

第四条工程总价和完成时间

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费用,并且承包方同意接受基于数量单所规定的工程单价或合同条件下所确定的其他类似款项的总价为_______的工程费用。

合同应当于__________________(时间)完成。

第五条转包和分包

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把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或其项下的任何利益转让。

承包方不能分包整个工程。除了合同其他方面规定的以外,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当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这种同意,如果给出的话,不应当免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并且他应当对分承包方、他的代理人或工人的违约和疏忽负责。

第六条图纸

图纸应当留在发包方的单独保管之下,但其两份复印件应免费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制作自己额外要求的复印件。在作合同完成时,承包方应当将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图纸归还给发包方。

如前所述将提供给承包方的一份图纸的复印件,应当由承包方保存在工地,并且这份应当由发包方和被发包方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为检查和使用的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

无论什么时间工程计划或进展有可能被拖延或中断,承包主应当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除非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由发包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应当包括对图纸或命令的要求的详细情况和这种要求为什么要提出,要何时提出以及如果这一要求迟至可能造成的任何迟延或中断。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方疏忽或无能,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任何承包方根据本条第(3)款所要求的图纸或命令,承包方因此遭受拖延,那么发包方应当在决定合同所确定的任何时间的延展时考虑这种拖延。

第七条一般责任

承包方应当全权负责所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和建筑方法的合适、稳定和安全,但是承包方不应对永久性工程或任何临时性工程的设计或详细说明负责,除非合同中已经清楚地规定了。

发包方应当使承包方根据投标文件可以得到发包方或代表发包方从已经进行的与工程有关的调查中应当已经得到的关于水文条件和地下条件的数据,并且投标应当被认为是基于这些数据的,但是承包方应当对他自己的解释负责。

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检查了施工现场和它的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并且就实际情况而言,在提出他的投标之前就对包括地下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的范围和特征、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方法和他可以要求的贷款等的形式和特征感到满意,一般来讲,应当认为承包方已经得到关于上文提到的风险、意外事件和一切其他可能影响他投标的情形等的必要的资料。

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在投标前就对工程投标的和估了价的工程数量单和进度、价格表所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价格的正确性和资格感到满意,除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面,投标书的进度和价格应当包括其在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一切为正确执行和继续工程的必要的事情。

除非法定或实际上的不可能,承包方应当严格地依照合同执行和继续工程,以便发包方感到满意,并且应当在任何事情上严格地遵守发包方的指令、指示,无论合同中是否提到或是否与工程有关。

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只要发包方认为是正确履行合同项下承包方的义务的必要时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承包方,或者一个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认可,该项认可在任何时候可以撤回,称职的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在工程期间是不变的,并且应当把自己的全部时间用于工程管理。如果上述认可被发包方撤回,承包方在收到这一撤回通知后,注意到下文所提到的调换请求,应当一旦切实可行就从工程中更换代理人并且以后不在工程中以任何身份雇佣他,并应更换为发包方认可的另一个代理人。这一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代表承包方接受来自发包方的指示、指令。

(1)承包方应当在与执行和继续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提供和雇用:

(b)正确、及时地执行和继续工程所必须的熟练的、半熟练的和非熟练的劳动力。

(2)发包方可以自主地提出异议并要求承包方立即从工程中解雇那些承包方在执行或继续工程期间的雇用的任何人,这些人在发包方看来,在正确执行他们的职责方面是不规矩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他的雇用被发包方认为是不愉快的,并且这些人没有发包方的书面承诺不应再被雇用于工程。任何被从工程中解雇的人应当立即由发包方认可的称职的人代替。

与工程相联系,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的安全和便利,在任何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警卫、围墙和守护。

第八条工程完工

从工程开始直到依据第26条为整个工程的完工证书所确定的日期时止,承包方应当对其管理全权负责。倘若发包方就任何一部分的永久工程发出完工证书,承包方就将从该部分的完工证书所确定的日期之日起终止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责,并且管理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移给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对其承担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在工程持续期间到该未完成的工作完成时全权负责。只要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来自无论什么原因的破坏、损失或损害,但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预期风险除外,承包方应当对他应当以自己的费用并使其恢复原状,以便在完工时永久性工程应当在良好的状况和条件下以及在每个方面都与合同的要求相符的管理行为负全部的责任。在任何预期的风险引发的任何破坏、损失或损害的事件中,如果达到发包方所要求的程度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承包方应当修理并使其恢复原状,费用由发包方承租。承包方也应对为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或遵守本合同第27条项下的责任由其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由其所引起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坏负责。

“预期的风险”是指战争(无论战争是否被宣布)、敌对行为、侵略、外国敌人的敌对行为、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骚乱、动荡或混乱,或者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被发包方使用需要的占有,或者任何这种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承包方所不能预见的自然力的作用,或者一切为此中共同提到的“预期风险”所作的合理的准备或保险。

第九条工程保险

在本合同第八条项下没有限定其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应当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其同的名义为由于除预期的风险以外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损毁保险,因为根据合同条款承包方是有责任的,并且在这种方式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和工程继续期间内对某一原因引起的,发生在工程继续期间之前的损毁受到保险的保护,并且对承包方为完成第二十七条项下的义务的目的所执行的任何工作期间所引起的损毁受保险的保护:

(a)按估算了的现时合同价值所要施工的工程或者和材料一起被列出的以其替代物的价值在工程中合并计算的增加的费用。

(b)以其替代物的价值计算的建筑机械和其他被承包方带人施工现场的东西。

这种保险应当由一个保险公司完成,并且在条款方由发包方认可,该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并且承包方无论何时都应根据要求向发包方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费的付款收据。

第十条人身和财产损失

除非如果并仅就合同有另外规定,承包方应当保护发包方免受在工程执行和继续过程中发生的无论是关于对任何人身的伤害和侵害或对任何财产的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破坏的任何损失和权利要求,并且免受任何请求、诉讼程序、破坏、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无论是在哪方面或与什么相关联,除非这些赔偿是关于: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占用的土地;

(b)发包方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或通过该土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c)根据合同执行和继续工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所引起的对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破坏。

第十一条第三方责任险

开始执行工程之前,只有在没有本合同第十条项下限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下,承包方应有义务为由于执行工程或合同可能引起的包括发包方财产在内的任何财产或包括发包方任何雇员在内的任何人的任何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损毁或伤害投保,除非可归因于此的事件已经在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中提到过。

这种保险应当由一个保险公司完成,并且在条款方面由发包方认可,这一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并且至少为_________(金额)。承包方无论何时都应当根据要求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费的付款收据。

保险条款中应当包括这样一项规定,即在任何请求事件中,因为承包方将被授权接受保险单项下对发包方的补偿,保险公司将保护发包方免受这种请求和任何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

第十二条工人的意外伤害事故

发包方不对任何人或承包方及其分包方雇用的其他人由于任何意外事件或伤害在法律上应支付的赔偿负责,除非这一意外事件可归用于发包方、其代理人或者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承包方应使并持续使发包方免受这种赔偿,除非如前所述,并且使其免受无论关于什么的一切请求、诉讼程序、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

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这种责任,这一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承包方并且应当在他为工程雇佣的人被雇佣的全部期间内继续这种保险,并且应当根据要求提供这种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金的付款收据。除此之外,关于被分包方雇用的任何人,如前所述,在本款下如果分包方已经就这些人以保险单项下发包方免受索赔的形式或投保了责任险,那么承包方的保险义务应当是令人满意的,但承包方应当要求这些分包方根据要求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金的付款收据。

第十三条对于承包方未履行保险义务的法律救济

如果承包方未能完成并有效地维持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提到的保险,或他在合同项下被要求完成的其他任何保险,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发包方可以完成并有效地维持这保险,并为那种目的在必要时支付保险金,并时时从如前所述的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款项中扣除,或从承包方取得同等数额的到期债权。

第十四条应当遵守的法规、规章等

对任何国家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关于工程的执行,和根据规定和章程或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响的公众团体和公会要求给出的一切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当给出通知并支付费用。

承包方应当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适用于工程的任何这种法规、法令和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的规定,并且遵守这种如前所述的公众团体和公会的规定和规章,而且应当使发包方免受所有因违反任何这种法规、法令或法律、规章、细则的每一种惩罚和责任。

发包方将偿付或酌情考虑承包方应支付和已支付的与这种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其他承包方的加入

承包方应当给发包方所雇用的其他承包方及其工人和发包方的工人以及可能在施工现场或其附近被雇用从事任何本合同未包括的或任何发包方可以参加的与工程有关或辅助工程的任何合同的工作的任何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第十六条承包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承包方应当合理地保持施工现场免受一切不必要的妨碍,而且应当存放或处理任何建筑机械和剩余的材料,并且以施工现场清除任何残骸、垃圾或不再要求的临时工程。

在工程完成时,承包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所有的建筑机械、剩余的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且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清洁而且在使发包方满意的整洁的条件中。

第十七条劳工

承包方应当自己组织所有当地的或其他地方的劳工的雇佣,并且除了承包方在其他方面提供的以外,还负责运输、住宿、膳食和工资。

就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措施而言,承包方考虑到当地的条件,为使发包方满意,应当在施工现场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其他水的供应,供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使用。

除了根据现时有效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方不应当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法让与任何含酒精的液体或毒品,或者允许或负担其分包方、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这种进口、买入、礼品、易货或让与行为。

承包方不应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法让与任何武器或各种弹药给任何人;或者允许或负担如前所述的行为。

承包在对待他所雇用的劳工中应当充分注意到所有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和宗教日以及其他风俗习惯。

在任何传染自然界的疾病发生的事件中,承包方应当遵守并执行这种由政府,或地方医学或卫生当局为处理和克服这种疾病所可能作出的规定、命令和要求。

承包方在一切时候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由其雇员引起或在他们中的不合法的、扰乱性的或者混乱的举动,并且为维护和平和保护工程周围的人身和财产制止这种举动。

第十八条材料和工艺

一切材料和工艺应当是合同中和根据发包方的指令所记述的各种类别,并是应当时时接受发包方可能在加工厂或制造地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以及任何这类地方进行的检验。承包方应当提供通常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工作和任何使用的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要求的帮助、仪器、机械、劳动力和材料,并且应当为发包方所选择和要求的检验在材料用于工程前提供材料的样品。

一切样品应由承包方提供,如果这种提供已经由合同规定,则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否则,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如果检验已经由合同规定,并且,仅就负荷检验或者确定任何已完成的设计或部分完成的工作是否适合其想要达到的目的的检验而言,在合同中以充分的细节列举了以使承包方能在确定价格时或在其投标中考虑这些时,进行检验的费用应不由承包方承担:

如果任何一项检验是由发包方以下列任何一个方式指定的:

(a)未被这样设想或提出;

(b)(就上面提及的而言)没有这样列出;

如果检验显示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同的规定,那么这种检验费应当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九条施工中的检验

发包方和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工程地点和所有的正在开展工作的或为工程存放材料、人工制品或机器的地方,并且承包方应当为获得这种进入的权利提供每一项便利的帮助。

没有发包方的认可,任何工作不应逃避检查,并且承包方应当为发包方提供充分的机器检查和测量任何可能将逃避检查的任何工作和在永久性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工程。无论何时,这种基础工程工作为检查做好或将做好准备时,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发出到期通知,同时,发包方应当没有不合理的拖延为检查和测量这种工作或检查这种基础工程的目的到场参加,除非发包方有根据地认为不必要并向承包方提出了建议。

第二十条不合适的工程和材料的返工和更换

发包方在工程进展期间有权时时以书面形式命令,

(a)在命令所规定的时间中从施工现场更换任何在发包方看来与合同不相符的材料;

(b)合适的替代物和合适的材料;并且

就承包方在执行这种命令中所作出的违约而方,发包方应当有权雇佣并且付款经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所有因其发生或附带的费用应当由发包方从承包方取得补偿,或者由发包方从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工程的中断执行

根据发包方的书面命令,承包方应当在发包方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和方式中断工程的进展,并且应当在中断期间正确地保护和保管工程,就发包方看来是必要的。承包方在执行本条项下的发包方的指令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和支付,除非这种中断是:

(a)在合同中其他方面规定的;或者

(b)由于承包方所作出的一些违约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c)由于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d)为正确执行工程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的必要,就种必要性而言,不是由于工程师或发包方引起,也不是由于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预期风险所引起的。

倘若承包方没有被授权获得这种额外费用,除非他在发包方命令之日起二十八天内向发包方发生书面的意向通知提出要求,发包方应当处理和决定就这种在发包方看来是公平的和合理的要求而言的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项下的对承包方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或时间延展。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因发包方的书面命令而被中断并且从中断之日起九十天内发包方没有给出继续工程的许可,除非这种中断是由于第一款的(a)、(b)、(c)段所列的,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送达一份书面的通知,要求允许自其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二十八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者被中断进行的那部分,并且,这种许可没能在那段时间内被承认,承包方通过进一步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可以,但并不受此束缚,决定或处理这种因为本合同第二十八条项下的部分的不作为仅影响工程的部分的,或者因为发包方对合同的放弃影响整个工程的中断。

第二十二条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承包方应在合同签字后15日内在施工现场开始工程,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个月,承包方应当迅速地并且没有拖延地开始工程,除非由发包方特别认可或命令,或完全超出承包方的控制。

除了合同可能规定的承包方时时被给予占有权的施工现场和其依命令能够得到的在合同中任何要求下执行工程所命令所部分范围之外,发包方将根据可能的要求给予承包方这些施工现场的占有权,以使承包方能依照同意的计划开始和进行工程的执行。如果承包方承受了由于发包方给予占有权的任何失误所造成的拖延或费用发生,发包方应当为工程的完成许可一个延长的时间,并且以其观点证明这种公平的足以补偿发生的费用的数目。

承包方应当承担他自己要求的与进入施工现场相联系的特别的或临时的通告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承包方也应当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任何在施工现场以外的为工程的目的由其所要求的附加的膳宿。

在整个工程完工前就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完成而言在合同中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整个工程应当在与本合同先前的第四条第二款相一致的情况下完成。

第二十三条工期的延展

在这些条件中提到的任何额外或附加工程的任何种类或任何原因的拖延的时间量或者异常的不利的条件,或者他们的无论可能发生的任何一种的特殊的环境,除了承包方违约之外,应当为工程的完成公平地授权给承包方一个时间的延展,发包方应当决定这种延展的时间量并且据此通知承包方。

第二十四条工程的进度

如果因为任何没有授权给承包方时间延展的原因,工程或其部分的进展速度,以发包方的观点,在任何时间太慢以致于到规定的时间或为完成而延展的时间时不能保证完成,发包方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方并且承包方应当因此采取必要的且发包方可能认为加快进展的步骤,以便到规定的时间或延展的时间时完成工程或其部分。承包方不应被授权为采取这些步骤而增加款项。

第二十五条工程延期损失的计算

如果承包方没有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那么承包方应当为这种违约向发包方支付按每天_________%的比例计算的损失,并且不是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和证明工程完工的日期之间消失的一种违约金。发包方可以在对任何取得赔偿的方法没有偏见的情况下,从在其手中的对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这种损失的金额。这种损失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项下任何其他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工程完工的证明

当整个工程已经真正地被完成并且满意地通过了任何合同规定的最终的检验,承包方可以就那个结果给发包方发出一个附带一个在工程继续期间完成一切未完成工作的保证的通知。这种通知和保证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并应当被认为是承包方的一个要求签发就工程而言的完工证明的请求。发包方应当在收到这种通知之日起二十一天内或者对承包方签发一个以其自己的观点说明工程真正地按合同完成的日期的完工证明,或者以书面形式给承包方以指令,具体说明以他的观点看来在签发这种证明前要求承包方做的一切工作。发包方应当通知承包方在工程中的可能在这种指令之后和其中具体说是有的工作完成前出现的影响工程真正完工的任何缺陷。在具体说明的工作完成的修补好被通知的任何缺陷后二十一天内,承包方有权得到这种完工证明。

类似地,根据本条第一款所确定的程序,承包方可以要求并且发包方应当签发一个完工证明关于:

(a)合同中规定了一个独立的完成时间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和

(b)发包方满意的已经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质性部分。

在应当实质性地完工或应当满意地通过了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检验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包方可以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就那部分永久性工程签发一个完工证明,并且因这种证明的签发,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在工期中履行了完成任何在工程的那部分中的未完成的工作的义务。

倘若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给予了完工证明,不应被人为证明了任何需要恢复的场地上或地表的工作的完成,除非这种证明清楚地说明了。

第二十七条工程缺陷的保证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在这些条件下,“维修期”是指由发包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证明工程完成的日期起一年的保证期间。

应发包方的要求,承包方应当不迟延地以自己的费用维修或返工任何由于有缺陷的材料或工艺引起的缺陷或损害。

一旦合同先于工程竣工而终止,承包方对材料或工艺的缺陷的责任仅在该工程全部完成并被发包方接收后一年内适用于他已完成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和删减

发包方可以变更以他的观点看来是必要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和数量,并且为此目的或为任何以他的观点看来是满意的原因,他有权命令承包方做并且承包方应当做下列任何事项:

(a)增加或减少合同项下的工程量;

(b)删除某项工程;

(c)改变某项工程的特征、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高度、基线、定位和尺寸;和

(e)执行任何种类的完成工程所必要的附加工程;

并且这种变更不应当在任何意义上使合同无效,但是这种变更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应当在确定合同价款总额中计人。

没有发包方的书面命令,承包方不应当做出这种变更。但不是根据本条项下的给出的命令,而是根据工程数量单所作出的任何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必要求发包方的书面命令。

所有由发包方命令所确定的增加的工作或删减的工作应当根据合同所确定的比例和价格进行估价,如果这种比例和价格在发包方看来是合适的。如果合同没有包含适合于增加的工作的任何比例或价格,那么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合适的比例或价格。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发包方应确定以他的观点看来是合理的和合适的比例或价格。

第二十九条由于工程数量变更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如果工程按月进度款的总额除去附加工作费用和临时款项后超过或不足原合同总价,那么应当根据工程的完成的情况对合同总介做如下调整:

(b)如果按月进度支付的款项的总额少于原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八十,那么将支付差价的百分之二十以补偿承包方的一般管理费用和利益损失。

(c)本条项下的合同总价的调整不适用于按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合同的终止。调整后的支付应当在最后结算时做出。单项的工程项目数量上的增减不影响合同总价的调整。

承包方应当逐月向发包方呈送一份尽可能全面和详细的帐单,写明承包方认为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和按发包方的命令在前一个月完成施工的所有附加费用的款项。

未在其间或最后提出的支付任何这种工作的费用或支出的要求将被认为没有包括在这种细目之中。如果承包方在很早的切实的机会中已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方他将为这种工作提出要求时,即使他没能遵守上述条件,发包方仍应有权承认为这种工作或支出所应支付的款项。

第三十条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被运抵施工现场时、应当被认为专门用于工程的执行,并且没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移交这些或其部分,除非是从施工现场的一处到另一处。

工程完工时,承包方应从施工现场撤走所有由其提供的滞留其上的建筑机械和临时工程以及未使用的材料。

除根据本合同第八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发包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对上述建筑机械、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毁损负责。

对于承包方为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建筑机械,发包方将根据承包方的要求协助其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对如前所述的为撤走承包的建筑机械的再出口的同意。

发包方将应承包方的请求协助其得到工程所需的建筑机械、材料和其他东西的通过海关的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数量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是工程的预测量,但他们不能作为承包方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所执行工程的真实的和准确的数量。

除了另有规定外,发包方应当通过计算确定依据合同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条款下的价值。他应当在要求计算任何部分工程时向承包方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发出通知,并提供他们所要求的所有细目。该代理人或代表应当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被授权的代理人以协助发包方进行计算。如果承包方没有参加,或不派出代理人,那么发包方所作的计算应当被作为工程的准确计算。

第三十二条临时款项

“临时款项”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在工程数量单上指明了的用于工程的执行或货物、材料的供应,或服务,或全部或部分用于意外事件,或根本不同并完全由发包方支配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付款和保留的条款

承包方应当在每个月底尽早向发包方呈递其每月的工程进度付款单。该单应当是发包方认可的格式并是应当附有测量和计算的记录的复本以证实要求的总额。发包方核实该付款单无误,经扣除一定数量的保留金后向承包方支付净额款项。最终付款应依照完工证明的建议给付。

发包方应当从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百分之十作为保留金。如果保留金被扣除超过六个月,那么承包方可以选择发包方接受的本地银行提供一项银行担保,并且以发包方所要求的形式来替代已经累积至少六个月的保留金。

合同项下的工程完工时发包方将解除承包方的保留金和/或银行担保。

承包方应当按上述的时间表和进度向其雇用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如果承包方未付给工人工资,发包方应直接付款给承包方的工人并且把这种支付看成是承包方支付的。

第三十四条对承包方违约的法律救济和处理

如果承包方即将破产,或者收到宣告破产的命令,或者应当呈交破产申请书,或者应当向债主偿债,或者应当承诺在其债主的调查委员会的控制下完成合同,或作为公司应当进行停业清算(不是由于合并或重建而自愿进行的清算),或者如果承包方首先未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许可就转让本合同,或者应当对其货物进行扣押,或如果承包方以他自己的观点看来:

(a)废止合同;

(e)无视发包方的反对意见或有损于工程的质量而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那么发包方在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十四天后,可以占有施工现场和合同,并将承包方从那里驱赶走而并不违反合同,或者解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者行使合同授予给发包方的权利和权力,并可以自己完成或者雇佣其他承包方完成工程,发包方或这种其他的承包方认为合适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为这种完工而使用为执行工程专门留用的这种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并且发包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未使用过的材料,出售的收益用以偿还合同项下应由承包方支付给他的到期的或将到期的任何款项。

发包方在采取上述这种收回和驱逐行为之后,应当单方或咨询他方或进行了他认为合适的调查之后单方面做出决定,并且应当证明承包方到这种进入和驱逐时为止从合同项下他已完成的工程中已合理得到的利息或将合理增值的利益的总值以及以上提及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建筑机械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如果发包方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入并驱逐承包方,发包方只有在维修期终止并且在执行和维修费用、延期完工损失以及由发包方招致的其他支出均已确定之后,才有责任付给承包方依合同规定的款项,然后,承包方才有权获得可付给他的到期款项。

第三十五条特殊风险

不抵触合同中包括的各种规定:

(1)承包方除对本合同第20条法规定的并于下文所涉及的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对工程负责外,对于损毁及与损毁有关的损失、对发包方和第三方的财产、对于下文所界定对特殊风险造成的身体的伤害和生命的丧失及相关损害,可承担责任。发包方应当赔偿并解除承包方对前项所列事项的责任,并且承担和同时解除承包方就所有在该过程中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请求、诉讼程序、损失、诉讼费用、指控和支出的责任。

(b)替代或修复任何这种工程的毁损;

(c)替代或修复承包方的用于或意欲用于工程的这种材料或其他财产。

(3)除了可归因于重建本合同第26条规定的被决定废弃的工程的费用之外,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偿付任何增加的费用或执行工程的杂费。这些费用可归于特殊风险或在某种意义上与所说的特殊风险相联系,且无论如何以本条下面包括的有关战争爆发的规定为条件,但承包方一知道任何这种费用的增加就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方。

(4)特殊风险是指战争(无论是否被宣布),战争行动,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原子弹及冲击波的风险,或者工程本身是或其被执行或继续是在与国家相联系的范围内,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于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骚乱、动荡或混乱。

(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在此界的任何地方爆发了无论是否被宣告的战争,以致于无论在时政方面或其他方面实质性地影响了工程的执行的话,除非并且直到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被终止,承包方应当继续尽其全力去完成工程的执行,但发包方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且根据这种给出的通知,除了本条下各方的权利和本合同第37条的执行外,该合同应当终止,但是不应有损于各方就先前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6)如果合同根据上一款的规定终止,那么,承包方应当尽快地把所有的建筑机械从施工现场搬走并应为其分包方同样地撤出提供便利。

(7)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发包方应当为在合同中规定了进度和价格并在终止日以前完成的工作向承包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并且包括:

(a)就已经开展工作的任何初步的工程的可支付的总额,和就已经部分开展工作的这种初步工程的由发包方所确定的合适的付款比例。

(b)合理的订购的已经运给承包方或已为承包方合法的接收的材料或货物的成本,这种材料或货物因发包方的付款而成为其财产。

(c)由承包主在完成整个工程的期望中合理的引发的未能依本款以前的规定得到给付的任何花销的总额款项。

(d)依本条第(1)、(2)和(4)款的规定可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项。

(e)在本条第(7)款下撤走建筑机械和承包方要求的返回在承包方注册国的主要机械停放地或其他地点的合理、不宜过大的花费。

(f)在这种合同终止时所有承包方的雇员或与工程相关的雇用的工人的遣送回国的合理的费用。

除了任何本款项下发包方的到期的任何款项之外,就建筑机械和材料以及任何其他的在合同终止日依据合同条款可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的款项而言,发包方有权将任何承包方到期的未付清的余额记入其贷款帐户以示友好。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落空及其补偿

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战争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形,以致任何一方都无法履行其合同的义务,或者根据约束合同的法律,双方无须进一步履行合同时,发包方就执行工程向承包方可支付的款项应当比照本合同第35条项下规定的在合同因第35条规定终止时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争议的解决——仲裁

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在任何时候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一切问题、争议或异议,任何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这种问题、争议或异议的存在,同时应提交仲裁。三名仲裁员,一名由发包方指定,另一名由承包方指定,如果承包方为外国人,则第三名由国际商会主席指定;如果承包方为本地的,则第三名仲裁员由工程协会的主席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没能在收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60日内指定其仲裁员,则国际商会主席或工程技术协会的主席有权根据任何一方请求指定一个仲裁员。主席作出的这种任命的已证实的复本应向双方提供。

仲裁在涉及外国承包方时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在仅涉及本地承包商时应当根据本地仲裁法的规定或其修正条款进行仲裁,并且在仲裁员同意而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且仲裁应支付的费用由仲裁员决定。

如果有合理的可能,在仲裁期间合同项下的执行应继续进行,并且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到期款项也不能扣留,除非上述是仲裁程序中的主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给出的证明、通知或书面命令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承包方的主要营业地或其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向发包方发出的通知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在这些条件下为其目的所确定的各自的地址。

第三十九条发包方的违约

(1)如果发包方:

(b)干涉妨碍或拒绝任何要求签发任何证书的许可;或

(c)正式通知承包方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经济混乱,其已不能继续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则承包方根据合同在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及的14日期满时,在不抵触第30条第(1)段规定下,承包方应当尽快从施工现场撤走所有由其带来的施工机械。

(3)一旦合同终止,发包方就处于本合同第35条第(8)款所规定的合同被终止时对承包方付款的同样责任之下,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任何由于这种终止所引起的损害或补偿的总额。

第四十条文字

发包方的官方代理人和承包方之间的所有通知、指示、信件或任何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都应当用英文和/或切斯文字写成。

第四十一条应遵守的法律

与合同项下工程的执行相联系,发包方、其代表、职员、承包方的技术员或雇用人员都应遵守帕尔切斯的法律。

本合同以英文写成,一式二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完全理解后在证人面前签字盖章,每方保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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