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诉审查报告(模板5篇)

2023年公诉审查报告(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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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4 14:36:11

上传者:JQ文豪 2023年公诉审查报告(模板5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公诉审查报告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审理、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案件的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 案件的审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五条 参加案件审理、审查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案件审理

第六条 案件的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会议成员包括:

(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部负责人;

(二)承办案件的处(科、室)负责人;

(三)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负责人。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报告上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请召开会议审理;

(二)会议前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主持;

(五)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

(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会议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交由会议成员签名。

第九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的处理意见包括: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提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七)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八)适用依据错误、定性不准确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九)程序违法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无法改正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

属于前款第(七)、(九)项情形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应当再次进行案件审理。

公诉审查报告篇二

羁押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将越来越多,并有可能超过社会承受的这个度。大量

无罪判决的出现,一方面极大更新了群众的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给公、检、法

在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中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国民法

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尊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根据特定……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

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

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

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

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

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

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

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

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

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

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

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

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

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

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

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

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

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

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

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

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

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

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

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

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

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

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

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

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

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

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

司法公信度

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

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

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

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

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

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

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

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

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

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

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二、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律价值

1、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法治的需求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

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

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

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

的代言人,有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

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

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

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

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

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

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

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

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

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

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

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

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

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

的角色是中立横亘

于公民个人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的拥有审判权力的机构,她们

必须是消极的,法官应当是缄默而富有神秘,内敛而更有尊严,他们不能成为在开

庭以前就尽阅案卷,并在出庭前已经近乎作出判决的人,否则每个提问问题甚至连

语气都会透露出偏袒一方,法官不再主动依职权去调查取证,审判不是发现案件真

实的方法,而是在法律面前争论案件的解决方法。在审判中,只要发现证据不足就

无罪开释。然而不管是传统观,还是改革激进观,他们都无法否认在当今特定时期

中构建一种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急需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要求。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经法院

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会不利公、检、法三家司法行为权威的树立,不要说老百姓,

就连政府的人在目前这个阶段大都认为是不能接受的。人们往往会过多于感叹那些

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就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了,或者往往会认为法院对了,

那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错了;如果是公安和检察对了,那就是法院错了。自从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这些案件的

出现,一方面在某种程序上造成了《刑诉法》作用价值认识的混乱,另一方面对公

检法部门提出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情况下,在特殊司法观念阶段下,对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案件立案审查则有特殊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三、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积极意义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可以在下列几方面显现出优势和积极意义。

1、充分发挥公、检、法互相之间的制约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据以《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案件一提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这就给公诉机关

一方面对案件审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公正重视不够,有问题还可以不断协

商解决或补侦;另一方面,对自己办案审限意识不强,有的于审案件要超审限了才

敢快移,只要一移,人民法院不能不收,一切问题似乎都以交给法院;再者对赃款、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入也很大。因此,通过立案把关,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

手续合法化、程序严格化,同时促使公诉机关、审限意识、适用法律意识增强和对

赃款赃物移交意识增强。

2、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夯实基础。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要求简繁案件有效

分流;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过份阅卷,无论庭前还是庭后,但案件毕竟是案件,如果

有立案庭确实有效的审查,他们就完全可以集中精力思辩于庭审公诸于的证据,并

从中找出定罪量刑的之依据。如果没有立案庭的把关,他们只有详阅宗卷材料才能

真正定下决心听审,这就不可能做到庭审前,心静如一泓清水,不能通过中立、平

等、公开主持控、辩双方进行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活动,先入为主,以怀着近乎结论

判决的心态听审是不可避免,对构建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制度

无法让法官做到。

3、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这

种审查力度要比刑庭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也更能对特殊物质部门的违规操作,

进行有效的制衡。立案庭不比刑庭工作环境复杂,她有条件充分行使权力,以审查

权力制衡权力的部门。比如对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赃款未随案移送问题,有些地

方法院刑庭实在无奈只得在判决书上说明某某赃款扣在某某部门,由某某部门上缴

国库。最终有没有交谁也不知道,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些向来被认为权力边缘的

部门来做,她们就可以说“不”,或者至少可以使这些问题凸显,并最终寻求到解

决的方案。使参与办案的部门在办案的程序中更为透明,更加依法司法,更加公正

和高效。

4、通过立案审查,可以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所涉及的刑诉方面的程序进行必

要的监督。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活动

监督,特别是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仅仅由律师帮助是不够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侦查、审讯与活动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否则不足以防止被告人

人权的侵害,然而现在还是有相当部门的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仍由检察院自侦自诉,

对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的案件,其侦查和审理活动是外于无人监督状态,在人

民检察院还未彻底脱离侦查权之前,作为人民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是完

全必要的,唯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成为更加公正、更加取信于民的法律监督机关。

公诉审查报告篇三

1. 学习整理卷宗,编写卷宗目录

2. 跟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并做好笔录

3. 协助公诉科人员的日常工作

4. 跟随检察官出庭并做好笔录

5. 复印、打印、盖章等内勤工作

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为期五周的实习期已经结束了,这次宝贵的实习经历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所学知识,对自己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来检察院之前我就已经对检察院的结构包括具体科室的一些职能有了初步的了解,这让我在实习期间不会感到太困难,不会感到毫无头绪只是服从支配。

在这实习开始时,我只是做一些整理卷宗的工作,但通过整理卷宗,我从整理的顺序知道了刑事诉讼的大概流程,整理的同时我还在看卷宗中的.各种法律文书,从中我学到了一些具体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和大概涉及内容。当然,期间我碰到的一些问题都会询问检察官。

当实习进行到第二周时,我开始跟检查官到法院、看守所去开庭去提讯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我只是在一边听,学习下具体流程,观察下笔录的记录要点,后来我开始琢磨提问和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技巧,并且开始转由我做笔录。

当然,在实习期间我承担起了复印、打印、盖章等一些内勤工作。

实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我学习到了很多,有很多自己体会。

1. 尽信书不如无书,实践很重要,我们从书本上,从课堂上学习到的都有些片面,有些过于理想化过于简单化,不是说课堂上学到的不够好,只是我们自以为理解到的其实可能都还略显单薄和幼稚。当然,深厚的学识积累也非常重要,厚积方能薄发。稳扎稳打,拓宽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一样都不能少。

2. 始皇时代的“严刑峻法”使得暴秦终于在建立后只15年便被推翻,罢黜百家,独尊法家,这就是单独片面的“法治”而不是我们强调和需要的“法治”。不能只是“法治”“人治”都很重要,现在到处都在宣传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这是我们人类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趋势。大部分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的准绳之上的,我们不能盲目的只是紧盯住法律条文,要结合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国家赋予检察官相应的权力,在使用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力求做到让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

人却说:年轻人啊…我知道这可能是我们这一代年轻人的通病,我们希望有美好干净的社会,我们摒弃一切肮脏的事物,可能这是我们的阅历不够,是我们还处于“愤青”阶段,我们在象牙塔中还没完全出来。我想说,这就是我们,这就是我。以后,我一定要本这一颗良心,一颗社会责任心去正真进入社会,星星之火定可成燎原之势。

4. 法制在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对一些法律的更缔,我们要时常注意,法律的发展还是有迹可循的,首先是公民的权利在变更,法律规范在变更,还有时代在发展,我们的道德准绳变化,法律也在变化。我认为法律可能永远都不会有一个完全面面俱到的时候,只能说在不断完善健全。

公诉审查报告篇四

关于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审查逮捕阶段已经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已经对相关瑕疵证据进行了补正。

综上,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坦白、全额退赃、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具体见量刑建议计算表,略)

依照《^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审查报告篇五

^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根据8月11日^v^绥中农电局党委会会议《关于召开中国^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208月14日局党委《关于召开中国^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通知》,全局按党支部划分了23个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代表选举工作于年8月18日前全部完成。

至2006年7月底,全局共有党员219名,其中预备党员5名,局党委会确定绥中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7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67名。

中国^v^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选举单位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代表的产生,都严格按照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实到会党员的半数。

在代表选举产生后,未有反映代表人选的来信和来访。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为,全局23个选举单位选出的67名代表,均符合党章和县委《关于召开县直机关单位换届选举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提请大会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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