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优秀8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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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17:45:32

上传者:碧墨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优秀8篇)

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计划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篇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条例》和《细则》的实施。第六条计划生育、计划经济、卫生、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劳动、人事、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通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

第八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副乡级干部任主任。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配备一名专抓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并组织育龄妇女建立小组。

第十一条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发给岗位津贴,离岗即销,具体数额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对表现不好、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免发岗位津贴。村计划生育专职人员享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育龄妇女小组长享受定额或误工补贴。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与执行本辖区内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制定人口计划的原则:

(一)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二)按《条例》规定,以符合生育条件的妇女人数为依据;

(三)生育指标不足时,须推迟部分人的生育时间。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实绩的内容。

对人口目标管理的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以出生率、计划生育率、多胎率和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情况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无计划外生育为主。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篇二

陕西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政府职责中,除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等常规任务,特别增加“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内容。经费保障方面,增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关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条数变化不大,但内容上有诸多调整。比如在原来“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基础上,要求“提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在计生服务工作,原有的生殖健康内容被扩充到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等方面。

特别增加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职责内容。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日常管理、技术服务和解决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脱贫帮困等问题提供经费保障。应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增加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行流出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负责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此次修改稿,在“违纪处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基础上,再一次提高了处罚力度。

增加规定“因违法生育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从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名和担任、当选各级各类社会职务,已经担任、当选的应当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解除、罢免。”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修改稿一些表述也随之改变。例如,以前关于再生育条件表述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现改为“夫妻一方”,原文中“烈士的独生子女”可再生育表述也被删除。

涉及到再婚夫妇,如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在三种情况下,也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较原来范围拓宽。包括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修改稿增加了对特殊情形下的生育规定。例如,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户籍在村民委员会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执行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已被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录(聘)用三年以上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原为城镇居民的夫妻,将双方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执行。两非取消“不得明示或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说法禁止两非方面,修改稿在保留“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基础上,取消了原文中关于“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相关表述,明确“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修改稿增加关于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条款,要求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在奖励和社会保障方面,修改稿有多处改动。其中,原文“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被修改为“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及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另外,增加规定,“参加婚前检查的,增加婚假三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三天。

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修改稿做出多项改动,包括年限延长和标准提高。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原文“十六周岁”)止,凭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和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原文“十元”)。

医疗保障方面,原文中关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被进一步细化,明确“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的比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子女和父母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10%的比例。

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父母待遇方面,原来“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被修改为“在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同时明确,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被高职以上院校录取的子女享受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子女参加计生、扶贫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适当增加参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关于再生育技术服务,增加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可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修改稿增加了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增加多种情况允许生育二胎,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提高,晚育将可获得更多假期,失独家庭不同情况将得到不同扶助……昨起,省法制办全文公布《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月底前,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篇三

正式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产假98天的基础上,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据介绍,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省(区、市),延长产假一般在30-60天之间,延长产假为60天的,除河北外,还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篇四

你了解陕西省的二胎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篇五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计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应当根据医疗诊断和处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供应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篇六

根据省卫计委调查,我省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目标人群有236.7万对,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省今后几年出生人口总量会有一定幅度增长,预计每年平均多出生4-5万人,人口规模不会快速扩大。

6.高龄孕产妇增加,如何保障安全?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篇七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篇八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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