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精选5篇)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精选5篇)

ID:3572939

时间:2023-09-25 11:01:47

上传者:笔舞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精选5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篇一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 校长为学校安全信息报告负责人, 分管领导和班主任为学校安全信息兼职报告人。

二、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三、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食物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救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与安全有关信息的,第一现场的责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该学生的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学校在了解情况后,按照安全信息报送程序将安全信息报唐山市教育局。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还要报卫生防疫部门。

3、发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家长到校,主动协助解决,不迟延。

4、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学校稳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将情况向全体学生通报。

5、班主任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班主任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篇二

一、明确全旗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职责 明确全旗 明确全

(一)各基层卫生院妇幼信息报送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做好 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 效性和准确性。各基层卫生院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 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 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

(二)各基层卫生院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 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 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 统计报送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 息材料报告旗妇幼保健所。

二、明确全旗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 明确全旗 明确全

实行孕产妇及儿童死亡评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级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村医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卫生院,乡卫生院登记留底,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机构。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篇三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信息畅通,迅速有效地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做到“矛盾不上交”,班主任能解决的矛盾力求自己解决。

2、班内学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责立即送医院治疗,并立即报告保卫处或值日教师,同时告诉学生家长,保卫处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主要领导。

3、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及时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教育局,必要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4、教职工发生事故,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解决,重大的必须上报教育局。

5、无论事故大小,保卫处必须有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6、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搜集治安保卫情报信息,及时报告保卫处或校长室。情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7、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要整理、登记,及时搜集整理,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情报信息的质量,逐级上报治安情报信息。

8、上报信息要完整,要具备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的“五何要素”。

9、做好信息的综合分析和信息跟踪材料报告工作。

一、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重大安全信息、事故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和评估分析重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进行事故的应急响应处理,从而降低重大安全信息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安全信息、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设备软硬件故障、人为失误或破坏等原因严重影响到学校正常运行,从而在社会稳定或公众利益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一定程度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校长,同时学校以口头方式立即向教育局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被发现或应当被发现时起2小时内将有关材料报至教育局。

五、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之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学校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教育局备案。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地报告事故的有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如有瞒报、缓报和漏报等失职情况,教育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每20日之前,各学校将本学期安全工作情况以月报表的形式上报教育局。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篇四

1.1 目的

为加强对国家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管理,保证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使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及时掌握灾区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必要信息,提高处置速度和效能,特制定本规范。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卫生部2001年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生部2002年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卫生部、国家保密局2001年

《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卫生部1998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1999年

〈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

《霍乱防治方案》卫生部1995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年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信息管理。

2 .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2.1 定义

对灾害及其造成的环境恶化,食品、饮水污染,媒介生物孳生或迁移,居住、生活条件恶化,心理应激,抵抗力下降等因素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2.2 分类

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雪灾、风灾、地震、火灾及其它自然和人为灾害。

自然灾害灾区和人为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3 报告内容

2.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灾害类型、受灾地点、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及灾害的地区分布;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

(2)尽可能报告信息

灾害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

2.3.2阶段报告

主要报告灾区新发生情况及灾情进展,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疫情(疾病)发生情况及趋势;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灾民应急食品、水、燃料供应及居住环境状况;采取的防病措施及效果;供水与卫生设施遭受破坏与污染情况;灾区人口流动情况;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情况;病媒生物的变化情况。

2.3.3总结报告

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疾病发生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卫生系统损失及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相关卫生资源剩余、需要补充情况;经验及教训。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3.1 定义

对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3.2 分类

3.2.1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3.2.2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3.3报告内容

3.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3.3.2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1.1 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4.2 报告时限

4.2.1救灾防病的初次报告时限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

4.2.2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4.2.3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4.2.4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4.3 报告方式

4.3.1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4.3.2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5.信息系统的管理

5.1 系统要求

信息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5.2 人员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5.3 网络管理与维护

5.3.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

5.3.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5.3.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

5.4 安全与保密

5.4.1信息安全

(1)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2)对所报告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5.4.2系统安全

(1)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信息报告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与密码。

(3)web数据库服务器应设有防火墙,实行双机镜像热备份,备份数据专人保管。

5.5 考核与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123号)和《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15]12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是向国家总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向省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事故报告要坚持及时、准确、完整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理要坚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各分局和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事故信息处理责任。

第五条省局和分局要加强值班工作,切实做到值守应急岗位每天24小时在岗值班不间断,节假日白天领导干部要到岗带班。

第六条省局领导、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事故抢救调查处理的人员、汽车驾驶员和分局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信息传递及时、人员集结迅速。

第二章事故报告时限与内容

第七条省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向国家总局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每周五和月末前分别向国家总局上报。

分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向省局调度统计室(信息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局调度室”)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向省局调度室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八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情况等);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包括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第三章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

第九条省局调度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分管事故调查工作的局领导;

(四)在局机关内网公布事故信息;

(五)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卡片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条省局调度室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其他局领导;

(三)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四)根据领导批示,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和报送事故情况;

(五)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八)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一条省局调度室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室领导、分管局长、局长报告。节假期间电话向带班局领导报告;

(四)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五)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报送事故情况。

(六)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八)根据领导批示,将《事故续报》传真至国家总局,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九)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十)及时传达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政府等关于重特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指示、意见。

第十二条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分局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起草《事故快报》,经领导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并同时将《事故快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第十三条分局调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时,每天续报一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将《事故续报》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同时将《事故续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每天续报两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将《事故续报》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同时将《事故续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第十四条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在24小时内将事故卡片传真至省局调度室。

第十五条省局机关各处室通过不同渠道获悉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后,立即通报调度室。调度室按程序调度跟踪和报告处理。

第四章事故信息的跟踪续报

第十六条省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要带领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省局调度室建立密切的通讯联系,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起草事故续报信息,及时向省局调度室反馈事故详情。分局协助省局工作组做好事故情况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指定专人与分局值班室建立通讯联系,随时向分局值班室反馈事故详情。

第十八条分局值班室要及时收集、汇总事故情况,迅速向省局调度室报告事故抢救情况。

第十九条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事故抢救情况的督导,按照局领导指示,从专业角度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经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批后,统一由调度室上报国家总局。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数据库。分局负责《河北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职责范围内相关数据的更新,每月上旬将更新后的数据库上报省局有关处室。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事故信息编写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重特大事故信息查核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分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对事故情况进行查核与跟踪,调度、复核事故详情,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局调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对事故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要迅速向有关分局查核、跟踪、确认,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省局相关处室和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立即与相关分局、事故发生单位业务对口人员、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从专业角度查核事故细节,掌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调度室通报。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险、被困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根据省局主要领导的意见或国家总局领导批示,按照特别重大事故处置。

第六章事故举报信息的查核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省局调度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由分局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负责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其分管的局领导报告,同时通报调度室。

(四)调度室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局调度室接到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向国家总局起草调查报告交调度室,经领导签批后,由调度室向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报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科室调查核实;

(三)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对于省局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事故调查处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事故信息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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