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补贴去哪领(优秀5篇)

2023年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补贴去哪领(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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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02:00:15

上传者:字海 2023年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补贴去哪领(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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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补贴去哪领篇一

第一条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市长奖企业家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七)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市长奖技术领军人物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四)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创新奖产业化(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有大幅增长,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五)申请人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技术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问题,并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创新奖医疗卫生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三)未经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内的院(系)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一批有代表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二)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内受薪固定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第十六条创新奖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申请人应当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属于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创新奖科研机构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圳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异地重点院校驻深科研机构或者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研究院所;

3.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以该实验室为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近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属于应用研究项目成果的,应当在深圳产业化:

1.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2.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

3.在深圳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或者资源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创新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三)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创新奖最具成长性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人以商业模式创新或者技术创新取得高速成长;

(三)申请人具有高效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7%以上;

(五)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第四章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多,可以分成若干组;

(四)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二十二条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高等院校及其院系、医院及其科室)的成员不超过1名;

(四)被抽取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三条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1名。

组长或者副组长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者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

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专家评审程序分初评、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对市长奖和申报数量较少的行业,专家组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在初评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定量评分为主。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初评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现场考察评审阶段原则上沿用初评专家组,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初评情况对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现场考察评审阶段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

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

评审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需要填写评审意见表的奖项,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现场评审考察阶段得分。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现场考察评审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市奖励办根据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五章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7天。

市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条规定的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由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五条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市奖励办应当自异议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市奖励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审定。

第三十七条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当年已申报奖项的;

(二)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评审专家和评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评定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编造个人简历、伪造学历、伪造职称;

(四)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五)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没有注明出处或致谢;

(七)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八)未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评定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授奖

第四十条市科技创新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创新奖不超过80项,专利奖不超过15项。

市奖励办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市奖励办对《奖励办法》规定的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万元,作以下分配:

(一)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

(二)创新奖: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每项奖金10万元,产业化(企业)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最具成长性企业类每项奖金为20万元。

第七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依照《奖励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准予登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根据当年科技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资助。

设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奖励经费后,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3月28日至3月28日。10月15日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补贴去哪领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

(三)是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成果应当具有应用广泛的证明。在本单位或只在一个单位应用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补贴去哪领篇三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

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补贴去哪领篇四

第四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被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五条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进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七条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四十八条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第四十九条对同一内容或是类似课题做出改进重复申报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认定。

无重大实质性改进的,视为重复申报,取消本次评奖资格。

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补贴去哪领篇五

第九条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包括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士),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授奖项目总数根据当年申报情况按行业比例分配到各专业,最终名额比例由评审委员会协调,以控制评奖总数。

第十条《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取得重大突破”是指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所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所属行业处于最高水平。

第十二条《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已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十五条《办法》中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市长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积极促进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市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具有全部或部分原创性技术的项目(具有发明专利、国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

该项目申报时应阐明创新及发明的主要内容和应用情况,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实现的技术除外。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十条所列技术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较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医疗、医药和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申报还需考虑以下情况:

(二)新药研究应具有国家药监局的许可证方可申报,医院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三)医疗器械研发项目必须具备市以上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度。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为,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8个;二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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