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实用5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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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4 08:06:33

上传者:雅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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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篇一

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工作,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本计生”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服务管理全流程。现将全年的流动人口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计生政策深入人心。

拓展宣传内容。深入宣传中央《决定》、国务院《意见》以及“一法三规一条例”等政策法规。广泛宣传生殖健康知识、避孕节育常识、先进婚育观念,公开人口计生工作办事程序、服务项目、咨询电话、方便育龄群众及流动人口接受服务和办理事项。

二、增强了责任心,高效服务与管理并重。

1、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村、组计生工作目标责任管理。与各村签定流动人口目标责任书为流动人口提供集中服务:外出前为其提供一次“三查一治”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服务、指导落实一项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与外出人员签定一份计划生育协议、免费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帮助流动人口落实一项“三关”措施、告知计划生育权利义务。让流入人口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2、与派出所、卫生院等开展计生流动人口部门联动制度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对于本单位无法自行解决或需其它单位、部门配合的工作进行协调解决,并明确工作人员。

3、实行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服务领导机构。各村、社区成立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中心,在社区设立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站。社区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商铺等分别落实网格管理服务责任人,落实“划片包干、标准量化、定期考核”制度,使管理责任人与管理区域、管理要素、管理时段全对应,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网格管理服务体系。

(1)、乡计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乡乡计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宣传、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2)、村(社区)人口计生管理站:负责本社区内各网格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并配合乡处理违法怀孕、生育等案件。

(3)、各网格责任人:负责本网格内信息采集、上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4、与各企业签定流动人口目标责任书。健全流动人口与本乡育龄妇女“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责任机制。

5、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台帐。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每村、组及企业确定专人负责,实行月报制以书面形式告知流入地加强与流出入地互动,以促使流动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6、开展为流入育龄妇女免费开展妇查,为体弱多病和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医疗援助等。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任追究、奖惩逗硬。一是乡制定计生考核办法,落实乡村、社区责任;二是制定本行业、职能机构计生考核指标,与行业、职能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列入年终考核、审查、评定。三是各村、社区制定对社区考核办法,将计生各项考核指标下达到各组。四是各社区对社区网格责任人制定考核办法,落实网格责任人考核指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篇二

根据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以稳定生育水平,提到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全面推进以科技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认真研究解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年内专题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年内,我局专题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民政部门职能,积极参与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民政部门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机制。

在年初工作安排中,我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视为我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实施开展,并与所管辖的智青松多社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并明确责任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智青松多社区在我局的指导下成立了代乐华旦为组长,副组长为彭毛才让、松贡,成员为央前、贾海英的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为创建“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配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在我局和计生部门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帮助下,成立了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设专职计生委员负责辖区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规范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的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账,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节育等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主动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把我大局意识,将思想统一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列》上,严格按照条列规定,依法行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便民维权的理念,推进综合治理。针对流动人员异地超生,以躲避计生部门监管的实际情况,社区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及时登记率、走访率,建立了发现异常情况随时上报的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篇三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该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节选其中相关内容.

作者:农村百事通编辑部作者单位:刊名:农村百事通英文刊名:nongcunbaishitong年,卷(期):2009“”(15)分类号:关键词: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篇四

一年来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县计生局正确指导下,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我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政府乡长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一方面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转变流进人员的婚育观念,对于新落实措施的群众通过发放计生宣传手册、计划生育知识100问等资料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对于有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通过上门宣传优生知识,提供福施福营养素以及健康婚育一卡通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热烈欢迎。同时我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持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孕检证明,切实做到了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并且还开展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此外,今年三八妇女节,我们发放2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面向广大居民及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受到广大群众及流动群众普遍欢迎。

三、开展流动人口条例宣传月活动

按照上级要求,我乡9月份集中开展了流动人口条例宣传月活动,设立咨询台,流动人口宣传展牌等,发放宣传品1000多份。受到广大老百姓好评。

四、周密布署,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工作

县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会后,我乡认真布署,召开全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管乡长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确保这项工作高质量完成。

五、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我们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清理登记,全面进行查漏补缺,乡工作人员态度端正,服务热情,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一年来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尚有差距,还有一些困难亟待解决,总之,我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困难再大,我们乡全体人员都有信心、有决心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20xx年的工作思路:

1、加大流出人口的力度,利用“双节”在外人员回来机会,加大宣传力度,对没有的及时补办,确保率达到95%以上。时间安排1月——2月。

2、搞一次留守儿童帮扶活动,使在外流动人口放心打工。时间安排3月——4月。

3、搞一次流动人口摸底,更详细掌握流动人口底数。时间安排5月。

4、对流入人口搞一次生殖健康服务。时间安排6——7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篇五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引导、公平对待、优质服务、统筹管理的原则,并在政府主导下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考核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办法;

(五)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协调解决服务和管理问题;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办理居住证件、用工登记、卫生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营业证照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将掌握的流动人口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民政、教育、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指导用人单位和社区事务工作站(服务中心)做好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当地计划生育协会,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接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可以直接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也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服务中心)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

第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第十四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四)再生育的,出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四)在现居住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享受县级市、区规定的奖励;

(五)独生子女父母按照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市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与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参与查验婚育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教育、建设、物价等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有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交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提交;拒不提交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9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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