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法的论文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论文(实用5篇)

2023年合同法的论文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论文(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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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07:08:06

上传者:琴心月 2023年合同法的论文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论文(实用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法的论文篇一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

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3.2第二种办法为允许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法认为,违反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成立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侵权行为。这与法国民法有显著的区别,而且德国民法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举证责任、为第三人行为而负责、赔偿范围和消灭时效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通说承认请求权竞合,晚近更发展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存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德国民法是允许竞合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是侵权行为法中关于损害赔偿义务规定。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但是两个请求权因其中的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同时满足两项请求权。在双重请求权的法律适用上,德国法基本上采取了独立适用各个法律的做法。就时效而言,晚近发展倾向为确定以“契约上请求权的时效为准”。

3.3第三种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英国法的特点是,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我们所说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在英国法不过是诉因的选择,“真正的原则是,原告不可为同一损失收取双重救济。”也就是说,就救济的选择和组合而言,双重违法行为在英国法上的效果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的满足,在此,原告当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侵权行为项下的责任,哪一种责任对他最有利就援引哪一种责任。普通法系认为,解决责任竞合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一宗19世纪早期的案件裁定,诉讼以合同还是以侵权为诉因提出,这是无关重要的,因为在这两个诉因中,诉讼的主旨是过失,因此诉讼原因产生日为过失之日。近代英美法存在一项更实际的原则;只有被告既违反合同又违反侵权法,并且后一行为即使无合同的条件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具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即双重诉因可以共存。英国法中对法律概念缺乏足够的兴趣,对法律部门的独立地位也不甚重视,其着重的是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法官的首要任务是在于探求同种案件的先例,而且是在判例的判决理由中寻找的,由于实际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官必须凭自己的学识经验去归纳,双重诉因的问题也无法超过这个传统。由此,我们看到的是英国法中对双重诉因的种种限制,我国学者称英国法的解决办法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是不无道理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在双重诉因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因也带来了困难。

结论

在对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理论问题上,我国学者大多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这一学说避免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缺点,符合法律内在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的质的规定性,但在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上尚有欠缺。在对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上,我国学者大都倾向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即双重违法行为在效果上只能获得一次满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清泉行为项下的责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进行诉讼,但由于取法具体明确的标准,给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因但来了困难。

通过本篇论文的撰写,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概念、形成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剖析,并对历史上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各种理论进行阐述和了解,加深了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认识,对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的各种利弊也有了较充分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认识,并浅谈了自己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认识的一些看法,如有不足之处,请各位给与无私的教诲,希望给自己今后的工作带来帮助。

参考书目:

王伯琦:《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载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中),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王泽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台湾大学法学丛书。

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从书。

吴德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种理论学说评述》,《法学评论》1991年第2期。

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王利明、董安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版

梁慧星:《德国债务法的修改》,载《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合同法的论文篇二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体系就如同我们的生活一样,一旦被扰乱,就会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伴随着人口的增多,人际关系的复杂化。

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问题,对受害人实行法律的救援,还要兼顾社会的利益。

为了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平衡,需要国家的干预。

侵权责任法主要用来解决此类问题,当然还有不利的一面,就是它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出现一些不能解决的体系之外的社会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工伤事故等。

这就需要社会法、经济法等其他的法律来共同发挥作用。

纵观我国的情况来看,侵权责任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人们一直比较的医疗问题等,简单来说就是赔偿问题与损害问题。

因此,如果要完善侵权责任法,就需要对侵权责任法与社会关系法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趋势

为了达到公正与有效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需要兼顾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出现了一些与其本来的司法性不同的规范的体质。

在这一背景下,公法也逐渐介入进来,侵权责任法开始呈现出社会化趋势。

通过了对其他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无不体现着社会的团结与安全的思想。

比如被告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为了对原告给予帮助及同情,被告应帮助其分担一部分的损失。

公法的介入必然引起私法制的变迁,同时其内部的体系也受到影响。

因此,民法典逐渐分化出来一些特殊的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作单行法。

单行法与民法典的规则是不同的。

目前,各个国家都相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单行法。

二、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

对于大多数打工者来说,合同法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

但还有很多领域,是合同法无法涉及的,那么侵权责任法就是最好的承诺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都市化和工业化也不断完善,然而事故涉及到的问题也就更加广泛了,不再是单纯地人与人之间,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环境与社会。

受害人可能在被侵害之前就已经被这些因素所侵害,最后事故的发生,从某种程度来讲,可以说它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此,不能再单纯地把责任归结到人的身上。

这就让问题有些复杂化了,我们很难明确的说出谁错谁对。

从某种程度而言,侵权者也是受害者。

所以,单纯地对侵权者进行教育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简单来说就是把个人集体化,即针对赔偿问题,要在制度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

但现在还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在逐渐削减。

因为它不再能满足社会的不断增加的需求,并且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

在未来,社会的灾难和事故还有很多,并且向着复杂化,大规模化演变。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任务应该从解决冲突,转移为警觉冲突,在冲突发生之前能够有效的进行预防。

三、社会法的地位

社会法与侵权责任法会之所以有此联系,是因为侵犯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一系列的侵权行为涉及社会的多方面。

侵权责任法在社会扮演着非常复杂的角色,一方面是一种规范,另一方面还是文化的表现。

因此,社会法也充当着一定的`说服者的角色。

它能提升侵权责任法对于受害人的救济能力。

于此同时,它也在某种程度帮助了侵害者,使其避免被无尽的制度约束的难以脱身。

这么多年以来,侵权责任法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不是偶然因素决定的,而是现代的法律系统对合作、团结的要求的必然趋势。

并且,这种变化又离不开社会成员的心理的变化。

心理的变化离不开文化的基础,这种趋势需要的是安全感,责任心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这种信任的维护,不同于家庭的维护,是需要制度的,而这些制度主要还是由社会法制定。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法体现的是社会,这二者虽然对于社会的安定一直共同发挥着作用,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又非常的复杂,模糊。

那么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社会被划分为多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有着各自的功能,不仅是法律,还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等。

法律体系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动其制度和规则,从而确保了法律的功能能有效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不能完全说这个观点是完美的,它也可能会出现弊端,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中国法学.(03).

[2]冯丹丹.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兼评《侵权责任法》49条之规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01).

[3]程敏.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一点理解[j].东方企业文化.(20).

[4]石冠彬,魏振华.监护人责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场域区分说”的主张[j].社会科学研究.(04).

合同法的论文篇三

从近期发生的英国atm机取款事件到几年前我国发生的许霆案,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显示了两国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了在atm机取款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反思两国不同做法的利弊,为银行atm机的长远发展提供借鉴。

合同法的论文篇四

横向对比中西方不同的处理方式,自然会引发对法律的价值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在面对因为atm机故障会多得利益的巨大诱惑下,民众是坚守道德模范还是持“人之常情”之心。

不得不说,英国与我国的处理方式都有走极端之嫌。

英国汇丰银行很可能是不希望因一次失误对储户追究责任而导致客源丧失。

但如果长此以往,也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利益损失。

反观我国许霆案的处理,又成为入罪的极端。

在此案中我国银行的强势地位占有很大因素。

应该说银行的利益损失已经从atm机生产商中获得大量的赔偿,却还是一味地要求严惩许霆,从而使一个普通的农民工因没有抵住诱惑而给自己带来了终生的遗憾,这也是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我建议尽早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以后类似事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但鉴于许霆的前例并且正在服刑,此类法规的实现仍任重而道远。

合同法的论文篇五

摘要: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开展,网络侵权现已变成众多侵权做法中日益突出疑问。本文经过事例剖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有关规则,对网络侵权中的不作为侵权构成方法进行剖析,并提出了自个的一些观点。

关键字:网络侵权;不作为侵权;责任

一、事例剖析

上一年,广州网友张某在家割腕自杀,自杀的因素是无法承受其爱人李某的变节。全部事情因素张某写成日志发表在了自个的网上空间。这则日志经过大雁和天边社区网转发致使网友们在网上对李某的围攻呵斥,终究致使李某精神压力过大,被迫辞去作业。过后,李某以为大雁和天边社区网在没有寻求其本人附和的状况下将此则日志进行揭露传达并转发,因而,以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受侵略为由将大雁网和天边社区论坛告上了法庭。

本案子的最基本的信息资源是从天边社区传达扩散的,可是当它意识到这种做法涉及到侵略公民隐身是个侵权做法时,便及时删去了帖子。可是,大雁网却并未像天边社区相同,相反,他们依然对此事情进行了转发传达乃至是做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而且还大幅度了爆料了当事人李某的个人信息。最后,法院以大雁网在未寻求当事人搭档的状况下,揭露露出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略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声誉权为原由判定此案子的责任由大雁网承当。而天边论坛不需承当责任,由于它在意识到所做做法侵略到李某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时,就及时删去有关的网络资料,现已及时地尽到了网络的监管责任。在实践生活中,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声誉权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得到了充沛的表现,而且在实践事例中也得到了很灵敏的运用。在本案中对比灵敏地运用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很全部地思考到了互联网信息传达“即时、随意、互动、广泛”的特点,法院对法令规则的网络监督管理责任也有对比灵敏的解说。可是,中国法令的规则依然存在着许多能够改进的当地,比方:应当规则要对行将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进行具体剖析,应当严格把关转发连接的网络和原载者身份位置等等。

二、网络侵权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则,从是不是对受害者进行直接侵权的视点剖析,咱们通常以为直接对受害者形成侵权的是网络用户,而网络供货商对受害者所形成的通常都是直接的侵权做法。可是,笔者以为,在实践的网络侵权案子中通常是由直接侵权者也即是网络供货商为侵权责任“买单”,形成这一成果的因素有二:榜首,网络中网络用户常常会由于没有进行实名挂号或许流动性较强等特性,使其在案子审理中很难被直接断定,而网络服务供货商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通常更简单被锁定。所以从便利案子处理和执行的层面来说,网络供货商通常承当着直接责任。第二,从应尽责任的视点动身,网络供货商应当承当的责任也在所难免。在网络侵权案子中,尽管网络供货商并未对受害人形成直接侵权,可是由于其没有实行应尽的责任而形成被害人的权力遭到危害。因而,笔者不赞成网络供货商和网络用户在网络侵权案中构成一起侵权,附和两边的联系属所以依据公共政策考量而规则的请求网络服务供货商承当责任的连带责任。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则,网络服务者假如明知其所做的网络做法会对受害者形成危害而没有采纳活跃的补救措施,那么其应当对受害者形成的.危害担任。因而,咱们能够很明显地知道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者极有可能会发生不作为侵权。而依据法令规则,在中国作为网络侵权做法之一的网络服务者不作为侵权做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网络服务者片面上不活跃。相对于其它案子侵权者自动侵权而言,网络侵权活动中网络服务者通常是采纳不作为侵权的方法,真正自动施行的侵权做法的状况较少。他们的不作为侵权方法通常表现为没有或许没有及时地删去或屏蔽不健康图像、流言信息,没有及时处理侵权信息以及协助受害人向网络服务者提起通知的责任。假如被害人所遭受的危害是由于网络服务者采纳不作为侵权的方法而未尽到本身应尽的责任,那么网络服务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第二,网络服务者未尽到约好的责任。在实践事例中,许多网络服务者的不作为侵权做法,大都是由于其忽略了有关法令规则或许是事先约好的作为责任,然后侵略了对受害人的利益。网络服务者假如有发现他们的做法现已形成或许将会形成侵权,就应当及时停止并对其做法负有及时处理的责任和责任,也即是作为责任。所谓作为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做法发生时,及时采纳相应的处理做法的责任。当然,这儿所谈及的网络服务者的作为责任是建立在状况答应的条件下的作为,假如由于某些特殊状况致使网络服务者缺乏或许丧失作为才能,那么咱们不能将其判定为不作为侵权。

第三,请求受害人的危害成果具有实在的存在性。假如网络服务者的做法未对受害者形成实践的危害成果,那么网络服务者就不需求承当责任;假如网络服务者的做法对受害人的危害成果具有实在的存在性,那么应当对网络服务者的危害做法和被害者的危害程度进行详尽剖析评判,网络服务者应当承当与其形成危害成果成正比例的责任。

三、结语

社会的开展带动了科技的高速开展,而网络的迅速开展是科技开展的最直观表现。因而,作为网络环境要在不断开展更新的过程中进行自我修正和提高,应当要让立法变成网络时代前进和开展的催化剂。咱们应当努力提高自我约束力,增强本身法令意识,更主要的是还需求有关部门加强有关立法方面的维护,让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在实践生活中得到非常好的使用,这样才能让网络科技在杂乱的网络环境里健康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马晓怡.论网络隐私权的维护.法制与社会,第8期

[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

[3]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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