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时间在判决书之前吗(模板5篇)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时间在判决书之前吗(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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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5 16:13:53

上传者:FS文字使者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时间在判决书之前吗(模板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时间在判决书之前吗篇一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时间在判决书之前吗篇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

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时间在判决书之前吗篇三

第十八条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十九条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时间在判决书之前吗篇四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时间在判决书之前吗篇五

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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