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回迁房屋买卖合同(优秀5篇)

最新回迁房屋买卖合同(优秀5篇)

ID:3709102

时间:2023-09-27 17:53:46

上传者:灵魂曲 最新回迁房屋买卖合同(优秀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回迁房屋买卖合同篇一

【案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24号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0日,莊彩红、卢天贵、卢文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弓村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龙华三联弓村旧村改造回迁安置房屋补充协议书》,确认回迁权利人为卢天贵、卢文俊,卢天贵回迁安置房屋为锦绣御园10栋1单元24a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卢文俊回迁安置房屋为锦绣御园10栋1单元24b房屋,建筑面积为116,81平方米。

2014年12月20日,原告作为买方、被告作为卖方、第三人家家顺公司作为居间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路锦绣御园10栋1单元2××号房地产出售给原告,转让总价款为260万元。

2014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54,000元。

2015年7月7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发出《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弓村旧存改造项目268套回迁安置房屋分户备案情况的函》,确认龙华办事处弓村旧村改造项目属“70个改造项目”之一,2006年纳入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改造实施主体为弓村股份合作公司、锦绣江南公司。目前该项目(锦绣御园一期)已建成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

由于弓村股份合作公司原因,一直未能全部确定所有拆迁还建房权利人的名单,该项目9栋、10栋至今暂未进行分户登记。

2015年8月24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备注条款》均系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

关于涉案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原、被告双方在《备注条款》中约定,案涉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在2016年1月1日仍未办出,则案涉买卖合同终止。原告主张被告拖延办理房地产证,恶意阻碍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已构成违约;被告抗辩称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案涉合同实际已终止;第三人家家顺公司称被告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致使交易无法推进。

对此,本院认为,第三人家家顺公司作为案涉交易居间人,其实际参与了案涉交易过程,且与交易双方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案涉交易事实所作陈述较为可信。根据第三人家家顺公司的陈述,案涉房地产在2015年8月10日前即可以领取办证资料,但被告拒绝领取。被告提交的《办理“锦绣御园回迁房屋产权证”村民业主领取资料登记表》亦显示大部分业主已于2015年9月29日前领取了办证资料,被告领取上述办证资料的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足以说明被告在案涉房地产证办理过程中拖延领取办证资料。根据《^v^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关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正当促成案涉房地产证在2016年1月1日仍未办妥条件成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件未成就。被告有关上述条件已成就,案涉合同已终止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且具备在深圳市购买个人住房的资格,其有关案涉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3)驳回原告陈能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2. 翁纬麟与黎康腾、方爱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00号

【简要案情】

2007年10月27日,杨信与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岭村回迁房抽签确认书》,杨信回迁房抽签确定为6号楼一房一厅2302房、4号楼二房二厅2204房和1704房、8号楼二房二厅2404房。

2008年1月9日,杨信、黎康腾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57万元购买杨信位于珠海市香××区岭南××房。

2008年1月11日,原告向杨信账户(账号为30×××12)转账支付人民币445000元。同日,被告黎康腾代杨信出具收据一份,写明收到原告交来购珠海岭南路岭秀城4栋1704房首期房款445000元。

2008年3月25日,珠海市香洲区公证处出具一份《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黎康腾是杨信的儿子。

2011年7月16日,杨信向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产权变更申请》,请求将珠海市香洲区岭南路8号岭秀城4栋1704房自愿变更给黎康腾,变更份额为100%。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准许。

2014年8月13日,涉案房屋被登记在被告黎康腾名下。

2015年1月5日,涉案房屋被设定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林元元。

2016年8月19日,翁纬麟、陈廷夏、被告方爱娟和第三人林元元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约定:一、翁纬麟和陈廷夏代黎康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日内向林元元偿还抵押借款人民币137万元(含翁纬麟应付黎康腾剩余房款人民币12万元、陈廷夏应付黎康腾剩余房款人民币万元在内);二、方爱娟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代黎康腾向林元元偿还抵押借款人民币43万元;三、林元元收到上述还款180万元后同意注销珠海市香洲区岭南路8号4栋1704房、岭南路8号8栋2204房的抵押登记,并于收到该款项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上述两房产的抵押登记。

2016年8月26日,林元元出具一份收款收据,写明兹收到翁纬麟代黎康腾还来珠海市香洲区岭南路8号4栋1704房抵押借款人民币陆拾柒万叁仟伍佰元。同日,林元元出具一份收据,写明收到方爱娟、黎康腾夫妻交来抵押借款利息及本金4300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和黎康腾、杨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依照《^v^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在发展商办出该房产权证5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黎康腾在房产证办至自己名下后,并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黎康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v^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黎康腾继续履行合同,黎康腾应当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又由于黎康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在黎康腾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方爱娟作为黎康腾的妻子亦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有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原告此项主张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黎康腾、方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翁纬麟办理珠海市香洲区岭南路8号4栋1704号房(权证号为01××50)的所有权过户手续。

回迁房屋买卖合同篇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v^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于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处于预售阶段。甲方同意乙方去开发商处按照房屋的出售的价格进行挑号,选择房屋的楼层及位置。

3、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乙方自行应当支付房款(房屋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元,具体房款按所购的楼层及位置具体核算)。除此,作为乙方还应当按所购买的楼房建筑面积另行支付给甲方每平方米元的酬谢金。

4、乙方在挑完号选择好房屋的楼层及位置后,支付给甲方酬谢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楼房交付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5、上述所指的开发商开发的回迁楼房应当位于。如果回迁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权利解除该协议,甲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酬谢金。

6、乙方有权利在甲方与拆迁办结算完补偿协议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甲方不得无故阻拦。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直接签订购房协议或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购房协议,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9、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及酬谢金外,还应当支付元的违约金。

年月日

回迁房屋买卖合同篇三

出卖人(*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因*方的房屋被依法迁,*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于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处于预售阶段。*方同意乙方去开发商处按照房屋的出售的价格进行挑号,选择房屋的楼层及位置。

3、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乙方自行应当支付房款(房屋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元,具体房款按所购的楼层及位置具体核算)。除此,作为乙方还应当按所购买的楼房建筑面积另行支付给*方每平方米元的酬谢金。

4、乙方在挑完号选择好房屋的楼层及位置后,支付给*方酬谢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楼房交付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5、上述所指的开发商开发的回迁楼房应当位于。如果回迁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权利解除该协议,*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酬谢金。

6、乙方有权利在*方与拆迁办结算完补偿协议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方不得无故阻拦。如果需要*方方面的相关手续,*方有义务协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直接签订购房协议或合同,以*方名义签订购房协议,*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土地*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如因*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方负赔偿责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土地*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9、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及酬谢金外,还应当支付元的违约金。

10、本协议双方应当共同执行,不得无故反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支付对方元的违约金。

1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1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1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方在20xx年xx月xx日购买了村村民的回迁楼

房一套(该房产未抽号分房),*方自愿将该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产相关状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将*方与原卖方签订的卖房协议等原件交付给乙方。

二、卖方的房产是村拆迁协议分得房产中的三楼以下房产,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

三、双方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款共计**(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在合同签订、收到*方与原卖方xx签订的卖房协议等原件时,一次*将购房款支付给*方。

四、*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交付等手续,双方均不得反悔,如反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五、本协议自*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方支付**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方,剩余房款**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方。

2、*乙双方同意以一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方,剩余房款**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方。

第四条*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方,*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方所有。若*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方是____________

2、乙方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经国家公*机关____公*处公*。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方产权人一份,*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迁房屋买卖合同篇四

根据《^v^民法典》、《^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

2、乙方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_____________购买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回迁房屋买卖合同篇五

【案 号】(2016)粤0402民初9479号

【案情简介】2008年12月9日,吴逸(于2015年2月25日因病死亡)与卡都公司签订《珠海市前山(b区)旧村改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吴逸将位于武庙后街xx号首层房屋交由被告拆迁改建,被告卡都公司给予吴逸现金及房屋补偿。2012年9月17日,经过抽签确定回迁补偿的房屋为xx栋xx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凤祥路18号。2014年12月5日,吴逸(甲方、出卖人)、原告姜学杰(乙方、买受人)、珠海市安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丙方、居间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适用于回迁房)》,约定,甲方将其位于珠海市前山(武庙后街xx号首层)原有的房屋被拆迁后补偿而得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凤祥路18号前山新城xx栋xx房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确权面积为准);转让总价款580000元。原告已于2014年12月5日向吴逸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原告起诉前,吴逸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被告卡都公司曾于2016年4月电话通知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原告交齐资料后,被告以原告并非是拆迁安置合同相对方为由拒绝办理。2015年2月25日,吴逸因病死亡,其继承人拒绝向法院说明吴逸有关的继承人和涉案房产继承的相关信息。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卡都公司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首先,吴逸与卡都公司签订的《珠海市前山(b区)旧村改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及吴逸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适用于回迁房)》均有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

其次,依照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吴逸未死亡,在被告卡都公司履行协助登记义务将争议房产登记至吴逸名下后,吴逸需协助原告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而原告无权直接要求卡都公司直接将争议房产登记至原告名下。但在本案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争议房产尚未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时,吴逸因病死亡而未能继续履行两份合同,其继承人亦相应未出现,本院根据吴逸户籍登记情况,可以查明的亲属为吴小楠,而吴小楠亦拒绝向本院说明吴逸有关的继承人和涉案房产继承的相关信息,故本院无法追加吴逸的继承人来承继吴逸相关的权利。第三,根据吴逸与卡都公司签订的《珠海市前山(b区)旧村改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约定,吴逸需履行的义务为将被拆迁房屋交付卡都公司拆迁,吴逸应付交罚款及地价元从卡都应付款中的回迁时应付的装修补助24000元中扣除,而争议房产已交付使用,卡都公司在本案中亦未提出吴逸尚需履行其他义务的抗辩,故该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仅为卡都公司协助吴逸办理产权登记等义务,而吴逸则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根据原告与吴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适用于回迁房)》,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吴逸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仅为吴逸协助将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故从两份合同的履行来看,争议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系吴逸应履行的义务,并不损害吴逸及继承人的权益。第四,吴逸已经死亡,而又无法查找到其继承人的情况下,再次履行房产登记至吴逸或继承人名下再过户至原告名下客观上无法实现,而故本院参照《^v^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有关代位权的规定,支持原告要求卡都公司将争议房产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的请求。

【裁判要旨】拆迁补偿权益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因拆迁补偿权益出让方的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取得拆迁补偿权益的,拆迁补偿权益受让方可以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拆迁补偿权益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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