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合同条款(实用9篇)

违约金合同条款(实用9篇)

ID:3471238

时间:2023-09-24 07:07:06

上传者:念青松 违约金合同条款(实用9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违约金合同条款篇一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违约金就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你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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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合同条款篇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合同条款篇三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个人租房协议书:

一、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个人租房协议书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违约金合同条款篇四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

立民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方式。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抽奖式有奖销售可以提高提高相关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商品流通,并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抽奖式有奖销售运用适当,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运用不当,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鉴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影响,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一概否定抽奖式有奖销售,而是有条件地加以限制,即限定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最高限额的规定,经历过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先是一概禁止抽奖式有奖销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解释,“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有的企业和部门认为,应当禁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多数企业和部门认为,有奖销售也是一种促销手段,不能完全禁止。但应当作出限制。建议将这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单项奖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修改稿第十三条)。”再后来,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由1万元变更为5000元。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草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报告》,“关于有奖销售,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的最高单项奖的数额过高。建议最高单项奖的金额‘1万元’修改为‘5千元’。(新修改稿第十三条)。”()有奖销售最高奖5千元的限额由此而来。

有奖销售的限额,应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成员的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水平等多种因素相适应,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也应区别对待。一些国家、地区的竞争法即考虑了工资水平、商品交易额等因素的影响。日本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就依据商品交易额确定奖品或奖金的最高价值;台湾地区规定“事业办理赠奖,其最大奖项之金额,不得超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资的120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5千元的最高限额,是根据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和工资水平定出的。目的在于防止奖额过大对消费者心理产生强烈刺激,影响消费行为,制造不公平的经营环境,不利于各商家公平竞争。对当时的消费者而言,5000元的奖品已经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奖品5000元的最高限制,是基本适宜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各地工商机关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规范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发挥了抽奖式有奖销售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积极影响,促进了商品流通和地方经济发展。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奖销售5千元的最高限额,已经落后于商业促销实践的需要。据统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的199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23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1元。而到了,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7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2476元。江苏省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996元。因此,有必要适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以适应商业实践的需要。

违约金合同条款篇五

问:

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法律是否规定了最高的限额?

答:

我国法律中没有就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做出规定,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合同法中认为违约金原则上具有补偿性质,即原则上要求相当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果守约方因为违约方的未如期供货而遭受了损失,其所应该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相当于其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这些损失,违约方有权利予以适当的减少。但违约方必须要提出有关其损失额度的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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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合同条款篇六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

立民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方式。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抽奖式有奖销售可以提高提高相关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商品流通,并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抽奖式有奖销售运用适当,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运用不当,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鉴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影响,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一概否定抽奖式有奖销售,而是有条件地加以限制,即限定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最高限额的规定,经历过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先是一概禁止抽奖式有奖销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解释,“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有的企业和部门认为,应当禁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多数企业和部门认为,有奖销售也是一种促销手段,不能完全禁止。但应当作出限制。建议将这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单项奖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修改稿第十三条)。”再后来,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由1万元变更为5000元。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草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报告》,“关于有奖销售,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的最高单项奖的数额过高。建议最高单项奖的金额‘1万元’修改为‘5千元’。(新修改稿第十三条)。”()有奖销售最高奖5千元的限额由此而来。

有奖销售的限额,应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成员的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水平等多种因素相适应,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也应区别对待。一些国家、地区的竞争法即考虑了工资水平、商品交易额等因素的影响。日本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就依据商品交易额确定奖品或奖金的最高价值;台湾地区规定“事业办理赠奖,其最大奖项之金额,不得超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资的120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5千元的最高限额,是根据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和工资水平定出的。目的在于防止奖额过大对消费者心理产生强烈刺激,影响消费行为,制造不公平的经营环境,不利于各商家公平竞争。对当时的消费者而言,5000元的奖品已经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奖品5000元的最高限制,是基本适宜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各地工商机关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规范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发挥了抽奖式有奖销售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积极影响,促进了商品流通和地方经济发展。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奖销售5千元的最高限额,已经落后于商业促销实践的需要。据统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的199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23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1元。而到了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7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2476元。江苏省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996元。因此,有必要适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以适应商业实践的需要。

违约金合同条款篇七

违约金是没有具体限额规定,但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合同条款篇八

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商铺的转让时,转让人就需要与受让人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目的保障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利益,并且约定违约的责任,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违约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担保法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违约金约定注意事项

1)依据合同总额或其它一定数额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2)依据对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按照定期固定数额或比例的方式来连续计算违约金。

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情况,或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天价违约金甚至会出现违约金高于合同本金的情况。

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低,导致无法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时候,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或单独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4、法院判决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律原则

由于违约金增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5、违约时定金的双倍返还或不予返还

除违约金外,往往在合同中还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

如果对方出现了违约,守约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对违约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签约时一般都已经实际支付,因此,以定金罚则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数额明确、简便易行,相对于违约金具有相对的优势和便利。

在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并存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来行使权利。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身份证号码 __

顶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 __

房东(以下简称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 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商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街(路)_____号的商铺(原为:_____)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年租金为_____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__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商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商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商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商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商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__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商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 日期:__

乙方签字:_____ 日期:__

丙方签字:_____ 日期:__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本商铺转让合同:

第一条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商铺(面积_____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该店铺产权为房东,房东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日期为_______,年租为_______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租赁合同,每年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房东所有,其他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元),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乙方接收后,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及售后等事项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转让金,甲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如由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应退回乙方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乙方转让费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商铺转让合同范本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违约金合同条款篇九

小杨是上海某大学理工科的大学生,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他与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系统部技术员,合同约定期限是1999年5月17日至2001年5月17日,月工资是1300元。由于小杨工作积极,公司很器重他,1999年底出资让他去国外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将小杨提升为系统部现场技术工程师,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06年7月30日止,未约定月工资。

但小杨在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量反而没有以前多,比较清闲。而小杨是个闲不住的人,他认为这样会让自己产生惰性,对自己技能的提高不利。于是,经过一番思考,小杨作出了一个决定:他于2004年6月16日,以“系统部工作量少,今年1至6月无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机感”等为由提出辞职。而公司方觉得小杨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作为公司的人才资源,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便拒绝了小杨的辞职请求。但小杨坚持要走,公司见无法挽留,提出因小杨合同期限未满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训费及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小杨认为这个数额太大,无法接受。于2004年7月23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减免违约金数额,同意支付2000元至3000元。公司接到申请书后表示同意,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3000元。小杨支付后,公司给其出具了退工通知单。小杨与公司终止了合同。

然而,小杨事后越想越委屈,他觉得企业索取的违约金于法于理都无据,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违约金3000元。小杨认为,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而后更改的合同中亦未约定。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没有根据,所以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3000元违约金。

公司则认为,违约金是小杨和公司共同协商的结果,小杨当初提出减免的要求表示其已接受违约金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有小杨提交的书面申请为证,这个申请和公司对申请的同意,相当于合同要约和承诺过程。所以,对于小杨要求返还3000元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接受。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认为公司在小杨提出辞职后,通知其支付违约金18000元,小杨通过书面形式与公司协商,最后他实际支付违约金3000元,此数额小杨在其书面申请报告中亦已明确表示认可,此可视为双方协商的结果。现小杨请求判令公司返还违约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其法律效力如何?我国《劳动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违约金进行了规定。近几年,在实践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和解除劳动合同中双方因违约金条款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性质以及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等都具有其特殊性,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违约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之一。但是,在我国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违约金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在上述案例中,小杨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如果小杨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小杨违反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是属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中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关于我国未来的《劳动合同法》中是否应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这个问题上基本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主张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有学者认为:“违约金的约定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合同当事人积极履约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应规定许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权利;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幅度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的权利。”另外:“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条款。”还有学者认为:“双方可以约定不履行合同而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条款”等等。

另一派观点主张劳动合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违约金条款不应载入劳动合同中,如:“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预定违约金是不太合适的”,“尽管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预定制度在民法上是允许的,但劳动合同附和化的性质决定了在非对等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应被禁止。”

还有学者认为,目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实践中可以起到约束双方遵守劳动合同的.作用,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合同也设立了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已经成为违约方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然也存在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当等问题,但是目前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出现的一些问题,乃至其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只是一项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伴生的正常现象,完全可以通过制度本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而加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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