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收到工程款现金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一般条款(优质6篇)

最新收到工程款现金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一般条款(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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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2 19:56:25

上传者:LZ文人 最新收到工程款现金流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一般条款(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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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程款现金流篇一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主体),标的(客体),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内容)。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收到工程款现金流篇二

(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重点)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其构成条件有:1)具有胁迫的故意2)实施了胁迫行为3)行为是非法或不当4)因胁迫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狭义法律)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收到工程款现金流篇三

(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重点)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其构成条件有:1)具有胁迫的故意2)实施了胁迫行为3)行为是非法或不当4)因胁迫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狭义法律)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不得履行性

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追缴)追缴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查看汇总: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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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程款现金流篇四

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

收到工程款现金流篇五

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第2.3.1款)。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第2.3.2款)。

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第2.3.3款)。(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

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第2.3.4款):

(1)严重过失行为的;

1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1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第2.3.5款)。

收到工程款现金流篇六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救济(一年内)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出于公平起见,需要以地申请撤销的事由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是否允许当事人撤销的决定。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溯及既往)

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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