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没有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办 交通事故承包合同(汇总5篇)

最新没有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办 交通事故承包合同(汇总5篇)

ID:3322674

时间:2023-09-22 19:09:59

上传者:HT书生 最新没有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办 交通事故承包合同(汇总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没有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办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车承包给乙方,承包期为一年。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和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特订以下协议:

甲方责任和义务:

1、对车辆仍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2、为乙方提供修配(小修)条件,费用乙方自负。

3、为乙方提供供油条件,油价不得高于当地价格。

4、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5、若因某项政策或天气等原因使车辆无法运营,甲方可酌情降底误工时段的承包费。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每月十日前向甲方交纳承包费________元。(在结算运费中扣除)。

2、必须为甲方工程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外出运营,否则,增加当月承包费________元。

3、必须遵守交规,安全驾驶,若出现不安全事故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4、必须遵守甲方对车辆营运管理制度,违者加收当月承包费______元。

5、承担车辆一切费用,如燃油费修理费等。

6、承包时限到期,回交车辆时要确保车况良好,部件完整。否则,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应退承包费。

以上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一经签定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者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后次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没有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办篇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甲方骑摩托车不小心撞伤乙方后,甲方及时履行报警和救助义务,并支付了乙方就医、康复冶疗、生活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征得处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交管部门: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没有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办篇三

当事人原告:

当事人被告:

20____年__月__日,被告驾驶________号货车在____线范县____乡____村路段将原告轧伤,经被告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协商,就原告的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__一次性赔偿原告___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火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残疾器具费、保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全部费用共计____元。已过付____元,在签订本协议时再支付____元。(另行出具收款收据)

二、本协议为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终结性赔偿协议,被告刘某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后,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原告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被告刘某及车主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签订赔偿款过付后,原告方向法院撤回对被告刘某及车主刘某的.起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法院备案一份。本协议经代理人或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原告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告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没有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办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台州城市出租车客运事业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v^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以书面的形式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自觉遵守营运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条 甲方将自有的壹辆营运油车,车辆号牌浙,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营运证台字(椒) 号的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给乙方经营。

第四条 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v^纳“车辆安全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仅用于处理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给甲方带来的直接损失。本金自承包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

若乙方在承包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待交警部门或者法院执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六条 承包期平均承包费为 元,按月支付,每月28日前支付下个月的承包费。其中第一年平均 元、第二年 元、第三年 元、第四年 元。

第七条 承包期内,营运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营业税、保险费、燃油费、维修费、gps通讯费、公司管理费、车辆年审检测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自负,并按发生时间缴清。

第八条 经营范围:台州地区为主及省内、外汽车客运出租服务。驻点经营地:椒江、黄岩、路桥。

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乙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承包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及其雇佣的驾驶员发生的`劳动关系及任何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交付事项: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车辆及相关设施交付乙方;乙方应在承包届满之日17时前将车辆、行业服务设施和随车证件工具(行驶证、营运证、车购税证、车辆技术档案、计价器检定证书等)交还甲方。

承包期满,乙方还车时,车辆内外观应当符合《台州市出租汽车车容车貌标准》,车辆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_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如不符合,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保证其交还的车辆没有违法、违章行为,如存在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确保其承包车辆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第十一条 事故处理:乙方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予及时处理;涉及承包车辆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的赔偿或双方的赠与归乙方所有。承包基本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投保地保险公司和甲方报案,并同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属单方事故也应保留现场,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因乙方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导致受害人向甲方提起赔偿请求的,乙方同意在甲方承担责任后,甲方有权向其追偿并据实予以承担包括超过法定赔偿范围部分。

乙方及其雇佣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灭失或经修复无法行驶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的投保险种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司乘人员险等险种,保险手续统一由甲方定点代办,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聘用的驾驶员与乘客发生的事故或纠纷,在甲方按《^v^消费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赔偿后,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 因车辆被盗抢所发生引起的各种直间损失(包括盗抢期间的承包费)由乙方承担。车辆(含车购税)折旧计算办法:新车的第一年30%,第二年28%,第三年22%,第四年18%(计算到月)。

第十三条 承包车辆的营运证和车辆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享有承包期间的使用权,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指的车辆承包权转让第三人,如转让需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与之签订承包合同;同时乙方不得私下转承包,不得实施其他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甲方转让本车,乙方无条件同意并交还车辆。

第十四条 副班驾驶员管理:在乙方承包期间,如乙方雇佣副班驾驶员协助其经营的,被雇佣驾驶员必须具有有效的驾驶证和服务资格证,确保其承包车辆经营合法安全,被雇佣驾驶员工资由乙方负责发放,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规定执行运管部门指定的如外事、抢险、春运等应急运输任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承包期间,乙方也必须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承包期间,乙方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与甲方无关,如乙方需委托甲方协助办理的,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所有费用乙方需在每个月28日前随租金一起上交甲方,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代缴费用收据。承包期满后乙方的各种社会保险甲方不再代办,必须及时迁移,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迁移手续。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若因一方的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支付对方(除甲方车辆转让之外)。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车辆、随车证件工具或退还安全服务质量保证金。每逾期一天交付或退还,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按本合同约定安全服务质量保证金被扣不足,乙方应在5天内补足,每逾期一天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为提升台州市“文明窗口”形象,规范行业管理,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行业品牌参评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台州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办法》做到规范服务、文明经营。

第二十一条 若乙方未按时付清其它各类费用的,应当承担每天50元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若乙方所欠承包费、养路费、违约金总额达到安全服务质量保证金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甲方收回车辆和经营权。当乙方因安全责任事故和服务质量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超过安全服务质量保证金时,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年检,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因乙方失修失保或不及时办理年检手续,致使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所造成相关责任(包括交通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若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所约定的侵权行为以及利用承包车辆进行犯罪活动,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并没收“车辆安全服务质量保证金”:

(1)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2)利用套用车辆牌照,仿造、骗取车辆营运证从事非法营运的;

(4)将车交给无(含无效)服务资格证、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5)带车上访或被职能部门认定为无理或非法的越级走访、重大上访等。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变化或调整,双方必须按变化调整要求执行,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因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未经过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履行本合同发生诉讼,由合同人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没有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办篇五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 这个责任 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 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20xx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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