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堂经营情况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优质5篇)

最新食堂经营情况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优质5篇)

ID:3422638

时间:2023-09-23 20:01:32

上传者:影墨 最新食堂经营情况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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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经营情况分析篇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年,即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年__月__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八、争议条款

九、生效条件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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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经营情况分析篇二

甲方代表(原承包方):地址:

乙方代表(受让方):地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流转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标准:

转让、互换)方式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上述土地交付标准:。

第二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流转价款权利;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4、甲方有权且应监督乙方依法生产与经营,若乙方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与乙方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臵收益权;

2.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包;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5.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该点可根据实际自拟)

6、应守法生产、经营,若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与甲方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协议》。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2.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流转价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流转价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滞纳金。逾期个月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

(四)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协议》的规定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地面设施归甲方所有,地上青苗不作补偿。

(五)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的%滞纳金。逾期个月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签协议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三)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要保留地面设施的,地面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四)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五)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农业、工商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以下第种解决方式: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或镇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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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经营情况分析篇三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凭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租赁(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形式将座落大杨镇十张村黄岗、侯郢村民组,面积250.17亩的承包地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5月26日至2025年5月21日止。流转费用第一年:500元/亩;第二年:550元/亩;第三年:600元/亩;第四年以后:每年650元/亩。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场地平整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用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四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承保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约定条款:

1、乙方有权在其租赁的土地上按政策规定建筑固定设施,合理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甲方无偿将现有的水面塘口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乙方做统一管理。甲方无权干涉;门口南大塘由村民组管理,乙方无偿使用。

2、租赁地界范围内的树木归乙方所有,其林权归乙方氖,甲方应配合乙方输林权变更事宜。甲方不再享受政策补贴,如有补贴由乙享受。地界范围内的林木乙方一次性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估算20公分以上每棵55元,10公分以上每棵30元,10公分以下每棵0.8元老派,今年如有退耕还林补助双方平均享受,以后由乙方享受。乙方所租林地进行生产经营,应符合政策,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甲谅承担任何责任。

3、若遇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属于甲方氖,地面附属物乙方所有。青苗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按农田青苗费由乙方支付甲方。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鉴证机关(公章):

承办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食堂经营情况分析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食堂经营情况分析篇五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和重要的途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的综合竞争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传统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农业转变的一个历史选择和现实途径。

开局良好

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分散经营与集约经营等矛盾逐步暴露出来,成为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发展起来,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可以说,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继家庭承包经营后的又一重大创新,是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

90年代之后,各地、各有关部门都重视农业产业化工作,把它作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典型示范引导和多部门协调配合等形式,不断丰富和实践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论与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结构调整困难、农民收入增加缓慢和农产品卖难等农业新阶段出现的问题。不仅农业部门抓,而且工业部门、外经贸部门和财税金融部门对这项工作都表现出很高的热情,并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推进,为全面开展农业产业化工作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在于培植一大批带动能力强、科技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经营机制灵活的龙头企业,并通过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领更多的农民进入市场。去年10月,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公布了15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会议期间,温家宝副总理主持召开了部分代表出席的座谈会,指出“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这次会议的召开,较为系统的总结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环节和扶持的主要内容。会议的召开和扶持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合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局面初步形成。

势头强劲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又是弱势群体。许多国家发展农业成功的范例都揭示一个基本的事实,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思路来发展农业是全面提高农业素质的基本途径,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又是其根本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从诞生之日起,就得到各级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否则,就难以形成今天良好的发展局面。

微、湖北、四川等11个省区市成立了专门的产业化工作机构,其他省份也都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处室。省、市、县各级基本上做到了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和经费落实。

(二)制定政策,加大扶持。截止到目前,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出台了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性文件,近15个省转发了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10多个省制定了“十五”期间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划定了一批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安微、江苏等20个省区市安排了用于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资金;20余个省市召开了以产业化为主题的农村工作议或产业化工作会议。前不久,广东省委召开省委八届七次会议,专门研究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并作出《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三)点面结合,重点突出。在抓农业产业化工作中,各地、各部门都结合资源特点、发挥比较优势,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以点带面,以点促面,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培植、壮大龙头企业的方面上来。目前,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151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000多家。通过这些优势企业的整合和带动,一大批大型跨地区产业化企业集团应运而生,催生出了向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金锣企业集团总公司、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等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带动力强的大型龙头企业。这些龙头企业的兴起,又成为整个区域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的骨干力量,大大促进了各种资源有效配置,提高了综合利用效益。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然会展现更加美好的未来。

任重道远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在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实现农业现代化,需要长期的艰苦努力。所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绝非权宜之计、应急之策,而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和战略决策。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恩格尔系数不断下降,广大居民的消费支出结构、食物结构和消费层次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要求农业和农村经济要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不断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就是实现战略性结构调整的最有效的手段。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是农业产值的3倍,我国只是80%;发达国家农产品的加工率达到90%,我国是20―30%。要解决我国农产品加工比重低、层次低的问题,真正把产业化工作落实到实处,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入手:一方面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形成共识,形成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就是要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律的认识,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方向发展。

的竞争问题。这种经营主体实际上就是龙头企业。现在我国还比较缺乏富有实力和竞争力的经营主体。通过扶持重点龙头企业,一方面是要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提高一批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增强我国农业企业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是抓住重点,带动全局,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进入市场,开拓市场,增收致富。只有思想认识统一了,才能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

化经营,是希望有更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思想,带领农民走致富之路。按照这种思想来规范自己行为的企业,显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很显然,当前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现有政策的落实也还没有真正到位。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思路,按照国家“十五”计划和国家农业“十五”计划的总体部署,把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制定好,并落到实处。

系是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职责,但应各有侧重。

总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任重道远,既有机遇,也有挑战。只要我们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实践,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就可以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推向前进,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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